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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39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3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联合管理）

x
第11章受托人就授权针对其他相关银行进行取证而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命令的第十六次补充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上述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中获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代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通过其下署律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a)条（以下简称“《破产规则》”）及《地方法院破产规则》第2004-1条（以下简称“《地方法院规则》”），特此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或“本动议”）对与债务人及其另我空壳公司有关联的特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审查对象”）进行审查；受托人认为，债务人及关联人士曾与该等受审查对象开展与债务人破产财产有关的业务，该等受审查对象载于随附本文件的附件B。请注意，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为 August 20,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则可在无需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作为附件A随附提交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为支持其申请，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为履行其依据日期为 July 6, 2022 的授权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见 ECF. No. 465, at 14，下称“受托人命令”），受托人持续调查债务人的财务和商业事务，以确定是否存在额外的破产财产资产，并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追回该等资产。

2. 受托人的调查已发现更多可能知悉债务人资产和财务活动的实体，受托人寻求通过对该等受审查对象进行额外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取证，以进一步推进其调查。

3. 受托人认为，受审查对象掌握并了解与债务人的资产、财务事务及其在与债务人、其家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的各类公司实体中的潜在财务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债务人另我的实体。

4. 受托人已提交多项获法院准许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动议，包括一项针对被认为曾向债务人及相关实体和个人提供建议的法律及金融公司的动议（ECF No. 637，以下简称“顾问2004动议”）、一项针对被认为与债务人有关联、受其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实体和个人的动议（以下简称“关联方2004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September 7, 2022 的第一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一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18, 2022 的第二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二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December 21, 2022 的第三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三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rch 24, 2023 的第四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四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y 15, 2023 的第五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五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August 11, 2023 的第六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六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October 10, 2023 的第七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七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2, 2023 的第八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八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November 6, 2023 的第九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九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December 14, 2023 的第十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January 16, 2024 的第十一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一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January 30, 2024 的第十二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二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rch 21, 2024 的第十三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三次综合动议”）、受托人日期为 March 25, 2024 的第十四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四次综合动议”），以及受托人日期为 May 16, 2024 的第十五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下简称“第十五次综合动议”；连同顾问2004动议、关联方2004动议、第一次综合动议、第二次综合动议、第三次综合动议、第四次综合动议、第五次综合动议、第六次综合动议、第七次综合动议、第八次综合动议、第九次综合动议、第十次综合动议、第十一次综合动议、第十二次综合动议、第十三次综合动议、第十四次综合动议及第十五次综合动议，统称“2004动议”）。本文件所请求的取证将补充并加强受托人已经开始的调查，同时开辟额外的调查途径及发现资产的可能性。

5. 为简明起见，受托人特此援引2004动议，并将其作为本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本文件中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2004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管辖权与审判地

6. 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申请由本法院审理的审判地适当。

7. 本申请构成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28 U.S.C. § 157(b)(2) (A), (E), and (F) 的核心程序。
受审查对象

8. 受审查对象为与债务人及其另我空壳公司有关联、未列入先前2004动议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该等受审查对象可能掌握有关债务人资产及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

9. 受托人已查明，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可能曾在该等作为受审查对象的银行／金融机构处或与其开展银行业务或其他业务。受托人通过审阅债务人刑事审判中的证物和证言，以及审阅受托人取得的其他取证文件，识别出该等金融机构。更具体而言，该等机构为：First Fidelity Bank、Goldsfield Money（BNK Corporation Limited 的一个部门）、Hughes Federal Credit Union、Lake City Bank、Metro Bank PLC、MidFirst Bank、Old National Bank、Rockland Trust、United Bank、Vantage West Credit Union、Dedham Savings、Metro Credit Union 及 Credit Agricole CIB Corp。受托人了解，至少一名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在每一受审查对象处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及／或该等受审查对象曾协助或促成其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账户或资产之间的转移。
请求的救济

10. 受托人请求法院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a)条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4-1条，作出与拟议命令实质上相同形式的命令，授权受托人对附件B所列受审查对象进行审查。
请求救济的依据

11. 根据第2004(a)条，经利害关系方申请，法院可命令对任何个人或实体进行审查。根据第2004条获授权的审查范围极为广泛，可涉及“债务人的行为、举止或财产，或债务人的债务和财务状况，或任何可能影响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的事项。” Fed. R. Bankr. P. 2004(b)。

12. “第2004条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揭示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 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oup Ltd.,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和援引）。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现可能被故意或无意隐匿的债务人资产。见 In re Bennett Funding Grou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第2004条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援引））。

13. 债务人在其于 March 20, 2022 提交、以支持提起本案的声明中表示，其提起第11章案件的目的之一是“……(b) 鉴于[其]认为在该等事项上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其]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以及] (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继而可供向获准债权的持有人分配……。”（债务人声明，第3段）。受托人寻求进行的调查与该等陈述目的直接相关，因为其将协助受托人识别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以便向债权人作出分配。

14. 本文件中的调查领域是受托人持续调查工作的一部分。随着调查的推进，新的调查途径逐渐显现，并产生对个人、实体及审查领域进行额外取证的需要。基于上文讨论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以及2004动议中所载的事实和证据，受托人寻求第2004条所赋予的调查工具，以进一步确定资产的真实所有权，并探究受托人尚未知悉的其他潜在资产。

15. 受托人请求，为推进其审查，法院命令受审查对象在送达实质上与随附本文件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表格所列2（以下简称“拟议传票”）相同形式和内容的传票后十四（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的律师提供文件。该等请求寻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审查对象与债务人就其财务状况、资产转移及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的通信。该等请求还寻求受审查对象就相同事项的内部档案和通信。

2　附件B包括一份拟议传票索引，如本动议获准，该等拟议传票将向受审查对象送达。受托人还随附附件C-1至C-13，即针对每一受审查对象的个别拟议传票，包括向每一受审查对象提出的取证事项；其形式和内容实质上相同。

16. 受托人将从被审查人处取得的取证，完全属于《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的范围。破产法院通常准许针对专业机构进行第2004条取证，只要该取证可能查明资产并有助于为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追回资产。参见，例如，In re Bame, 251 B.R. 367 (Bankr. D. Minn. 2000)；In re Horvath, No. 13-34137, 2015 WL 2195060 (Bankr. N.D. Ohio May 7, 2015)（批准就资产明细表所列债权向个别债务人进行取证，因为取得该等取证可能增加债务人破产财产的价值）。

17. 受托人主张，上述事实构成充分理由，使法院命令被审查人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提交文件。尤其鉴于债务人及其某些家庭成员和关联人存在阻挠行为的模式，向其他当事人（包括被审查人）寻求取证，是识别和追回破产财产的一项必要调查工具。事实上，截至目前，类似被审查人等第三方持有的文件，是受托人调查中所取得的最有用文件之一。3

18. 批准本申请对于受托人有效履行《受托人命令》所设想的职责至关重要，具体包括其“为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利益查找债务人资产”以及“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财务事务”的授权职责。（见《受托人命令》第15-16页、第18页）。

