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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398-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98_3**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PAX 18

Ho Wan Kwok（郭文贵）在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诉 UBS AG（瑞银集团）一案中提交的宣誓书，Index No. 653316/2015 (N.Y. Sup. Ct.)（英文），日期为 February 5, 2016

22-50073

Ho Wan Kwok（郭文贵）
关于：

PAX　18

4/27/2022 全部准许入证
P.E.

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　Index No. 653316/2015 (Bransten, J.)
-v.-　Motion Sequence No. 001
UBS AG（瑞银集团），
-------------------------------------------------------------x　被告。

KWOK HO WAN（郭文贵）为支持原告反对被告驳回起诉书动议而提交的宣誓书

KWOK HO WAN（郭文贵）经依法宣誓后，特此陈述如下：

1. 我是 Yong Yu（俞勇）的雇主；Yong Yu 是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ce Decade”）的董事及唯一股东。

2. 我根据本人亲身所知作出本宣誓书。

3. 我于2010年首次开始与 UBS AG（“UBS”）就潜在投资进行讨论。自 July 2012 起，我一直是 UBS 的客户。

4. 我在 UBS 的主要联系人一直是 Stephen Wong（斯蒂芬·黄），其为 UBS 财富管理及瑞士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

5. 我于 May 2010 与 Wong 先生会面。自此以后，Wong 先生就与飞机收购等项目有关的投资和融资事宜向我提供建议。在这些年间，我在作出投资及融资决定时，一直依赖 Wong 先生和 UBS 的知识与专业能力。

6. 自 July 2012 起，我在 UBS 为我控制的一个投资载体开立了账户。此后，我又在 UBS 为我控制的另外两个投资载体开立了账户，并从 UBS 获得了两架飞机的融资。

7. 在 early to mid-2014，我开始与 UBS 就即将进行的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Haitong”）H 股（“股份”）配售中的一项投资机会（“投资”）进行讨论。

8. 自2014年我首次开始与 UBS 讨论之时起，至 May 13, 2015 我和 Yu 女士授权支付最终的 HK $2 billion（约 US $260 million）以进行该项投资之时止，Wong 先生与我通过电话、当面会谈及电子信息频繁沟通。在此期间，包括在我于 January 9, 2015 搬至 New York 之后，Wong 先生作出了多项虚假陈述，我在决定进行该项投资时依赖了这些陈述。

9. UBS 是该等股份的联席全球协调人及配售代理人，并自称具备就该项投资提供建议的知识和经验。

10. 起初，Wong 先生向我保证，如 UBS 获得我的业务，其将保护我的利益，并为融资该项投资的一部分提供条件尽可能优厚的贷款。Wong 先生告诉我，由于我计划进行的投资规模，UBS 全球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构建该交易。Wong 先生告诉我，在整个投资期间，他将担任我的个人联系人及 UBS 的代表，但他将按照 UBS 在 United States（美国）、Switzerland（瑞士）、England（英国）及 Hong Kong（香港）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行事。

11. 基于 UBS 全球高级管理人员将参与构建和监督该项投资，以及 UBS 将以我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这些陈述，我委托 UBS 担任该项投资的顾问。

12. 我已阅读 Wong 先生为支持 UBS 驳回 Ace Decade 起诉书的动议而提交的确认书。在该确认书中，他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确认：“我第一次听说 Ace Decade，是在 October 2015 得知本诉讼时。”（Stephen Wong 的确认书，第 3 段。）我读到该陈述时感到震惊，因为该陈述不实。恰恰相反，Wong 先生和 UBS 不仅此前已听说 Ace Decade，而且他们还就应任命我的哪一名雇员为 Ace Decade 的唯一股东及董事、应利用 Ace Decade 与将持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中间实体订立附带协议，以及如何最好地将投资所需资金从我的一个 UBS 账户转入 Ace Decade 账户，向我提供了建议。总而言之，Wong 先生和 UBS 知道该项投资的最终投资者是 Ace Decade。

