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58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3658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4-10-09
聘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658(2024-10-09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提交补充文件通知,附上标准聘用条款与条件作为附件 1,以补充其申请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为毛里求斯代理律师的聘用申请。
全文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
债务人。 :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328及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及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及2016-1条,申请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毛里求斯 ENSafrica)担任毛里求斯共和国律师之申请的补充文件提交通知
特此通知:2024年10月2日,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 的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328及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及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及2016-1条,申请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担任毛里求斯共和国律师的申请》[案卷编号 3625](“该申请”)。2 就该申请举行的听证会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东部时间下午1:00举行。
进一步特此通知:本通知随附的附件1载有与委聘函有关的标准条款和条件(该委聘函副本作为附件B附于该申请)。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该申请所载的含义。
G. Alexander Bongartz(G. 亚历山大·邦加茨)(获准特别出庭)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获准特别出庭)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斯职业公司)
-------------------------------------------------------- x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债务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 :
原告, : 诉: :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 YANPING “YVETTE” WANG(王燕平“伊薇特”)及 RUI HAO(郝睿) :
被告。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截至本通知日期,上述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通过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作,本案提交通知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标题所示对抗程序的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维尔控股公司)。受托人和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G. Alexander Bongartz(G. 亚历山大·邦加茨)(获准特别出庭)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
ENSafrica (Mauritius)(“ENS”)委聘通用条款
1.1. 本文件载明 ENS 同意代表您行事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
1.2 ENS 是 ENS 集团的成员。ENS 集团由 ENS 和/或 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ENS(sa)”)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Fiduciary Ltd 除外)和/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合资企业和/或合伙企业组成;无论其位于何处或在何处运营(且不论其结构和/或法律性质/制度),只要其以包含 ENS 和/或 Edward Nathan 或其任何变体的名称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包括其附属公司、与其有关联或相互关联的当事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在适用范围内),和/或任何由 ENS(sa) 为其自身运营而设立的信托,以及视情况而定与该等信托有关联和/或相互关联的任何实体,以及所有该等实体的权利继受人和/或业务继受人(合称“ENS 集团”)。
1.3. 本条款适用于您就各项具体事项发出的所有指示。
1.4. 如您因任何原因不接受或不理解本条款,您应立即书面通知 ENS。
1.5. 除非您事先书面通知 ENS 表示相反意见,您或您的代理人就您的任何具体事项作出的任何行为,如可被 ENS 解释为指示 ENS 开始或继续代表您行事,即构成您接受本条款,而无需您明确同意该等条款(无论口头或书面)。
