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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C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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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33

**提交修改后拟定裁定书的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733（2024-10-21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交通知及修订红线比对件，拟定聘请 ENSafrica (Mauritius) 担任受托人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特别法律顾问，以协助处理当地资产等破产相关事务，该版本吸纳了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的非正式反馈意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3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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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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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修改后拟定命令的通知：(A)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提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作为毛里求斯共和国境内律师的命令的申请

请注意，在2024年10月2日，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郭文贵第11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第11章受托人”）身份，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提请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作为毛里求斯共和国境内律师的命令的申请》[案件卷宗编号：3625]（下称“ENS申请”）。2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中使用但未作定义的具有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其含义应与申请中所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2024年10月9日，第11章受托人提交了申请的补充文件，附上了与 ENS 的聘用函相关的标准条款与条件。
请进一步注意，作为附件1附于本通知后的是一份批准 ENS 申请的修改后拟定命令，其中纳入了从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受托人）处收到的非正式意见。
请进一步注意，作为附件2附于本通知后的是修改后拟定命令的红线修改标注版本，标明了对申请所附版本进行的更改。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别许可出庭） 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别许可出庭） 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代理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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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
第11章
郭文贵等，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共同审理）

送达证明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10月21日，前述通知已进行电子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案件归档系统（“CM/ECF”）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注明，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给无法接收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别许可出庭） 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代理律师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附件 1

修改后拟定命令（清洁版）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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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
第11章
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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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命令：(A)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提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作为毛里求斯共和国境内律师的命令的申请

经审议 Luc A. Despins 以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第11章受托人”）身份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2，即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下称“《地方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请求授权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下称“ENS”）作为 Republic of Mauritius（毛里求斯共和国，下称“毛里求斯”）境内的律师，自2024年9月17日起生效，所有内容均详见申请；并在审议了申请和 Koenig（柯尼希）声明后；且本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中已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具有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具有申请或柯尼希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案件移转命令，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司法管辖权；审理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依据 28 U.S.C. § 157(b) 的核心程序；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下称“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柯尼希声明中阐明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在本法院就申请进行的任何听证的记录，构成了作出本文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ENS 属于《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327(a)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且 (iv) ENS 不拥有或代表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并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本法院进行的全部程序；并在经过正当审议且显现出充分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按照申请和柯尼希声明中所述的条款，并进一步受本命令条款的约束，聘用 ENS 作为其在毛里求斯的律师，自2024年9月17日起生效。

3. 授权 ENS 作为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行事，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ENS 报酬并报销其费用。

5. 支付给 ENS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由本法院按照《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16-1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ENS 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对通常由第11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在其实施收取的费率上调之前，ENS 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11章受托人、美国联邦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代理律师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8. 为免生疑问，ENS 的标准条款与条件（下称“标准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条款，包括标准条款的第5.2条、第5.3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和第12.1.2条，均被视为已被本命令的条款所取代。

9. 此外，标准条款的第1.6条和第4.5条不适用于第11章受托人对 ENS 的聘用。

10. 尽管聘用函或标准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ENS 同意：(i) 未经法院事先批准，不得修改其标准条款；(ii) 在受第11章受托人聘用期间，维持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限额与目前生效且就本申请已向第11章受托人提供的限额基本一致）；以及 (iii) 不承接会导致 ENS 不再符合《破产法典》第327(a)条规定的无利害关系状态的业务。

11. 授权并赋权第11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所准予的救济。

12.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如果申请、聘用函、标准条款和柯尼希声明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4. 本命令的条款与条件在作出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附件 2

修改后拟定命令（红线修改版）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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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
第11章
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共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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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命令：(A) 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提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作为毛里求斯共和国境内律师的命令的申请

经审议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以在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第11章受托人”）身份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2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第11章债务人」）案件，申请授权自 2024年9月17日 起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下称「ENS」）作为其在 Republic of Mauritius（毛里求斯共和国，下称「毛里求斯」）的律师，依据为《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及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及 2016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下称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书》或《Koenig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本地破产规则」），各项具体内容详见《申请书》；经审议《申请书》及《Koenig 声明》；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裁定》（Standing Order of Reference）对审议《申请书》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对《申请书》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审议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书》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下称「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书》与《Koenig 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书》举行的任何听证记录，均构成本裁定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ENS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ENS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书》给出了正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充分审议且存在充分理由后，现特此裁定如下：

1. 准予《申请书》中所述之请求。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年9月17日 起聘用 ENS 作为其在毛里求斯的律师，聘用条件依《申请书》和《Koenig 声明》中所述，并进一步受本裁定之条款约束。

3. 授权 ENS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行事，并提供《申请书》中所述之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ENS 报酬及费用报销。

5. 支付给 ENS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由本法院依据《破产法典》第 330 及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决定。

6. ENS 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范围，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ENS 在执行任何收费费率上涨之前，应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将该通知提交予法院。

8. 为免生疑问，ENS 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下称「标准条款」）中所述的付款条款（包括《标准条款》第 5.2、5.3、7.1、7.2、7.3 及 12.1.2 条）均被视为由本裁定的条款所取代。

9. 此外，《标准条款》第 1.6 及 4.5 条不适用于第 11 章受托人对 ENS 的聘用。

10. 尽管《聘用协议》或《标准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ENS 同意：(i) 未经法院事先批准，不得修改其《标准条款》；(ii) 在受第 11 章受托人聘用期间，维持责任保险（具有与当前生效并就本《申请书》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的保单基本类似的责任限额）；以及 (iii) 不接受会导致 ENS 不再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项下无利害关系人条件的聘用。

11. 8.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2. 9. 《申请书》的内容满足《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10. 若《申请书》、《聘用协议》、《标准条款》及《Koenig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4.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下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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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3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