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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393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93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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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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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修改后拟议裁定书的通知：(A)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裁定，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用 Kobre & Kim (GCC) LLP 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别法律顾问的申请

请注意，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Luc A. Despins 以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提交了申请 [Docket No. 3911]（下称“申请”）2，请求作出裁定（下称“裁定”），授权受托人雇用并聘请 Kobre & Kim (GCC) LLP（下称“Kobre & Kim”）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特别法律顾问，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作为居间人/经纪人，按照申请所附附件 B《聘用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事。

请进一步注意，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受托人）已就聘请 Kobre & Kim 提交了《异议声明》[Docket No. 3929]。受托人已通过对准许该申请的拟议裁定书进行若干修改，解决了美国联邦受托人三项异议中的两项。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政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本通知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申请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美国联邦受托人的第三项异议（关于 Kobre & Kim 的责任限制）仍未解决。

请进一步注意，随本通知附上附件 1 为修改后的拟议裁定书，随本通知附上附件 2 为修改后拟议裁定书的红线对比版本，标明了对申请所附版本作出的修改。

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临时执业）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临时执业）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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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合并审理）

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于本通知签署之日，上述通知已进行电子方式归档提交。本文件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归档（“CM/ECF”）系统自动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上述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所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任何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纽约州纽约市

签署人：/s/ G. Alexander Bongartz
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临时执业）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政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附件 1

修改后的拟议裁定书（清洁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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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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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裁定：(A)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作出裁定，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用 Kobre & Kim (GCC) LLP 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别法律顾问的申请

经审阅上述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下称“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2，该申请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下称“《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下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获得授权聘请并雇用 Kobre & Kim (GCC) LLP（下称“Kobre & Kim”）作为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下称“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以上各项在申请中有更详尽的载明；并经审议该申请及 Hughes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政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2 使用但未作另行定义的词首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 Hughes 声明中所述的含义。

声明；且本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条和第 1334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设移交裁定》，对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 条，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408 条和第 1409 条，本法院为适当审判地；且本法院已认定：(i) 申请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Hughes 声明中陈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在本法院就该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为本裁定准许的救济确立了正当理由，(iii) Kobre & Ki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且 (iv) Kobre & Kim 不持有亦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来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经审理本法院之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正当审议且出现充分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准许。

2.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按照申请和 Hughes 声明中所载条款，聘请并雇用 Kobre & Kim 作为其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自 2024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

3. 授权 Kobre & Kim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行事，并提供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与该项聘用有关的 Kobre & Kim 报酬及报销费用。

5. 支付给 Kobre & Kim 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按照《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关于报酬的任何争议应完全由本法院裁决。

6. 如果由于在阿联酋开展专门法律或调查工作而需要聘用计费费率高达每小时 2,750 美元的 Kobre & Kim 律师，受托人应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另行寻求法院批准。

7. Kobre & Kim 的任何报酬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特别法律顾问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包括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8. Kobre & Kim 有权在《聘用协议》条款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补偿保障，但须根据本裁定予以修改；然而前提是，Kobre & Kim 提出的任何补偿请求均应按本裁定所述接受法院审查，以确保支付该等补偿符合经本裁定修改后的《聘用协议》条款，且在寻求补偿所涉及的诉讼或和解具体情况下是合理的；此外更进一步的前提是，在 Kobre & Kim 自身存在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获得补偿。

9. 如果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前：(i) 本院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做出确认第11章重组计划的裁定（且该裁定已成为不再受制于上诉的终局裁定），或 (ii) 本院做出关闭这些第11章案件的裁定，Kobre & Kim（高博金律师事务所）认为其有权基于受托人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Engagement Letter（聘用函）》项下的赔偿义务而从受托人处获得任何款项的支付，高博金必须就此向本法院提出申请，且在本法院做出批准该笔付款的裁定之前，受托人不得向高博金支付任何此类款项。针对高博金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聘用函》就支付赔偿请求而作为律师费及开支补偿所寻求的任何款项，该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高博金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无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327条受聘，也无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330(a)(3)(C)条的规定，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均应遵守《Amended Guidelines（经修订的指引）》并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获得破产法院的批准。本款仅旨在明确本法院对高博金提出的任何关于赔偿、分摊或补偿的费用和开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对高博金承担赔偿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高博金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补偿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10. 对于高博金的律师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代垫款项及其他收费，高博金无权获得受托人的补偿，但与经法院批准的高博金支付赔偿请求相关的费用除外。