1.6. ENS 可随时在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提议对本条款作出变更或补充(该等变更或补充不仅适用于您,也适用于受类似条款约束的其他客户)。除非您事先书面通知 ENS 表示相反意见,您或您的代理人就您的任何具体事项作出的任何行为,如可被 ENS 解释为指示 ENS 在收到该提议后继续代表您行事,即构成您接受该等变更或补充,而无需您明确同意该等变更或补充(无论口头或书面)。除上述规定外,本条款亦可随时经书面相互协议予以变更或补充;为此,ENS 的一名执行人员及 ENS 的办公室主管(“办公室主管”)必须签署该项变更或补充,方可对 ENS 具有约束力。
1.7. 在本条款中,“其他”、“以其他方式”、“包括”、“尤其”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一般性词语或表述,不得被解释为与任何在先词语属于相同种类、类别或性质;如可作出更宽泛的解释,亦不限制任何在先词语的概括性。
2.1. 您向 ENS 提供的个人数据1,将由 ENS 集团根据可在 http 查阅的 ENS 集团隐私政策进行处理2。通过就您的任何具体事项向 ENS 提供指示,或以任何形式向 ENS 集团任何成员提交您、您的控股公司、各自附属公司、关联方或其各自雇员的任何资料及任何其他个人信息/数据,您自由、明确且无条件地同意 ENS 集团按照 ENS 集团隐私政策所列的任何目的处理该等个人数据。
2.2. 如您向我们提供有关他人的个人数据(例如您的董事或雇员之一、您所在组织或家庭的一名成员,或与您有业务往来的任何人士),您必须确保已取得其明确同意,允许与我们共享其个人数据,并且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我们即可收集、使用及披露该等个人数据。尤其是,您确认已取得您的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向 ENS 提供的个人数据的同意,以便 ENS 集团按照第2.1段处理该等信息,并保证您依法有权与 ENS 集团共享该等信息。对于因您未能取得必要同意而使 ENS 集团任何成员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损害或费用(包括利息和罚金),您应赔偿 ENS 集团。
2.3. 如您认为 ENS 对您的个人数据的使用违反毛里求斯法律,并结合本第2段理解,您亦有权根据《2017年数据保护法》向数据保护专员投诉。然而,我们希望有机会首先处理您的关切,因此您承诺首先通过电子邮件 info@ENSafrica.com 向 ENS 集团信息官及 ENS 办公室主管提交书面投诉,尝试与 ENS 解决任何关切。如您对该程序的结果不满意,您有权根据《2017年数据保护法》向数据保护专员提出投诉。
ENS 获授予通常授予专业人士的权限,以便其代表您采取对您的具体事项属必要或附带的行动;该等权限包括有权产生其认为为妥善处理您的任何具体事项所必需或适宜的一切费用。
4.1. 为履行其专业职责,ENS 在处理您的具体事项期间,将依赖您及时提供一切必要指示和信息,并立即告知其任何相关情况变化。
4.2. ENS 提供的意见与您的具体指示有关,并依赖于您向 ENS 提供的情况和信息。您不得在不同情况下依赖 ENS 提供的意见。除非您另有明确指示,否则 ENS 不会更新向您提供的意见。该意见仅向您提供,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依赖该意见。如您已指示 ENS 向您提供法律意见、编制报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详细意见,除非您已要求 ENS 书面确认该意见或报告且 ENS 已作出该等确认,否则您不应依赖任何口头意见、草案意见或草案报告。
4.3. 在遵守其必须遵从的任何法律要求及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ENS 可自由代表任何其他人士行事。
4.4. 负责处理您具体事项的相关 ENS 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如知悉 ENS 收到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新指示,将通知您。虽然 ENS 已制定规定,以便在考虑接受指示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但负责处理您具体事项的相关专业人员有可能并不知悉 ENS 正在代表另一名客户,而在该等情况下可能存在
ENSafrica (Mauritius)(毛里求斯 ENSafrica)
根据《1984年法律执业者法》登记的联合律师事务所
1 个人数据受《2017年数据保护法》规管。
2 “处理”包括但不限于《2017年数据保护法》目前所定义的处理,即对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集进行的操作,无论是否通过自动化方式,例如收集、记录、组织、构建、
存储、改编或变更、检索、查阅、使用、通过传输披露、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对齐或组合、限制或销毁
与您的特定事项有关的利益冲突(“冲突事项”)。如负责处理您特定事项的相关专业人员知悉存在冲突事项,其将提请您注意,并:
4.4.1.
如该情形发生于您的特定事项开始时或开始后不久,经与您讨论后,ENS 保留自行决定从您的特定事项中退出,或设立 Corporate Walls(公司隔离墙)或其他类似的合理安排的权利,以确保处理您的事项及冲突事项的 ENS 全体专业人员,除其自身客户外,均无法接触任何适用该冲突的 ENS 客户的保密信息。此外,处理您特定事项的任何 ENS 专业人员或其他员工均不会参与该冲突事项。在该等情况下,双方同意 ENS 可继续代表您及该等其他客户,并且,在该等情况下,处理您的事项及冲突事项的 ENS 全体专业人员,对适用该冲突的任何 ENS 客户不再负有受信义务,但其自身客户除外:
4.4.2. 如该情形发生于您的特定事项已进展至较后阶段,为公平对待您及 ENS 的其他客户,其将通知您,且 ENS 将根据第 4.4.1 段设立 Corporate Walls(公司隔离墙)或其他类似的合理安排。在该等情况下,双方同意 ENS 可继续代表您及该等其他客户(或其控股公司或各自的子公司)。如无法设立该等 Corporate Walls(公司隔离墙)或其他合理安排,ENS 保留从您的特定事项和/或冲突事项中退出的权利。当然,如您愿意,可随时终止对 ENS 的委托。如 ENS 退出,其将就把您的特定事项移交给您新委任的执业律师之目的,向您提供一切合理所需协助。对于截至您指示 ENS 移交您的特定事项之日,或 ENS 从该事项中退出之日所发生的 ENS 费用及支出(见第 5 段),您仍应承担责任。
ENS 接受您的委托,并不妨碍 ENS 4.5.
