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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0-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0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据 A

起诉书，PAX 诉 郭
纽约州最高法院 纽约县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同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原告，

索引号

归档时间：纽约县书记官 04/18/2017 04:01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书编号 2 NYSCEF 接收时间：04/18/2017

诉

起诉书

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格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

被告。

诉讼性质

1. 这是一起简单的违约案件。据报道为亿万富翁的 Kwok Ho Wan（郭浩云），又名 Kwok Ho（郭浩），又名 Gwo Wen 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Wan Gue Haoyun（万格浩云），又名 Miles Kwok（迈尔斯·郭），又名 Haoyun Guo（浩云·郭）（以下简称「郭」），及其控制的实体向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同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PAX LP」）借款数千万美元，但未能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向 PAX LP 偿还所欠的任何款项。

2. 2008年，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宏 charter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irit Charter」）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为 $30 million 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

3. 2009年，郭旗下的另一实体 Shiny Times Holdings Limited（耀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hiny Times」）承接了 Spirit Charter 欠 PAX LP 的债务，双方当时一致确认该笔债务总计为 $45,357,534.25。郭就该笔债务签署了个人担保。

4. 随后在2011年，PAX LP 与 Shiny Times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以下简称「《2011年贷款额度函》」），该协议明确取代了双方先前的协议。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双方一致确认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并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该款项（外加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的15%年利率）。

5. 同日，郭签署了一份单独的个人担保（同样明确取代了郭先前的个人担保），根据该担保，郭为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欠 PAX LP 的所有款项的偿付提供担保（以下简称「《个人担保》」）。

6. 迄今为止，无论是 Shiny Times 还是郭，均未根据《2011年贷款额度函》或《个人担保》向 PAX LP 偿还任何欠款。

7. PAX LP 已根据其与 Shiny Times 及郭签订的合同，采取了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措施来追讨所欠款项——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在内，现总计约 $88 million——但由于 Shiny Times 和郭在每一步中均置之不理，PAX LP 未能追回任何款项。

8. 鉴于郭经常在纽约开展业务、在纽约拥有住所及居所、并在纽约拥有不动产，PAX LP 向本法院提起本诉讼，以向郭主张其合同权利。

管辖权与审判地

9. 依据纽约州《民事诉讼法与规则》（C.P.L.R）§ 301 的一般属人管辖权规定，本法院对郭具有属人管辖权，因为他在纽约从事连续且系统性的「开展业务」活动，并且在纽约州拥有住所。

10. 根据 C.P.L.R § 503(a)，本法院为适格审判地，因为郭的居所在纽约县。

当事人

11. 原告 PAX LP 是一家根据 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豁免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基金。

12. 被告郭为中国籍公民，在纽约拥有住所，并在纽约从事连续且系统性的「开展业务」活动。

13. 郭居住在纽约市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雪莉·荷兰大饭店）的18层——该居所系他于2015年通过 Genever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Genever」）以 $67.5 million 购入，Genever 是一家由他全资拥有的本地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纽约州的主营业务地位于 Albany（奥尔巴尼）的 80 State Street。

14. 郭还在 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67号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olden Spring」）设有办事处，Golden Spring 是他拥有的一家 Delaware（特拉华州）公司，已在纽约注册作为外州公司开展业务，并在纽约设有送达法律文书的指定代理人。

15. 郭在纽约还拥有员工或代理人，包括为 Golden Spring 工作的员工，以及过去两年中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两起案件中受聘代表他的律师。1

事实陈述
Shiny Times 贷款及郭向 PAX LP 还款的个人担保

16. PAX LP 与郭的业务往来始于约2008年2月4日，当时 PAX LP 与郭旗下的商业实体之一 Spirit Charter 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以下简称「《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了一笔本金为 $30 million 的贷款额度。

17. 该贷款额度以郭就 Spirit Charter 的还款义务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

18. 2008年3月12日，PAX LP 与 Spirit Charter 修订并重述了《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以下简称「《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

19. 根据日期为2009年9月17日的一份契据（以下简称「《2009年9月契据》」），Shiny Times（郭旗下的另一实体）、Spirit Charter、PAX LP 及其他各方同意由 Shiny Times 替代 Spirit Charter 成为《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人。《2009年9月契据》的各方还一致确认，截至2009年9月12日，《经修订及重述的2008年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未偿款项（包括应计未付利息）当时为 $45,357,534.25（以下简称「《经修订的2008年贷款额度》」）。

1 2015年，郭和 Golden Spring 因违反《公平劳动标准法》被起诉，在该诉讼中，郭（通过律师）确认传票和起诉书已在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 妥善向其送达。Ahn 诉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等人，案号 No. 1:15-cv-09697 (S.D.N.Y. Dec. 11, 2015)。2016年，郭和 Genever（通过律师）就其在该饭店公寓的漏水问题向 The Sherry-Netherland Hotel 等提起诉讼。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Miles Kwok 诉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等人，案号 No. 1:16-cv-06246-GBD (S.D.N.Y. Aug. 5, 2016)。

