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3757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3757
doc_type: "ORDER"
filed_date: null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3757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57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3757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5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5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涉及：ECF 编号 3602
------------------------------------------------------- x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对抗性诉讼编号：23-05017

原告，
涉及：ECF 编号 134
诉

Taurus Fund LLC、
Scott Barnett，作为 Taurus Fund LLC 的受托人，以及
Taurus Management LLC，作为 Taurus Fund LLC 的受托人，

被告。

x
授权受托人出售马瓦豪宅及其屋内物品的裁定，须待进一步裁定的作出，包括关于经纪人的聘用、该等出售的条款以及各方对出售收益的权利归属

2024年10月1日，Luc A. Despins 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交了动议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下称“该动议”）[主案 ECF 编号 3602；对抗性诉讼 ECF 编号 134]，2 请求根据通过《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诉讼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7065 条适用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下称“《民事规则》”）第 65 条，以及在本对抗性诉讼中作出的初步禁令裁定（PI Order），作出裁定授权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出售 (a) 位于 675 Ramapo Valley Road, Mahwah, New Jersey 07430 的不动产（下称“马瓦豪宅”）以及 (b) 马瓦豪宅内部、其上或其处的所有动产及/或附着物（下称“屋内物品”），全部详见该动议。

本法院于 2024年10月22日 及 2024年10月29日 就该动议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Taurus Fund LLC、Scott Barnett 和 Taurus Management LLC（下称“被告”）告知法院，除受托人应将净收益保留在受托人独立账户还是应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之外，他们已就其异议 [对抗性诉讼 ECF 编号 138] 与受托人达成和解。在 10月29日 的听证会上，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受托人办公室）表示，其同意受托人的意见，即设立第三方托管账户将对破产财产造成无根据的额外支出，并将引发额外的诉讼。

法院认定：(i)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ii) 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iii) 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判地恰当；(iv) 该动议已获得充分且适当的送达通知；以及 (v) 该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经本裁定条款修改，包括受托人将净收益保留在受托人独立账户中）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据此

2 本文未明确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采用该动议中所载的定义。
特此裁定：

1. 该动议按本文所载予以批准（GRANTED）。

2. 受托人被授权依据本裁定的条款出售马瓦豪宅及屋内物品。

3. 对马瓦豪宅或屋内物品的任何出售均须服从本法院的进一步动议和裁定，以 (a) 授权聘用任何房地产经纪人及/或拍卖行以推广及/或促进该等资产的出售，(b) 授权向一个或多个潜在买家进行该等出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c) 确定各方对该等出售净收益的权利归属。

4. 受托人在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前，应与被告的授权代表进行善意协商：(a) 聘用房地产经纪人及/或拍卖行，(b) 设定马瓦豪宅的要价，(c) 选择任何买家，(d) 出售屋内物品的方法和流程，包括是否应将部分或全部屋内物品与马瓦豪宅一同出售，以及 (e) 出售马瓦豪宅或屋内物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所选定的所有房地产经纪人及/或拍卖行应来自全国知名的机构。

5. 受托人亦应就上述第 4(d) 段所述出售屋内物品的方法和流程，与 Ohtzar Shlomo Solomon Treasure LLC（下称“Solomon Treasure”）的授权代表进行善意协商。Solomon Treasure 亦保留对出售屋内物品的任何动议提出异议的权利。

6. 为免生疑问，不论是否享有任何协商权，被告均可对上述第 3 段所确定的任何动议提出异议。对于批准出售马瓦豪宅或被告以每件 $50,000 或以上成本购得的任何屋内物品的任何动议，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针对该动议的听证会应为证据听证会，并应在提前 30 天通知的情况下举行。在本裁定作出后 30 天内，被告应向受托人提供一份被告以每件 $50,000 或以上成本购得的所有屋内物品的清单。

7. 被告有权在通知受托人后进入马瓦豪宅，以行使其在本裁定项下的权利，包括视察该物业并协助开展被告可能寻求获得的对该物业的任何评估。

8. 作为对破产财产垫付马瓦费用（如《出资裁定》（Funding Order）中所定义）的补偿，该等费用的金额应从马瓦豪宅及其屋内物品的任何出售净收益中扣除。剩余的净收益（经上述扣除后）应存放在一个受托人独立的计息账户中，并保留所有各方对该等收益享有的权利，直至法院就所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在对抗性诉讼中作出最终裁定为止。

9. 为免生疑问，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免除被告在初步禁令裁定（PI Order）或披露裁定（Disclosure Order）项下的义务，该等裁定仍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且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各方在对抗性诉讼中的权利。

10. 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修改《和解裁定》（Settlement Order）的条款，该裁定仍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11. 受托人被授权并获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2.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力。

13. 本法院就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日期：2024年10月29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5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