19. 批准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不会使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遭受不当损害。

3 如受托人在调查过程中认定，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系控制与被审查人有关且与受托人调查相关文件的一方，受托人还请求授权向该等被审查人的关联方或子公司送达拟议传票。

此前未提出请求

20. 此前未提出过请求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申请。不过，受托人曾提交先前的第2004条动议，但该等先前动议并未请求向本文件所涉被审查人进行取证。

异议期限

21. 对本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August 20, 2024；如未及时提交异议，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

因此，受托人恭请法院批准本申请，并依 Fed. R. Bankr. P. 2004(a) 作出拟议命令，指示对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并指示按照附于拟议传票的文件提交请求中所列内容提交某些文件，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因此，法院应批准本动议，并给予其他公正和适当的救济。

日期：August 13, 2024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Kari A. Mitchell

Kari A. Mitchell（卡里·A·米切尔）(ct31578)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84　kmitchell@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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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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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限通知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已向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附件B中所列的某些公司实体、个人及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第2004条审查”）。现通知，对第2004条审查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复，必须依 Fed. R. Bankr. P. 2002(a) 和 9014 以及 Local Bankr. R. 2004-1(c)，最迟于 August 20, 2024 向法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异议，关于第2004条审查的拟议命令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1)。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金奈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金奈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日期：August 13, 2024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New Haven,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Kari A. Mitchell

Kari A. Mitchell（卡里·A·米切尔）(ct31578)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84　kmitchell@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附件A

拟议命令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2 of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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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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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命令：批准第11章受托人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及地方法规则第2004-1条提出的第十六份补充综合动议，授权就其他个人、相关银行及从事汽车交易的实体进行取证

经审议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作为获任命的债务人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申请”，ECF No. ____），该申请请求准许对其附件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审查；经通知和听证，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准予所请求救济的理由，但须以下文条件为限；现命令如下：

命令：准予第2004条动议，具体如下。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现获授权以与作为第2004条动议附件C-1至C-13所附传票实质相似的形式签署传票，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送达传票及本命令，要求对申请附件B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地方法规则所规定任何权利的前提下，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审查人现被指示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全部文件。如被审查人以某项特权为由不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被审查人现被指示在传票送达后14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 Fed. R. Civ. P.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命令：被审查人现被指示确保妥善保存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全部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的信息；确保其可供提交、检查和复制，并确保其不被毁坏。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代理律师，现获授权，无须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共同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接受的日期，对申请附件B所列任何被审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进行审查并取得证言；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议被审查人依传票及本命令、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提交文件后14个日历日，该等审查应逐日继续，直至完成。

日期：＿＿＿＿＿＿＿＿＿＿，2024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

附件B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5 of 250

取证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First Fidelity Bank（第一保真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
Phillips Murrah（菲利普斯·默拉）
424 N.W. 10th Street, Ste. 300
Oklahoma City, OK 73103　附件C-1

Goldsfields Money（戈尔兹菲尔兹货币服务公司）（BNK Corporation Limited（BNK有限公司）的一个部门）　总部
Lvl 14, 191 St. Georges Terrace
Perth, WA 6000　附件C-2

Hughs Federal Credit Union（休斯联邦信贷联盟）　主要办公地址
971 W. Wetmore Road
Tucson, AZ 85705　附件C-3

Lake City Bank（莱克城银行）　主要办公地址
202 E. Center Street
Warsaw, IN 46580　附件C-4

Metro Bank PLC（都市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One, Southampton Row
London, England, WC1B 5HA　附件C-5

MidFirst Bank（中第一银行）　主要办公地址
501 NW Grand Blvd.
Oklahoma City, OK 73118　附件C-6

Old National Bank（旧国家银行）　主要办公地址
1 Main Street
Evansville, IN 47708　附件C-7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6 of 250

取证对象　地址　传票索引

Rockland Trust Company（罗克兰信托公司）　主要办公地址
288 Union Street
Rockland, MA 02370　附件C-8

United Bank（联合银行）　主要办公地址
11185 Fairfax Blvd.
Fairfax, VA 22030　附件C-9

Vantage West Credit Union（西方优势信贷联盟）　主要办公地址
2480 N. Arcadia Ave.
Tucson, AZ 85712-5735　附件C-10

Dedham Savings（德德姆储蓄银行）　主要办公地址
55 Elm St.
Dedham, MA 02026　附件C-11

Metro Credit Union（都市信贷联盟）　主要办公地址
200 Revere Beach Parkway
Chelsea, MA 02150　附件C-12

Credit Agricole CIB Corp.（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及投资银行公司）　注册代理人
Republic Registered Agent Services Inc.（共和注册代理服务公司）
54 State Street, Ste. 804
Albany, NY 12207　附件C-13

附件C-1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8 of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第2004条审查传票

致：First Fidelity Bank（第一保真银行）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进行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规定已附后；该规则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预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打印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活动地点100英里范围内的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给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达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就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场所——或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14日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间，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依照该命令的指示才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如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之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的结果。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可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之来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文所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必须按如下所述详细陈述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交付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交付。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地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路径。所交付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根据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从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被链接的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组织并标记，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伸至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25 of 250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士（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至的人士）；(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士；(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士（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士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士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包含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所有对实体的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所有对个人姓名的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在必要时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任何请求的范围涵盖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该请求范围的答复；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First Fidelity Bank（第一富达银行），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单位、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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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之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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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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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 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及选择连词，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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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该等资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幻灯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该等材料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档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档不一致。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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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予以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就其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文档。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送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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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档

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档，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2. 与属于、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3.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往来、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34 页，共 250 页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和联络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信息，或由您获悉的信息。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附件 C-2

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规则审查传票）(12/15)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36 页，共 250 页

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第 2004 条规则审查传票

致：Goldsfields Money（BNK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一个部门）

（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A　N/A

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N/A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 45 条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的代理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丽·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送达对象送达之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送达：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营业所在地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对象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给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通知被命令人，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进行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亦源于未经任何当事人请求的专家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无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的人，必须按照该等文件在正常营业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取证。在提出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以规定取证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方。收到通知后，当事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以立即向要求履行所在地地区的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地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答复。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贵方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贵方应按照下文所述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附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通往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括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名称依次递增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个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填写
适用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项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子项”附件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
TIME_ZONE　时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
被标准化时所使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通往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该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
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且不得
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组织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属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属于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43 of 250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不再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认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以及，如适用，文件被发送给的人）；(c) 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g) 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 (i) 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的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受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再制件的每一人士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士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士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之中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并且 (b) 应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9. 如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获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要求提供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某一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全部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是指 Goldsfields Money（BNK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的一个部门），连同其全部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是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是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是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是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共同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共同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亦称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亦称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 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而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及选择性。

10.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是指贵方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曾经存在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每一及全部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投影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只要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Person(s)”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减损、位于、结合……予以考虑、对……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是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方式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进一步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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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四、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往来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往来函件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往来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往来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往来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往来函件和指示。

