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30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301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07-08
限制送达范围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301(2024-07-08立案)。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请法院准许将其即将提交的诉讼期限补充延期动议仅送达给指定的受通知方,以减轻向数百名债权人全员送达的程序负担。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限制送达关于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4 年 8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动议之动议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 Ho Wan Kwok(债务人)之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作为上述抬头合并审理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受托人,特此提交本动议(“本动议”),请求做出实质上与本动议附件 Exhibit A(《拟定裁定书》)格式一致的裁定,以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之 2024 年 8 月 15 日截止日期的动议》(“《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的送达范围限制于受通知方(定义见下文)。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移交常务命令,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法院”)对本案事项具有管辖权。在 28 U.S.C. § 157(b) 的含义范围内,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康涅狄格区的审理地是正当的。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5(a) 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02(m)、9006 及 9007 条。
4. 2022 年 2 月 15 日,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书。
5. 2022 年 3 月 21 日,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了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
6. 2022 年 6 月 15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判决备忘录及裁定 [Docket No. 465](“《受托人裁定》”),指示联邦破产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受托人裁定》,联邦破产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 [Docket No. 514]。
7. 2022 年 7 月 8 日,本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指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 [Docket No. 523]。
8. 受托人已开展了复杂而彻底的调查和诉讼程序,以追回破产财团的资产。依据该程序,受托人在《破产法典》第 546(a) 条规定的 2024 年 2 月 15 日截止日期之前,提起了 270 多起对抗程序(“待决对抗程序”)。
9. 此外,2024 年 1 月 9 日,受托人提交了一项动议 [Docket No. 2494](“《通知动议》”),请求就其即将提交的关于延长或中止某些诉讼时效的动议(“《延期动议》”)排定听证会并确立相关通知与送达程序;受托人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提交了《延期动议》。2
10. 2024 年 1 月 19 日,本法院作出了《通知与送达程序裁定》,准许《通知动议》并将《延期动议》的听证日期定为 2024 年 2 月 13 日 [Docket No. 2515]。
11. 2024 年 1 月 31 日,受托人提交了送达通知和公告通知,说明了《延期动议》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对象 [Docket No. 2540]。如文中所述,受托人(通过其代理律师)(i) 向约 900 名个人和实体进行了送达,并且 (ii) 在五家独立的出版物上刊登了《延期动议》的公告通知。尽管进行了如此广泛的送达,但对《延期动议》仅提交了 12 份异议或保留权利声明(统称“《答复意见》”)。3
12. 2024 年 2 月 15 日,本法院依据《破产规则》第 9006(b) 条出具了准许《延期动议》的意见书及裁定 [Docket No. 2921](“《延期裁定》”)。本法院将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裁定延期》”),该日期可进一步延长。
2 参见 Docket No. 2509,《关于作出依据破产法典第 108、546(a) 和 549 条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截止日期的裁定的动议》。
3 提交《答复意见》的主体包括:(i) Ms. Mei Guo(郭美女士);(ii) Mr. Defeng Cao(曹德丰先生);(iii) UBS AG(瑞银集团);(iv) 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 及 Mr. Scott Barnett(统称“Taurus 关联方”);(v) G Club Operations LLC;(vi)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及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社会)(统称“ROL 关联方”);(vii) Mr. Chris Lee(李先生)与 Mr. Qidong Xia(夏启东先生)共同提交;Greenwich Land, LLC 与 Ms. Hing Chi Ngok(岳庆芝女士)(统称“Greenwich 关联方”)共同提交;(viii) 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ix) DBS Bank(星展银行);(x) Ms. Yinying Wang(王银英女士);(xi) Sotherby's International Realty, Inc.(苏富比国际地产公司);以及 (xii) Mr. Yongbing Zhang(张勇兵先生)。参见 ECF Nos. 2551, 2553, 2554, 2557, 2563, 2565, 2566, 2569, 2571, ECF No. 2556, 2582, 2584, and 2591。
13. 如《延期裁定》所预期,受托人拟提交《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请求延长《裁定延期》。受托人通过本动议,请求将《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的送达范围限制于:(i)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ii) 债务人的代理律师;(iii) 委员会;(iv) 对原《延期动议》提交了《答复意见》的所有当事方;(v) 根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通知的所有当事方;(vi)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利用本法院电子立案(“CM/ECF”)系统通过电子立案接收通知的所有使用 CM/ECF 系统的出庭当事方;以及 (vii)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了通知但如《电子立案通知》所示无法接受电子立案的任何当事方(统称“受通知方”)。