13. UBS 建议称，由于计划中的投资占 Haitong 已发行 H 股的比例超过5%，如我通过 Ace Decade 直接投资，则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将要求提交若干申报文件。

14. UBS 建议称，如我通过中间实体投资，并由该中间实体持有该等股份的法定所有权，则无需作出该等披露。

15. UBS 建议我选择 Haixia Huifu Asset Investment and Fund Management Co., Ltd.（海峡汇富资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Haixia”）作为该项投资的中间方。UBS 表示，其推荐 Haixia 是因为 Haixia 最有资格代表 Ace Decade 行事。UBS 进一步表示，Haixia 独立于 UBS，并将保护我和 Ace Decade 的利益。基于这些陈述，我选择 Haixia 作为该项投资的中间方。

16. UBS 从未披露 Haixia 受其合资伙伴 State Development & Investment Corp.（国家开发投资集团）（“SDIC”）控制。UBS 也未披露，担任 UBS 与 Haixia 之间主要联系人的 Lu Bo（卢波）此前曾担任 UBS 与 SDIC 合资企业的首席财务官。直到 July 21, 2015（在 Ace Decade 已进行该项投资且 UBS 已清算该等股份之后），Wong 先生在一次电话中披露该关系时，我才知悉 Haixia 与 UBS 的密切关系；我是在 New York 的办公室接听该电话的。

17. Wong 先生起初表示，如果我们选择 Haixia 作为进行该项投资的中间方，我们将无需接受 Haixia 的了解你的客户（“KYC”）程序。然而，他后来表示，我们需要准备一些文件以接受 Haixia 的背景审查，但他没有解释这些文件是否用于 Haixia 的 KYC 程序。Wong 先生要求审阅我的部分雇员的简历，以评估谁的背景最可能符合 Haixia 的要求，从而使该雇员能够被任命为 Ace Decade 的董事及唯一股东。他审阅了这些简历，并建议 Yu 女士的简历和背景最适合满足 Haixia 的要求，因此我应任命 Yu 女士为 Ace Decade 的董事及唯一股东。Wong 先生称，他会对 Yu 女士的简历提出意见，并要求她将简历发送给他。（见 Ace Decade 证物 3 和 4。）

18. 此后，Wong 先生就 Yu 女士的简历提出意见，以使其更可能符合 Haixia 的要求。

19. Wong 先生与我还多次讨论了该项投资的潜在融资。Wong 先生表示，Ace Decade 应通过 UBS 而非另一家银行为该项投资的一部分获得融资，因为 UBS 将以对 Ace Decade 最有利的条件办理融资。

20. 在讨论贷款融资期间，我告诉 Wong 先生，除非贷款文件不包含任何允许 UBS 基于该等股份短期价格波动要求偿还贷款的条款（“追加保证金通知”），并且除非 UBS 表示将给予 Ace Decade 足够时间，例如五个营业日支付首个25%、10个营业日支付第二个25%，以及20个营业日支付其余50%，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否则 Ace Decade 不会进行该项投资。

21. Wong 先生于2014年不止一次表示，贷款融资文件将符合我的要求，具体而言，不会存在基于短期价格波动而触发还款或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情形。

22. Wong 先生还于2014年及2015年多次表示，UBS 将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并且 UBS 不会因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而出售任何股份，除非给予 Ace Decade 足够时间。

23. Wong 先生还于2014年及2015年多次表示，UBS 曾向 Ping An Insurance Group（平安保险集团）（“Ping An”）的一名大股东提供贷款。Wong 先生解释说，该平安股东的贷款金额远大于 Ace Decade 的贷款金额，但 UBS 从未在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股东持有的任何股份。Wong 先生表示，当触发追加保证金通知时，UBS 曾与该平安股东合作，在不出售其任何股份的情况下解决该情况。Wong 先生反复称，UBS 将给予 Ace Decade 与给予该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并将合作使 Ace Decade 能够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但无论如何，UBS 不会在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等股份，除非给予 Ace Decade 足够时间。

