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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34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关于缩短并限制通知期限及就 MEI GUO（郭美）保护令动议安排加急听证的单方动议

利害关系方 Mei Guo（郭美，下称「郭女士」）特此单方向本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裁定，缩短通知期限并安排在 2022年5月12日 下午或在法院最早方便的时间举行听证，以审理郭女士的《保护令动议》（文件号 342）（下称「该动议」）。为支持本动议，郭女士谨陈述如下：
管辖权、审判地及救济依据

1.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对本动议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及本动议在本司法区的审判地均属适当。

2. 本动议与下文定义的《驳回动议》相关，根据 28 U.S.C. § 157(b)(2)(A)，该程序属于核心程序。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美国破产法典》（11 U.S.C. §§ 101 et seq.）第 105 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第 9007 条和第 9006(c)(1) 条。
背景信息

4. 债务人于 2022年2月15日 提起本案。

5. 2022年4月6日，债务人的最大债权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下称「PAX」）提交了驳回债务人案件的动议（下称「驳回动议」），ECF 183。

6. 2022年4月28日，法院录入了一份《日程安排令》，确定于 2022年5月25日 和 26日 就《驳回动议》举行证据听证，并要求各方在 2022年5月20日 之前提交证人及证据清单。（见 ECF 274）。

7. 关于《驳回动议》，PAX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 R. Civ. P.）第 30(b)(6) 条（依据 Fed. R. Bankr. 9014 适用于本程序）发出了对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HKI Delaware」）的采录口供通知，并根据 Fed. R. Civ. P. 第 45 条（依据 Fed. R. Bankr. 9016 适用于本程序）传唤郭女士进行口供采录。郭女士将作为 HKI Delaware 的法人指定代表作证。两项口供采录均已安排于 2022年5月16日 进行（以下统称「该口供采录」）。

8. 2022年5月10日，郭女士提交了该动议，出于该动议中所详述的理由，请求法院作出命令，给予与郭女士出席该口供采录相关的特定程序保障，以保护其人身安全与安保。简而言之，多年来郭女士一直是人身威胁和恐吓的目标，施害者显然在密切监视债务人正在或曾经卷入的诉讼及其第 11 章案件。
请求的救济

9. 通过本动议，郭女士请求法院作出命令，缩短通知期限并安排加急听证以审理该动议。

10. Fed. R. Bankr. P. 9006(c)(1) 规定，除第 (c)(2) 款明确排除的情形外，「当某项行为依法院命令被要求或允许在指定时间内或指定期限内完成时……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依其裁量权，在有或没有动议或通知的情况下，命令缩短该期限。」

11. 此外，根据 Fed. R. Bankr. P. 9007，法院享有规定和规管通知的一般权力。

12. 存在缩短并限制所要求的通知期限、以及减少就该动议举行听证的时间的正当理由。

13. 关于《驳回动议》的证据听证定于 2022年5月25日 开始，该动议的各方当事人正在加急准备听证。

14. 郭女士并不寻求推翻《日程安排令》的截止期限，亦不寻求导致《驳回动议》的听证被延期。因此，郭女士寻求对该动议进行加急审理，以便法院能够审理并裁决该动议，并且使该口供采录能够在法院命令的适当保障措施下，按原定计划于 2022年5月16日 进行。

15. 缩短关于该动议听证的通知期限不会损害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缩短通知期限并举行加急听证将使该口供采录及《驳回动议》听证能够如期进行。

16. 根据 Fed. R. Bankr. P. 9007，郭女士建议该动议的通知仅限于以下各方（「通知方」）：

a. 债务人；

b.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以及

c. 记录在案的律师及出庭当事人（包括 PAX 的律师以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

17. 郭女士进一步建议，向所有通知方发送通知的方式为：通过电子邮件，经由法院的 ECF 系统发送给有出庭记录的律师和当事人，或直接发送至记录在案的电子邮件地址；在电子邮件不可行的情况下，通过传真发送。

18. 郭女士请求将审理该动议的听证安排在 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或在法院最早方便的时间举行。

为此，郭女士谨请求法院作出随本动议一并提交的关于安排该动议听证的命令，并给予本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2022年5月10日 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MEI GUO（郭美）

签署人：/s/ 亚伦·A·罗姆尼 律师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塞斯，ct14640）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ct28144）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203) 368-4234
(203) 368-5473（传真）
电子邮件：[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其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送达证明

本人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特此证明，于 2022年5月10日，已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作，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所有出庭方送达了《关于缩短通知期限及就利害关系方 Mei Guo（郭美）保护令动议安排听证的单方动议》。

MEI GUO（郭美）

签署人：/s/ 亚伦·A·罗姆尼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ct28144）
Zeisler & Zeisler, P. 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7-9678
电子邮件：aromney@zeislaw.com
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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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