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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344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4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2024年8月22日
Darryl S. Laddin 的特别出庭许可（Pro Hac Vice）动议

根据经《破产程序地方规则》（Loc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1001-1条引入的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民事诉讼地方规则》（Loc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s）第83.1(d)条及《破产程序地方规则》（Local Rule of Bankr. P.）第9083-1条，下述签名人作为本院成员及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谨请求法院准许佐治亚州律师协会（Bar of the State of Georgia）成员 Darryl S. Laddin 律师特别出庭（pro hac vice），以在上述标题所示的第11章破产案及相关对抗性诉讼 Despins v.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诉讼案号：24-05077）中代表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美国运通公司），并支持陈述如下：

1. Laddin 律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为 Arnall Golden Gregory LLP，地址：1711 Street NW, Ste. 2100, Atlanta, GA 30363。其联系电话为 404-873-8120；电子邮箱为 darryl.laddin@agg.com。

2. 详见作为附件A附后的其本人的誓书。

3. 在其誓书所列法院中具有良好执业声誉，不存在已作出裁定应进入听证程序的未决惩戒投诉，且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受到惩戒处分、辞职、放弃执业执照，或在面临惩戒投诉期间撤回执业准入申请。

据我所知所信，Laddin 律师已审阅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5. 特别出庭许可。

6.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83.1(e)条，所有送达给美国运通的法律文书均可送达给下述签名人。
送达证明

兹证明，于2024年8月22日，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R.Bankr.P.）第7004(a)条及第9014条，下述签名人通过电子备案系统或预付邮资的一类邮件，将上述《Darryl S. Laddin 特别出庭许可动议》的真实准确副本送达给下列人员：
美国受托人（U.S. Trustee）

Holley Claiborn 律师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ustee）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150 Court Street, Rm. 302
New Haven, CT 06510
原告律师

Patrick R. Linsey 律师
Douglas S. Skalka 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
New Haven, C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s/ Ronald I. Chorches
Ronald I. Chorches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 等，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2024年8月12日
DARRYL S. LADDIN 支持特别出庭许可动议的誓书

我，Darryl S. Laddin，已达完全法定年龄，依法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位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 GA 30363）。我的电话号码是 404-873-8120；我的电子邮箱是 darryl.laddin@agg.com。

2. 在上述标题所示的第11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诉讼 Despins v. American Express Company（诉讼案号：24-05077）中担任美国运通的律师。

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地方规则第83(d)条（“第83(d)条”），我指定康涅狄格区为解决因我准入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我是佐治亚州律师协会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律师证号：460793，1990年获准执业）。此外，我是以下法院具有良好执业声誉的成员：(i)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3002）和 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其相关实体的送达地址为：c/o Luc A. Despins,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

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G.A.），1991年10月15日获准执业；(ii) 佐治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M.D.G.A.），1994年7月18日获准执业；(iii) 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M.I.），2000年2月17日获准执业；(iv) 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D.N.Y.），2004年9月3日获准执业；(v) 纽约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N.Y.），2007年1月24日获准执业；(vi)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1999年8月3日获准执业；(vii)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D.C.），2010年5月3日获准执业；(viii) 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991年10月17日获准执业；美国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19年8月19日获准执业；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2018年1月11日获准执业；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12月3日获准执业；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06年7月27日获准执业。

5. 受到惩戒处分、辞职、放弃在法院的执业执照，或在面临惩戒指控期间撤回在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执业准入申请。

6.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院地方规则及行政命令的实质性与程序性要求。

7. 我特此指定我的担保律师、来自 Law Offices of Ronald I. Chorches, LLC 的 Ronald I. Chorches（联邦律师证号：ct08720）作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并指定康涅狄格区为解决因我在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及相关案件中特别出庭许可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地。

8. 我理解，在根据第83(d)条获得准入后，我必须立即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由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州法院出具的良好执业声誉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我确认，该证明应在准入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提交，且出具日期距离准入之日不得超过60天。我理解，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未能提交该证明将导致我的客座律师（visiting attorney）资格被自动撤销。此外，我理解，一旦我的客座律师资格在某一案件中被撤销，法院书记官将审查法院案件总表（Docket），并撤销我在所有已提交出庭通知案件中的客座律师资格。

根据 28 U.S.C. § 1746，我谨在受伪证罪处罚的原则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

且准确。

Darryl S. Laddin

于2024年8月12日在本人面前签署并宣誓。公证人/高等法院专员，佐治亚州，到期日：202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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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4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