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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342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2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B1040（表格1040）（12/15）

对抗程序封面页
（背面说明）　对抗程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原告　被告
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律师
（如已知）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 债务人
□ 美国
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 债务人
□ 美国受托人/破产
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诉因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涉及的所有美国法条）
诉讼性质
（最多编号五（5）个方框，以主要诉因为1、第一个备选诉因为2、第二个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FRBP 7001(1) – 追索金钱/财产
□
11-追索金钱/财产 - §542 财产返还
□
12-追索金钱/财产 - §547 优惠性转让
□
13-追索金钱/财产 - §548 欺诈性转让
□
14-追索金钱/财产 - 其他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续）
□
61-可免责性 - §523(a)(5)，家庭扶养
□
68-可免责性 - §523(a)(6)，故意及恶意损害
□
63-可免责性 - §523(a)(8)，学生贷款
□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家庭扶养除外）
□
65-可免责性 - 其他
FRBP 7001(3) – 批准出售财产
□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
71-禁令救济 – 施加中止
□
72-禁令救济 – 其他
FRBP 7001(4) – 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的劣后顺位
□
81-债权或权益的劣后顺位
FRBP 7001(5) – 撤销确认
□
51-撤销确认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
91-确认判决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
□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款债权
□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实际欺诈
□
67-可免责性 - §523(a)(4)，作为受托人的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
01-对移送的请求或诉因作出裁定
其他
□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
02-其他（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性争议，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依据 FRCP 23 提起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 如起诉状中请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请求的其他救济
B1040（表格1040）（12/15）

本对抗程序所源自的破产案件

债务人姓名　破产案件编号
案件审理地区　分院办事处　法官姓名
相关对抗程序（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程序编号
对抗程序审理地区　分院办事处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日期　律师（或原告）印刷体姓名
说明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一个“财团”，其中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极其宽泛，可能会就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会有涉及债务人免责的诉讼。此类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但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的除外。（CM/ECF 在提交程序中会获取表格1040所载信息。）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关于法院活动的必要统计报告。

封面页及其所载信息不取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页大体可自行理解，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未由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按其在起诉状中出现的原样填写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内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必须由原告签署。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

---------------------------------------------------------- x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管理）

第11章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原告，

对抗程序编号 [ ]

2024年8月15日

诉

THE GOLDEN SEALINE LIMITED（金色海线有限公司），

被告。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544和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和278条请求撤销及追回欺诈性转让并寻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本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团的受托人（仅供通知和通信之用）。

对抗程序起诉状（“起诉状”），针对被告 The Golden Sealine Limited（金色海线有限公司）（“被告”）提出如下陈述：
诉讼性质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于本第11章案件开始之前发生的债务人财产转让。

2. 债务人通过其另一个自我空壳公司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A Capital”），在申请日（定义见下文）之前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 \$255,000.00 的资金。

3. 该转让属于实际欺诈性转让，因为债务人将其作为其“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并且该转让是意图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的债权人而作出。
管辖权和审判地

4.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5. 本对抗程序已根据 28 U.S.C. § 157(a) 移交本法院审理。

6. 本案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544和550条以及《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第276和2782条，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对应规定。

2 所有对《纽约州债务人与债权人法》的法定引用，如涉及发生在 April 4, 2020 之前的转让，均指《纽约州统一欺诈性让与法》（“NYUFC”）。
当事人

7. 受托人系根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在第11章案件中担任第11章受托人[Case No. 22-50073（“主案”）Docket No. 523]。

8. 被告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其地址位于 Trident Trust Company (Nevis) Limited（信托三叉戟公司〔尼维斯〕有限公司），Ste. 556, Hunkins Waterfront Plaza, Main Street, Charlestown, Nevis, W.I.
事实
A. 第11章案件

9.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 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11章自愿提交救济申请（“申请日”），从而开始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

10. 于 March 21, 2022，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1.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声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已负担数亿美元的债务。3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债务人通过其众多另一个自我空壳公司（包括 ACA Capital）持有和/或转让的财产。

3 财产与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 Docket No. 78]。

12. 于 June 15, 2022，破产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主案 Docket No.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依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担任受托人。于 July 8, 2022，破产法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为第11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 Docket No. 523]。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3. ACA Capital 是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另一个自我空壳公司之一。4 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人、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该空壳游戏使债务人得以使用和支出及/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现金和其他资产。

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起对抗程序，以便除其他事项外，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系其另一个自我，和/或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而在若干该等对抗程序中，破产法院已授予该等救济。5

4 于 February 15, 2024，受托人针对 ACA Capital 等提起对抗程序（见 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 et al. [Adv. Proc. No. 24-05249]（“综合对抗程序”）），该对抗程序请求的救济包括确认该实体为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的确认判决。受托人在此通过引用纳入受托人在综合对抗程序中提交的起诉状（Adv. Proc. No. 24- 0249, Docket No. 1）。

