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申请书 · ECF #334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349
- 类型
- PETITION
- 立案日
- 2024-07-24
全文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关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
§ 案号:
主案号:
报告期截止日: 06/30/2024 申请日期:
待决月数: 21 行业分类:
佐证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任何必需的附表均须按每一债务人非合并的基础提供)
载有资产、负债及权益(净值)或亏损汇总和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地址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哈尼公司服务有限公司),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未结破产案件有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49 于 07/24/24 提交 于 07/24/24 15:53:59 登记 第 2 页,共 12 页
债务人名称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案号 22-50542
a.
c. 支出总额(扣除账户之间的转账) \$0 \$0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所作的支出 \$0 \$62,334 f. 用于计算季度费用的支出总额(c+e) \$0 \$62,334
b. 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后) \$0
d 流动资产总额 \$0 * 请见随附说明。 e. 资产总额 \$0 *请见随附说明。
g. 逾期的申请后应付款项(不含税款) \$0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254,000,000
a. 在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销售价格总额 b. 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所附带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经营范围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净收益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累计
b. 已售商品成本(如适用,包括折旧) \$0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49 于 07/24/24 提交 于 07/24/24 15:53:59 登记 第 3 页,共 12 页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和支出(破产)合计 \$0 \$47,567 \$0 \$47,567
i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共同代理律师 \$0 \$47,567 \$0 \$47,567
b.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和支出(非破产)合计 \$0 \$48,660 \$0 \$48,660
i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哈尼公司服务) 财务专业人士 \$0 \$48,660 \$0 \$48,660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49 于 07/24/24 提交 于 07/24/24 15:53:59 登记 第 8 页,共 12 页
c. 所有专业费用和支出(债务人及委员会) \$0 \$0 \$0 \$0
a. 应计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b. 已付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和联邦) \$0 \$0
f. 应计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g. 已付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和联邦) \$0 \$0 第7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间: a. 是否就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在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于正常经营范围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d. 申请后纳税申报表是否均已按时提交? 是 否 e. 申请后预估税款是否均已按时支付? 是 否 f. 是否按时缴付了所有信托基金税款? 是 否 g. (如是,见说明) 是否存在任何申请后借款(贸易信贷除外)? 是 否 h. 法院是否批准了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 是 否
l. 是否已按 28 U.S.C. § 1930 的规定及时缴纳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第8部分:个人 Chapter 11 债务人(仅适用)
l. 您是否须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您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本信息,并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本信息是强制性的。美国受托人将使用本信息,根据 28 U.S.C. § 1930(a)(6) 计算法定费用评估。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本信息,评估 Chapter 11 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包括重整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案件是否出于善意进行。本信息可在为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而需要该信息时披露给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或在该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潜在违法行为时披露给相应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还可为常规目的作出其他披露。有关可能作出的常规披露类型,可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系统记录公告 UST-001,“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公告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能提供本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佐证文件真实、正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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