24. 在我们就该项投资进行讨论的整个过程中，Wong 先生反复表示，我可以信任他和 UBS，而且他和 UBS 始终以我的最佳利益行事。

25. On December 14, 2014，在讨论该项投资时，Wong 先生在 WhatsApp（智能手机移动通讯应用程序）的一则信息中告诉我：“一旦我答应郭总，我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我只是希望郭总能信任我。”当日稍后，他在另一则信息中告诉我：“我没有理由不为郭总争取最好的条件！”（“郭总”是 Wong 先生对我的称呼。）

26. 同样在 December 14,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留言，称在就该项投资进行的谈判中，“郭总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且他已让来自全球各地办事处的 UBS 最高管理层提供协助。

27. On December 15,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留言，称他正就该项投资的条款开展工作，以“保护[我]”。

28. On December 19, 2014，Wong 先生给我留下语音留言，称：“郭总，您完全可以放心，我会完全保护您的利益。”

29. 因此，我相信 Wong 先生和 UBS 正以 Ace Decade 的最佳利益行事，并相信 Wong 先生就贷款融资文件所作的陈述属实，且 UBS 不会在未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情况下出售该等股份。

30. On January 9, 2015，当我仍在与 UBS 就该项投资的条款进行谈判时，我与 Yu 女士及其他雇员搬至 New York，意图将我的业务项目拓展至 New York，并寻找有意投资 Ace Decade 的投资者。

31. 我于 December 2014 首次与 Wong 先生讨论该项搬至 New York 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的计划。此后，我于 March、May 及 June 2015 从 New York 通过电话与 Wong 先生多次讨论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

32. On February 9, 2015，Ace Decade 与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Hong Kong”）签署了一份受 U.S. law（美国法律）管辖的谅解备忘录（“MOU”）。该 MOU 规定，Ace Decade 将收购 Haitong 股份，而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将在 New York 设立分支机构，以寻找与 Haitong 股份有关项目的投资者。

33. 为推进该 MOU，Golden Spring Hong Kong 设立了一家名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的公司，该公司于 March 2015 在 Delaware（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并登记在 New York 开展业务。Golden Spring New York 由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全资拥有。

34. 此后不久，Golden Spring New York 就位于 767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153 的 General Motors Building（通用汽车大厦）46层的一部分签订了租约。Yu 女士和我在位于 767 Fifth Avenue 的办公室开展与 Ace Decade 有关的业务。

35. 我不仅曾于 December 2014 与 UBS（瑞银）讨论过我迁居纽约并在纽约开展我的商业项目的计划，我还请求 UBS 协助我在纽约建立运营机构。于 March 2015，Wong先生（黄先生）及 UBS 的其他人员，包括 Agnes Fu（傅安妮斯）和 Liz Lam（林丽兹），安排将资金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转入我在纽约的个人 JPMorgan Chase（摩根大通）账户。

36. 于 April 2015，Wong先生、Fu女士和 Lam女士通过将资金从我在 UBS 的一个账户转入 Golden Spring New York（纽约金泉）在纽约的 JPMorgan Chase 银行账户，协助我设立 Golden Spring New York。

37. UBS 还就我购买纽约一栋合作公寓楼内的一套公寓一事，代表我提交了推荐信。在一封日期为 February 18, 2015、由 Wong先生致该楼董事会的信中，Wong先生写道：“自 Miles（迈尔斯）首次开始与 UBS AG（瑞银集团股份公司）合作以来，我认识他约五年了。”（Miles 是我的英文名字。）Wong先生还称：“多年来，Miles 已在我行赢得了信誉。他非常可靠，并且始终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我行很高兴将他作为我们的长期客户。”（Ace Decade（艾斯十年）证据附件 1。）

38. Wong先生和同为 UBS 董事总经理的 Tommy Cheung（张汤米）于 February 23, 2015 向该公寓楼董事会代表我提交了另一封推荐信，称：“Kwok Ho Wan（郭文贵）自 July 2012 起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成为我们的客户。”（Ace Decade 证据附件 2。）