4. 与涉及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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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往来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就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3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54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Hughes Federal Credit Union（休斯联邦信用合作社）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作证：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录制：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将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带至审查现场，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下列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作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Kari A. Mitchell 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Best Case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从而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准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保护传票对象；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对象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误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在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源于该专家未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造成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到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申请强制证据开示或保护令的动议，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前提下，以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义务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的信息，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说明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必须仅就该部分说明您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说明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包含一个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包含。所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个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项。

f. 元数据。必须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进行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按照与本请求所列类别相对应的方式进行整理和标注。

5. 本文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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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贵方提交的文件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况；(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交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阅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依据特权主张而拒绝提交的每份文件，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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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本应提交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在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视必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Hughes Federal Credit Union（休斯联邦信贷联盟），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机关、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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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人。

7.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 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艾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荣帆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上）、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彼得罗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李克里斯）（又名 Nan Li（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多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尔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 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 时尚〈加州〉）、G Fashion（G 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时尚控股 A 公司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时尚控股 B 公司有限公司）、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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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 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 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 教育）、GFNY, Inc.（GFNY 公司）、G Club Finance（G 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 俱乐部控股 I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 俱乐部）、G Club One（G 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 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 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 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 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 意大利）、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 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 27 号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霍来））、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安全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兰博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赫克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家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装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 遗产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先光彩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莱克星顿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莱克星顿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要领先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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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俞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谢建明）、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闫永平，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王燕平）、又名 Yan Ping Wang（王燕平））、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类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齐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 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熙燮·申）、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医疗供应系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及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个”。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

12. “第三方”系指贵方自身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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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是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或曾经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的每一份及所有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日程表、透明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文，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人员”是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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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是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关联、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向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该特定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是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递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布内容、社交媒体帖文、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递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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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是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调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涉及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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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贵方与 2004 调查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开立账户、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维护有关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文件。

7. 与涉及任何 2004 调查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调查对象提供的或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调查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4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72 页，共 250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共同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Lake City Bank（莱克城银行）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审查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A　N/A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N/A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 的以下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贵方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不履行该义务的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并代表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卡丽·A·米切尔）,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 (203) 781-2884

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我于（日期）收到本传票，传票对象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具名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送达；或

我未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交付其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印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调查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要求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到场。被要求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到场，除非同时被要求为接受证言、听证或审判而到场。

(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该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传票的一方均可在通知被要求履行之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只有依照该命令的指示，方可要求实施这些行为；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请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的专家研究。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规则45(d)(3)(B)所述情形下，如送达传票的一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到场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整理并标注文件，使其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考虑规则26(b)(2)(C)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单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就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生成图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包括在内。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本地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本地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档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本地文件：该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本地文件：文档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本地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本地文件：原始本地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本地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时所采用时区的时间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时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本地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本地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本地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本地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本地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本地文件：存储本地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本地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本地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该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本地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管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组织并加贴标签，以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79 页，共 250 页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制作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80 页，共 250 页
则应指明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实体。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应提交文件请求答复之日止。

二、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在必要时解释为合取或析取，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在任何请求范围之外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及“所有”二词。

三、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贵方”或“贵方的”或“贵方自身”系指 Lake City Bank（湖城银行），以及其所有关联实体、部门、机构、组织、部门、办公室、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迈尔斯·郭）、Miles Guo（迈尔斯·郭）、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82 页，共 250 页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迈尔森·郭）、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梅桂）、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自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兴志·吴）、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自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取证对象”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艾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兹奎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繁盛帆船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贝乐·李）、Bingshang Jiao（宾尚·焦）、Bravo Luck Limite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彼得罗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亦称 Nan Li（南·李）、Mei Guo Xiao Li（梅国小李））、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锋，亦称 Wayne Cao（韦恩·曹）、Max Cao（马克斯·曹））、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热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热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 Club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G Club运营）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83 页，共 250 页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 Live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蕾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 Vestry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昊〈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私人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服务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失落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位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电影公司），Qu Guo Jiao（曲国蛟），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84 页，共 250 页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施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学兵），Yan Chun Liu（刘延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 a/k/a Hee Seup Shin（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Santel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而爱的里程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加州顶级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作连言及选言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均系指“每一及所有”。

11. “Each”和“every”均系指“每一及所有”。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101(54)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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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所有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总账、笔记本、清单、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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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在与……相关联时被考虑、对……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为。

18. 当“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指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受限制地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回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影印传真、电传打字、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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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2004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涉及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取证对象之间任何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88 页，共 250 页

6. 与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的所有文件。

7. 与涉及任何2004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2004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2004取证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5
B2540（表格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90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Metro Bank PLC（大都会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作证：兹命令您于下文规定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准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的规定，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个人所受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对本传票的答复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凯莉·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在向受传票人送达之前，必须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纳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按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还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为 $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本信息真实准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Effective 12/1/13）（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之地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办理业务之地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被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即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指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二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以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如其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不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的成果。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答复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答复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对其进行整理和标记，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答复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答复之人无须以超过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答复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答复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若请求方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答复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且可以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蔑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对经送达后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相关命令之人，以蔑视法庭论处。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其余请求。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采用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图像化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及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交付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于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交付。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稿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插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出。所交付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插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对于电子邮件，应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应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作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予组织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97 of 250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制作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毁坏，(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相关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已被毁坏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毁坏的理由；(b) 毁坏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毁坏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况；以及 (b) 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对于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98 of 250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被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和“所有”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etro Bank PLC，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部门、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0 页，共 250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单独及统称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取证对象”单独及统称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 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1 页，共 250 页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2 页，共 250 页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所有”及“每一”系指“每一及每个”。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及每个”。

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3 页，共 250 页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内，或曾经在您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内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所有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以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4 页，共 250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其中、结合其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作为。

18. “与……有关”、“有关”或“相关”，在指称任何既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信息、短信、留言板或群聊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05 页，共 250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示。

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06 of 250

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往来、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和联络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或由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6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08 of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的事项，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MidFirst Bank（米德第一银行）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随附。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A　N/A

审查将以下列方式记录：N/A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阅、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Fed. R. Civ. P. 45（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下列规定，依 Fed. R. Bankr. P. 9016（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关于履行地点的 Rule 45(c)；关于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的 Rule 45(d)；以及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和不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员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博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本传票，传票对象为（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列人员递送副本以送达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理由为：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亦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无误。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 (d), (e), and (g)（Effective 12/1/13）（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该人员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员，可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员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进行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使其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存在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无例外或放弃适用；或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的人员，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依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特定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员将获得合理报酬，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员必须按文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员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员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员无须从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提供电子存储信息的取证。对于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员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根据 Rule 26(b)(2)(C) 的限制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为该取证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根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员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以及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由其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传票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供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果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者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就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内容。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幅图像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文件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以指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置于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相同副本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供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文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及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文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为单位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整理并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下列所有文件：(a) 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15 of 250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制作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16 页，共 250 页

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本应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 “和”及“或”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析取词，以将所有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所有”两词。

