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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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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06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06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B1040（表格1040）（12/15）

对抗程序封面表
（说明见背面）　对抗程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原告　被告
律师（律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律师
（如已知）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债务人
□ 美国
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当事人（仅勾选一项）
□ 债务人
□ 美国受托人/破产
管理人
□ 债权人
□ 其他
□ 受托人
诉因
（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条）
诉讼性质
（最多勾选五（5）项，以主要诉因为第1项、第一备选诉因为第2项、第二备选诉因为第3项，依此类推。）
FRBP 7001(1) – 追回金钱/财产
□
11-追回金钱/财产 - §542 移交财产
□
12-追回金钱/财产 - §547 偏颇性清偿
□
13-追回金钱/财产 - §548 欺诈性转让
□
14-追回金钱/财产 - 其他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续）
□
61-可免责性 - §523(a)(5)，家庭扶养
□
68-可免责性 - §523(a)(6)，故意且恶意的损害
□
63-可免责性 - §523(a)(8)，学生贷款
□
64-可免责性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家庭扶养义务除外）
□
65-可免责性 - 其他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有效性、优先权或范围
FRBP 7001(3) – 批准出售财产
□
31-批准出售破产财团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FRBP 7001(4) – 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
71-禁令救济 – 施加中止
□
72-禁令救济 – 其他
FRBP 7001(8) 债权或权益的劣后
□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FRBP 7001(5) – 撤销确认
□
51-撤销确认　□
81-债权或权益的劣后
FRBP 7001(9) 确认判决
□
91-确认判决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
□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务债权
□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实际欺诈
□
67-可免责性 - §523(a)(4)，受托人身份下的欺诈、侵占、盗窃
（续见下一栏）　FRBP 7001(10) 对移送诉讼的裁定
□
01-对移送的请求或诉因作出裁定
其他
□
SS-SIPA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
02-其他（例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时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 如本案涉及实体性州法问题，请勾选
□ 如起诉状要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 如主张本案为 FRCP 23 项下的集体诉讼，请勾选
请求金额 \$
请求的其他救济
B1040（表格1040）（12/15）

本对抗程序所由产生的破产案件

债务人姓名　破产案件编号
案件审理地区　分部办公室　法官姓名
相关对抗程序（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程序编号
对抗程序审理地区　分部办公室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日期　律师（或原告）正楷姓名
说明

提交破产案件会在破产法院管辖下形成一项“破产财团”，该财团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组成，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团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宽泛，可能会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或财产权发生诉讼。也可能会发生有关债务人免责的诉讼。如该等诉讼在破产法院提起，则称为对抗程序。

提起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表，除非该方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在提交过程中采集表格1040中的信息。）填写完毕后，封面表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等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法院活动所需的统计报告。

封面表及其所载信息并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表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没有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份提交的起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另行提交一份封面表。

原告和被告。请完全按照起诉状中的记载填写原告和被告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填写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请在第一栏中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选项，并在第二栏中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选项。

请求金额。填写起诉状中请求的金额。

签名。本封面表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
受托人，
诉　:
:
:
:
原告，
:
:
:　x　对抗程序编号 25-[
]
SALESFORCE INC（赛富时公司），　:
:
:　2025年2月12日
-----------------------------------------------------------　被告。
:
:　x
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第549和550条寻求撤销及追回申请后转让并请求相关救济的起诉状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对被告 Salesforce Inc（赛富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交本对抗程序起诉状（以下简称“起诉状”），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诉讼性质

1. 受托人提起本对抗程序，以撤销并追回于本第11章案件启动后发生、且未经破产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授权的债务人第11章破产财团财产转让。

2. 在申请日之后，债务人通过其替身空壳公司 G Club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G Club”）和 HCHK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HCHK Technologies”，与 G Club 合称“相关替身实体”），向作为初始受让人的被告转让了金额为 \$181,371.73 的资金。

