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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65

**提交修改后拟定裁定书的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3865（2024-12-05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交了修改后的拟定裁定书，反映受托人与联邦受托人就 Wildes & Weinberg, P.C. 和解协议封存异议达成的和解修改方案，并规定在裁定后 180 天内提交未涂黑的和解通知。**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6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原告，
v.
对抗诉讼案号：24-05187
WILDES & WEINBERG, P.C.，
被告。

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与 WILDES & WEINBERG, P.C. 和解之密封动议的修改后拟议裁定提交通知

请注意，2024年9月19日，Luc A. Despins 以在 Ho Wan Kwok（债务人或 Kwok）的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交了《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关于与 Wildes & Weinberg, P.C. 和解的第 11 章受托人密封动议》[Docket No. 3559]（9019 动议）。9019 动议的附件 A 为批准 9019 动议的拟议裁定（拟议裁定）。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请进一步注意，2024年10月7日，第 2 区美国受托人（U.S. Trustee）William K. Harrington 通过律师提交了《美国受托人对第 11 章受托人封存批准妥协与和解动议的异议》[Docket No. 3641]（美国受托人异议）。

请进一步注意，受托人与美国受托人已就 9019 动议以及美国受托人异议中提出的有限异议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一致协议，据此：(i) 受托人同意修改拟议裁定，且 (ii) 美国受托人同意撤回美国受托人异议。

请进一步注意，本通知附件 A 为批准受托人 9019 动议的修改后拟议裁定，该裁定已作修改以反映受托人与美国受托人达成的协议。

请进一步注意，本通知附件 B 为修改后拟议裁定的红线修订对比版本，标明了相对于 9019 动议所附版本做出的修改。

[本页其余部分故意留白]

日期：2024年12月5日
纽约州纽约市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Douglass Barron
Douglass Barron（申请特许出庭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申请特许出庭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1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对抗诉讼案号：24-05187
债务人。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原告，
WILDES & WEINBERG, P.C.，
被告。

送达证明

下述签名人特此证明，于2024年12月5日，前述通知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之通知已送达美国受托人、债务人代理律师、债权人委员会代理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Wildes & Weinberg, P.C.（邮箱：michael@wildeslaw.com），并通过法院的电子案件卷宗系统（CM/ECF）向上述标题下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2中的说明以邮寄方式送达任何无法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接收电子归档的人士。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日期：2024年12月5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Douglass Barron
Douglass Barron（申请特许出庭律师）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2 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则在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附件 A

修改后拟议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原告，
v.
WILDES & WEINBERG, P.C.，
被告。

对抗诉讼案号：24-05187

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与 WILDES & WEINBERG, P.C. 和解之密封动议的[修改后拟议]裁定

经审理 Luc A. Despins 以其在 Ho Wan Kwok（债务人）上述标题下的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2，该动议申请签署一项裁定，批准受托人与 Wildes & Weinberg, P.C.（W&W，并与受托人统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如动议及动议附件 B 所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所更详尽之阐述；且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条和第 1334 条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2) 条所指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给予充分适当的通知，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根据其职责行使合理商业判断的合理体现，符合受托人、破产财团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双方当事人已参加调解程序，Tancredi 法官根据该程序出具了调解人报告，声明其认为和解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团最佳利益的；经审慎考虑并有充分理由表明，特此裁定：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1. 准予该动议。

2. 对该动议的所有异议（如有），凡未撤回、放弃或达成和解的，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保留，均予驳回。

3. 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和解协议。

4. 按照程序裁定 [Docket No. 3163] 和经修改的程序裁定 [Docket No. 3465] 的预期，动议及和解协议的涂黑部分已作密封归档，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应继续保持密封状态。

5.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作出后的 180 天内（或者，如果该日期适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为随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该日期称为六个月届满日），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称为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 (i) 指明原始动议和本裁定的卷宗编号与日期，(ii) 附上和解协议的未涂黑副本，且 (iii) 包含以下关于和解协议的信息：(a) 和解当事人；(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款项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款项的月度经营报告的卷宗编号（该报告如在六个月届满日之前提交，可涂黑付款人的身份信息）。

6. 和解通知应在第 11 章案件的卷宗和对抗诉讼的卷宗中归档提交。

7. 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7(c)(3) 条，美国受托人享有法定权利，可完全查阅在本案卷宗中归档或提交给法院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美国受托人应遵守《美国法典》第 11 编第 107(c)(3)(B) 条规定的义务。

8. 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授权受托人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签署、交付、执行并全面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法律文书、文件和资料，并采取为完成和解协议中所述和解及履行其中预期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9. 依据《破产规则》第 6004(h) 条，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力。

10.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听取并裁决由本裁定及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案号 22-50073 文档 3865 提交于 12/05/24 录入于 12/05/24 18:55:19 第 10 页，共 14 页
附件 B

红线修订对比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HO WAN KWOK 等，1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原告，
v.
对抗诉讼案号：24-05187
WILDES & WEINBERG, P.C.，
被告。

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与 WILDES & WEINBERG 和解之动议的[拟议]裁定修改后拟议]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与 WILDES & WEINBERG, P.C. 和解之密封动议的裁定

经审理 Luc A. Despins 以其在 Ho Wan Kwok（债务人）上述标题下的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2，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请求作出裁定批准受托人与 Wildes & Weinberg, P.C.（下称「W&W」，并与受托人合称「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如动议及作为附件 B 附于动议的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中更详尽的描述；并且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具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含义内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给予充分且适当的通知，并显示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健全商业判断的合理行使，符合其职责，并符合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且双方已参与调解程序，据此 Judge Tancredi（坦克雷迪法官）已出具调解人报告，声明其认为和解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经审慎研议并出现充分理由，现裁定如下：

1. 动议予以准许。

2. 对动议提出的所有异议（如有），凡未撤回、放弃或达成和解者，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保留，均予以驳回。

3. 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和解协议予以批准。

4. 按照程序裁定［Docket No. 3163］及经修订的程序裁定［Docket No. 3465］的预期，动议及和解协议的涂黑部分已作封存提交，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应继续予以封存。

5.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作出后 180 天内（或者，若该日期为周末或法定假日，则为随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该日期下称「六个月届满日」），提交一份通知（该通知下称「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 (i) 提及原始动议及本裁定的案卷号及日期，(ii) 附上和解协议的未经涂黑副本，并 (iii) 包含以下关于和解协议的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款项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款项的月度运营报告的案卷号（Docket No(s).）（该报告若在六个月届满日之前提交，可涂黑付款人的身份）。

6. 和解通知应在 Chapter 11 案件（第 11 章破产重重整案）的卷宗以及对抗性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的卷宗上提交。

7. 根据 11 U.S.C. § 107(c)(3)，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享有完全查阅在本案卷宗中提交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的法定权利。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规定的义务。

8. 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受托人获授权签署、交付、执行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法律文书、文件和材料，并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以完成和解协议中所体现的和解，并履行其中所预期的任何及所有义务。

9. 根据 Bankruptcy Rule 6004(h)，本裁定自作出时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0.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决由本裁定及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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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6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