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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40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0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B1040（表格1040）（12/15）

对抗程序封面页
（说明见背面）　对抗程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原告　被告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受托人　GOODMAN
MASSON
LTD（古德曼·马森有限公司）
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蒂斯职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203) 781-2847　律师　（如知悉）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债务人
□ 美国
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X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受托人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美国受托人/破产
管理人
□ 其他

诉讼原因
（简要说明诉讼原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条）

第11章

受托人提起的诉状，寻求根据《破产法》第544、548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获得相关救济。

诉讼性质
（自主要诉讼原因作为1起，最多编号五（5）项；第一项备选诉讼原因为2，第二项备选诉讼原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1) – 金钱/财产追回
□
11－金钱/财产追回－§542 财产返还
□
12－金钱/财产追回－§547 偏颇清偿
□
X
13－金钱/财产追回－§548 欺诈性转让
□
X
14－金钱/财产追回－其他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
□
□
□　FRBP 7001(6) – 债务可免责性（续）
61－可免责性－§523(a)(5)，家庭扶养义务
68－可免责性－§523(a)(6)，故意及恶意损害
63－可免责性－§523(a)(8)，学生贷款
64－可免责性－§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家庭扶养义务除外）
□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FRBP 7001(3) – 批准出售财产
□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363(h)　□
□　65－可免责性－其他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71－禁令救济－施加中止令
72－禁令救济－其他

FRBP 7001(4) – 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727(c),(d),(e)　□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劣后
81－债权或权益劣后

FRBP 7001(5) – 撤销确认
□
51－撤销确认　□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91－确认判决

FRBP 7001(6) – 债务可免责性
□
66－可免责性－§523(a)(1),(14),(14A) 优先税款债权
□
62－可免责性－§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实际欺诈
□
67－可免责性－§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
其他
□
□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01－对移送债权或诉讼原因的裁定
SS－SIPA案件－15 U.S.C. §§78aaa et.seq.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X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FRCP 23提出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诉状中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请求的其他救济

B1040（表格1040）（12/15）

本对抗程序所源自的破产案件

债务人姓名　破产案件编号
Ho
Wan
Kwok（郭文贵）　22-50073
(JAM)

案件审理地区　分院办公地点　法官姓名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相关对抗程序（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程序编号

对抗程序审理地区　分院办公地点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日期　律师（或原告）姓名正楷
August
13,

Patrick
R.
Linsey

说明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破产财产”，其包括债务人位于任何地点的全部财产。由于破产财产范围广泛，且法院的管辖权十分宽泛，可能会就该破产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会发生有关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但该方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的除外。（CM/ECF在提交过程中采集表格1040中的信息。）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法院活动所需的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程序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提交和送达的诉状或其他文件。该封面页大体上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提交一份诉状，均须向书记员提交单独的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请按照诉状中所示的原告和被告姓名准确填写。

律师。如知悉，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在案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必须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债务人。

（合并管理）

August 13, 2024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对抗程序编号 [ ]

第11章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诉

GOODMAN MASSON LTD（古德曼·马森有限公司），

被告。

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第544、548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提起的寻求撤销并追回欺诈性转让及相关救济的诉状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起本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

对抗诉状（“诉状”），起诉被告Goodman Masson Ltd（“被告”），陈述如下：

诉讼性质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在本第11章案件开始前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空壳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 Ltd（“Hamilton Capital”），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547,076.34的资金。

3. 该等转让构成实际欺诈，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并且其作出该等转让的意图是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

管辖权及审判地

4. 本院依据28 U.S.C. § 1334(b)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5. 本对抗程序已依据28 U.S.C. § 157(a)移送本院。

6. 本案所寻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第544、548及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4及276条2，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对应规定。

2 此后，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所有法定引用均称为“N.Y. Debt. & Cred. Law”。《纽约统一可撤销交易法》（“NYUVT”）取代了《纽约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并于April 4, 2020生效，适用于在April 4, 2020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转让或承担的义务。对于April 4, 2020之前的转让，受托人在本诉讼中根据NYUFC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3、273a、275、276及278条寻求救济。