14. 《破产法典》第 105(a) 条授权法院“发布为执行[《破产法典》]之规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命令、程序或判决”,从而确立了破产法院固有的衡平法权力。
15. 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亦见于《破产规则》第 2002(m) 和 9007 条,这两条规则均允许本法院限制通知。参见 Bankr. Rule 2002(m)(“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法院可不时作出命令,指定发出通知所涉及的事项、接收实体以及发送形式和方式。”)以及 Bankr. Rule 9007(“当依据本规则应发出通知时,若本文未另作规定,法院应指定发出通知的时限、接收实体以及发出形式和方式。”);另见 In re AMF Bowling Worldwide, Inc., No. 12-36495-KRH, 2013 WL 5575470, at *4 (Bankr. E.D. Va. Oct. 9, 2013)(“此外,《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02(m) 和 9007 条允许法院规范妥善送达通知的方式。”);In re Stay in my Home, P.A., 2018 WL 4927911, No. 18-8436-RCT (Bankr. M.D. Fl. Oct. 5, 2018)(“依据规则 2002(m) 和 9007”准许限制通知的动议)。
16. 如上所述,受托人向 900 多个个人和实体送达了原《延期动议》,并且还进行了广泛的公告通知。这种广泛的送达给破产财团造成了巨大的开支,特别是由于许多通知接收人都位于美国境外。然而,最终仅提交了 12 份《答复意见》——且除 3 份之外全部由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当事方提交。
17. 因此,受托人认为,如果破产财团以与原《延期动议》相同的方式送达《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将造成过度的负担。这样做将消耗不必要的资源,也不符合这些破产财团债权人的利益。此外,鉴于原《延期动议》的送达范围极其广泛,对本第 11 章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当事方均已知悉《延期裁定》,并且很可能正在监督由理赔代理人维护的免费公开案卷。最后,在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最终被列为被告的任何当事方,当然都会收到该诉讼的通知。
18. 事实上,这项救济与《破产规则》第 9006 条本身的文本是一致的。管辖《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的第 9006(b) 条规定,“法院在查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随时酌情决定 (1) 在有或没有动议或通知的情况下,如果请求是在原定期限或前次裁定延长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裁定延长该期限。”Bankr. Rule 9006(b)(1)(强调为后加)。因为本法院完全可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准许《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所以本法院当然有权准许本动议并限制通知。而且,在此情况下,本法院应当行使该项权力。
19. 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认为本动议所寻求的救济是适当的,并且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并请求本法院授权仅向受通知方送达《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4
4 如果本法院认为更为合适,受托人也准备好(通过 ECF)向已在待决对抗程序中出庭的所有被告送达《第一份补充延期通知》,因为这样做的增加成本并不重大。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请求本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于 2024 年 7 月 8 日,上述动议已通过电子方式立案。关于本次立案的通知已通过本法院电子立案(“CM/ECF”)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上述抬头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根据《电子立案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立案的任何人。各当事方可通过本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立案文件。
1 本批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Case 22-50073 Doc 3301 Filed 07/08/24 Entered 07/08/24 22:58:32 Page 9 of 1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拟议] 关于限制送达受托人申请延长 2024年8月15日 提起撤销权诉讼截止期限动议的裁定
本法院经审议请求将《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的送达范围限制在通知当事方范围内的动议(下称“本动议”)2,所有具体内容详见本动议;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对本事项享有管辖权;且本法院认定依据 28 U.S.C. § 157(b)(2) 本程序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认定依据 28 U.S.C. §§ 1408(2) 及 1409 本程序及本动议在本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且本法院认定本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2、9006(b) 和 9007 条的规定;且在特定情形下已就本动议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
1 本批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并基于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经实体审查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具备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 1. 本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 2. 受托人仅可向下列各方送达《第一份补充延期动议》: - i.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受托人办公室); - ii. 债务人的法律顾问; - iii. 委员会; - iv. 对原《延期动议》提交了答复意见的所有当事方; - v. [所有在未决对抗性诉讼中已出庭的被告;] - vi. 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2 条在本批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 - vii. 在本批第 11 章案件中通过利用法院电子立案系统(“CM/ECF”)进行电子立案方式接收通知的所有使用 CM/ECF 系统的出庭当事方;以及 - viii. 任何在本批第 11 章案件中请求接收通知、但如《电子立案通知》上所注明无法接受电子立案的当事方。 - 3. 授权受托人按照本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许的救济。
4. 本法院对于因执行、解释和执行本裁定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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