20. 《2009年9月契据》要求郭向 PAX LP 出具个人担保，以担保 Shiny Times 按期如约履行及偿还《经修订的2008年贷款额度》。郭于2009年11月18日签署了他的个人担保。

21. 此后，PAX LP、郭与 Shiny Times 同意通过于2011年3月16日签署的两份合同取代上述协议——即《2011年贷款额度函》（作为证据 A 附后）和《个人担保》（作为证据 B 附后）。

22.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各方一致确认 Shiny Times 欠 PAX LP $46,426,489，并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该款项（外加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的15%年利率）。

23. 各方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中进一步约定，Shiny Times 未能支付其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欠 PAX LP 的任何款项，即构成违约事件，在此种情况下，PAX LP 可以 (i) 宣布全部贷款、应计未付利息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应付，无需进一步催告、通知或履行任何种类的其他法定手续，及/或 (ii) 宣布终止《2011年贷款额度函》。

24. 最后，与各方先前的协议一样，《2011年贷款额度函》明确以郭签署《个人担保》为条件，以全面支持 Shiny Times 对 PAX LP 的还款义务：

贷款人 [PAX LP] 和借款人 [Shiny Times] 同意订立本协议……条件是交付郭先生向贷款人出具的新个人担保（以下简称「《个人担保》」），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如约完全偿还 [《2011年贷款额度函》] 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所有应计未付利息。

25. 郭作为 Shiny Times 的董事签署了《2011年贷款额度函》，并于同日签署了《个人担保》，郭在其中同意「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担保 Shiny Times 支付《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所欠的所有款项。具体而言，郭：

- (a) 向 PAX LP 担保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义务的「按期如约支付」；
- (b) 同意「一经 [PAX LP] 要求，[郭] 将立即向 [PAX LP] 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的 [该等款项]」；
- (c) 同意「一经要求，即对 [PAX LP] 因 Shiny Times 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项下的任何义务因任何原因对 Shiny Times 而言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具约束力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d) 同意 PAX LP 的付款要求即构成该等款项已到期且应付的初步证据；
- (e) 同意 PAX LP 可以向 Shiny Times 或郭任何一方追讨还款；以及
- (f) 同意就因行使或强制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的所有「任何及所有费用、索赔、损失[及]开支（包括律师费）」向 PAX LP 做出赔偿。

26. 此外，郭同意放弃多项抗辩事由，包括基于 Shiny Times 清算或解散的抗辩，或基于 PAX LP 因「任何原因」无法向 Shiny Times 追讨的抗辩。郭还同意概括性放弃任何可能被提出的抗辩事由，即基于「可能导致免除、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担保人或任何义务，或影响本担保或法律赋予 [PAX LP] 的任何权利、权力及救济的任何其他行为、事件或不作为」的抗辩。

27. 换言之，郭签署了一份明确无误且无懈可击的担保，承诺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偿付 Shiny Times 欠 PAX LP 的债务。

展期及 Shiny Times 最终未能向 PAX LP 还款

28. Shiny Times 未在《2011年贷款额度函》规定的2012年6月30日还款日之前偿还任何贷款本金或应计利息，各方随后订立了一系列展期协议，每一份均被称为「《和解契据》」。

29. PAX LP、Shiny Times 及郭于2013年4月19日与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盘古」，郭氏商业帝国旗下的另一家公司）共同订立了第一份《和解契据》（以下简称「《原和解契据》」）。

30. 《原和解契据》规定，截至《原和解契据》签署之日，根据《2011年贷款额度函》应付的全部未偿金额加所有应计未付利息为 $52 million，且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该款项将不再属于到期应付：

- (a) 若 PAX LP 通过三笔独立交易从北京盘古完成购买三套公寓，每套约 $5 million，总计约 $15 million；以及
- (b) 若 Shiny Times 向 PAX LP 完成三笔各约 $5 million 的分期付款——每完成一笔单独的公寓购买后支付一笔分期付款——总计约 $15 million。

31. 然而，在 PAX LP 能够从北京盘古购买任何这三套公寓之前，北京盘古根据《原和解契据》被要求满足与产权、税费以及房地产交易其他常规方面相关的某些先决条件。如果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这三套公寓中有任何一套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原和解契据》明确规定将全部终止，且《2011年贷款额度函》将恢复完全效力。

32. 北京盘古未能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因此 PAX LP 未完成对任何公寓的购买，Shiny Times 亦未向 PAX LP 支付其在《原和解契据》项下所欠的三笔分期付款中的任何一笔。

33. 四份补充和解契约——分别于 December 3, 2013、May 15, 2014、July 11, 2014 和 February 10, 2015 达成——延长了《原和解契约》（Original Deed of Settlement）中规定的日期，包括还款日期以及 Beijing Pangu（北京盘古）满足先决条件的日期。