当事人

7. 受托人系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系根据破产法院于July 8, 2022作出的命令获任命[案件编号22-50073（“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8. 被告是一家英国私人有限公司，地址位于Fourth Floor, 120 Aldersgate Street, London, EC1A 4JQ。

事实

A. 第11章案件

9. 债务人于February 15, 2022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1章（“破产法”）提交自愿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启动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

10. 于March 21, 2022，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一个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1. 债务人于March 2022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3,850资产，并产生了数亿美元的负债。3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我空壳公司（包括Hamilton Capital）持有及/或转让的财产。

12. 于June 15, 2022，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主案件案卷编号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

3 《资产和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件案卷编号78]。

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于July 8, 2022，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担任第11章案件中的受托人[主案件案卷编号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提起的对抗程序

13. Hamilton Capital是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而使用的众多另我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使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及/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及/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和其他资产。

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已提起多项对抗程序，除其他事项外，以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我及/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由债务人衡平所有；在其中数项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5

4 2024年2月15日，受托人针对包括Hamilton Capital（汉密尔顿资本）在内的主体提起了一项对抗诉讼（见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 et al. [Adv. Proc. No. 24-05249]（“综合对抗诉讼”）），该对抗诉讼寻求的救济包括确认判决，确认该实体为债务人的另我。受托人通过援引方式将其在综合对抗诉讼中提交的受托人起诉状（Adv. Proc. No. 24- 0249, Docket No. 1）纳入本文。

5 这些包括以下对抗诉讼：(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Chapter 11 Trustee（第11章受托人）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Mei Guo（郭梅）[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No. 23- 05017]；(v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泉〔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v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23-05023]；以及(vi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et al. [Adv. Proc. 24-05249]。

15.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和/或无对价转移至空壳实体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移的资产，以及(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获益并对其拥有控制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6. 除受托人对抗诉讼中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成为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利用了Ace Decade Limited的名义股东Yvette Wang（王伊薇）。6

17.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和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及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受债务人控制，7 由债务人领导8，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9

18.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Liman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这一实体最初

6 Order Granting Motion to Hold Debtor in Contemp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rder, ¶¶ 1, 4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 (“Corp. Governance Contempt Order”).

7 Corrected Memorandu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 3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 (“The Debtor also controls Saraca Media Group and a related entity ‘GTV’”).

8 同上，第7段（“债务人是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NFSC、ROLF和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和Himalaya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载体，其成员在个人层面对债务人忠诚。”）。

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所有，后转让给债务人的女儿，本质上是债务人的“空壳公司”。10

19.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工作，已不遗余力。2017年，PAX在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法院”）提起诉讼，Index No. 652077/2017（“PAX案件”），寻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从纽约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116,402,019.57判决（“PAX判决”）。PAX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PAX判决——包括Lady May（五月花号），债务人谎称其由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谎称该公寓为债务人的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蔑视纽约法院命令的行为，最终导致债务人被处以\$134 million的藐视法庭罚款。

20. 债务人还将包括Hamilton Capital在内的其另我作为个人钱袋使用，为其本人及其家人已经习惯的奢靡生活提供资金，同时将资产隐藏于这些另我之中，不让其债权人发现，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这些另我实施的转移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计划。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1.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其负债，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人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1 债务人仅申报了\$3,850的资产。12

22. 2023年3月，债务人被联邦当局逮捕，并被无保释羁押。2024年7月16日，经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审判后，债务人被裁定九项重罪罪名成立，即：敲诈勒索共谋、实施电信欺诈和银行欺诈共谋、洗钱共谋、实施证券欺诈共谋、与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有关的电信欺诈、与Farm Loan Program有关的证券欺诈、与G|CLUBS有关的电信欺诈、与G|CLUBS有关的证券欺诈，以及与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有关的电信欺诈。

23.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提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超过约500个账户，洗钱超过\$1 billion的欺诈所得。”13

24. 债务人各另我的财产，包括Hamilton Capital的财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5. 在本文相关的所有期间内，债务人在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开展业务，包括指示转移（定义见本文）。

11 Hearing on Debtor's Motion for Entry of Interim and Final DIP Orders (I) Authorizing the Debtor to Obtain Unsecured, Subordinated Postpetition Financing and (II) Scheduling Interim and Final Hearings, and (III) Granting Related Relief (Main Case, April 27, 2022)

