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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351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51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撤销出庭代理律师身份动议

根据通过 Local Bankr. R. 9083-4 适用于本诉讼程序的 D. Conn. L. R. Civ. P. 7(e)，下述签名的律师谨此提出动议，请求撤销其在上述标题案件中代表 Mei Guo（郭美）、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td.（恒升纽约有限公司）以及 Gypsy Mei Food, LLC（吉普赛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出庭记录。下述签名的律师已不再受聘于 Zeisler & Zeisler, P.C.（“Z&Z”），该律师事务所继续代表郭美、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公司、恒升纽约有限公司以及吉普赛美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在 Z&Z 代表郭美、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公司、恒升纽约有限公司以及吉普赛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交过出庭记录的其他律师，继续在本案中代表郭美、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公司、恒升纽约有限公司以及吉普赛美食品有限公司。

为此，下述签名的律师谨此请求本法院准许其撤销在上述标题案件中代表郭美、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控股有限公司、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公司、恒升纽约有限公司以及吉普赛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出庭记录，并请求给予本法院认为公正妥当的此类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2024年9月5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谨此提交，

/签名/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9月5日，上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标明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归档文件。

/签名/ 亚伦·A·罗姆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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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51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