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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2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2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第 11 章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　案号：22-50073 (JAM)
:
债务人。
:　（合并审理）
:
------------------------------------------------------x　关于：ECF No. 3594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及《本地规则》第 2004-1 条作出的第十七次补充综合动议以作出裁定授权对与债务人及其他相关银行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进行证据开示的裁定

经审议债务人财产所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裁定以授权依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对所附附件 B 中所列被审查人进行审查的申请（“《申请》”，ECF No. 3594）；以及 Bofang Investment LLC 与 Feibo Jiang（“异议人”）针对该《申请》提交了《反对申请的通知及撤销传票的交叉动议》（“《异议/交叉动议》”，ECF No. 3649）；并在发出通知且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举行听证（异议人及其律师未出席该听证）之后；且法院已审议该《申请》与该《异议/交叉动议》；并表明存在正当理由按照下文所附条件准许《申请》中请求的救济；2 据此特此

裁定：按以下各项准许该《申请》。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之代理律师事务所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签署格式与作为附件 C-1 至 C-7 附于《申请》之后的传票基本一致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送达传票及本裁定的副本，要求《申请》附件 B 中所列的被审查人接受审查并提供文件。

裁定：受限于《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的任何权利，且除非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本裁定中未作明确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采用《申请》中赋予其的含义。

法院另有命令，特此责令各被审查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供所有文件。如果被审查人以某种特权为由不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特此责令该被审查人在传票送达之日起 14 日内，或在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提供一份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2) 条（经由《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规则》第 26(e) 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裁定：特此责令各被审查人确保传票所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 11 章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留存，可供提供、查验和复制，且未遭销毁。

裁定：特此授权受托人之代理律师事务所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无需获得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办事处（地址：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地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或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于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通过审查调取《申请》附件 B 中所列任何被审查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且该日期由受托人选择确定，但不得早于拟接受审查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4 条遵照传票及本裁定提供文件之日起 14 个日历日，且该等审查应按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成。

裁定：视情况对《异议/交叉动议》予以驳回并不予支持。

2024 年 11 月 15 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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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2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