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41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3741
类型
ORDER
立案日
2024-10-22

准予聘用境外法律顾问的裁定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741(2024-10-22立案)。法院批准了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申请,准许其聘用 Patrice Doger de Spéville 与 William de Robillard 担任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大律师,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起生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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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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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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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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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相关文件:ECF No. 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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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破产程序本地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 Patrice Doger de Spéville(资深大律师)和 William de Robillard(顾问律师)作为毛里求斯共和国出庭大律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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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请求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获准自 2024年9月11日 起聘用 Patrice Doger de Spéville 先生(资深大律师)和 William de Robillard 先生(顾问律师)(合称“大律师”),作为其在 Republic of Mauritius(毛里求斯共和国,以下简称“毛里求斯”)的出庭大律师,具体均如《申请》中所详述;经审议《申请》及《Doger de Spéville 声明》;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对审理《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拥有管辖权;且依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为适当审理地;且本法院认定:(i)《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和《Doger de Spéville 声明》中所陈述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之任何听证会的记录,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大律师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界定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大律师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该特定情况下已给予《申请》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本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并经审慎考虑且具备充分正当理由,并在 2024年10月22日 举行听证会后,现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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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别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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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文中已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Doger de Spéville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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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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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年9月11日 起,按照《申请》和《Doger de Spéville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用上述大律师作为其在毛里求斯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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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权上述大律师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大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Case 22-50073 Doc 3741 Filed 10/22/24 Entered 10/22/24 15:37:42 Page 3 o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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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与该项聘用有关的大律师报酬并补偿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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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向大律师支付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均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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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大律师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大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其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大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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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律师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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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授权并赋权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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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的内容已满足《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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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申请》及《Doger de Spéville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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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登录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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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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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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