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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78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8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涉及：ECF No. 3701

x 联合审理
(A) 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JAMES MORGAN 担任英属维尔京群岛大律师之裁定的申请的裁定

经审议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该申请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请求授权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聘用 James Morgan 御用大律师（King's Counsel，以下简称“Morgan 先生”）担任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BVI”）的大律师，上述全部内容详见《申请》；并经考虑《申请》和《Morgan 声明》；且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送达通知与通讯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Morgan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具有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的管辖权；且依据 28 U.S.C. § 157(b)，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之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并且本法院已认定：(i)《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和《Morgan 声明》中载明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本文所准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Morgan 先生系《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Morgan 先生未持有亦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且本法院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举行听证会；基于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充分审议且显示出充分正当理由后，现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按照《申请》和《Morgan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用 Morgan 先生担任其在 BVI 的大律师。

3. 授权 Morgan 先生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大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之各项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 Morgan 先生的报酬并报销其费用。

5. 支付给 Morgan 先生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对 Morgan 先生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大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包括履行一般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大律师协助下即可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Morgan 先生在实施其收费标准的任何上调之前，应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将该通知向法院归档提交。

8. 授权并赋予第 11 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救济的权力。

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各项要求。

10. 若《申请》和《Morgan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录入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由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Julie A. Manning，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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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78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