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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5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65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 x
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提高马瓦庄园费用资助上限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根据本法院《关于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提起的请求作出授权受托人资助维护马瓦庄园及相关救济裁定的修改后紧急动议的裁定》[ECF No. 3422]（“资助裁定”），特此恭请法院作出大体符合本动议附件 1 所示拟定裁定（“拟定裁定”）形式的裁定（“本动议”），将资助裁定所确立的费用上限提高 \$700,000.00，至调整后的上限 \$1,000,000.00。2 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恭敬陈述如下：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文中未作明确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分别适用资助裁定以及《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请求作出授权受托人继续资助马瓦庄园费用及相关救济裁定的修改后紧急动议》[ECF No. 3381]（“修改后资助动议”）中所载的定义。
背景

1. 正如修改后资助动议中所述，Mahwah Mansion（马瓦庄园）是全美最大的庄园之一，是一处拥有 21 间卧室、占地 50,000 平方英尺、带有 12.5 英亩庭院的城堡风格私人住宅，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维护马瓦庄园并保持其价值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即马瓦费用）数额巨大。

2. 2024 年 7 月 11 日，受托人通过向 Taurus Fund（金牛座基金）及其他被告提起起诉书，启动了对抗性诉讼，请求：(a) 确认性判决，确认：(i) 债务人系马瓦庄园的衡平法所有人；(ii) 债务人系 Taurus Fund 的衡平法所有人；以及 (iii) Taurus Fund 系债务人的另我（alter ego）；以及 (b) 在各该基础之上，依据 11 U.S.C. §§ 541、542 和 544 作出裁定，要求向破产财产交还并向受托人交付：(i) 马瓦庄园以及马瓦庄园内的所有固定附着物和动产；(ii) Taurus Fund 中的任何成员权益或其他所有权权益；以及 (iii) Taurus Fund 的全部资产。

3. 此后，受托人根据临时限制令（TRO）和初步禁令裁定（PI Order）获得了针对各被告的禁令救济。初步禁令裁定限制了进入马瓦庄园的权限，并要求各被告“为马瓦庄园聘请[安保服务]”。在各被告未能提供马瓦庄园已投保的证据后，法院通过初步禁令修改裁定（PI Mod. Order）对初步禁令裁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的初步禁令裁定仍然完全有效。

4. 根据受托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解协议，尽管政府对马瓦庄园主张没收权利，但破产财产所产生的任何“为确保[马瓦庄园]的安全保管与看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房屋所在或周边区域的安保服务）”，均应从最终出售马瓦庄园所得的收益中支付。（和解协议第 2、3 段。）

5. 在债务人经刑事审判被判九项重罪罪名成立后，各被告停止了按照初步禁令裁定要求资助安保服务，并停止了以其他方式资助马瓦费用（包括房地产税和公用事业公用事业账单）。
资助动议与费用上限

6. 2024 年 8 月 5 日，受托人提交了其初始资助动议，请求获得资助马瓦费用的授权。2024 年 8 月 7 日，受托人提交了其修改后资助动议，该动议对初始资助动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请求授权受托人资助马瓦费用。

7. 2024 年 8 月 15 日，法院作出了资助裁定，准许了修改后资助动议，并授权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000 费用上限的马瓦费用。

8. 资助裁定规定，费用上限“应可在受托人向各被告、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在第 11 章案件中出庭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发出通知并提起动议后予以提高”，该动议应在发出七天通知后并根据法院日程予以听证。

9. 自法院作出资助裁定以来，受托人已在对抗性诉讼中提交了简易判决动议 [Adv. ECF No. 124]（“MSJ”），法院已就此设定了 2024 年 10 月 16 日的答复截止日期；受托人还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授权受托人出售马瓦庄园及其陈设物品之裁定的动议，该动议须受进一步裁定（包括聘请经纪人、该等出售之条款以及当事人对出售收益的权利）之约束》[Adv. ECF No. 134]（“出售授权动议”），请求获得出售马瓦庄园的授权，该动议定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进行听证。
迄今已资助的马瓦费用及预计后续费用

10.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受托人已就马瓦费用支付或安排支付了至少 \$235,377.51，具体如下：

- a. 安保服务：\$144,819.47；
- b. 电费：\$17,432.35；
- c. 天然气费：\$644.90；
- d. 互联网费（用于远程访问监控摄像头）：\$850.26；
- e. 水费与排污费：\$215.54；以及
- f. 房产税：\$72,909.89。