4.5.1. 继续代表任何客户处理任何与您的利益相冲突的委托(包括针对您的诉讼事项),前提是该等委托在您就可能产生冲突的事项委托 ENS 前已作出;
4.5.2. 接受与您的利益相冲突的新委托,前提是该等新委托源自或与第 4.5.1 段所设想的任何委托有关,即使您已作为客户一段时间;
4.5.3. 接受日后针对您的任何委托(包括诉讼事项),且此并不使 ENS 负有终止其委托或从您的特定事项中退出的义务。
4.6. ENS 不会向下列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4.6.1. ENS Group(ENS 集团)的任何成员,以及受雇于 ENS 或 ENS Group(ENS 集团)任何成员的任何人士,但须遵守第 4.4.1 段;并且,ENS 的政策是,在其客户彼此竞争或可能持续存在相对利益的情况下,不安排重叠的专业人员处理其事项;
4.6.2. 本条款明确允许的任何其他人士;
4.6.3. 其审计师、保险人和/或保险中介人;
4.6.4. 依法有权要求取得该等信息的任何人士。
其因代表您行事而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为履行其委托所必需者除外。同样,其不会向您披露其因代表任何其他客户行事而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
4.7. ENS 不提供商业建议。您应自行评估任何特定事项的商业影响,且 ENS 提供的任何建议均不得被解释为 ENS 就您是否应继续进行拟议交易作出建议。
4.8. 如您不再是 ENS 的客户,您确认 ENS 不再对您负有任何受信义务,仅负有不披露您保密信息的义务。因此,ENS 有权代表其任何客户针对您及您的利益行事,即使是在针对您的诉讼中,除非 ENS 持有与您有关的保密信息,而该等信息将与相关 ENS 客户的特定事项有关。
5.1. ENS 收取费用时,在每一情形下均会审慎考虑事项的事实情况、所涉当事人及专业人员、监管要求、已完成工作的数量、紧迫性、复杂性、难度、新颖性、财务影响及重要性、所涉专业人员的技能、劳动、专业知识、资历、经验、特别知识及责任、所花费的时间、工作完成的地点及情形、已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为您增加的价值。在某些情形下,费用将参照所花费的时间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计费费率确定。在某些情形下,ENS 可同意就某一特定事项向您提供包干费用,在此情形下,将不参照所花费的时间及相关专业人员的计费费率收取约定费用,且不会保留工时记录。如您需要对此有更清晰的了解,请于特定事项开始时与相关专业人员讨论您的疑虑。
5.2. ENS 的政策是要求预先付款以支付约定费用;如费用按小时计取,则不时要求支付保证金以支付费用。
5.3. ENS 代表您产生的支出可单独开具账单,且 ENS 的政策是,您须在 ENS 发生该等支出前支付足以覆盖该等支出的保证金。
5.4. 除非预先明确约定固定费用,否则任何费用及开支估算仅根据 ENS 当时所知信息提供作参考之用,不应视为报价。
5.5. 发票将列明不含 VAT 的费用及支出。VAT 将按不时适用的税率收取。
5.6. 将在合理时提交中期账单,或按与您另行约定的方式提交。
5.7. 您有权以书面通知 ENS,就您可能希望就某一特定事项向 ENS 产生的费用设定上限。如达到该上限,负责处理已设上限的特定事项的专业人员将通知您,并等待您就是否希望继续作出的进一步指示。您应了解,尤其就诉讼事项而言,无法限制您对其他一方或多方费用所承担的责任,
如您已安排第三方对您的法律费用承担责任或予以分担,ENS 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第三方开具账单以配合您。尽管有任何该等安排,您作为 ENS 的客户仍应对 ENS 的账单承担责任,如该第三方违约,ENS 将向您要求付款。请注意,如协议规定 ENS 账单的任何部分由该协议任何一方承担,该规定绝不会免除您全额支付 ENS 账单的责任。
7.1. ENS 的发票于提交时到期应付。除第 12 段规定的救济外,且不影响该等救济,ENS 可自行选择行使下列全部或任何救济:
7.1.1. 暂停其服务;
9.2.
