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3498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3498
doc_type: "ORDER"
filed_date: "2024-09-02"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3498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98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3498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498

**拟定命令更正红线版本提交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498（2024-09-02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 提交更正后的拟定命令红线标记版本（作为 ECF #3497 附件 B-2 的更正件），展示了关于聘用经纪机构 Compass, Inc. 出售格林威治地产及授权支出最高 35 万美元相关费用命令条款的具体修改处。**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联合管辖
----------------------------------------------------------- x
归档通知：准予动议拟定裁定之更正红线修改版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郭文贵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

特此提交修订后拟定裁定的更正红线修改版，以展示相对于

在 ECF No. 3450 归档的拟定裁定版本的修改。2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日期：2024年9月2日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Kari A. Mitchell Kari A. Mitchell (ct31578)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84 kmitchell@npmlaw.com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ECF No. 3497 所附作为附件 B-1 的修订后拟定裁定未作任何变动，仅附件 B-2 作了变动。

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临时执业代理）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临时执业代理）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法律顾问
ECF NO. 3497 之更正附件 B-2
[更正修订后拟定] 裁定（红线修改版）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管辖

x
[修订后拟定] 裁定，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a)、328 和 363(b) 条，《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a)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规则》第 2014-1 条，作出裁定以 (I) 批准自2024年8月23日起生效聘用及留聘不动产经纪人以出售格林威治物业，(II) 授权受托人支付与格林威治物业相关的费用，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

鉴于 Luc Despins 以其在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编第 327(a)、328(a) 和 363(b) 条、《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规则》第 2014-1 条提起的动议（下称“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下称“本裁定”）授权受托人 (i) 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聘用并留聘 Compass, Inc.（下称“经纪人”）作为经纪人以营销和出售该物业，以及 (ii) 支付与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塔科尼克路373号的不动产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包含其上的所有改良设施及个人动产，下称“格林威治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市政公用事业费、保险费、就该物业应缴纳的任何房产税，以及为使该物业准备出售所必需的任何清洁、房屋布置或其他费用（统称“格林威治费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三十五万美元（$350,000）（下称“费用上限”），所有上述内容在动议中均有进一步详述；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对审理该动议具有管辖权；且本第11章案件和该动议在本区的审理地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 均属正当；且本事项依据 28 U.S.C. § 157(b)(2) 属于核心程序，本法院可作出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的终局裁定；且本法院基于动议中及 Burke 声明中的陈述感到满意，如 Burke 声明中更充分披露的，(a) 经纪人并未持有或代表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不利的利益，且 (b) 经纪人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经《破产法典》第 1107(b) 条修改并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且本法院已认定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已依法给予正当且充分的动议通知，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对此审慎研议；且本法院已审阅该动议并在本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该动议的陈述；且出现充分正当之理由，
现特此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对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所有异议，无论已归档与否，特此一律驳回。

1.2. 授权受托人在受本裁定条款约束的前提下，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聘用并留聘经纪人作为与出售格林威治物业相关的经纪人。

2.3. 经纪人收取格林威治物业售价 4.5% 的费用特此予以批准。经纪人经纪人有权收取格林威治物业售价 4.5% 的费用（与买方经纪人五五分成），但前提是，无论《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若挂牌代理人物色到格林威治物业的买方，或者买方没有经纪人代表，则经纪人的费用应降至格林威治物业售价的 3%，此外进一步的前提是，除非格林威治物业的出售最终完成，否则经纪人无权收取此项费用（下称“经纪人费用”）。经纪人费用以及受托人直接向布置公司支付用于格林威治物业虚拟布置的 $11,000 费用（下称“布置费用”）亦特此一并予以批准。

3.4. 受托人和经纪人无需依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提交按月、中期或最终的费用申请。然而，受托人应作为批准出售格林威治物业的受托人动议的一部分，申请向经纪人支付其费用按照经本裁定修改后的《协议》计算的经纪人费用的授权，但是，受托人可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直接向布置公司支付布置费用。经纪人因其服务获得报酬应严格依据本裁定规定的程序以及本法院裁定可能确定的任何此类其他程序进行。
4.5. 受托人可以使用破产财产支付格林威治费用，金额以费用上限为限。

5.6. 费用上限可在受托人向以下各方发出通知后提交动议予以增加：(a) Hing Chi Ngok（岳庆芝），(b) Greenwich Land, LLC，(c) 债务人，(d)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e) 美国受托人，以及 (f) 在本第11章案件中出庭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方，该动议应在提前七天通知的前提下根据本法院的日程安排进行听证。

7. 经纪人已同意，无论《协议》中包含任何相反规定，卖方/受托人保留拒绝任何及所有要价的权利，包括按挂牌价或高于挂牌价给出的要价。因此，依据 Conn. Gen. Stat. Ann. 第 20-325a 条规定的某些留置权权利不适用于《协议》。

6.8. 如果动议或《协议》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7.9. 授权并赋权受托人和经纪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8.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本裁定作出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9.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11.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4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