12 见注3。

13 见Memorandum of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Opposition to Defendant Yanping Wang’s Motion for Pretrial Release at 29，作为Exhibit B附于Chapter 11 Trustee对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所提补充异议的答复中（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D. 为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而作出的转移

26. 本起诉状所涉转移系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因为该等转移是通过债务人的另我空壳公司作出的，该等公司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运营。

27. 债务人故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同时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声称无力偿债。债务人声称自己一贫如洗，却同时大量支出，以维持其本人、家人及亲密同伙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28. 债务人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计划的受害人处获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在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待决的一宗刑事案件中，已被裁定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及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见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395] (July 18, 2024 S.D.N.Y.)。

29. 债务人明知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致使不会剩余足够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欺诈行为的众多受害人。因此，该等转移必然是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的。
E. 撤销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30. 2024年2月15日，法院作出其Memorandum of Decision and Order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to Extend Deadlines [Main Case Docket No. 2921]（“时效中止命令”），其中法院依据Bankruptcy Rule 9006(b)，延长了Bankruptcy Code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至并包括2024年8月15日。

31. 法院在时效中止命令中认定，自申请日起，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财产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在其他方面未能与受托人合作，所有这些行为均公然无视其作为破产法项下债务人的义务。（Tolling Order at p. 14.）

32. 债务人的家人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阻碍了受托人的调查，法院作出“至少八项命令，认定……债务人、其女儿、[Mei] Guo及据称受……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因未移交资产及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构成藐视法庭”，即为证明。（Id. at p. 15.）法院认定，“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不遵守本院命令的行为，是非同寻常的”（id.），且面对该等阻碍，受托人的调查已“远超合理勤勉的程度”。（id. at p. 17）

33. 受托人已勤勉地调查和追究本起诉状中主张的请求权。

34. 鉴于受托人在开展其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非同寻常阻碍等情况，利益衡量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文所主张请求权的任何时效进行衡平法时效中止。
F. 向被告作出的转移

35.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通过使用其另我空壳公司Hamilton Capital，或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转移了债务人的财产（“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A。

36. 在转移发生时，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义务。

37. 被告是该等转移的初始受让人。
第一项请求权
（根据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8(a)(1)(A) and 550(a)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移的请求权）

38. 受托人重复陈述并重新主张第1至37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39.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Hamilton Capital作出该等转移，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0. 债务人在实施该等转移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该等转移系使用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该等转移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匿；

c. 该等转移系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并在债务人的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该等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及/或通过使有价值的资产置于债务人家庭成员手中，从而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该等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从而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该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该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状态。

41. 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48(a)(i)(A)，该等转让可由受托人撤销；并可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第二项请求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4, and 276 及《破产法典》sections 544(b) and 550(a) 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之请求）

42.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 1-37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43.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公司 Hamilton Capital（汉密尔顿资本），以实际意图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方式进行了该等转让。

44. 债务人在实施该等转让时阻碍、拖延及/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体现在：

a. 该等转让系通过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

b. 该等转让对债务人的债权人予以隐瞒；

c. 该等转让是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并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亲信和下属的协助下实施，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该等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及/或通过使有价值的资产置于债务人家庭成员手中，从而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该等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行为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受到债权人追索，从而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该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正受到诉讼，包括 PAX 在 PAX 案件中提起的诉讼；以及

g. 在该等转让发生时，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或资本不足状态。

45.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1), 274, and 276 及《破产法典》section 544(b)，该等转让可由受托人撤销；并可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救济请求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547,076.34 的该等转让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48(a)(1)(A) 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等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追回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就第二项请求，(a) 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547,076.34 的该等转让根据《破产法典》section 544(b) 和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a)(2), 274 and 276 予以撤销；就 2020 年 4 月 4 日之前的转让，则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3, 273a, 275, 276 and 278 予以撤销；(b) 作出命令，指示撤销该项转让；以及 (c)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和《破产法典》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财产利益，向被告追回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3. 自提交本起诉状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裁定判决前利息；以及

4. 法院可在该等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日期：2024 年 8 月 13 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律师

附件 A

密封提交

 ინგლისերե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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