III. 定义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idFirst Bank（中部第一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18 页，共 250 页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员。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兹奎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兴盛帆船纽约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霜）、Bravo Luck Limited（幸运勇者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鹤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多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新闻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利福尼亚〉）、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一号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19 页，共 250 页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国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霍来））、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私人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洛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领耀纽约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要领先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药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20 页，共 250 页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游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座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多·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谢建明））、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睿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燕永平／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王艳萍），又名 Yan Ping Wang（王艳萍））、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类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兹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申熙燮））、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医疗供应系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意为“和/或”，并应为最大化其范围而解释为既可连用亦可择一使用。

10. “任何”、“所有”及“每一”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1. “每一”及“每个”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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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示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件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前述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类型笔记、评论或标记，或者其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15. “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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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与之相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是。

18.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方式传递任何信息或知识（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输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影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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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2. 与属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3. 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用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或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以及电汇和相关通信及指示。

4. 与涉及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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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开户、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7. 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对象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附件 C-7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26 页，共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规则2004审查传票

致：Old National Bank（老国民银行）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下列规定，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45(c)条，关于履行地点；第45(d)条，关于作为传票对象的您所受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关于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签发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仅限于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本节不应提交法院。）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如下方式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了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和(g)条（自12/1/13生效）（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还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至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在任何时候，送达方经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可以向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留出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的；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的。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并非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该专家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对该证词或材料存在实质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者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需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的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所属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获得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所属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可以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裁定。

有关获取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统称“请求”，各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照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该请求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您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请求的其余部分作出回应。

2. 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电子存储信息：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一个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中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项/子项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将文本包含在 .DAT 文件中。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文档为单位的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以文档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以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应提交单一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份文件提交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期间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单位为 KB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文件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प्रत्येक项请求均独立运作，且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按照本请求中的类别加以整理并标注。

5. 本文件所载的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3 页，共 250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认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认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认该文件编制或形成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

8. 如您主张被请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文件标题，（iii）文件日期，（iv）文件作者，（v）文件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确认该等人员的身份，并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包含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4 页，共 250 页

9. 如一份原本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文件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您：（a）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传票要求提供的任何附加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均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术语“和”及“或”应视需要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一个”及“全部”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并指向 Old National Bank（老国家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分部、机构、工具性机构、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6 页，共 250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据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债务人的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人。

7. “2004 年取证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巨柱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勇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彼得罗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李克里斯）（又名 Nan Li（李楠）、Mei Guo Xiao Li（郭美小李））、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曹德峰）、Max Cao（曹德峰））、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传媒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7 页，共 250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传媒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传媒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霍莱））、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传媒风险投资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嘉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庆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装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健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要领先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8 页，共 250 页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皮克斯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传媒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俞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传媒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谢健明）又名 Je Kin Ming（谢健明）、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小飞象））、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如水））、Yvette Wang（王伊维特）（又名 Yanping Wang（王燕平），又名 Yan Ping Wang（王燕平））、Zhixuan Li（李智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齐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申熙燮）、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及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为最大限度扩展其范围而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

10. “任何”、“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及“每一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39 页，共 250 页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曾经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载有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40 页，共 250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委员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载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关联、评论、就……而言、有关、与……相关、讨论、展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消息、电报、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记录、短信、在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41 页，共 250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电汇以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电汇以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电汇以及相关信函和指示。

4. 与有关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信函、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42 页，共 250 页

5. 与贵方和 2004 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开立账户、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文件。

7. 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提供或由贵方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涉及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8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日期 08/13/24 登记日期 08/13/24 10:12:00 第 144 页，共 250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之事项，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Rockland Trust Company（罗克兰信托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到场，就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2004 进行的审查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 Fed. R. Civ. P. 45 的规定已附于本传票后，并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 45(c)；有关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的规则 45(d)；以及有关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丽·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百思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百思凯斯破产软件）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按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日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旅费为 \$，服务费为 \$，合计 \$ 。

我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 45(c)、(d)、(e) 和 (g)（自 12/1/13 起生效）（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营业地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营业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地、受雇地或经常亲自营业地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的场所查验该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须亲自到达出示或检查地点，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接受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的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并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研究所得。

(C) 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求，且如无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出示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记为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基于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而扣留被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足以使各方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被主张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迅速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迅速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需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关于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gm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回答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回应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出示。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式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均须在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该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出示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且数据库中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出示，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在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出示。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出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微软）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的路径。以与该文件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所出示的原生文件。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出示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出示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予填写，
适用于单页文件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该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的时间／电子邮件
标准化所采用时区内的时间
TIME_ZONE　GMT　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
被标准化所采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照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
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
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
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
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
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
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请求中的类别。

5. 每项载于本文的请求均延及所有文档：（a）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b）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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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档，则您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档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定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档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档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档，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该文档被销毁的原因；（b）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文档标题；（iii）文档日期；（iv）文档作者；（v）文档收件人；（vi）收到或见过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复制件或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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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viii）据以扣留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ix）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b）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档，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 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档。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档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档。

11. 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档。如一份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and”和“or”应视为必要时以连言或选言方式解释，以将所有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等文档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Rockland Trust Company（罗克兰信托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分部、机构、工具机构、部门、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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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据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个别及合并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据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调查对象”系指，个别及合并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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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股份有限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股份有限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子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梅27 Vestry股份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股份有限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财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洁）、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悦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兰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新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诺达尔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药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股份有限公司）、Qu Guo Jiao（曲国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股份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史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与合伙人专业协会）、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谢）、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学兵）、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闫永平〈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炫）、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物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齐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菲埃斯塔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菲埃斯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医疗供应系统国际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股份有限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献爱里程股份有限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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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连词及析取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及“所有”以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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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或曾处于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每一项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书面、录制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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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与之有关、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属于。

18. “与……有关”、“与……相关”或“与……关联”，在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含义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在留言板或群组聊天中的发帖、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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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函件和指示。

4. 与涉及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 文书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160 页，共 250 页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函件及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与开户、该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有关的文件。

7. 与涉及任何 2004 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的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9

B2540（表格2540——依据 Rule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书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录入 第 162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依据 Rule 2004 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United Bank（联合银行）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现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进行的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履行该义务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字 律师签字

代表发出或请求本传票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向发出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按以下方式，向所列明之人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执行而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否则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本人差旅费用为 $ ，服务费用为 $ ，合计 $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字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一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记录：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开展业务地点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一方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记录、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在任何时候，经通知被命令之人，送达方可以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所指示要求实施上述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人员之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一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一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如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未描述争议中具体事件且源自该专家未受任何一方请求所进行研究的信息，

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经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遭受不当困难便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同一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对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充分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拥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之人为藐视法庭。

有关传票材料的查阅，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 条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一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该情况下，应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阁下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载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阁下须仅对该部分提出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制作。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取文本文件在所提供存储介质上的文件路径及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及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应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微软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微软 PowerPoint）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纸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的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纸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对于电子邮件信息，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约翰·史密斯）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贾尼斯·科夫曼）;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弗兰克·汤普森）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约翰·凯恩）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信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一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且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应加以组织和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每一项所载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b）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者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69 of 250