39. 于 March 6, 2015，我购买了该楼内的一套公寓。自购买以来，我与 Yu女士（余女士）以及 Ace Decade 和 Golden Spring New York 的其他雇员和代表一直居住在该公寓内。

40. 在我迁居纽约后的该段期间内，Wong先生和我通过电话、语音消息和即时消息频繁沟通。在我位于纽约期间，Wong先生数十次通过电话与我交谈，并在我位于纽约期间向我发送了大量电子消息。Yu女士参与了我与 Wong先生的部分通话。至少在以下日期，Wong先生曾在我位于纽约期间通过电话与我交谈：

January 26, 2015（三次通话）
January 28, 2015（两次通话）
March 2, 2015
March 4, 2015（三次通话）
March 5, 2015
March 13, 2015
March 15, 2015
March 16, 2015（六次通话）
March 17, 2015（两次通话）
March 18, 2015（两次通话）
March 24, 2015
March 31, 2015
April 28, 2015（三次通话）
April 30, 2015（五次通话）
May 6, 2015（两次通话）
May 11, 2015（三次通话）
June 23, 2015（两次通话）
July 21, 2015

41. 在这些于 2015 年进行且我自纽约参与的通话中，Wong先生和我多次讨论了该投资及 UBS 贷款。在其中一次或多次通话中，Wong先生和我还讨论了我对该贷款的担忧，包括基于贷款价值比（“LTV ratio”）的追加保证金触发条件、贷款规模、贷款利率，以及海通股份的发行价格。Wong先生和我还讨论了我在纽约为 Ace Decade 寻找投资者的努力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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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 2015 年的该段期间内，我没有再次向 Wong先生提出我对于以股份短期价格波动为条件的还款触发条件的担忧，因为 Wong先生此前曾告诉我不存在此类触发条件。

43. 然而，在 March、April 和 May 2015 的数次通话中，Wong先生和我总体上讨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这一话题，特别是 LTV ratio 触发条件。Wong先生称，我无需担心，因为 UBS 会以我的最大利益行事，UBS 会给予 Ace Decade 足够时间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要求，并且 UBS 会尽一切努力与 Ace Decade 合作，使其能够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要求。他还在该期间数次提醒我，UBS 从未在平安股东因其贷款而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出售该股东的股份，并称 Ace Decade 将获得与该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44. 在我位于纽约期间，Wong先生还向我发送了大量有关该投资和 UBS 贷款的 WhatsApp 消息。例如，于 March 21 和 22, 2015，Wong先生和我交换了一系列 WhatsApp 消息，讨论该投资的 UBS 贷款。我告诉 Wong先生，UBS 提出的某些条件，例如 UBS 贷款中基于 LTV ratio 的追加保证金触发条件，“绝对不能接受”，而且“我们宁可不做，也不愿同意你们的条款”。如果我并非依赖 Wong先生此前所作的陈述，即贷款融资文件并不包含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我本会再次向 Wong先生提出该问题，而不会仅将我们的讨论集中于基于 LTV ratio 的追加保证金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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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Wong先生答复称，他理解我对潜在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担忧，并告诉我：“请您放心！……我是在为郭总做事！别担心。”我依赖 Wong先生关于他和 UBS 正在维护我利益的陈述。所有这些讨论均发生在我位于纽约期间。

46. 于 May 8, 2015，Haitong（海通）宣布，其已获得发行该等股份所必需的股东批准和监管批准，分别于 February 和 May 获得，该等股份预计于 May 15 发行。Haitong 还宣布，由于此前 30 个交易日期间海通股份的交易价格已超过预先约定的门槛，认购价格将提高。

47. 在该公告之后，我通过电话和 WhatsApp 消息与 Wong先生进行了数次讨论，以最终确定该投资的条款。我们讨论的话题包括：该贷款必须增加以反映海通股份每股价格的上涨、所需付款金额、LTV ratio、利率，以及我们应如何将美元兑换成付款所需的港元。