11. 受托人预计在未来三十（30）天内将产生以下额外的马瓦费用：

- a.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为 \$69,018.75；
- b. 进一步的安保服务，金额为 \$56,744.48；
- c. 水电天然气及互联网公用事业费用，金额约为 \$6,500；

以及

d. 用于关闭马瓦庄园的泳池和水疗设施、调查并补救受托人发现的有关马瓦庄园现状的若干问题，以及园艺绿化费用的额外金额。

12. 支付这些额外的马瓦费用将超出费用上限。受托人估计，在马瓦庄园售出之前，每季度的马瓦费用将超过 \$280,000。故提起本动议。

请求的救济

13. 受托人恭请法院作出裁定，在受资助裁定其他条款和规定约束的前提下，将费用上限提高 \$700,000.00，至调整后的上限 \$1,000,000.00（“调整后费用上限”）。

14. 第 11 章受托人负有“为使债权人分配最大化而保护和保全破产财产财产的法定义务”。In re Ngan Gung Rest., 254 B.R. 566, 570 (Bankr. S.D.N.Y. 2000)（纽约南区破产法院 2000 年判例）（援引 11 U.S.C. § 1106(a)）。受托人认为马瓦庄园属于破产财产，并正通过简易判决动议在对抗性诉讼中加快寻求判决，同时根据出售授权动议寻求出售马瓦庄园的临时授权。

15. 即使受托人获得了出售马瓦庄园的授权，受托人此后还必须推介该房产、与买方就拟议的出售条款进行谈判、获得法院对出售的批准并进行交割——这一切都需要时间。受托人依其商业判断认定，破产财产有必要继续资助马瓦费用，以在受托人完成出售之前保全马瓦庄园的价值。破产财产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一方面，与政府达成的和解协议确保了在房产出售时，尽管存在没收程序，破产财产垫付的马瓦费用仍将获得全额补偿；另一方面，资助裁定亦规定，在受托人在对抗性诉讼中未获胜诉的（受托人认为不太可能的）情况下，受托人届时将对 Taurus Fund 享有以破产财产垫付的马瓦费用金额为限的担保债权，并以马瓦庄园的价值作为担保。

16. 因此，法院应根据受托人的请求，将费用上限提高至调整后上限的金额。

此前未提出过请求

17. 受托人此前未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请求过本文所请求的救济。
通知与请求加急救济

18. 与资助裁定相一致，受托人将向以下各方提供本动议的通知：(a) 对抗性诉讼中的各被告，(b) 债务人，(c) 债权人委员会，(d) 美国受托人，以及 (e) 在第 11 章案件中出庭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受通知方”）。（资助裁定第 3 段。）

19. 同样与资助裁定相一致，受托人请求在发出七天通知后，视法院日程对本动议进行听证。（同上。）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为此，受托人恭请法院作出拟定裁定，准许本文所请求的救济，并准许法院认为公正恰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经特许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s Barron（经特许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690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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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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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签人特此证明，于本文件签署之日，前述文件及其全部陈述书、附录和附件已进行了电子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提交系统（“CM/ECF”）运行向上述标题项下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发送了电子邮件，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向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发送了邮件。通过 CM/ECF 自动接收通知的当事人包括所有受通知方：(a) 对抗性诉讼中的各被告，(b) 债务人，(c) 债权人委员会，(d) 美国受托人，以及 (e) 在第 11 章案件中出庭且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当事人。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件。

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托管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托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证据 1

（拟定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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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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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准许第 11 章托管人增加 MAHWAH MANSION（马赫瓦庄园）费用支出上限动议的裁定

根据在 Ho Wan Kwok（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托管人（“托管人”）Luc A. Despins 所提交的动议（“动议”）[2]，请求法院增加《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准许第 11 章托管人要求作出授权托管人为 Mahwah Mansion 维护提供资金及相关救济之命令的经修改紧急动议的裁定》[ECF No. 3422]（“注资裁定”）项下的费用上限，且托管人已按照注资裁定向通知各方送达通知，并表明请求调整费用上限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经本院审理所有诉讼程序，并在审慎考虑且有充分理由支持后，特此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裁定所述予以准许。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托管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托管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裁定中未明确定义的大写术语均采纳动议中所载的定义。

2. 费用上限增加 $700,000 至调整后的上限 $1 million（“调整后费用上限”）。

3. 调整后费用上限应可根据注资裁定中的条款和程序，依据本院进一步的裁定予以增加。

4. 除本裁定明确修改的内容外，注资裁定应继续完全有效。

5.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本裁定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6. 本院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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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65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