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内容；（b）确认制作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确认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件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处于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项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主张该文件享有特权的描述；（ii）该文件的标题；（iii）该文件的日期；（iv）该文件的作者；（v）该文件的收件人；（vi）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名人员的身份；（vii）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所含或所指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70 of 250

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针对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份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答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且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对文件请求作出答复的到期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术语“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性或选择性用法，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均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United Bank（联合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72 of 250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合并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17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巨柱仙人掌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帆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鸿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鹤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热内韦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热内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时尚〈加州〉）、G Fashion（G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时尚控股A有限公司）、G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时尚控股B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音乐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教育）、GFNY, Inc.（GFNY公司）、G Club Finance（G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俱乐部控股一号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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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俱乐部）、G Club One（G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意大利）、GM 27 LLC（GM 27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帖文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27维斯特里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安保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辉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及人力配置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领航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纽约MOS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剂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像秀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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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法律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施新宇）、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塞尔达及合伙人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 a/k/a Je Kin Ming（谢建明，又名谢建明）、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闫永平〈山木〉岳州）、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兹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 a/k/a Hee Seup Shin（申熙燮，又名熙燮·申）、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及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加州顶级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性及选择性用法，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及“each”系指“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3.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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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分类账、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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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贬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8. 就任何特定主题而言，“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包含、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笔记。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Asset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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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审查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审查对象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审查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 2004 审查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贵方和 2004 审查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及联络相关的所有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78 页，共 250 页

6. 与任何 2004 审查对象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

7. 与任何 2004 审查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审查对象提供的信息，或贵方获知的信息。

8. 与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且涉及任何 2004 审查对象。
附件 C-10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180 页，共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合并管理）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Vantage West Credit Union（万泰奇西部信用合作社）

（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证言：兹命令贵方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以如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贵方或贵方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下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规定已随附；该条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第 45(c) 条涉及履行地点；第 45(d) 条涉及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涉及贵方回应本传票的义务以及未如此行事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并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卡丽·A·米切尔）,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 (203) 781-2884
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送达对象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哈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以下列方式向被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员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员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自 12/1/13 起生效）（通过《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规定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查验的场所查验场所。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查验地点，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查验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所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两者中较早者之前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向被命令之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按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下列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以其他方式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其影响之人，经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要求下列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一方当事人请求而进行的研究所得。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当事人：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之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依照请求中的类别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限制的情况下，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该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方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供的信息。如果为响应传票而提供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一方。收到通知后，一方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遵从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供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之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遵从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作出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经送达但无正当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

关于获取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答复。除非贵方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必须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答复。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供：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含附件字段，以保持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含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含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包含在 .dat 文件中。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基于从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及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基于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所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予以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应使用分号分隔多个条目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在转换过程中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作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加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于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的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87 of 250

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准备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准备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让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及其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某份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的说明，(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每一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特权清单，其中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要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关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已于 08/13/24 提交，并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188 页，共 250 页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文件要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知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立即补充或更正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替代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要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要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在所有其他时态中使用该动词。

16. (a) “和”及“或”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言或选言，以使任何要求的范围涵盖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其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及 (b) “每一”及“任何”应视为包括并涵盖“每个”及“全部”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本文件要求。此外，本文件要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Vantage West Credit Union（西部优势信用合作社），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公室、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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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所谓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2004 年调查对象”系指，单独及合称，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英里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 巨人柱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环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兴盛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上）、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彼得罗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黄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鹤顾问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达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林丁〈伊万〉）、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盖特尔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 时尚〈加州〉）、G Fashion（G 时尚）、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时尚控股 A 有限公司）、G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已于 08/13/24 提交，并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191 页，共 250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时尚控股 B 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 教育）、GFNY, Inc.（GFNY 公司）、G Club Finance（G 俱乐部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 俱乐部控股 I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俱乐部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俱乐部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俱乐部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 俱乐部）、G Club One（G 俱乐部一号）、G Club Two（G 俱乐部二号）、G Club Three（G 俱乐部三号）、G Live, LLC（G 直播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 广播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 意大利）、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 27 Vestry 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赛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安全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饰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 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梅尔·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瓦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耀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列克星敦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琳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遗失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美杰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已于 08/13/24 提交，并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192 页，共 250 页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罗斯卡利塔尔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余世新）、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塞尔达律师事务所）、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银影〈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月洲，永平燕〈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智轩）、Zhouer “Joe” Wang（王周儿〈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兹巴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 报春花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物业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桑特尔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爱迈尔斯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加州顶级海滩公司）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言及选言，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已于 08/13/24 提交，并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193 页，共 250 页

13. “转让”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曾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印刷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货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册页、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储存（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件 22-50073 文书 3398 已于 08/13/24 提交，并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194 页，共 250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相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审议、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相连、评论、就……而言、有关、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属于。

18. 就任何特定主题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主题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想法、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传送的记录。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95 of 250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产权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2. 与任何属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3. 与任何同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进行的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信函，以及电汇和相关信函及指示。

4. 与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96 of 250

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信函、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及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的全部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提供或由您获知的信息。

8. 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通信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涉及任何2004年取证对象。

附件 C-11
B2540（表格2540——依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198 of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合并管理）
依据规则2004进行审查的传票

致：Dedham Savings（德德姆储蓄银行）

（传票所指向之人的姓名）

证言：特此命令您在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依照《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下列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45(c)；有关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的规则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里·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蒂思律师事务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 (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查验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最佳案例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指定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者

我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

我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附加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c)、(d)、(e)和(g)（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只能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者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果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者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查验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查验。

(d) 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作为传票对象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查验。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查验地点出席，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查验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对任何或全部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或反对查验场所——或反对以请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之人后，向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查验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的；

(ii) 要求某人在规则45(c)规定的地域界限以外履行的；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其他受保护事项，且不存在任何例外或豁免的；或者

(iv) 对某人造成不当负担的。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作为传票对象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要求以下事项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自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造成不当困难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报酬，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规定条件下命令出庭或提交。
(e) 对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对要求提交文件的传票作出回应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使其与要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提交形式。若传票未指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作出回应的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或者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作出回应的人无需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作出回应的人无需对该人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中，作出回应的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对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根据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而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说明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各方当事人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主张的约束，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方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其有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应按下文所述详细说明您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个词、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 (020) 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请勿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构成，并且数据库中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及音频/视频文件。请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标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依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依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是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 (020) 引号 þ ASCII 字符 (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下列为必需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要求均独立运作并应被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要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要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以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等要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各项要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 (b) 由任何代表贵方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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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各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发送给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与该等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有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说明该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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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viii) 据以拒绝提供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对于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因主张特权而拒绝提供的每份文件，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对于文件要求中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一份在其他方面具有响应性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要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要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要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释义规则