5 其中包括以下对抗程序：(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等人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人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Mei Guo（郭美）[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等人 [Adv. Proc. No. 23-05013]；(v)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 [Adv. Proc. No. 23- 05017]；(vi)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第11章受托人 v.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黄金之春〔纽约〕有限公司）[Adv. Proc. 23-05018]；

15.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始终包括：(i) 由债务人控制、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和/或无偿转让给空壳实体及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为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权人而实施的行为

16. 除受托人提起的对抗程序中所处理的事项外，破产法院还认定，债务人是 Ace Decade Limited（Ace Decade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是 Dawn State Limited（Dawn State有限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且债务人控制并使用了 Ace Decade Limited 的名义股东 Yvette Wang（王悦）。6

17. 破产法院还认定，“G Entities（G实体）”（Gettr、G Fashion、G Music、GClubs、GNews 和 GEdu）、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和 Rule of Law Foundation（法治基金会），以及其他表面上独立的实体和组织，均由债务人控制，7 由债务人领导8 和/或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并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9

18. 在申请日之前，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 Liman 法官认定，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一家最初由债务人的一名厨师拥有、后转让给债务人女儿的实体——“实质上是”债务人的一家空壳公司。10

(vii)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Lamp Capital LLC（Lamp Capital有限责任公司）, et al. [Adv. Proc. 23-05023]；以及 (viii) Luc A. Despins, Chapter 11 Trustee v. ACA Capital Group Lt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et al. [Adv. Proc. 24-05249]。

6 Order Granting Motion to Hold Debtor in Contemp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rder（准许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之动议的命令）, ¶¶ 1, 4 (Jan. 24, 2023, Docket No. 1372 ("Corp. Governance Contempt Order").

7 Corrected Memorandum of Decision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经更正裁决备忘录）, ¶ 3 (Adv. Proc. No. 22-05032, January 13, 2023 ("债务人还控制 Saraca Media Group（Saraca媒体集团）及相关实体‘GTV’")。

8 同上，第 ¶ 7 段（“债务人是 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NFSC、ROLF 和 Himalaya（喜马拉雅）的领导人。”）。

9 同上（“The Whistleblower Movement、NFSC、ROLF、GSeries 和 Himalaya 服务于债务人的目的，作为债务人的商业工具，其成员个人忠于债务人。”）。

19. 债务人为阻碍和拖延其最大债权人之一，即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PAX”）的追偿工作，不遗余力。2017年，PAX 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法院”）起诉债务人，案号为 Index No. 652077/2017（“PAX案件”），请求就所欠款项作出判决。2021年2月3日，PAX 从纽约州法院取得针对债务人的 \$116,402,019.57 判决（“PAX判决”）。PAX 试图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来执行 PAX 判决——包括 Lady May（“五月女士”号），债务人虚假声称该船归其女儿所有；以及债务人在曼哈顿的豪华公寓，债务人虚假声称该公寓是为债务人的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债务人在判决后程序中不遵从纽约州法院命令，最终导致债务人承担 \$134 million 的藐视法庭罚款。

20. 债务人还将其另我实体，包括 ACA Capital（ACA资本），用作个人小金库，为其本人及其家人已习惯的奢华生活方式提供资金，同时将资产隐匿于该等另我实体中以躲避其债权人，并阻碍和拖延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债务人通过该等另我实体实施的转让延续了债务人的欺诈方案。

10 Eastern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 (S.D.N.Y. June 22, 2021).

21. 债务人已在破产法院作证称，其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且其奢华生活方式由其家人通过名义上由家庭成员持有的企业提供资金。11 债务人在财产清单中仅列报 \$3,850 的资产。12

22. 2023年3月，债务人被联邦当局逮捕并在未获保释的情况下羁押。2024年7月16日，经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的审判后，债务人被判九项重罪罪名成立，即敲诈勒索共谋、电汇欺诈和银行欺诈共谋、洗钱共谋、证券欺诈共谋、与 Farm Loan Program（农场贷款计划）有关的电汇欺诈、与 Farm Loan Program 有关的证券欺诈、与 G|CLUBS 有关的电汇欺诈、与 G|CLUBS 有关的证券欺诈，以及与 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有关的电汇欺诈。

23. 美国政府在对债务人的刑事起诉书中主张，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利用以至少80个不同实体或个人名义持有的超过约500个账户，洗白了超过 \$1 billion 的欺诈所得。”13

24. 债务人的另我实体的财产，包括 ACA Capital 的财产，在申请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均为债务人的财产。

25. 在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期间，债务人在纽约州纽约市开展业务，包括指示该转让（定义见下文）。

11 Hearing on Debtor's Motion for Entry of Interim and Final DIP Orders (I) Authorizing the Debtor to Obtain Unsecured, Subordinated Postpetition Financing and (II) Scheduling Interim and Final Hearings, and (III) Granting Related Relief（就债务人请求作出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举行的听证会：(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及 (III) 授予相关救济）(Main Case, April 27, 2022)

