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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68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68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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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关于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提高马赫瓦豪宅费用出资上限动议的裁定

鉴于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提交了动议（下称「该动议」）2，请求法院提高根据《根据破产法第 363(b) 条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授权受托人资助马赫瓦豪宅维护及相关救济之命令的经修订紧急动议的裁定》[ECF No. 3422]（下称「出资裁定」）规定的费用上限，且受托人已按照出资裁定向受通知方发出通知，且所请求的费用上限调整显系符合债务人财产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并鉴于在法院进行的全部诉讼程序，且经充分审议并显有充分理由，并在 2024年10月15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该动议按本裁定所述予以准许。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转交 Ho Wan Kwok 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和通讯目的）。

2 本裁定中未明确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采纳该动议中所列的定义。

2. 费用上限增加 $700,000，调整后的上限为 $1 million（下称「调整后费用上限」）。

3. 调整后费用上限可根据出资裁定中的条款和程序，经法院进一步裁定予以提高。

4. 除本裁定明确修改的内容外，出资裁定应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6. 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执行本裁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日期：2024年10月15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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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68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