15. (a) 对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对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作连词性或选择性解释，以使本可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要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要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释义规则，适用于文件要求。此外，本文件要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Dedham Savings（德德姆储蓄银行），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及／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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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亦称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亦称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亦称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17 Miles 有限责任公司）、5780 Saguaro LLC（5780 Saguaro 有限责任公司）、Aaron Mitchell（阿伦·米切尔）、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方索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na C. Izquiedo-Henn（安娜·C·伊斯基耶多-亨恩）、Andrew Childe（安德鲁·柴尔德）、Anthony DiBattista（安东尼·迪巴蒂斯塔）、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纽约繁荣帆船有限责任公司）、Beile Li（李贝乐）、Bingshang Jiao（焦冰尚）、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rent Petro Inc.（布伦特石油公司）、Celestial Tide Limited（天潮有限公司）、Chris Lee（克里斯·李）（亦称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克兰咨询集团）、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Defeng Cao（曹德峰）（亦称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丁“伊万”林）、Doaa Dashoush（杜阿·达舒什）、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内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 Inc.（Gettr 美国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CA)（G Fashion〈加州〉）、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Fashion 控股公司 A 有限公司）、G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209 of 250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控股公司 B 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Fashion 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education）、GFNY, Inc.（GFNY 公司）、G Club Finance（G Club 金融）、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控股公司 I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 Live 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 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 意大利）、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吉普赛美食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吉普赛美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吉普赛美 27 Vestry 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浩〈加文〉）（亦称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汉密尔顿数字资产基金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汉密尔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汉密尔顿机会基金 SPC）、Hamilton PE Funds SP（汉密尔顿私募股权基金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圣城香港创投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安全解决方案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拉兰博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物业管理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科技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自由媒体创投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风云贸易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喜马拉雅货币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New World Inc.（喜马拉雅新世界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喜马拉雅创投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哈德逊钻石控股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贸易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无限资金管理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瓦尼）、Jiaming Liu（刘佳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欢乐世纪国际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乔约德运动服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 传承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纽约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莱辛顿物业与人力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莱辛顿物业与人力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玛丽·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萨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失落草稿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要领先国际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五月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210 of 250

MOS Himalaya LLC（纽约 MOS 喜马拉雅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个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节点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绿洲科技有限公司）、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奥密克戎营养制药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轨道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电影公司）、Qu Guo Jiao（郭娇）、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avio Law LLC（萨维奥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内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七项使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施欣瑜）、Sirius Networking Inc.（天狼星网络公司）、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金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美国喜马拉雅资本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及合伙人 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Wen Xiao（肖文）、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威廉·谢）、Kin Ming Je（谢建明）亦称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智创国际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艳春）、Yinying (Aila) Wang（王茵茵〈艾拉〉）（亦称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岳舟永平彦〈山木〉）、Yumei Hao（郝玉梅）（亦称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亦称 Yanping Wang，亦称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新人民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新桑树私人有限公司）、TD Primrose Limited（TD 樱草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亦称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河谷运营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嘉年华投资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国际医疗供应系统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新烟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香料山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彩虹礼品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戴维与托尼国际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为子孙热爱 Miles 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喜马拉雅波士顿五月花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顶级加州海滩公司）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金鹰创投有限责任公司）。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连词性及选择性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每一及全部”。

11. “Each”和“every”系指“每一及全部”。

12. “Third Party”系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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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ransfer”应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其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记录、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录制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并且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该等草稿或副本含有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并不相同。

15.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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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强化、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关联、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是。

18. 就任何特定事项而言，「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包括、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系指，以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且不受限制地，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借助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记录、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于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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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为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互换、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有关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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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 2004 证据开示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及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开立账户、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7. 与涉及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证据开示对象而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附件 C-12
B2540（表格 2540－Rule 2004 审查传票）（12/15）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216 of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RULE 2004 审查传票

致：Metro Credit Union（Metro 信用合作社）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2004 在审查中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N/A　N/A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N/A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随身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的 Fed. R. Civ. P. 45 的下列规定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 Rule 45(c)；有关您作为被传唤人员所受保护的 Rule 45(d)；以及有关您回应本传票之义务及不予回应可能后果的 Rule 45(e) 和 45(g)。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员

或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kmitchell@npmlaw.com; (203) 781-2884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在向本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必须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我于（日期）收到针对（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的本传票。

我通过以下方式向具名人员送达本传票副本：

于（日期）；或

我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为：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我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

我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 \$。

我声明，如作伪证将受处罚，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Rul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规定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进行营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拟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对被传唤人员的保护；执行。

（1）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步骤，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强制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该义务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无需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为作证取证、听证或审判而出庭。

（B）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则适用以下规则：

（i）送达传票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撤销或修改传票。

（A）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之外履行；

（iii）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适用任何例外或放弃；或

（iv）使某人承受不当负担。

（B）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传票影响的人，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经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传票：

（i）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该等意见或信息既不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亦非源自任何当事人请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C）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方案。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传票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

（i）证明对该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如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以及

（ii）确保受传票传唤的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回应传票的义务。

（1）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必须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规定提交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

（C）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提供来自其认定为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信息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时，命令从该等信息源进行证据开示，同时应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主张特权或保护。

（A）被扣留的信息。以被传唤的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而扣留该信息的人，必须：（i）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属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范围，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通知任何已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该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追回该信息；并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藐视法庭。要求履行地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咨询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列文件请求（下称“请求”，单项称“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在该情况下，应如下文所述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个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图像必须在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具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并且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应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建议提供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加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对应于该文件提示页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列出所要求的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对于单页文件，应填写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母文档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末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过程中对电子邮件进行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者应予以整理并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以下所有文件：(a) 在您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或 (b) 在任何代表您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23 页，共 250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确定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确定该文件送交的人员）；(c) 确定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理由，以及围绕该等处置的事实和情况；(f) 确定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确定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确定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理由；(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拒绝提交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况；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拒绝提交的文件，提供一份特权清单，载明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24 页，共 250 页

