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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04-2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04_25**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据 PAX 25

动议裁定及命令，PAX 诉 郭案，索引号 652077/2017（纽约州最高法院），案卷号 1181
归档：纽约县巡回文书 02/09/2022 04:33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号 1181 收到 NYSCEF：02/09/2022 案件 22-50073 文件 404-25 归档 05/20/22 录入 05/20/22 11:52:18 第 2 页，共 11 页
纽约州最高法院 纽约县

出席法官：HON.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 审判庭 IAS MOTION 61EFM

法官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索引号 652077/2017
原告，

诉 动议日期
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动议序号 019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圭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GENEVER: HOLDINGS LLC（日内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动议裁定 + 命令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日内瓦控股公司），

被告。 ---------------------------------------------------------------------------------X HON. BARRY R. OSTRAGER

在这起具有 1,180 项案卷记录的 2017 年案件中——其中几乎所有记录都涉及被告 Kwok Ho Wan（郭浩云，下称“郭”）通过将大量个人资产存放于一系列公司、亲信和家庭成员处以规避和欺骗其债权人的行为——本法院需判定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下称“PAX”）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法院应当对郭作出民事蔑视法庭的最终命令。基于下述理由，本法院同时发布民事蔑视法庭的最终命令。

PAX 于 2021 年 2 月 3 日获得针对郭金额为 $116,402,019.57 的判决书（NYSCEF 文件号 716）。此后，PAX 历经长达一年的努力，先是识别并进而试图扣押郭在美国的资产以执行其判决。PAX 在识别郭所控制的资产方面遇到了困难，因为自称百亿富豪的郭将其资产隐匿在迷宫般的公司实体和家庭成员网络中。这一方案使郭得以坚称自己身无分文，尽管他过着极尽奢华的生活；原告已根据社交媒体剪辑、照片和录像资料对其进行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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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郭生活挥霍，炫耀其财富、豪宅、私人飞机和游艇。正如 2022 年 2 月 2 日诉讼程序笔录所述，由于出示该等证据的证人除了知道这些“证据”可在各网站上获取外，对其真实性并无第一手了解，因此该等证据的证明力极低。

2022 年 2 月 2 日，本法院举行了证据听证会，七名证人通过宣誓书提供了直接证词并接受了交叉询问。该听证会是在 PAX 为查找和扣押被告郭名下资产而进行的漫长程序之后举行的。除其他事项外，该等程序确定了郭对名为 Lady May（梅女士号）的游艇拥有控制与支配权，并促成了一系列禁止郭及/或名为 Lady May 的游艇的注册所有人将 Lady May 移出本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命令。第一份此类命令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布（下文有详述），随后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的命令限制“郭先生及/或名为……‘Lady May’的游艇的注册所有人”离开司法管辖区。（NYSCEF 文件号 630）。如下文详述，郭在 2020 年 7 月、8 月和 9 月的大部分时间都在 Lady May 上度过。在导致 2020 年 9 月 30 日和 10 月 15 日限制令的诉讼程序进行的同时，郭及其同伙于 2020 年 10 月初安排 Lady May 驶往佛罗里达州，随后前往巴哈马。2021 年 3 月 16 日，法院发布了一份附条件的民事蔑视法庭命令，指示如果郭未能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前将 Lady May 带回本法院管辖范围，则 Lady May 留在本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每一天，他都将被处以 $500,000.00 的罚款。

上诉分部第一部门维持了本法院认定郭构成附条件民事蔑视法庭的命令，裁定“每天 $500,000.00 的罚款旨在强烈

促使被告消除其蔑视法庭状态，尽管被告被允许这样做，但他对此未表现出任何兴趣……”NYSCEF 文件号 953，199 AD3d 423（2021 年）。上诉分部进一步裁定：

动议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民事蔑视法庭属于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因为原告以明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其明知的法院合法、明确的指令，且该违反行为导致了原告权利受损（见 El-Dehdan 诉 El-Dehdan 案，26 NY3d 19, 29 [2015]；Judiciary Law § 753（《司法法》第 753 条））。……动议法院受指示进行证据听证会，以解决有关游艇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争议，并评估适当的处罚。

根据上诉分部的命令，本法院定于 2022 年 2 月 2 日举行证据听证会，以解决郭是否为该游艇的实际所有人及是否控制该游艇的问题。郭未在 2022 年 2 月 2 日的听证会上作证，此前在回应 PAX 的资产调查取证工作时，他曾援引第五修正案权利拒绝就涉及 Lady May 的事项作证或回应证据开示请求。PX 27, 28, 29, 30.1 尽管援引了第五修正案，郭仍在多个法庭积极进行诉讼，并且他在本案及其他诉讼中曾提供过先前的证词。