48. 在 May 8 之后我们的一次讨论中，Wong先生再次表示，就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而言，Ace Decade 将获得与平安股东相同的待遇。

49. 依赖这些陈述，我决定进行该投资。我在 May 11 的电话交谈中与 Wong先生讨论，如何将该投资所需资金从我的一个 UBS 账户转入 Ace Decade 账户最为妥当。Wong先生称，我首先需要在我的 UBS 账户内将资金由美元兑换为港元。他还指示，不要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直接转入 Ace Decade 账户，而应先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另一家银行的账户，再将资金从该账户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50. 依赖 Wong先生的建议，我决定先将资金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Hong Kong Branch（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的一个账户（“China Minsheng Account”），再将资金从 China Minsheng Account 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51. 于 May 11, 2015，Fu女士向 Yu女士发送电子邮件，抄送 Wong先生和 Lam女士，并请求 Yu女士取得我对 UBS 已准备的一份付款指示文件的签字。该文件载有一项请求，即将 HK $860 million（approximately US $111 million）从我的 UBS 账户转入 Wong先生指示我使用的 China Minsheng Account。

52. 基于对 Wong先生有关该投资和 UBS 贷款的陈述的信赖，我签署了授权电汇转账的文件。

53. 当日稍后，Lam女士向 Yu女士发送电子邮件，抄送 Wong先生和 Fu女士，并附上了自我的 UBS 账户汇出的转账确认书。

54. 按照 Wong先生的指示，我随后授权将资金从 China Minsheng Account 转入 Ace Decade 账户。

55. 资金到达 Ace Decade 账户后，于 May 13, 2015，Yu女士和我授权从 Ace Decade 的账户向 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Dawn State”）持有的账户支付 HK $2 billion（approximately US $260 million）。Dawn State 是一个特殊目的载体，也是 Haixia（海峡）基金的全资子公司；该款项用于资助对将于 May 15 发行的股份的投资。在此之前，我已授权从 Ace Decade 的账户经由 Dawn State 向一个 UBS 证券账户支付约 US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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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ion 的初始首付款。若该投资未能完成，该款项本应返还给 Ace Decade。

56. 我为进行该投资所采取的所有步骤，包括请求将 approximately HK $860 million（approximately US $111 million）从我的一个 UBS 账户电汇至 China Minsheng Account 并最终转入 Ace Decade 账户，以及于 May 13, 2015 授权将 HK $2 billion（approximately US $260 million）从 Ace Decade 账户支付至 Dawn State 账户，均在我位于纽约的办公室或公寓内进行。

57. 如果我知道 UBS 就贷款融资文件不含有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一事撒了谎，并且知道 UBS 会拒绝与 Ace Decade 合作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要求，且若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便会立即出售 Ace Decade 的股份，我就不会在 May 2015 进行该投资或授权该付款。

58. 根据 Ace Decade 与 Haixia 之间协议的条款，在 July 13, 2015 之后，Haixia 应在 Ace Decade 提出请求时将 Dawn State（持有该等股份法定所有权的实体）转让给 Ace Decade。

59. 然而，在 July 6, 2015 纽约时间上午——就在 Haixia 本应将 Dawn State 转让给 Ace Decade 的一周之前——我得知，因该等股份的短期价格波动，UBS 要求我在不足 24 小时内偿还 approximately US $200 million。

60. 如果我知道 UBS 可能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求付款，并且 UBS 关于会给予足够时间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要求一事撒了谎，我本会确保 Ace Decade 有足够可用资金作出该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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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 UBS 的截止期限之前，Ace Decade 告知 UBS，我们可以迅速取得所需资金，但无法在 UBS 的截止期限之前取得。

62. 然而，于 July 6, 2015，Wong先生表示，UBS 不会给予 Ace Decade 任何额外时间。Wong先生称，UBS 已经确定了该等股份的买家，并且会通过出售该等股份而非允许 Ace Decade 作出付款，获得巨额利润。