9. 如本应响应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盖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交。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其后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述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述均包括所有其他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并列或选择关系，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超出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Metro Credit Union（大都会信用合作社），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性实体、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26 页，共 250 页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债务人声称的妻子”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债务人家庭成员”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和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调查对象”系指单独及共同而言的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件 22-50073 文档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27 页，共 250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Fashion Hold Co. B. 有限公司）、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时尚媒体集团公司）、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时尚国际有限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music LLC（Gmusic 有限责任公司）、Gnews LLC（Gnews 有限责任公司）、Geducation（Geducation）、GFNY, Inc.（GFNY 公司）、G Club Finance（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HoldCo I 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国际有限公司）、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投资有限公司）、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美国运营公司）、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 美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Club（G Club）、G Club One（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wo）、G Club Three（G Club Three）、G Live, LLC（G Live 有限责任公司）、Gbroadcast, LLC（Gbroadcast 有限责任公司）、GF Italy（GF 意大利）、GM 27 LLC（GM 27 有限责任公司）、Gladys Chow（周格拉迪斯）、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olden Spring（纽约）有限公司）、Gposts LLC（Gposts 有限责任公司）、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制作有限责任公司）、Gypsy Mei 27 Vestry, Inc.（Gypsy Mei 27 Vestry 公司）、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 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 有限责任公司）、Hao (Gavin) Li（李昊（加文））（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海瑟姆·哈立德）、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公司）、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有限公司）、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有限公司）、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GS Security Solutions 公司）、Alex Hadjcharalambous（亚历克斯·哈吉查兰布斯）、Han Chunguang（韩春光）、Haoran He（何浩然）、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公司）、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 Technologies 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reedom Media Ventures 有限公司）、FungWan Trading Inc.（FungWan Trading 公司）、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New World 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有限公司）、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Ventures 有限责任公司）、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有限责任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Hudson Diamond NY 有限责任公司）、Huk Trading Inc.（Huk Trading 公司）、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Jessica Mastrogiovanni（杰西卡·马斯特罗焦万尼）、Jiaming Liu（刘家明）、Jie Zhang（张杰）、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有限公司）、K Legacy Ltd.（K Legacy 有限公司）、Kamel Debeche（卡迈勒·德贝什）、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Kin Ming Je（谢建明）、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 有限责任公司）、Lawall & Mitchell, LLC（Lawall & Mitchell 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Leading Shine NY 有限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公司）、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有限责任公司）、Linwan "Irene" Feng（冯林婉“艾琳”）、Limarie Reyes（利马里·雷耶斯）、Lihong "Sara" Wei Lafrenz（魏丽红“莎拉”·拉弗伦茨）、The Lost Draft LLC（The Lost Draft 有限责任公司）、Macaron Limited（Macaron 有限公司）、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Mary Jiang（江玛丽）、MOS Himalaya LLC（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Maywind Trading LLC（Maywind Trading 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MOS Himalaya LLC（New York MOS Himalaya 有限责任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有限公司）、Nicholas Savio（尼古拉斯·萨维奥）、Nodal Partners, LLC（Nodal Partners 有限责任公司）、Qidong Xia（夏启东）、Oasis Tech Limited（Oasis Tech 有限公司）、Omicron Nutraceutical LLC（Omicron Nutraceutical 有限责任公司）、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Pixshow Film Inc.（Pixshow Film 公司）、Qu Guo Jiao（曲国娇）、Roscalitar 2（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里德万·马莫德·赛义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Society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公司）、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raca Media Group 公司）、Savio Law LLC（Savio Law 有限责任公司）、Scott Barnett（斯科特·巴尼特）、Seven Mission Group LLC（Seven Mission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Shih Hsin Yu（施欣宇）、Sirius Networking Inc.（Sirius Networking 公司）、Taurus Fund LLC（Taurus Fund 有限责任公司）、Taurus Management LLC（Taurus Management 有限责任公司）、US Himalaya Capital Inc.（US Himalaya Capital 公司）、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Voice of Guo Media, Inc.（Voice of Guo Media 公司）、Wen Xiao（肖雯）、Wencong Wang（王文聪）、William Je（谢威廉）、Kin Ming Je（谢建明，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Xuebing Wang（王雪冰）、Yan Chun Liu（刘彦春）、Yinying (Aila) Wang（王寅莹（艾拉））（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张永兵）、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周跃舟（阎永平（山木）））、Yumei Hao（郝玉梅）（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王伊薇特）（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李志轩）、Zhouer "Joe" Wang（王周二“乔”）、NewPeople LLC（NewPeople 有限责任公司）、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New Mulberry PTE Lt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TD Primrose 有限公司）、Shin Hee-Seup（申熙燮，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River Valley Operations 有限责任公司）、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Investment 有限公司）、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有限公司）、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有限责任公司）、New Smoke LLC（New Smoke 有限责任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LLC（Mountains of Spices 有限责任公司）、Rainbow Gifts Inc.（Rainbow Gifts 公司）、Santel LLC（Santel 有限责任公司）、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有限公司）、Love Miles for Zisun Inc.（Love Miles for Zisun 公司）、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有限责任公司）、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以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Golden Eagle Ventures 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28 页，共 250 页

8.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性及析取性解释，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范围。

10. “任何”、“全部”及“每一”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1.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及全部”。

12. “第三方”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29 页，共 250 页

13.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4.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件，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各种、各类、各种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份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件及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书、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资料、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日程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文件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所未载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5.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30 页，共 250 页

16.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代理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关联、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是。

18. 在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有关”、“涉及”或“相关”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或借助电子传输装置进行的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信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31 页，共 250 页

20.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供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与属于、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任何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同任何 2004 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业务、商业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32 页，共 250 页

5. 与您和 2004 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通信函件及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开立账户、账户获授权用户及账户维护有关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

7. 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取证对象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或您所获知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取证对象同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附件 C-13

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文件 3398，提交日期 08/13/24，录入日期 08/13/24 10:12:00，第 234 页，共 250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 11 章

（联合管理）

第 2004 条审查传票

致：Credit Agricole CIB Corp.（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及投资银行公司）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您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及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及时间

不适用　不适用

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不适用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必须允许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 45(c) 条，关于履行地点；第 45(d) 条，关于作为传票所涉人员的保护；以及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August , 2024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Kari A. Mitchell, Esq.（卡丽·A·米切尔，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kmitchell@npmlaw.com；(203) 781-2884

致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每一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贝斯特凯斯有限责任公司）-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送达的本传票。

本人已按如下方式将传票副本交付给被指名之人，以送达本传票：

于（日期）；或

本人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否则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差旅费用为 \$，服务费用为 \$，合计为 \$。

本人依伪证处罚之规定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c)、(d)、(e) 及 (g) 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

(i) 为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进行场所检查。

(d) 对传票所涉人员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及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传票所涉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施加适当制裁，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之人，无须亲自到出示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人后，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按照命令所指示的方式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当事人或当事人高级职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 45(c) 条规定的地理限制范围之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放弃；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传票所涉或受传票影响之人，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经动议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要求的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系该专家未受当事人请求所进行研究的结果。

(C) 将规定条件作为替代措施。在第 45(d)(3)(B) 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实质性需要，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出示。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出示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出示文件，或必须将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于请求中的类别。

(B) 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如传票未规定电子存储信息的出示形式，回应之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示该信息。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 26(b)(2)(C) 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有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无需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即可评估该主张。

(B) 已出示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获得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追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密封提交该信息，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获得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认定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之人构成藐视法庭。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文件出示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地作出回应。每一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除非善意地提出异议；在该情形下，必须按下文规定详细说明贵方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一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贵方仅须对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下列指示出示：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供。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张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包含一张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如果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供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完整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似电子表格的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提示页图像，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包括在内。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提示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字段。以下为必需元数据：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单页文件应填充 LASTBATES 字段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原生文件：该文件来源文件所属个人或部门的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Email: (empty)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698aff95c2fcab58712467eab4004583e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各项请求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应按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组织和标记为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的各项请求延及所有文件：(a) 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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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果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详细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起草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被发送给的人员）；(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处置的原因，以及与该处置有关的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果要求贵方提供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该文件被销毁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果贵方主张某一被请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保护，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该文件原件、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中载明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识别该等人员身份，
案号 22-50073 文档 3398 提交于 08/13/24 录入于 08/13/24 10:12:00 第 242 页，共 250 页