郭还在本法院提起过一起题为 Guo Wengui a/k/a Miles Kwok v Hong Zeng（郭文贵又名迈尔斯·郭 诉 曾宏），案号 157025/2020 的诉状，其中引用了来自 Freebeacon.com 网站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8 日的博文，郭在其中抱怨“涉及其 152 英尺机动游艇 Lady May 的数起事件……”（诉状第 8 段，NYSCEF 文件号 001）（“曾案诉状”）。曾案诉状将郭描述为“中共直言不讳的批评者”，曾竭尽全力“揭露中共及中国政府内部猖獗的腐败”。《华盛顿邮报》报道称，前总统特朗普的顾问 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于 2020 年在 Lady May 游艇上被捕，并将班农先生描述为郭的朋友和商业

1 “PX”指原告庭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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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名在网络上直言不讳批评中国政府的人士，曾与该国情报机构关系密切，但目前因涉嫌欺诈、勒索和行贿而受到北京当局通缉”。其他新闻机构报道称，班农先生曾不止一次使用郭的私人飞机前往参加政治集会。

听证会上从被告证人口中获取的证词明晰且令人信服地证明，郭实际拥有并控制 Lady May，且对本法院和司法程序怀有彻底的蔑视。

郭曾是 Hong Kong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国际”）的唯一股东。听证会上引出的证词证实，2014 年郭将香港国际 100% 的权益无对价转让给了一位名为 Qu Guo Jiao（屈国娇）的人士。屈女士是郭氏家族信任的商业伙伴。此后，郭逃离中国，2015 年 2 月 23 日，香港国际以 2800 万英镑（£ 28 million GBP）购买了 Lady May。听证会上没有任何证词能证实购买 Lady May 的资金来源，但郭的女儿 Mei Guo（郭美）无可反驳的证词证实，屈女士并未提供购买游艇的资金。Tr. 44. 2 因此，合理的推论是郭向香港国际提供了用于购买游艇的资金。无可争议的是，屈女士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前后以 1 美元或无对价的方式将 Lady May 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郭的女儿郭美。Tr. 47。根据郭女士的宣誓书（NYSCEF 文件号 1162），郭女士最终将 Lady May 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目前的所有权人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美国”）。郭女士进一步声称她是香港美国的唯一所有人，尽管每年用于

2 “Tr.”指证据听证会笔录，电子归档于 NYSCEF 文件号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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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 May 包括燃油、维护以及船长和船员在内的数百万美元日常开支全部由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下称“金泉”）支付，据称金泉是郭氏家族的家族办公室。

在听证会上，郭女士作证称是她哥哥为她购买了 Lady May。Tr. 46。法院无法采信这一证词，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郭女士的哥哥参与了导致郭女士取得该游艇所有权的公司交易。事实上，在回答法院提问时，郭女士承认在她取得游艇之前发生的所有转让中，她哥哥均未参与。Tr. 47。

听证会上引出的其他证词证实，郭每年夏天都会频繁登上游艇，而郭女士很少在游艇上。庭审记录 88:8-20。Lady May 的船长作证称，郭在 2020 年 7 月、8 月和 9 月的大部分时间都在游艇上，这与他在夏天的惯常做法一致。庭审记录 87:24-88:7。在本法院发布 2020 年 9 月 30 日限制令之后，Lady May 于 2020 年 10 月被送往佛罗里达州，随后前往巴哈马进行维修，并随后据称在金泉的指示下于 2021 年 10 月被派往意大利。郭女士承认她知晓本法院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限制令以及本法院随后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指示将 Lady May 带回法院管辖范围的命令。Tr. 55; 57-60; 62。

郭女士一方面作证称她主导了 Lady May 的航行路线，但另一方面又作证称由于郭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因此不会有任何航行路线的记录。Tr. 52。她进一步作证称，当她父亲在没有她陪同的情况下登上游艇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任何想去的地方。Tr. 50。然而，根本问题在于谁在 2020 年 10 月指示将游艇移出本法院的管辖范围。郭女士声称在 2020 年 10 月初她不再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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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游艇，并将该指示传达给了金泉，金泉随后将她的指示转达给了当时的船长 Heaslop（希斯洛普船长）。Tr. 53。

在进一步被质询时，郭女士承认是金泉建议她需要将游艇移至更暖和的地方。Tr. 55。郭女士随后重复了她此前已撤回的证词，即她哥哥把游艇送给了她，并且她声明她哥哥是金泉的唯一所有人。Tr. 56。鉴于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了限制郭的临时限制令，该证词不可信

