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申请书 · ECF #414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142
- 类型
- PETITION
- 立案日
- 2025-02-21
全文
关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纳弗控股公司)
债务人 案号:
主案号:
报告期截止日: 01/31/2025 申请日:
待决月数: 28 行业分类:
报告方法:
证明文件(勾选所有随附文件): (对于合并管理的债务人,任何所需附表均须按每一债务人非合并口径提供)
载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净值)或赤字汇总及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载有资产、负债和权益(净值)或赤字汇总及明细的资产负债表
已出售或转让资产的说明,以及出售或转让的条款
Claire Abrehart(克莱尔·阿布雷哈特),董事
地址: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哈尼斯企业服务有限公司),Craigmuir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克雷格缪尔大厦)
声明:本定期报告与一宗未结破产案件相关;因此,适用《文书工作减负法》豁免规定 5 C.F.R. § 1320.4(a)(2)。
案件 22-50073 文件 4142 提交日期 02/21/25 录入日期 02/21/25 10:14:45 第 2 页,共 12 页
e. 第三方为破产财产利益而支付的支出 $0 $92,628 f. 用于计算季度费用的总支出(c+e) $0 $92,628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b. 逾期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扣除备抵) $0
n. 负债(债务)总额(j+k+l+m) $254,000,000
a.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的现金销售总价 $0 $0 b.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附带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0 $0 c. 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资产的净现金收益(a-b) $0 $0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债务人。见说明。) 当月 累计
a.
b.
c.
d.
e.
f.
g.
h.
i.
j.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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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破产)合计 $0 $53,935 $0 $53,935
i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共同代理律师 $0 $53,935 $0 $53,935
b. 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及开支(非破产)合计 $0 $73,375 $0 $73,375
i Harney's Corporate Services(哈尼斯企业服务) 财务专业人士 $0 $73,375 $0 $73,375
案件 22-50073 文件 4142 提交日期 02/21/25 录入日期 02/21/25 10:14:45 第 8 页,共 12 页
c. 所有专业费用及开支(债务人及委员会) $0 $0 $0 $0
a. 应计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及联邦) $0 $0 b. 已付申请后所得税(地方、州及联邦) $0 $0
f. 应计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及联邦) $0 $0 g. 已付申请后其他税款(地方、州及联邦) $0 $0 第7部分:问卷——在本报告期内: a. 是否就申请前债务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b. 是否未经法院批准,在正常营业过程之外作出任何付款?(如是,见说明) 是 否 c. 是否向内部人士或代表内部人士作出任何付款? 是 否 d. 是否已及时提交申请后纳税申报表? 是 否 e. 是否已及时支付申请后预估税款? 是 否 f. 是否按时缴付所有信托基金税款? 是 否 g. (如是,见说明)除贸易信贷外,是否存在任何申请后借款? 是 否 h. 向专业人士或代表专业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是否均经法院批准? 是 否
l. 是否已按照 28 U.S.C. § 1930 的规定及时缴纳季度美国受托人费用? 是 否
l. 是否须支付 11 U.S.C § 101(14A) 所定义的任何家庭扶养义务? 是
m. 如是,是否已支付所有家庭扶养义务款项? 是
28 U.S.C. § 589b 授权收集本信息,且根据 11 U.S.C. §§ 704、1106 和 1107,提供本信息属强制性要求。美国受托人将使用本信息计算 28 U.S.C. § 1930(a)(6) 规定的法定费用评估额。美国受托人还将使用本信息评估第11章债务人在破产制度中的进展情况,包括重组计划获确认的可能性,以及案件是否得到善意推进。当履行受托人或审查员职责需要该信息时,该信息可向破产受托人或审查员披露;当该信息表明存在违法或可能违法时,该信息可向适当的联邦、州、地方、监管、部落或外国执法机构披露。还可为例行目的作出其他披露。有关可能作出的例行披露类型,请查阅美国受托人执行办公室的记录系统公告 UST-001,即“破产案件档案及相关记录”。见 71 Fed. Reg. 59,818 et seq. (Oct. 11, 2006)。该公告副本可通过以下链接获取:htt www.justice.gov/ust/eo/rules_regulations/index.htm。未能提供本信息可能导致您的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转换,或美国受托人采取其他行动。11 U.S.C. § 1112(b)(4)(F)。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月度经营报告及其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本人已获授权代表破产财产签署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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