11. 高博金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11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应将该通知向本法院备案。

12. 第11章受托人获得授权并被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执行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3. 《Application（申请）》的内容符合《Local Bankruptcy Rules（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4. 若《申请》、《Hughes Declaration（Hughes声明）》以及《聘用函》（包括《Appendix - the Standard Terms of Engagement（附录——标准聘用条款）》）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此外，《附录——标准聘用条款》第6段的最后一句话仅限于使用由高博金雇用的律师助理人员，且不得授权对日常管理开支（间接费用）进行补偿。

15.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做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16.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证物 2

经修订的拟议裁定（红线标示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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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合并审理

x

[拟议] 裁定：(A)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e) 条和第 330 条、《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做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KOBRE & KIM (GCC) LLP 作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别法律顾问的裁定的申请

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提出申请（“《申请》”2），请求依据《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27(e)条和第330条、《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诉讼规则）》（“《本地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获得自2024年11月13日起生效的授权，聘用 Kobre & Kim (GCC) LLP（“高博金”）作为其在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所有具体内容均在《申请》中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Genever控股公司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郭文贵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文中已大写但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申请》或《Hughes声明》中所规定的含义。

详尽载明；并在审议了《申请》及《Hughes声明》之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设移送裁定》对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i)《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以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ii)《申请》和《Hughes声明》中所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的记录，均构成了准予本文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高博金属于《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高博金未持有且未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申请》通知；且显见无需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所有程序之后；经审慎研议并显见有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327(e)条和第330条，自2024年11月13日起按照《申请》和《Hughes声明》中列明的条款聘用高博金作为其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

3. 授权高博金担任第11章受托人在阿联酋的特别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服务。

4. 破产财团应负责支付与本次聘用相关的高博金报酬及开支补偿。

5. 应支付给高博金的任何报酬的核准，应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2016-1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有关报酬的任何争议应完全由本法院裁决。

6. 如果在阿联酋的专业法律或调查工作中有必要聘用小时费率高达2,750美元的高博金律师，受托人应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单独寻求法院批准。

7. 高博金任何报酬的核准应仅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特别法律顾问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开支，且不得包括对第11章受托人通常无需律师协助即可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8. 高博金有权在经本裁定修改的《聘用函》条款所要求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是，高博金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应如本文所述接受本法院的审查，以确保此类赔偿的支付符合经本裁定修改的《聘用函》条款，并且在所寻求赔偿的相关诉讼或和解的情况下是合理的；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高博金自身的恶意、自我交易、违反信义义务（如有）、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保密协议而导致的情况，均不得向其提供赔偿。

9. 如果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前：(i) 本院在这些第11章案件中做出确认第11章重组计划的裁定（且该裁定已成为不再受制于上诉的终局裁定），或 (ii) 本院做出关闭这些第11章案件的裁定，高博金认为其有权基于受托人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聘用函》项下的赔偿义务而从受托人处获得任何款项的支付，高博金必须就此向本法院提出申请，且在本法院做出批准该笔付款的裁定之前，受托人不得向高博金支付任何此类款项。针对高博金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聘用函》就支付赔偿请求而作为律师费及开支补偿所寻求的任何款项，该律师费及开支的发票和支持性工时记录应包含在高博金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且无论该等律师是否根据《破产法典》第327条受聘，也无论该等律师的服务是否符合《破产法典》第330(a)(3)(C)条的规定，这些发票和工时记录均应遵守《经修订的指引》并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获得破产法院的批准。本款仅旨在明确本法院对高博金提出的任何关于赔偿、分摊或补偿的费用和开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对高博金承担赔偿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高博金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摊或补偿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10. 对于高博金的律师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代垫款项及其他收费，高博金无权获得受托人的补偿，但与经法院批准的高博金支付赔偿请求相关的费用除外。

11. 高博金在实施其收费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第11章受托人、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发出通知，并应将该通知向本法院备案。

12. 第11章受托人获得授权并被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执行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13.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4. 如果申请书、Hughes 声明以及聘用函（包括附录——标准聘用条款）与本裁定不一致，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此外，附录——标准聘用条款第 6 段的最后一句话应仅限于使用受雇于 Kobre & Kim 的辅助专业人员，且不得授权报销管理费用。

15.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签署入卷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6. 本法院应就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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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93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