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5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655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10-09

庭审笔录订购单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655(2024-10-09立案)。Jeffrey M. Sklarz 律师提交 AO 435 表格,订购 2024 年 10 月 8 日由 Julie A. Manning 法官在康州布里奇波特主持召开的破产庭审官方记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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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 435 Case 22-50073 Doc 3655 Filed 10/09/24 Entered 10/09/24 13:28:59 Page 1 o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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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 仅供法院使用 庭审笔录订购单 截止日期: 请阅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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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 2. 电话号码 3. 日期 Jeffrey M. Sklarz(杰弗里·M·斯科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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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 (203) 285-8545 1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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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 New Haven(纽黑文) 6. 州 CT(康涅狄格州) 7.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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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klarz@gs-lawfirm.com 8. 案件编号 9. 法官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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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阁下 庭审程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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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24 10/8/2024 10. 自 11. 至 12. 案件名称 庭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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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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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 CT(康涅狄格州) 14. 州 15. 订购性质 u 上诉 u 刑事 u 《刑事司法法》案件 u 破产 u 非上诉 u 民事 u 以贫民身份诉讼 u 其他(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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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请的庭审笔录(请注明申请笔录的诉讼程序具体部分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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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日期 部分 日期 u 陪审团遴选 u 证人证言(注明证人姓名) u 开庭陈述(原告) u 开庭陈述(被告) u 结案陈词(原告) u 审前程序(注明) u 结案陈词(被告) u 法院意见 u 陪审团指示 u 其他(注明) u 量刑 全部程序 10/08/2024 u 保释听证 正本 17. 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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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包含提交给书记官归入法院记录的经认证副本) 第一份副本 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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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预估页数 费用 副本数量 30天 u u 副本数量 14天 u u 1 7天 u u 副本数量 副本数量 3天 u u 副本数量 次日 u u 副本数量 2小时 u u 实时笔录 u u 证明(第18项与第19项) 本人在下方签名,即证明本人将支付所有费用 (定金及额外费用)。 预估总计 0.00 $ 0.00 18. 签名 /s/ Jeffrey M. Sklarz 经办人 19. 日期 10/9/2024 电话号码 笔录制作人 法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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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经办人 收到订购单 已付定金 已付定金 笔录已订购 总费用 $ 0.00 0.00 收到笔录 扣除定金 $ 0.00 0.00 已通知订购方 领取笔录 退款总额 当事人已收到笔录 应付总额 0.00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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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 435(修订版 /)说明 案件 22-50073 文件 3655 提交于 10/09/24 入卷于 10/09/24 13:28:59 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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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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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使用本表格订购诉讼程序的庭审笔录。订购笔录时,应按每个案件编号分别填写一份订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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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请填写第 1-19 项。请勿填写留供法院使用的阴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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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单副本。请保留一份副本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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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法院。请按照法院要求的格式提交本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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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法院将通知您所需缴纳的定金数额,可通过邮寄或递交至法院。收到定金后,法院将处理该订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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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时间。交付时间自收到定金之日起计算;由联邦政府订购的笔录,自收到已签署的订购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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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完成。笔录制作完成后,法院将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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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余款。若定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法院将通知您应付的余款金额,该款项必须在领取完成的笔录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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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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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9 项。这些项目均应填写。 - 第 8 项。每份订购单仅可列出一个案件编号。 - 第 15 项。在适用的每个方框内打“X”。 - 第 16 项。在所申请的每一部分的方框内打“X”。列明申请笔录的诉讼程序的具体日期。请确保描述清晰明确,以便于处理。订购的笔录页数可按实际需要,少至任意页数。 - 第 17 项。类别。可订购的庭审笔录共有六(6)个类别。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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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在收到订购单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交付的笔录。(收到定金即视为收到订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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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在收到订购单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交付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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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在收到订购单后七(7)个日历日内交付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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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在收到订购单后三(3)个日历日内交付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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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在休庭后、次日早晨书记官办公室正常办公时间之前交付的笔录,无论次日是否为法庭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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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在特殊情况下订购、在两(2)小时内交付的诉讼程序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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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笔录。由具备资质的实时速录员在实时记录过程中生成的未经编辑的笔录草稿,在庭审过程中或休庭后立即以电子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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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在规定的时限内交付笔录时,方可按全价收费。例如,若一份7天交付的笔录订购单未在七(7)个日历日内完成并交付,则应按14天交付费率支付;若未在十四(14)个日历日内完成并交付,则应按30天交付费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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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在适用的每个方框内打“X”。注明额外订购的副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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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笔录的原版打字件。在提供副本之前,必须先订购并制作正本。正本费用仅收取一次。正本费用包含供法院归档的副本。 第一份副本。正本制作完成后制作的第一份笔录副本。所有订购副本的当事人均须按此费率支付所订购的第一份副本费用。 额外副本。由同一当事人订购的所有其他笔录副本。 第 18 项。在此处签名以证明您将支付所有费用。(包含定金及任何额外费用。) 第 19 项。填写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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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影区域。留供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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