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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430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11章案件编号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2022年5月24日
根据 28 USC § 1452(A) 和《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9027 条自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移送之民事诉讼案件状态通知及举行案件状态会议的请求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简称“PAX”）由其下述署名律师代表，就标题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s. Kwok Ho Wan, et al.、案号为 Index Number 652077/2017 的特定民事诉讼（简称“被移送诉讼”）1的状态提供通知。该案系自 State of New York Supreme Court, County of New York: Commercial Division（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商事分庭，由 Justice Ostrager（奥斯特拉格法官）主持，简称“纽约法院”）移送，目前悬系于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简称“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PAX 谨请求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简称《破产法典》）第 105(d) 条的规定，在法院对 PAX 的驳回动议（定义见下文）作出裁定后七（7）天内，或在此后法院方便的尽快时间，在主案中安排举行与被移送诉讼相关的案件状态会议。为支持其通知及举行案件状态会议的请求，PAX 谨陈述如下：

1 参见证物 A，起诉状，PAX v. Kwok，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
被移送诉讼之状态

1. 2017年4月18日，PAX 通过在纽约法院起诉 Ho Wan Kwok（郭文贵，简称“债务人”）违反个人担保合同，启动了被移送诉讼。经过近四年的诉讼，2021年2月3日，PAX 在被移送诉讼中获得了针对债务人金额为 $116,402,019.57 的判决书。随后，PAX 开展了长达数年的执行判决工作，首先查明然后试图扣押债务人在美国的资产。债务人迄今尚未偿还该笔 $116,402,019.57 判决款项的任何部分，该判决以每年 9% 的利率计提判决后利息。

2.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了自愿申请书。[Dkt No. 1]。

3. 2022年3月18日，债务人将被移送诉讼从纽约法院移送至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该院将被移送诉讼转交至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简称“纽约破产法院”）。

4. 2022年3月23日，债务人在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移转案件动议，其中债务人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1 条和第 157(a) 条以及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于 1984年9月21日 作出的现行命令（简称“现行转交命令”），将被移送诉讼从纽约破产法院移转至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以便转交至本法院。2

5. 2022年4月5日，PAX 向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拟议的《解决审判地移转动议的约定协议》（简称“附条件移转约定”）。在该

2 现行命令的副本可在 [http][ordes/1984\_Standing\_Order.pdf.] 查阅。

附条件移转约定中，PAX 同意将被移送诉讼移转至本法院；但明确保留且未放弃其要求本法院考虑将被移送诉讼发回重审，或者作为备选方案，对审理被移送诉讼进行弃权的权利。

6. 2022年4月14日，PAX 在纽约破产法院提交了其《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334(c)(1) 条提出的发回重审或备选弃权动议》（简称“发回重审动议”）。3

7. 2022年4月15日，在纽约破产法院对发回重审动议作出裁定之前，该院签署命令核准了附条件移转约定。

8. 2022年4月15日，被移送诉讼在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登记入册，民事案件编号为 3:22-cv-00553-VAB。4

9. 2022年4月21日，PAX 提交了其《关于将案件转交至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的修正动议及支持该动议的合并法律备忘录》（简称“转交动议”）。5 债务人同意转交动议中所包含的救济请求。

10. 2022年5月24日，PAX 提交了其《关于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将案件转交至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之动议及支持该动议的合并法律备忘录的无异议证明书》。

11. 截至本案件状态更新提交之日，转交动议和发回重审动议仍处于待决状态。

3 参见证物 B，发回重审动议。

4 参见证物 C，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案件诉讼记录表。

5 参见证物 D，转交动议。

12. PAX 谨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在法院对《关于指示指定审查官的裁定之动议，或备选关于指示指定第 11 章托管人的裁定之动议》（简称“驳回动议”）[Dkt. No. 102] 作出裁定后七（7）天内，或在法院裁定驳回动议之后法院方便时，安排举行关于被移送诉讼的案件状态会议。

13. 《破产法典》第 105(d)(1) 条相关部分规定，法院“可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请求——(1) 召开为进一步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案件所必需的案件状态会议；并且 (2) 除非与本编的另一规定或适用的《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不一致，可在任何此类会议上发布命令，规定法院认为适当的限制和条件，以确保案件得到迅速和经济的处理。” 11 U.S.C. § 105(d)(1)。

14. 在主案中就已被移送诉讼安排案件状态会议将促进司法经济，因为这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根据对驳回动议的裁定结果来讨论被移送诉讼的机会。

15. 据此，PAX 谨请求法院 (i) 在法院裁定驳回动议后七（7）天内，或在法院裁定驳回动议之后法院方便时，在主案中安排举行与被移送诉讼相关的案件状态会议；以及 (ii) 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签名见下页]

日期：2022年5月24日 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CT No. 19875) Annecca H. Smith (CT No. 31148) 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件：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以及-

Peter Friedman (特别许可出庭) Stuart M. Sarnoff (特别许可出庭) 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送达证明书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2年5月24日，前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事项的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而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文件。

 /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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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