3. 由于该等申请后破产财团财产转让未经法院或破产法授权，其可依据破产法第549和550条予以撤销并追回。

管辖权和审判地

4. 本院根据 28 U.S.C. § 1334(b) 对本对抗程序具有事项管辖权。

5. 本对抗程序已根据 28 U.S.C. § 157(a) 移送本院。

6.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包括破产法第549和550条。

当事人

7. 受托人系本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院于 July 8, 2022 作出的命令获任命[案件编号 22-50073（以下简称“主案件”），案卷编号 523]。

8. 被告是一家特拉华州公司，其地址及营业地点为 Salesforce Tower, 415 Mission Street, 3rd Floor,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05。

事实

A. 第11章案件

9. 债务人于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或“破产法院”）自愿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请求救济的申请，从而启动本第11章案件。

10. 于 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尚未任命审查员。

11. 债务人于 March 2022 向破产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单称，其拥有 \$3,850 的资产，并承担了数亿美元的债务。2 尽管债务人确实负债累累，但其财产清单未披露由其众多替身空壳公司（包括相关替身实体）持有和/或转让的债务人财产。

12. 于 June 15, 2022，本院作出裁决备忘录及命令[主案件案卷编号 465]，指示美国受托人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根据该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于 July 8, 2022，本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本第11章案件的受托人[主案件案卷编号 523]。

2 资产及负债清单，第1页[主案件案卷编号 78]。

B. 债务人对空壳公司的使用及受托人的对抗程序

13. 相关替身实体是债务人用于阻碍、拖延和/或欺诈其债权人的众多替身空壳公司中的一部分。多年来，债务人策划了一场“空壳游戏”，利用由家庭成员、亲信和/或下属名义持有但实际上由债务人控制的复杂空壳公司网络。这场空壳游戏使债务人能够使用、支出和/或转让数百万美元的现金及其他资产，同时向债权人隐瞒其财产。

14. 自获任命以来，受托人已在第11章案件中提起多项对抗程序，以实现包括确认债务人的空壳公司为其替身实体和/或确认该等公司及其资产在衡平法上归债务人所有等目的；且在数个案件中，破产法院已准予该等救济。3

15. 本院已作出判决，认定 HCHK Technologies 为债务人的替身实体，且其于申请日前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对抗程序编号 23-5013（以下简称“HCHK Entities A.P.”），案卷编号 296（以下简称“HCHK Entities Judgment”）。HCHK Entities Judgment 已为终局判决，且不再可上诉。受托人援引并将其在 HCHK Entities A.P. 中提交的起诉状（HCHK Entities A.P., Docket No. 1）以及 HCHK Entities Judgment 纳入本文。

16. 受托人正在 Despins v. ACA Capital Group Ltd, et al. [Adv. Proc. No. 24-05249]（以下简称“Omnibus A.P.”）中，就 G Club 寻求相同或实质上类似的救济。

3 除 HCHK Entities A.P. 和 Omnibus A.P. 外，受托人正在寻求或已获得此类救济的对抗程序包括：(i)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潘斯），第 11 章受托人诉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USA）Limited, LLC）等案 [Adv. Proc. No. 22-05003]；(ii)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3-05005]；(iii)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Mei Guo（郭梅）案 [Adv. Proc. No. 23-05008]；(iv)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Taurus Fund LLC（金牛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No. 23-05017]；(v)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imited（Golden Spring（纽约）Limited）案 [Adv. Proc. 23-05018]；(vi)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等案 [Adv. Proc. 23-05023]；(vii)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Bouillor Holdings Limited（Bouillor Holdings Limited）等案 [Adv. Proc. No. 24-5311]；以及 (viii)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诉 A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等案 [Adv. Proc. No. 24-05322]。

受托人援引并将其在 Omnibus A.P. 中提交的起诉状纳入本文（Omnibus A.P., Docket No. 1）。

17. 这些诉讼中的事实模式一贯涉及：(i) 由近亲属和／或下属持有的、由债务人控制的空壳公司，(ii) 使用来自其他由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现金购置的资产，和／或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空壳实体或在空壳实体之间转让的资产，以及 (iii) 债务人从该等资产中受益，并对该等资产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