12 见注3。

13 见 Memorandum of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Opposition to Defendant Yanping Wang's Motion for Pretrial Release（美利坚合众国反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艳萍）审前释放动议的法律备忘录）第29页，作为 Exhibit B 附于 Chapter 11 Trustee's Reply to G Club Operations LLC's Supplemental Objection to Trustee's Motion to Compel and Request for Related Relief（第11章受托人对 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就受托人强制履行动议及相关救济请求所提补充异议的答复）(June 23, 2023, Main Case Docket No. 1934)。

D. 意图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转让

26. 本起诉状所涉转让系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因其系通过债务人的另我空壳公司作出，而该公司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运营。

27. 债务人故意以此方式安排其财务事务，以便隐匿和耗散数百万美元资产，同时向其众多债权人虚假宣称自己一贫如洗。债务人声称自己身无分文，却同时大肆挥霍，以维持其本人、其家庭成员及密切关联人士的亿万富翁生活方式。

28. 债务人所隐匿和耗散的资产包括其从其加密货币、证券及其他欺诈方案的受害人处取得的资金。由于该等行为，债务人已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审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中被判多项重罪欺诈、洗钱和敲诈勒索罪名成立。见 United States v. Ho Wan Kwok（郭文贵）, case no. 1:23-cr-00118-AT [ECF No. 395] (July 18, 2024 S.D.N.Y.)。

29. 债务人知道并意图，通过以此方式隐匿和耗散其资产，将不会有足够的剩余资产偿还其债权人——包括其众多欺诈行为的受害人。因此，该等转让必然是出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债务人债权人的意图而作出。

E. 撤销权请求的时效中止

30. 2024年2月15日，法院作出其 Memorandum of Decision and Order Granting in Part Motion to Extend Deadlines（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裁决备忘录及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2921]（“中止时效命令”），其中法院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06(b)，将 Bankruptcy Code 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并包括2024年8月15日。

31. 法院在中止时效命令中认定，自申请日以来，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财产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且未以其他方式配合受托人；所有这些行为均公然无视其作为 Bankruptcy Code 规定的债务人所负的义务。（Tolling Order at p. 14.）

32. 与债务人有关的家庭成员及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阻挠了受托人的调查，法院作出“至少八项命令，认定……债务人、其女儿 [Mei] Guo（郭美）、以及据称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因未交付资产和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藐视法庭”，即为明证。（同上，第15页。）法院认定，“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不遵守本法院命令的情形，是非同寻常的”（同上），且面对该等阻挠，受托人的调查“已尽到超过合理程度的勤勉”。（同上，第17页。）自2024年2月以来，受托人已提起超过280宗对抗程序。（一般见 Main Docket。）

33. 2024年8月14日，法院作出其 Order Granting Second Motion for Extension of Deadline for Trustee to File Avoidance Actions（准许第二次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期限动议的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3417]（“第二份中止时效命令”），进一步将 Bankruptcy Code 第108、546及549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5日，并指出受托人调查工作持续面临的障碍及受托人进行该调查时所保持的勤勉（Second Tolling Order at pp. 2-3）。

34. 受托人已勤勉地调查和追诉本起诉状中主张的请求权。

35. 鉴于受托人在进行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非同寻常阻挠等因素，衡平考量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案所主张请求权的任何诉讼时效实行衡平中止。

F. 向被告作出的转让

36. 在申请日之前，债务人使用其另我空壳公司 ACA Capital，或以其他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被告（“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一部分的附表 A。

37. 在该转让时，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义务。

38. 被告是该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第一项请求权
（根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6 and 278，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s 544(b) and 550(a)，请求撤销并追回实际欺诈性转让）

39. 受托人重述并再次主张第1至38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件中完整列明。

40. 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公司 ACA Capital 作出该转让时，具有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实际意图。

41. 债务人在实施该转让时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意图，除其他事项外，由以下事实证明：

a. 该转让是使用一家另我空壳公司实施的；

b. 该转让被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隐瞒；

c. 该转让是在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副手和下属的协助下，作为债务人“空壳游戏”的一部分实施的，意图隐匿和保护资产；

d.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受益而不使其财产落入其债权人的追索范围内，和/或通过使有价值的资产落入债务人家庭成员手中，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e. 该转让通过使债务人能够从其欺诈中获利而不使其财产落入其债权人的追索范围内，进一步助长了债务人的欺诈行为；

f. 在该转让时，债务人正被起诉，包括在 PAX案件中被 PAX 起诉；以及

g. 在该转让时，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资本不足。

42. 该转让可由受托人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6 and 278 以及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予以撤销，并可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 予以追回。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救济请求

因此，基于前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请求，（a）作出命令，宣告金额不少于 $255,000.00 的该转让依据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 和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s 276 and 278 予以撤销；（b）作出命令，责令撤销该转让；以及（c）依据 N.Y. Debt & Cred. Law section 276 和 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50(a)(1)，为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该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裁定受托人自提交本起诉书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法定最高利率获得判决前利息；以及

3. 法院在此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日期：August 15, 2024
New Haven（纽黑文）, CT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和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纽黑文）,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律师

附表A

密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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