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33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339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关于: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
被告。
关于准许 LONDON ENGLAND 特别出庭代理(PRO HAC VICE)的动议
根据经《破产程序本地规则》第 1001-1 条引入的《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83.1(d) 条,下述签字人(本院律师公会成员兼 Shipman & Goodwin LLP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谨提请本院准许得克萨斯州律师公会成员 London England 律师特别出庭代理(pro hac vice),以在上述标题项下的第11章破产案件及相关对抗性程序中代表 RV Retailer East, LLC:
1 本第11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
Luc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RV Retailer East, LLC,对抗性程序案号:24-05158,并在此支持下陈述如下:
1. London England 律师的主要执业办事处设于 Gray Reed, 1601 Elm Street, Suite 4600, Dallas, Texas 75201。其电话号码为 (469) 320-6188,电子邮箱地址为 lengland@grayreed.com。
2. London England 律师为其随附于附件 A 的声明书中所列州及司法管辖区内具良好声誉之成员。
3. 据我所知并深信,London England 律师为其声明书中所列法院具有良好声誉之成员,无任何已被认定应进入听证程序的待决纪律处分控告,且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受其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在面临纪律处分控告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4. 据我所知并深信,London England 律师已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
5. London England 律师已随本特别出庭代理准入动议一并缴纳 $200.00 的立案申请费。
6.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83.1(e) 条,所有向 RV Retailer East, LLC 发送的诉讼文书均可送达至下述签字人。
我谨此证明,上述关于准许 London England 作为特邀律师特别出庭代理的动议已于 2024年7月23日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项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本程序中所有已注册电子送达的各方当事人。
关于: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破产受托人
被告。
LONDON ENGLAND 支持特别出庭代理准入动议之声明书
我,London England,已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经依法正式宣誓,陈述如下:
1. 我是 Gray Reed 的律师。我的电话号码是 (469) 320-6188;我的电子邮箱地址是 lengland@grayreed.com。
2. 我提交本声明书,以支持准许我作为 RV Retailer East, LLC 的代理律师在上述标题项下的第11章案件及相关
1 本第11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
对抗性程序 Luc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RV Retailer East, LLC(对抗性程序案号:24-05158)中特别出庭代理(pro hac vice)的动议。
3. 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83.1(d) 条,我是得克萨斯州律师公会具有良好声誉的活跃成员(公会编号:24110313)。此外,我还是以下法院具良好声誉之成员:(i)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及 (ii) 美国得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得克萨斯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公会编号:3575076)和美国得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
4. 我没有任何已被认定应进入听证程序的待决纪律处分控告。我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受其纪律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在面临纪律处分控告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5. 我已完整审阅、阅读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本地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将遵守本院本地规则和行政命令的实体与程序要求。
6. 我谨此指定我的推荐律师——Shipman & Goodwin LLP 的 Eric S. Goldstein(联邦律师公会编号:ct27195)——作为我的诉讼文书送达代收人。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83.1(d) 条,我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项下的第11章案件及相关案件中特别出庭代理所引发之任何争议的管辖法院。
7. 我理解,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第 83.1(d) 条获得准入后,我必须及时提交一份由我主要办事处所在州法院出具的良好声誉证明。我知悉该证明的提交时间不得迟于准入之日起60天,且出具日期距离准入之日不得超过60天。我理解,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未能提交该证明将导致我的特邀律师资格被自动撤销。此外,我理解,一旦我在某个案件中的特邀律师资格被撤销,本院法庭书记官应核查法院案卷,并撤销我在所有已提交出庭通知的案件中的特邀律师资格。
8. 在我的准入获得批准后,我将向法院提交出庭通知。
根据 28 U.S.C. § 1746,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准确。
于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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