C. 债务人的空壳操作和欺诈在申请破产后仍在继续

18. 截至申请日，通过债务人的另一个自我实体持有的债务人全部财产，包括相关另一个自我实体，均成为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产。见 11 U.S.C. § 541(a)(1)。

19. 申请日后，债务人公然无视破产法院及其在《破产法》下的义务，继续通过众多另一个自我空壳公司实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另一个自我实体。

20. 该等申请破产后转让均未经破产法院授权，亦未获《破产法》授权。

D. 撤销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21. 2024 年 2 月 15 日，法院作出《部分准许延长期限动议的决定备忘录及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2921]（以下简称“时效中止命令”），其中法院依据 Bankruptcy Rule 9006(b)，将《破产法》第 108、546 和 549 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含当日）。

22. 法院在时效中止命令中认定，自申请日起，债务人除其他事项外，提交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清单及财务状况说明，未向受托人提供账簿和记录，并且在其他方面未能与受托人合作，所有这些行为均公然无视其作为《破产法》下债务人的义务。（Tolling Order at p. 14.）

23.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及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个人和实体同样阻碍了受托人的调查，法院作出“至少八项命令，认定……债务人、其女儿、[Mei] Guo（郭梅）以及据称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因未移交资产及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而构成藐视法庭”即为证明。（Id. at p. 15.）法院认定，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 11 章案件中，“不遵从本法院命令的情形是非同寻常的”（id.），并且面对该等阻碍，受托人的调查“远不止于合理勤勉”（id. at p. 17）。自 2024 年 2 月以来，受托人已提起超过 280 起对抗程序。（见 Main Docket，概括而言。）

24. 2024 年 8 月 14 日，法院作出《准许延长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期限的第二次动议的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3417]（以下简称“第二次时效中止命令”），进一步将《破产法》第 108、546 和 549 条规定的受托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并指出受托人调查持续面临的障碍以及受托人进行该调查时的勤勉（Second Tolling Order at pp. 2-3）。

25. 受托人在调查和追究本起诉状中主张的请求权时已采取勤勉行动。

26. 鉴于受托人在进行其勤勉调查时所面临的非同寻常阻碍等情形，衡平因素的权衡强烈支持对适用于本文所主张请求权的任何诉讼时效进行衡平中止。

E. 向被告作出的转让

27. 申请日后，债务人通过其空壳公司，包括相关另一个自我实体，向被告转让了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产（统称“该等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转让：

见随附并构成本文件组成部分的附表 A。

28. 在进行该等转让时，债务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负有未清偿债务。

29. 被告是该等转让的初始受让人。

第一项诉因
（根据《破产法》第 549 条及第 550(a) 条请求撤销并追回未经授权的转让）

30. 受托人重复陈述并再次主张第 1 至 29 段所载指控，如同在本文中完整列明。

31. 债务人向被告作出该等转让，包括通过其另一个自我空壳公司 G Club（G Club）和 HCHK Technologies（HCHK Technologies）作出该等转让。

32. 该等转让发生于申请日后。

33. 该等转让未经破产法院或《破产法》授权。

34. 该等转让构成对债务人第 11 章破产财产未经授权的转让。

35. 根据《破产法》第 549(a) 条，该等转让可以撤销。

36. 根据《破产法》第 550(a) 条，受托人有权向被告追回该等转让或其价值，并取得截至付款日的利息及本案费用。

诉请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 就第一项诉因，作出命令：(a) 宣告金额不低于 $181,371.73 的该等转让根据《破产法》第 549 条予以撤销；以及 (b) 命令撤销该等转让；以及 (c) 根据《破产法》第 550(a)(1) 条，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向被告追回该等转让，或由受托人选择追回其价值；

2. 裁定自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按最高法定利率向受托人支付判决前利息；以及

3. 法院在具体情形下认为公正、适当或符合衡平原则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February 12, 2025
New Haven, CT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代理人：/s/ Douglas 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Case 22-50073 Doc 4068 Filed 02/12/25 Entered 02/12/25 17:27:00 Page 11 of 11

附表 A

密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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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06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