ENSforensics 您的保密和/或享有特权的信息。
10.1. 如您指示 ENS 代表您投资资金,且 ENS 接受该等指示,您将须签署标准 ENS 投资函。
您同意,在上述两种情形下,ENS 可向以下人士披露
10.2. 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并非 ENS 的专业领域,且任何有关投资您资金的讨论均不得被解释为该等建议。
事项结束时,ENS 仅有义务存储其依法必须存储的与您文件有关的信息,此后 FNS 有权销毁该等信息。ENS 应自行决定(但须遵守任何法律的规定)任何信息的存储格式。如 ENS 免费存储任何与您文件有关的信息或文件材料,其应完全由您自行承担风险。因此,ENS Group(ENS 集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等信息或文件材料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2.1.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及救济的情况下,ENS 有权在下列情形中(除其他情形外)向您的最后已知地址发出书面通知,以停止工作和/或从您的任何特定事项中退出和/或终止其委托:
12.1.1. 您未及时提供 ENS 代表您行事所需的任何信息或指示,或未立即通知 ENS 任何相关情况变更;
12.1.2. 任何账款于提交后逾 30(三十)日仍未支付;
12.1.3. ENS 自行决定其无法适当履行您向其作出的指示;
12.1.4. ENS 自行决定其代表您须实施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不适当;
12.1.5. ENS 知悉您是或已成为受制裁人士;
12.1.6. ENS 在第 4 段所列情形下决定从其委托下的任何特定事项中退出。
12.2. 如任一方因任何理由终止与您的任何特定事项有关的委托,ENS 有权获得截至并包括该终止日期所发生费用及支出的支付。
13.1. 在 ENS,客户关怀对我们很重要,我们致力于为发展积极且富有成效的关系增添价值。
13.2. ENS 的政策是全面且及时地调查投诉及不满表示。如您对为您开展的工作有投诉,您应首先向处理该事项的专业人员提出。如您仍不满意,您应向 ENS Group(ENS 集团)的首席执行官(“CE”)提出正式投诉(最好以书面形式),并提供投诉的完整详情。CE 或由其指定的另一名管理人员将调查该事项并向您作出回应。
14.1. 您放弃就任何性质的索赔(包括损害赔偿、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无论该等索赔如何产生、是否基于合同、“faute”或其他事由,而向 ENS Group(ENS 集团)任何成员提出超过 ENS 就您的索赔实际从其专业责任保险保单中获得赔偿金额的部分。尽管 ENS 将尽一切努力确保已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但其不保证将有专业责任保险以承保
7.1.3. 对自提交发票之日起60(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任何款项,自该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收利息。利息应按毛里求斯现行法定利率计收。
7.2. 除非有相反的具体书面指示,ENS有权不时从其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款项中抵销为支付代表您发生的支出或支付暂定和/或最终费用所必需的金额。
7.3. ENS发票应在不予抵销的情况下支付;无论该等支出是以您的名义还是以ENS名义发生,您均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对ENS发生或应付给ENS的任何费用或支出的付款。
7.4. 您保证,向ENS集团任何成员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来源合法,不构成犯罪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所得,且不违反毛里求斯任何反洗钱法律和/或毛里求斯作为签署方的任何关于打击洗钱和/或资助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国际标准。
8.1. 就诉讼事项而言,ENS与您之间的收费依据与第5段规定的相同,且与任何主管机构就任何法院或法庭中的诉讼所规定的任何费用表无关。
8.2. 如您胜诉,您可能有权获得由另一方支付您费用的命令。应注意,就任何该等费用命令而言:
8.2.1. 该等裁定由法院酌情决定;
8.2.2. 准司法机构及其他法庭通常不作出费用命令;
8.2.3. 无论针对您的对手作出何种命令,您均应就根据第5段应由您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向ENS承担个人责任;
8.2.4. 即使您在诉讼中胜诉,您仍应支付ENS的全部费用和支出,而不能向您的对手追偿全额。此外,ENS的账单应于提交时支付,而您能够从对手处追偿的金额很可能需经一段时间方能最终确定并收取;
8.2.5. 如您的对手由法律援助资助,即使您胜诉,您亦不太可能追偿任何费用;
8.2.6. 您的对手可能不愿意或无能力支付就您获得判决的金额,或其被命令支付的费用。在该情况下,您仍有义务支付ENS的全部费用和支出。
8.3. 如您败诉,除应向ENS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外,您还可能被命令支付您对手的费用。
9.1. 如您委托ENS向您提供法证服务,您理解ENS不提供该等服务,因此您同意ENS将该等服务分包给ENS Forensics (Pty) Ltd(“ENSforensics”),其为ENS集团成员,条件是ENSforensics将按其处理此类事项的通常收费标准收费,且您应对此承担责任。在该等情况下,本文中对ENS的任何提述亦应包括对ENSforensics的提述。当然,您亦可直接委托ENSforensics;在此情况下,如您尚未具备ENSforensics同意代表您行事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则本条款应比照适用于该项委托,直至与ENSforensics的该等条款和条件生效为止。本条构成有利于ENSforensics的为第三人利益约定,其可随时接受。
该项索赔,或者如已投保该等专业赔偿保险,其将足以覆盖您的索赔。经要求,ENS将向您发送其现有的专业赔偿保险证书。
