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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院（Bridgeport Division）

债务人。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第11章：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 22-50073：：

：
关于延长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截止期限的联合协议

债务人兼占有债务人 Ho Wan Kwok（“债务人”）与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特此约定并同意法院作出裁定，将《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破产规则》”）第 4007(c) 条规定的截止期限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延长三十（30）天。为支持本协议，债务人与委员会陈述如下：

鉴于，债务人通过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交自愿救济申请而启动了本诉讼程序；且

鉴于，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最初将根据《破产法典》第 341(a) 条举行的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341会议”）；且

鉴于，2022 年 2 月 17 日，法院发出通知［案卷号 6］，确定根据《破产法典》第 523(c) 条提起诉状（“免责性诉状”）以使某项债务不予免责的提交截止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该条款适用于《破产法典》第 523(a)(2)、(a)(4) 或 (a)(6) 条所指类型的债务（“免责性截止期限”）；且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包括：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鉴于，2022 年 4 月 6 日，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PAX”）提交了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提交的《关于驳回第11章案件的动议，或者作为替代方案，部分加入美国受托人关于指派第11章受托人命令的动议》（“驳回动议”，ECF No. 183）；且

鉴于，法院作出了一项日程安排裁定，将驳回动议的证据听证会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举行（“证据听证会”）；且

鉴于，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4007(c) 条，法院在显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免责性截止期限；且

鉴于，债务人同意，如果法院在证据听证会之后驳回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则债权人没有必要承担提起和进行免责性诉状诉讼的费用。

因此，现特此达成协议并约定如下：

1. 债权人的免责性截止期限延长三十天，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含该日），且不损害委员会或任何债权人在显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寻求进一步延期的权利。

2. 在法院案卷上录入批准本协议的裁定即构成延长免责性截止期限的通知。

3. 为免疑义，根据《破产法典》第 1141(d)(3)(C) 条提起异议免责诉状的截止期限仍应为就任何重整方案确认举行听证会所设定的首个日期。

4.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i) 债务人对委员会提起或进行免责性诉状诉讼或提交任何寻求进一步延长免责性截止期限的动议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或 (ii) 委员会主张其具有此类诉讼主体资格。

5.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各方、本案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

6. 本协议可签署多份副本，并可通过传真传输或电子邮件签署，每一份副本在结合在一起时均应构成一份已签署的原件。

7. 在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时，本协议应被视为由各方共同起草。不得因任何条款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是由某一方准备或要求的，而对任何一方作出有利或不利的解释和说明。

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2022 年 5 月 18 日

债务人
HO WAN KWOK

签署人：/s/ Bennett S. Silverberg
Bennett S. Silverberg, Esq.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onnecticut 06103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501
电子邮件：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以及
其代理律师
William R. Baldiga, Esq.
Jeffrey L. Jonas, Esq.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jjonas@brownrudnick.com

债务人 Ho Wan Kwok 之代理律师

HO WAN KWOK 之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签署人：/s/ Irve J. Goldman
Irve J. Goldman
Jonathan A. Kaplan
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T 06601-7006
(203) 330-2213
igoldman@pullcom.com

裁定

根据上述协议，并鉴于正当理由成立，特此裁定。

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2022 年 5 月 日

尊敬的 Julie A. Manning，美国破产法官

送达证明

我，Irve J. Goldman，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述《关于延长提起确定债务可免责性诉状截止期限的联合协议》的真实正确副本已向法院提交，并通过法院的 CM/ECF 电子提交系统（“CM/ECF”）向所有已提交出庭通知并要求电子通知的各方送达。

签署人：/s/ Irve J. Gol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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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