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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SUBPOENA · ECF #342-1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2_15**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O

B2560（表格 2560 – 在破产案件或对抗性诉讼中出席取证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件 342-15 提交于 05/10/22 录入于 05/10/22 16:22:22 第 2 页，共 7 页
美利坚合众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22-50073 (JAM)
案件编号

（如在对抗性诉讼中签发请填写）

章

原告
v.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抗性诉讼编号 ________________
被告
在破产案件（或对抗性诉讼）中出席取证传票

致：Mei Guo（郭美），转交 Zeisler & Zeisler, P.C.，

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传票送达对象姓名）

证言：命令你于下文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在本次破产案件（或对抗性诉讼）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取证中作证。如果你是一个组织，你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代理人，或指定同意代表你针对以下事项或附件中所列事项作证的其他人员：x

地点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日期和时间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5/12/2022 上午 10:00（东部时间）

取证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

出示：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随身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实物前往取证地点，并且必须允许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 R. Civ. P.）第 45 条的以下规定附于后——涉及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涉及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涉及你回应本传票的义务及不履行之后果的第 45(e) 条和第 45(g) 条。

日期：\_\_\_\_\_\_\_\_\_\_\_\_\_ 4/25/2022

法院书记官

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 Peter Friedm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签发或申请本传票的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给签发或申请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果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则在向传票送达对象送达之前，必须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本传票的通知和副本。Fed. R. Civ. P. 45(a)(4)。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部分不应提交给法院。）

我收到本传票，送达对象为（个人姓名及头衔，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

我通过向上述指定人员按如下方式交付副本送达了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或
我退回未执行的传票，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非传票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或其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之一签发的，否则我还向证人提供了法律允许的一天出席费用和里程津贴，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的费用为交通费 $ _________
以及服务费 $_________
我在此声明，若有虚假愿受伪证罪处罚，本信息真实且正确。　总计 $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签名

印刷体姓名及头衔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的附加信息等：
《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45(c)、(d)、(e) 和 (g) 条（2013年12月1日生效）（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对于审判、听证会或取证。传票只能在下列情况下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会或取证：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处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处理业务的州内，如果该人

(i) 属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对于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定期亲自处理业务地点的 100 英里以内的地点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场所检查场所。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票约束的人带来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履行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出示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需出庭。被命令出示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场所的人，无需亲自出现在出示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取证、听证会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出示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场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形式出示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时间或送达传票后 14 天中较早的时间之前送达。如果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在任何时候，在通知被命令的人后，送达方当事人可向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作出出示或检查的命令。

(ii) 这些行为只能按照命令的指示执行，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履行而产生的大额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符合下列情况的传票：

(i) 未能留出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人员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限制进行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其他受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例外或放弃情况；或

(iv) 使人员承受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了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可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如果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不属于争议中特定事件的信息，且该信息源自并非由当事人要求的专家研究。

(C) 指定替代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的情况下，如果送达方当事人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以命令在指定条件下出庭或出示，以代替撤销或修改传票：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有实质性需求，且不造成不当困难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受到传票约束的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出示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出示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原样出示，或者必须进行组织和标记以与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出示形式。如果传票未指定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格式，则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维护的形式或合理可用的形式出示。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出示。回应人无需以一种以上的形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不易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需提供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成本而难以合理获取的来源的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在提出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由于不当负担或成本导致该信息无法合理获取。如果作出了该项证明，考虑到 Rule 26(b)(2)(C) 的限制，如果申请方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仍可命令从这些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为证据开示指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传票所要求信息的人必须：

(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在不透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以使各方能够评估该主张。

(B) 出示的信息。如果回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审判准备材料保护的主张，提出主张的人可以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在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退还、扣押或销毁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主张解决之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果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了该信息，则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检索；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信息的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移送之后的签发法院——可判定在送达后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的命令的人构成藐视法庭罪。

关于传票材料的查阅途径，见 Fed. R. Civ. P. 45(a) 委员会说明（2013年）

…
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x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30(b)(1) 条对 MEI GUO 进行取证的通知

致：Mei Guo，转交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请注意，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第30条，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简称“PAX”）将就PAX的《驳回第11章破产案件动议，或选择性部分加入美国受托人关于作出指定第11章受托人命令的动议》（Motion to Dismiss Chapter 11 Case or, in the Alternative, Partial Joinder to United States Trustee's Motion for an Order Dir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a Chapter 11 Trustee）[ECF 183]（下称“驳回动议”）对Mei Guo（郭美）进行口头询问取证（deposition upon oral examination）。

取证将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10:00（东部现行时间）开始，地点设于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地址为Times Square Tower,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或通过远程视频会议进行，或于律师可能约定的其他时间和地点进行。取证应按日连续进行（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或按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直至完成。取证应依法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以口头询问方式进行，或通过远程视频会议进行，并可通过摄像师和/或速记方式进行记录。

请进一步注意：

1. 取证将亲自出席或通过视听会议技术远程进行；

2. 法庭速记员将与证人在同一地点或在与证人分开的地点记录取证，并将远程对证人主持宣誓；

3. 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及其委托人将从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参加；

4. 证人可能会被要求出示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且该证件在镜头前必须清晰可辨；

5. 每位参与的律师均可被所有其他参与者看到，其发言对所有参与者均清晰可闻；

6. 所有物证展示件将同时提供，若取证远程进行，则以电子形式提供给证人及所有参与者；

7. 法庭速记员将记录证言；

8. 取证可通过速记、电子和/或视觉方式进行记录；以及

9. 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将被要求在记录中约定同意此种取证方式，并放弃对此种取证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包括基于远程取证方式而对该证言在任何审判或听证会上的可采性提出的任何异议。

日期：2022年4月25日 纽约州纽约市

/s/ 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Peter Friedman (pfriedman@omm.com)
Stuart Sarnoff (ssarnoff@omm.com)
Times Square Tower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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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2_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