14.2. 您同意,ENS集团任何成员的专业人员、董事、前董事、雇员、前雇员或受雇人员,不应以个人身份就因您的事项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包括损害赔偿、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承担责任,无论该等索赔如何产生(无论依据合同、毛里求斯民法典项下的“过错”、Companies Act, 2001(经修订或替代)或其他)。您进一步同意,根据第14.1段提出的任何索赔仅可对ENS强制执行,因此您放弃对ENS及ENS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专业人员、董事、前董事、雇员、前雇员或受雇人员可能享有的任何该等索赔(本条对其构成可随时接受的利益)。
ENS提供的意见不得由您以外的任何人士使用或依赖。ENS集团任何成员均不对您以外的任何人士就ENS向您提供的任何意见和/或服务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事项负有任何义务、责任或法律责任。您应就任何第三方就ENS向您提供的任何意见或服务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包括损害赔偿、损失、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无论其如何产生,无论依据合同、毛里求斯民法典项下的“过错”、Companies Act, 2001(经修订或替代)或其他,对ENS集团、其董事、前董事、雇员、前雇员及受雇人员作出赔偿(如适用,本条对其构成可随时接受的为第三人利益约定)。
双方关系应受毛里求斯法律管辖;如毛里求斯的时效法律不被视为其实体法,则亦应受其时效法律管辖,但不包括其法律冲突原则。
17.1. 除就规定了仲裁以外自身救济的条款,以及寻求禁令或可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紧急救济的情形外,如双方之间发生任何争议,争议任何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正式通知争议的性质及所寻求的救济,并提供合理详细说明,并请求以本第17段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在交付争议书面通知后,争议双方的代表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会面,不得无理拖延,并尝试友好解决争议。
17.2. 如争议双方代表在交付该等书面通知后30(三十)日内,或在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限内,未能友好解决争议,则因本条款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争议、争论或索赔,应根据提交仲裁请求时有效的MARC仲裁规则,并依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2008(就本第17段而言称为“该法”)规定的国际仲裁,专属提交毛里求斯工商会仲裁与调解中心(“MARC”)解决。
17.3. 仲裁的法定地点应为毛里求斯,仲裁听证会的地理地点亦为毛里求斯。
17.4.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17.5. 仲裁员应为由您与ENS商定的、执业至少15(十五)年的公正法律执业者;如未能达成该等协议,则由MARC秘书处提名并指定。
17.6. 仲裁应仅在仲裁当事人及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程序中的证据及仲裁员作出的任何命令均应保密。
17.7. 如任何问题根据该法提交毛里求斯最高法院,该等程序不应公开举行,而应非公开举行。
17.8. 仲裁员作出的任何裁决均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不得上诉。
17.9. 本段的效力不受本条款终止的影响,且本段可与本条款其余部分分割;即使本条款其余部分可能无效或可撤销,本段仍应继续有效。
17.10. 双方将努力确保仲裁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
18.1. 通过接受本条款,您不可撤销地服从并同意毛里求斯最高法院(或该法院的任何继任法院)对可能因您委托ENS而对您提起的任何程序具有管辖权,目的包括:
18.1.1. 就您的任何特定事项和/或您对ENS的委托采取任何临时、禁令性或其他紧急行动或程序;
18.1.2. ENS可能提起的、为收取应付给ENS的任何款项而进行的法院程序。
18.2. 您进一步放弃您现在或将来可能提出的、认为该等行动或程序是在不便法院提起的任何异议。
18.3. 该等同意管辖权不应(亦不得被解释为)损害ENS在ENS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您提起程序的权利。
就本条款下的所有目的而言,无论涉及法院程序、通知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文件或通信的送达,您的地址应为您最后向ENS提供的实际地址。
20.1. 当您就任何特定事项委托ENS时,负责您事项的专业人员可能向您发送委托函,其中载明该特定事项的工作范围和/或费用。该委托函应受本条款约束;如有任何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
20.2. 本条款构成您与ENS之间就本条款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就本条款标的事项进行的任何其他讨论、协议和/或谅解。
20.3. 对本条款任何规定的任何期限延长、放弃或宽免,均不得构成任何一方就其在本条款下的权利对另一方的禁止反言,亦不得使该方此后不能严格按照本条款行使其权利(已实际给予的任何延期、放弃或宽免除外)。
20.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和ENS均不受本文未记载的任何明示、默示或默许条款、陈述、保证、承诺或类似事项的约束,无论其是否促成订立本条款和/或是否存在过失。
除本条款另有相反规定外,如您有权或被要求向ENS发出通知,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该等通知,并注明由Office Head收悉,同时向CE发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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