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3740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3740
doc_type: "ORDER"
filed_date: null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3740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40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3740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4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4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审理
:　涉及：ECF No. 3625

x
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A) 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裁定的申请，授权并批准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 作为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律师的裁定

经审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第 11 章受托人”）身份提出的申请（“申请”）2，该申请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获得自 2024 年 9 月 17 日起聘用 ENSafrica (Mauritius)（“ENS”）作为在 Republic of Mauritius（毛里求斯共和国，“毛里求斯”）的律师的授权，正如申请中更详尽陈述的那样；并在审议申请及 Koenig Declaration（《科尼格声明》）后；且本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科尼格声明》中所载之含义。

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Standing Order of Reference）具有审议申请及其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法院已认定：(i) 申请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及《科尼格声明》中所载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给予本裁定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ENS 属于破产法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破产法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iv) ENS 不持有亦不代表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全部程序后；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表明，且在 2024 年 10 月 22 日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载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 年 9 月 17 日起，按照申请和《科尼格声明》所载条款并进一步受本裁定条款约束，聘用 ENS 作为其在毛里求斯的律师。

3. 授权 ENS 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ENS 报酬及费用报销。

5. 支付给 ENS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由本法院按照破产法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决定。

6. 对 ENS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ENS 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

8. 为免生疑问，ENS 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标准条款”）中所载的付款条款，包括标准条款的第 5.2、5.3、7.1、7.2、7.3 和 12.1.2 条，均视为被本裁定的条款所取代。

9. 此外，标准条款的第 1.6 和 4.5 条不适用于第 11 章受托人对 ENS 的聘用。

10. 尽管 Engagement Letter（《聘用函》）或标准条款中有任何相反规定，ENS 同意：(i) 未经法院事先批准，不修改其标准条款；(ii) 在受第 11 章受托人聘用期间维持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限额与目前生效且就本申请向第 11 章受托人提供的限额基本一致）；以及 (iii) 不接受任何会导致 ENS 在破产法第 327(a) 条下不再属于无利害关系人的聘约。

11. 第 11 章受托人获得授权并被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2.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3. 如果申请、《聘用函》、标准条款以及《科尼格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4.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作出（entry）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5.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日期：2024 年 10 月 22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4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