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42-1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42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债务人。
经审理利害关系人 Mei Guo(郭美)于 2022年5月10日 提交的《保护令动议》(下称“《保护令动议》”),且据此显示有正当且充分的理由准予其中所请求的救济,特此
裁定:对郭美个人以及作为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HKI Delaware”)指定代表的宣誓录供,仅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 a. 宣誓录供应采用远程方式,使用 Microsoft Teams 或 WebEx 平台进行。宣誓录供不得通过 Zoom 平台进行; - b. 宣誓录供平台应由一名法庭速记员控制,该速记员已签署郭女士的律师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的律师合理接受的保密协议; - c. 郭女士和法庭速记员应在所有其他参与者之前十分钟登录平台。速记员应确认郭女士的身份并对其进行宣誓程序; - d. 在速记员确认其身份后,郭女士应被允许关闭其摄像头。在郭女士关闭摄像头之前,速记员不得允许出庭律师进入虚拟会议室,且在宣誓录供过程中不得强迫郭女士重新打开摄像头; - e. 郭女士不得被要求提供有关其居住地址或其提供证词的实际地点的任何信息。郭女士同样不得被要求提供有关其家庭成员的居住地址或实际地点的任何信息; - f. 郭女士的个人宣誓录供以及 HKI 特拉华的 30(b)(6) 宣誓录供,仅可由法庭速记员通过速记和录音方式记录; - g. 任何人均不得对宣誓录供的任何部分进行录像或截屏; - h. 自郭女士的律师收到郭女士个人以及作为 HKI 特拉华的第 30(b)(6) 条代表身份的宣誓录供记录文本副本之日起至少整整三(3)个工作日内,对该记录文本的查阅应仅限于代表 PAX(太盟)、HKI 特拉华、债务人、美国联邦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以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出庭的律师审阅,以使郭女士和 HKI 特拉华的律师有充分时间寻求额外的保护令以限制使用记录文本的某些部分。如果郭女士和/或 HKI 特拉华提交了此类保护令动议,上述对记录文本的限制应持续至法院就该保护令动议作出裁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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