……进行或导致进行任何出售、让与、转让其享有权益的任何财产，或对该等财产造成干预，亦不得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现已到期或此后应付给他的任何债务，但 CPLR 5222 规定的例外情况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除外。

NYSCEF Doc. No. 591。值得注意的是，Lady May（梅夫人号）当时的船长 Captain Heaslop（希斯洛普船长）作证称，在“梅夫人号”于 2020 年 10 月初启程前往佛罗里达州的“几天前”（且显然是在本法院 2020 年 9 月 30 日裁定作出之后），Mr. Kwok（郭文贵先生）告诉希斯洛普船长，郭文贵将不再作为宾客登上“梅夫人号”。Tr. 89。希斯洛普船长还反驳了 Ms. Guo（郭美女士）关于其曾就游艇航行向希斯洛普船长发出指示的证言。Tr. 94。

郭女士还承认，其随后阅读了本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作出的要求“梅夫人号”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前返回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裁定（NYSCEF Doc. No. 728）。她进一步承认，她曾与自己的律师（其律师费由 Golden Spring［金泉公司］支付）讨论过该裁定，并且她对该裁定未予理会。

Yachtzoo SARL 公司的游艇管理总监 Russell Stockil（拉塞尔·斯托基尔）作证称，其公司与 HK USA 签有一份日期为 2021 年 5 月的管理合同，并且他曾与 HK USA 及金泉公司进行沟通，但从未与郭女士沟通过。Tr. 78。继任船长 Momchil Ivanov（莫姆奇尔·伊万诺夫）的证言亦是如此。Tr. 82。简而言之，郭女士关于其拥有并控制“梅夫人号”的证言在任何方面均不具有可信度。郭女士看似是一名二十多岁的女性，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梅夫人号”行使了支配和控制权，亦未提供任何确认其取得“梅夫人号”占有权的证据，这纯粹是为了规避其父亲的债权人对“梅夫人号”进行扣押而采取的诡计。

郭文贵围绕“梅夫人号”策划的连环骗局所涉及的各种手段，与其在本案诉讼未决的五年期间所采取的其他一切逃避和蔑视法庭的行为如出一辙，这正是本案案卷记录多达 1,180 项的原因。

根据 Judiciary Law § 753（《司法法》第 753 条），当出现本案情形——即本法院“明确认定［郭文贵］的行为旨在或实际上已经挫败、损害、阻碍或偏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或救济”时，本法院有权判定郭文贵构成民事藐视法庭，并“通过罚金和监禁对其进行处罚”。Oppenheimer v. Oscar Shoes, Inc., 111 A.D.2d 28, 28 (1st Dep't 1985)（援引 N.Y. Judiciary Law § 753）。第 753 条规定了四项要件：

“要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构成藐视法庭，必须确定：［1］法院的一项明确表达毫不含糊之命令的合法裁定当时有效；［2］必须能够以合理确信度证明该裁定未被遵守……［3］此外，被控藐视法庭的当事人必须知晓法院的裁定，尽管并不要求该裁定实际上已送达该当事人……［4］最后，必须证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Fleetwood Fin. v Walter J. Dowd, Inc., 2016 WL 11546917, at *2 (N.Y. Sup. Ct. Sept. 14, 2016)（援引 McCormick v Axelrod, 59 N.Y.2d 574, 583, amended, 60 N.Y.2d 652 (1983)）。本案所举证的证言符合本标准的每一项要件。事实上，Appellate Division（上诉法庭）亦作出了此种示意。参见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199 A.D.3d 423 (1st Dep't 2021)（“［PAX / 太盟］已通过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确立［郭文贵］违反了其知晓的合法、明确的法院命令，且该等违反行为导致原告的权利受到损害……”）。

太盟所遭受的持续性“损害”程度，取决于太盟是否证明其最终能够扣押“梅夫人号”以清偿其目前对郭文贵持有的上亿美元的判决款项。根据 CPLR § 5225，债务人享有必要“权益”的“金钱或其他动产”属于可扣押财产。为满足该要件，“判决债务人无需对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享有实益权益即已足够。”Weinstein, Korn & Miller, New York Civil Practice: CPLR ¶ 5225.09。“实益权益是指‘对某物所享有的权利或期待……相对于对该物所享有的法定所有权而言’。”Peterson v. Islamic Rep. of Iran, 2013 WL 1155576, at *30 (S.D.N.Y. Mar. 13, 2013)（援引 Black's Law Dictionary, Interest (9th ed. 2009)）。郭文贵在“梅夫人号”上所享有的权益远不止实益权益。郭文贵不仅控制该游艇，而且似乎是他提供了购买资金，且他也是主要享受该游艇使用权的人。

