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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87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7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x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x 关于：ECF No. 3849
（A）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要求作出命令以授权并批准聘用 PETER SHAW 担任英国大律师的申请的裁定

基于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2，该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篇（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请求授权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聘用 Peter Shaw（肖彼得）御用大律师（King's Counsel，以下简称“Shaw 先生”）担任其在 United Kingdom（英国，以下简称“UK”）的大律师，上述各项在《申请》中均有更详尽的阐述；经审议《申请》及《Shaw 声明》；且本法院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以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凡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申请》或《Shaw 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转交常规命令，拥有管辖权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以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和《Shaw 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给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Shaw 先生为《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Shaw 先生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显见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完成的所有程序之后；经审慎研议并具有充分正当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起，按照《申请》和《Shaw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聘用 Shaw 先生担任其在英国的大律师。

3. 授权 Shaw 先生担任第 11 章受托人的大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该项聘用有关的 Shaw 先生的报酬并报销其费用。

5. 应支付给 Shaw 先生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Shaw 先生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大律师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其履行在没有大律师协助的情况下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Shaw 先生在其收取的费率标准生效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 11 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8. 第 11 章受托人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满足《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若《申请》及《Shaw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签署下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实施、解释和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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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87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