63. 于 July 7th，我向 Wong先生发送了一条 WhatsApp 消息，告诉他 UBS 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非法的”。Wong先生没有反驳我，也没有否认他曾告诉我不存在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相反，他称他已告知高级管理层取消出售该等股份，并称他会要求 UBS 将该等股份返还给我。Wong先生告诉我，该等股份仍处于 UBS 的控制之下，并承诺会提出一项回购该等股份的方案。Wong先生向我保证：“我一直站在郭总这边。”

64. 于 July 9th，Wong先生称，出售该等股份的决定是由香港和中国境外的 UBS 高管作出的。

65. 7月17日，我提醒Wong（黄先生），他此前曾多次表示，就股份的短期价格波动而言，“永远不会”发生追加保证金通知，而且他多次表示，UBS（瑞银集团）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并未抛售一名大型Ping An（平安）股东的股份。

66. 在7月17日的另一条信息中，我对黄先生说：“我告诉过你，我去年以来来到美国是为了寻求更好的机会，不是吗？我从美国发给你的所有信息、我的要求，你全都知道。……在这些情况下，一切都交给了你，[我]全都听你的。是你介绍了Haixia（海峡）……结果现在竟弄得一团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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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黄先生并未否认他作出过这些虚假陈述，事实上还回复说他明白。

68. 在7月17日的另一条信息中，我对黄先生说：“你多次告诉我，UBS不会那样清算资产；否则我怎会信任你。”我还告诉他：“如果不是你告诉我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像平安那样，事情就不会是这样。会有合理的时间筹措一些资产来应对。”

69. 7月17日，我还对黄先生说：“你说UBS与他们[海峡]签署了协议，允许UBS在追加保证金通知后24小时内出售全部股份。那是怎么签署的？他们是如何执行的？这不公平。你当时告诉我并非如此。”

70. 黄先生回复说：“我一直坚决反对他们，但他们无视我，并告诉我这是瑞士CEO的命令。”他并未否认我所称他此前曾表示贷款协议不会允许UBS在追加保证金通知后24小时内出售股份。

71. 在我们任何一次讨论中，黄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UBS会以对待平安股东的同样方式对待Ace Decade（艾斯德凯德）。

72. 在我们任何一次讨论中，黄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贷款文件不会包含基于股份短期价格波动的还款触发条件。

73. 在我们任何一次讨论中，黄先生从未否认他曾表示UBS会与艾斯德凯德合作，并给予其充足时间以满足任何追加保证金通知。

案号22-50073 文件398-3 提交日期04/27/22 登记日期05/19/22 11:20:43 第17页，共19页

74. 在我们任何一次讨论中，黄先生从未否认UBS存在不当行为。

75. 黄先生告诉我，2015年7月7日，UBS以HK $11.12出售了属于艾斯德凯德的全部股份，较7月7日Haitong（海通）股票的收盘价折让20%。

76. 由于失去海通股份，艾斯德凯德失去了纽约投资者；我于2015年迁居纽约后曾与这些投资者会面，他们曾有意投资艾斯德凯德。例如，2015年4月至6月期间，我的代表和/或我曾四次在纽约与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私募投资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会面。该公司表示对投资艾斯德凯德具有重大兴趣。然而，在UBS出售属于艾斯德凯德的海通股份后，艾斯德凯德失去了这名潜在投资者。

我宣誓，上述内容真实、正确。

[中文版本上的郭文贵签名] Kwok Ho Wan（郭文贵）

[中文版本上的公证认证]

Meservey市 Cerro Gordo县 ) ) ) ss.:

本人Liming Pals（林明·帕尔斯）经正式宣誓，陈述并称：本人熟练掌握英语和中文。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为《Kwok Ho Wan（郭文贵）宣誓书》中文版本的准确译文。

于2015年5月5日在本人面前宣誓

公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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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398_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