关键因素在于“该财产是否使［实益所有人］受益，犹如其直接取得了该财产一般。”同上（援引 Exp.-Imp. Bank of U.S. v. Asia Pulp & Paper Co., Ltd., 609 F.3d 111, 120 (2d Cir. 2010)；亦见 Gliklad v. Chernoi, 129 A.D.3d 604 (1st Dep't 2015)［维持驳回判决债务人关于其因已将财产权益转让给其女儿而不再享有该财产权益的主张］；Colfin Bulls Funding B, LLC v. Ampton Invs., Inc., 112 N.Y.S.3d 868 (Table), at *2, 6 (N.Y. Sup. Ct. 2018)［支持判决债权人的财产移交动议，尽管判决债务人声称其已将财产转让给一家公司，因为即使属实，证据亦显示其对该财产‘保留了控制权和/或权益’］）。

证据清晰且有说服力地证明郭文贵对“梅夫人号”享有实益权益并加以控制。就后者而言，本法院注意到曾案（Zeng case）的立案情况，并根据案卷中的全部事实作出推定，即郭文贵采取了异乎寻常的手段以图庇护该游艇免受其债权人追索。此外，郭文贵的“家族办公室”为该游艇的日常运营和维护提供了资金。

本法院认定，郭女士的证言不仅前后自相矛盾且带有掩饰性质，而且也被希斯洛普船长、伊万诺夫船长及斯托基尔先生的证言大幅削弱，后三人表示，在郭女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游艇所有权的四年半时间里，他们从未听从过郭女士与游艇相关的指示。

此外，纽约州确立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援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可作为作出不利事实推定的依据”。DeBonis v. Corbisiero, 155 AD2d 299, 300 (1st Dep't 1989)。只要需要或允许进行事实认定，便可适用不利推定，包括在藐视法庭动议的情境中。S.E.C. v. Durante, No. 01 Civ. 9056 (DAB) (AJP), 2013 WL 6800226, at *10 (S.D.N.Y. Dec. 19, 2013), aff'd, 641 F. App'x 73 (2d Cir. 2016); LiButti v. United States, 107 F.3d 110, 120–25 (2d Cir. 1997)。

同样，根据证人缺席规则（missing witness rule），“事实审理者可依据相对方证据，对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作出证据所允许的最强不利推定。”Crowder v. Wells & Wells Equip., Inc., 11 A.D.3d 360, 361 (1st Dep't 2004)（对未能出庭但“本应对证据所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具有充分了解”的被告适用不利推定）。

太盟有权基于上述两条途径获得不利推定。郭文贵在对太盟的判决后证据开示（包括专门针对“梅夫人号”的证据开示请求）作出答复时，援引了其反对自证其罪的《第五修正案》权利。尽管郭文贵辩称此处不宜适用不利推定，因为“只有在初步证明某项证据具有真实性之后，当事人才有义务对其作出回应”，但该主张在自身逻辑下即不攻自破。太盟已提出了大量可采证据，证明郭文贵对“梅夫人号”享有必要的实益权益并实施控制。参见 People v. Primo, 96 N.Y.2d 351, 753 N.E.2d 164 (2001)（阐释若证据“往往能证明实质性事实即本案中直接争议之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则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截至 2022 年 2 月 7 日，“梅夫人号”脱离本法院管辖范围已达 268 天。根据本法院处以并经上诉法庭确认的每日 500,000 美元罚金计算，由此产生的罚金总额达 134,000,000.00 美元，该金额超过了太盟近 1.2 亿美元的未受偿判决金额，亦是“梅夫人号”2,800 万英镑（GBP £ 28 million）购买价格的数倍。然而，如果身家数十亿的诉讼当事人一方面可以在纽约及美国其他地方寻求利用法院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却明知且故意地违反法院裁定，那么法治将不复存在。郭文贵必须在本法院附录入通知之裁定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太盟支付 134,000,000.00 美元。若罚金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法院准备充分行使 Judiciary Law § 753 赋予的一切权力。

日期：2022 年 2 月 9 日

勾选一项：案件已了结 X 非终局处置
X 准予 驳回 部分准予 其他
申请：和解裁定 提交裁定
如适用请勾选：包含移交/重新指派 破产受托人指定 移送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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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04_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