34. 每份补充契约均具有与《原和解契约》相同的条款。每次的结果也相同：北京盘古从未满足其被要求满足的条件，因此 PAX LP 无需且并未完成对任何公寓的购买，而 Shiny Times（耀辉）也从未向 PAX LP 支付其根据《2011年授信函》（2011 Facility Letter）所欠的三笔分期付款中的任何一笔。

35. 最终，于 March 31, 2015，耀辉和 PAX LP 与 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世机控股有限公司）及 Empire Growth Holdings Limited（帝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订立了一份《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其中规定（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股权出售交易偿还耀辉欠付 PAX LP 的款项。

36. 根据其条款，若某些与财产转让相关的条件（如《期权协议》中所述）未得到满足，则《期权协议》应当终止。这些条件均未得到满足，且《期权协议》已终止，但这并不免除耀辉向 PAX LP 付款的义务。

37. 因此，《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Kwok（郭文贵）在《个人担保》（Personal Guarantee）项下的义务完全具有可执行性，且郭文贵根据《个人担保》独立承担耀辉在《2011年授信函》项下欠付 PAX LP 的全部债务。
PAX LP 寻求执行其合同权利并追收所欠款项

38. 在各项《和解契约》和《期权协议》终止且《2011年授信函》恢复完全有效之后，PAX LP 于 October 16, 2015 按照《个人担保》条款的规定，向郭文贵在香港的地址发出了书面催缴通知（"Notice of Demand"）。

39. 该《催缴通知》告知郭文贵，“耀辉未偿还”《2011年授信函》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任何部分”，并要求立即支付 $71,818,633.44。该《催缴通知》还告知郭文贵，若其不立即付款，可能会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并保留了 PAX LP 在《2011年授信函》和《个人担保》项下的合同权利。

40. 郭文贵从未对该《催缴通知》作出回复。

41. 于 February 19, 2016，PAX LP 向耀辉发函，要求支付《2011年授信函》项下到期应付的 $82,219,404.08（《耀辉催款函》，"Shiny Times Demand Letter"），该金额代表本金加上按年利率 15% 计算截至《耀辉催款函》发出之日的合同利息。

42. 耀辉从未对《耀辉催款函》作出回复。

43. 当耀辉未予回复时，PAX LP 于 February 29, 2016 向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 "BVI"）的法院提交申请，寻求任命联合清算人将作为 BVI 公司的耀辉进行清算。该申请指控：(i) 耀辉未能支付当时欠付的 $82,410,197.87，(ii) 耀辉无法偿还其债务，以及 (iii) 耀辉已资不抵债，应予清算。

44. 尽管由于 BVI 的诉讼程序耀辉实际上被进行了清算，但 PAX LP 未能追回根据《2011年授信函》欠付其的任何款项。

45. 迄今为止，郭文贵尚未偿还根据《个人担保》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的总金额——包括未偿本金加上累计及未付利息——目前约为 $88 million。

46. 由于郭文贵未能偿还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原告因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了“成本、索赔损失[以及]费用（包括律师费）”。根据《个人担保》的明文条款，郭文贵有义务赔偿这些金额（见第 25(f) 款）。
罪名项/请求因由一 —— 针对被告郭文贵的违约责任

47. 原告重申并在此援引第 1 段至第 46 段中包含的每一项指控，如同在此完整陈述一样。

48. 《个人担保》规定郭文贵有义务向 PAX LP 偿还 PAX LP 向 Spirit Charter 提供的贷款授信（经修订）以及未付利息。目前到期应付的金额约为 $88 million。

49. 原告已履行其在《个人担保》（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自身义务。

50. 郭文贵尚未偿还根据《个人担保》到期应付给 PAX LP 的任何款项。

51. 由于郭文贵违反其在《个人担保》项下的付款义务的直接后果，原告持续遭受约 $88 million dollars 的损失，该金额仍在持续产生利息。

为此，原告请求对被告作出如下判决：

(a) 根据《个人担保》，判令支付金额为 $46,426,489；

(b) 判令支付利息金额为 $41,096,982.46；

(c) 判令支付 PAX LP 因依据《个人担保》的赔偿条款对郭文贵执行《个人担保》而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成本和支出；以及

(d) 判令给予 PAX LP 证明其合理有权获得的此类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日期：纽约州纽约市，April 18, 2017

谨此提交

THE SEIDEN GROUP
由：SEIDEN GROUP

Robert W. Seiden (rseiden@seidengroup.com)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及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04/18/2017 04:0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 RECEIVED NYSCEF: 04/18/2017

O'MELVENY & MYERS LLP
Stuart Sarnoff (ssarnoff@omm.com)
Edward Moss (emoss@omm.com)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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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0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