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状态，(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文件，出具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回应性文件。

9. 如果一份本应回应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按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贵方：(a) 一旦获悉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其后获悉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答复；以及 (b) 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果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果一份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名称、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中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情况作合取或析取解释，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属于任何请求范围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内；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根据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You”、“Your”或“Yourself”系指 Credit Agricole CIB Corp（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企业及投资银行公司），以及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机构、处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4 页，共 250 页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

6. “Debtor's Family”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具有任何其他家庭关系的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单独及共同系指债务人、债务人家属、17 Miles, LLC、5780 Saguaro LLC、Aaron Mitchell、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phonso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na C. Izquiedo-Henn、Andrew Childe、Anthony DiBattist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Booming Sail New York LLC、Beile Li、Bingshang Jiao、Bravo Luck Limited、Brent Petro Inc.、Celestial Tide Limited、Chris Lee（又名 Nan Li、Mei Guo Xiao Li）、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td.、Crane Advisory Group、Daniel Thomas Podhaskie、Defeng Cao（又名 Wayne Cao、Max Cao）、Ding “Ivan” Lin、Doaa Dashoush、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ettr USA, Inc.、Gnews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CA)、G Fashion、G Fashion Hold Co. A. Limited、G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5 页，共 250 页

Fashion Hold Co. B. Limited、G Fashion Media Group Inc.、G Fash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G Fashion LLC、Gmusic LLC、Gnews LLC、Geducation、GFNY, Inc.、G Club Finance、G Club HoldCo I LLC、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G Club Investments Limited、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US Operations Inc.、G Club US Operations LLC、G Club、G Club One、G Club Two、G Club Three、G Live, LLC、Gbroadcast, LLC、GF Italy、GM 27 LLC、Gladys Chow、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posts LLC、GTV Media Group, Inc.、Gypsy Mei Food Service LLC、Gypsy Mei Productions LLC、Gypsy Mei 27 Vestry, Inc.、Dawn State Limited、Greenwich Land LLC、Hao (Gavin) Li（又名 Huo Lai）、Haitham Khaled、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amilton Digital Assets Funds SP、Hamil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amilton Opportunity Fund SPC、Hamilton PE Funds SP、Holy City Hong Kong Ventures Ltd.、GS Security Solutions Inc.、Alex Hadjcharalambous、Han Chunguang、Haoran He、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 Technologies, In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Freedom Media Ventures Ltd.、FungWan Trading Inc.、Himalaya Currency Clearing Pty. Ltd.、Himalaya New World Inc.、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Himalaya Ventures LLC、Himalaya Investment LLC、Hudson Diamond Holding, Inc.、Hudson Diamond Holding LLC、Hudson Diamond NY LLC、Huk Trading Inc.、Infinity Treasury Management Inc.、Jesse Brown、Jessica Mastrogiovanni、Jiaming Liu、Jie Zhang、Jovial Century International Limited、Joyord Sportswear Limited、K Legacy Ltd.、Kamel Debeche、Karin Maistrello、Kin Ming Je、Lamp Capital LLC、Lawall & Mitchell, LLC、Leading Shine NY Ltd.、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Inc.、Lexington Property and Staffing LLC、Linwan “Irene” Feng、Limarie Reyes、Lihong “Sara” Wei Lafrenz、The Lost Draft LLC、Macaron Limited、Major Lead International Limited、Mary Jiang、MOS Himalaya LLC、Maywind Trading LLC、New York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6 页，共 250 页

MOS Himalaya LLC、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icholas Savio、Nodal Partners, LLC、Qidong Xia、Oasis Tech Limited、Omicron Neutraceutical LLC、O.S.C. Orbit Service Company, LLC、Pixshow Film Inc.、Qu Guo Jiao、Roscalitar 2、Ridwan Mamode Saib、Ross Heinemeyer、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und、Saraca Media Group Inc.、Savio Law LLC、Scott Barnett、Seven Mission Group LLC、Shih Hsin Yu、Sirius Networking Inc.、Taurus Fund LLC、Taurus Management LLC、US Himalaya Capital Inc.、V.X. Cerda & Associates P.A.、Victor Cerda、Voice of Guo Media, Inc.、Wen Xiao、Wencong Wang、William Je、Kin Ming Je（又名 Je Kin Ming）、Wise Crea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Xuebing Wang、Yan Chun Liu、Yinying (Aila) Wang（又名 Xiao Fei Xiang）、Yongbing Zhang、Yongping Yan (Shan Mu) Yue Zhou、Yumei Hao（又名 Ru Shui）、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又名 Yan Ping Wang）、Zhixuan Li、Zhouer “Joe” Wang、NewPeople LLC、Ziba Limited、New Mulberry PTE Ltd、TD Primrose Limited、Shin Hee-Seup（又名 Hee Seup Shin）、River Valley Operations LLC、Fiesta Investment Ltd.、Fiesta Property Developments Ltd.、Medical Supply System International LLC、New Smoke LLC、Mountains of Spices, LLC、Rainbow Gifts Inc.、Santel LLC、Davy & Tony International Limited、Love Miles for Zisun Inc.、Himalaya Boston Mayflower LLC、Top California Beach Corporation及 Golden Eagle Ventures, LLC。

8.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9. “And”和“or”系指“and/or”，并应同时作合取及析取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0. “Any”、“all”和“each”系指“each and every”。

11. “Each”和“every”系指“each and every”。

12. “Third Party”系指除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7 页，共 250 页

13.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4.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各种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Tweets、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上述材料的所有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含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完全相同。

15.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8 页，共 250 页

16.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7. “Regarding”系指关于、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涉及、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答复、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以及属于。

18. 当提及任何特定主题时，“Relating to”、“relate(s) to”或“related to”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确定的特定主题相关的任何文件。

19. “Communication(s)”系指以最广义且不限于此的方式，对信息或知识的任何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Communication(s)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以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内容、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案号 22-50073 文件 3398 于 08/13/24 提交 于 08/13/24 10:12:00 登记 第 249 页，共 250 页

20. “Asset(s)”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由任何 2004 Discovery Targets 持有、控制、为其利益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任何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往来，以及电汇及其相关通信往来和指示。

2. 与任何属于、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拥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与任何同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进行的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与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
Case 22-50073 Doc 3398 Filed 08/13/24 Entered 08/13/24 10:12:00 Page 250 of 250

收据、账号、余额、授权、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与您和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和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的任何账户相关的所有文件，涉及该账户的开立、该账户的获授权使用人及该账户的维护。

7. 与任何涉及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提供或由您获悉的信息。

8. 与就任何2004年证据开示目标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美国联邦储备系统（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及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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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3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