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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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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338-1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38_1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11

案件号 22-50073 文件 4338-11 提交于 04/22/25 录入于 04/22/25 10:31:17 第 2 页，共

案件编号：BVIHCOM2024/0454

提交日期：03/04/2025 16:05

归档日期：04/04/2025 08:30

已付费用：274.20

案件号 22-50073 文件 4338-11 提交于 04/22/25 录入于 04/22/25 10:31:17 第 4 页，共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在瑞士，以及一份由 Mileson（郭强）签署、日期为 2024年4月9日、声明其地址在瑞士的个人履历，还有作为我的第一份宣誓书之证物的某些其他文件，例如 Despins 1 之证物 LD-1/1-15 中所附的文件。然而，这些文件并未使我“确知”郭强的真实行踪或最后已知地址是在瑞士。相反，这些文件表明郭强此前曾“声称”其地址在瑞士。郭强还在其他多个地点度过了大量时间，并声称其地址位于这些地点。仅举几例：2024年3月在塞浦路斯归档并作为证物附于 [LD-5/2-6] 的公司文件将其地址列为伦敦公寓（London Apartment）；近至 2025年1月，财务信件（由于保密问题，目前无法与法庭分享）仍是寄给位于伦敦公寓的郭强；且 2024年6月在香港归档的公司文件将郭强的地址列为香港南湾道20号华景园（Majestic View Manor, 20 South Bay Road, Hong Kong）[LD-5/7-15]。

- 10. 但在提出申请时我并不“确知”郭强的真实行踪。在这方面：
	- Despins 1 第 46.3 段声明：(a)

“K Legacy 公司记录显示 K Legacy 的‘实益拥有人’为债务人之子 Mileson（郭强，其声称其地址为该物业的地址）。然而，我们现在从最新的 K Legacy 披露中得知，郭强的当前地址为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LD-1/1-15]。”

然而，我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然而，我们现在从近期的一份 K Legacy 披露中得知，郭强已声称其当前地址在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b) Despins 1 第 74 段声明：

“郭强的真实行踪尚不清楚。然而，郭强的最后居住地为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LD-1/1-12]……”

同样，我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然而，郭强近期声称其地址在 Rigistrasse 201, 6353 Weggis, Switzerland。”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 (c) 郭强曾声称在瑞士有地址，但我并不知道郭强的真实行踪。
- (d) 一名可能居住在瑞士的香港及英国公民 [LD-1/1-12]……”。我还指引参照上述引用的第 74 段第一句。
- (e)

“申请人亦请求准予：(i) 在司法管辖区外通过替代方式向郭强送达拟起诉书、申请文件以及最终作出的命令；以及 (ii)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禁令命令。尽管郭强的最后地址在瑞士，但其目前居住何处尚不清楚。”

然而，辩护要点（skeleton argument）在第二句中本应表述的是：“尽管郭强曾声称有地址，虽然其最后地址在瑞士，但其目前居住何处尚不清楚。”

- (f) 然而，辩护要点明确表明，我的意图仅是传达郭强曾声称在瑞士有地址，但我并不知道郭强的真实行踪，例如，辩护要点在第 75 段声明：“此外，尽管郭强近期提供了其在瑞士的地址 [HB/5/59]，但其真实行踪尚不清楚，且申请人主张其存在规避送达的行为……”
- (g) 真实行踪不为我所知。见庭审笔录第 28 页和第 29 页（强调为后加）[LD-5/43-44]：

“PETKOVIC 先生：因此处理辩护要点第 74 至 76 段以及 Despins 1 第 72 至 77 段中的域外送达问题。法官大人，基于我们给出的理由，我们提议尝试对郭强进行常规送达。但是，法官大人，我们同时也在寻求替代送达。我们寻求替代送达的原因是，尽管郭强在第 59 页近期的所有权宣誓书中提供了其送达地址为瑞士，但其真实行踪并不清楚，并且 Despins 1 在第 74 至 77 段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描述了当在伦敦采取措施试图对他进行送达时，似乎存在规避送达的企图。

因此，法官大人，对于替代送达，我们寻求送达的对象似乎是——确切地说是，一名似乎是郭强所聘用的英国律师所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法官大人，我可以向您梳理我们在这方面所依赖的文件。”

然而，我的出庭律师错误地声明郭强已“提供送达地址为瑞士”。我的出庭律师在上述第三句中本应表述的是：“尽管郭强在第 59 页近期的所有权宣誓书中声称地址在已提供其送达地址为瑞士，但其真实行踪并不清楚。”

- (h) 送达给郭强似乎正在聘用的律师。单方法庭命令（Ex Parte Order）通过日期为 2024年10月24日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在单方法庭命令的延续听证会上得以延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该听证会上均由出庭律师代表。庭审笔录表明，两名被告在该听证会上均未对郭强的真实地址提出异议 [LD-5/54-63]。
- 于 2024年10月18日，我提交了 Despins 3，其在第 16 段声明：(i)

“郭强是一名香港及英国公民，其此前曾声称其居所在伦敦以及瑞士 [LD-3/134-148]，但其真实行踪不为我所知……”

日期同为 2024年9月30日的诉状要点（Points of Claim）第 4 段和原发申请书（Originating Application）第 4 段亦声明：((j))

“第二答辩人 Qiang "Mileson" Guo（郭强，即 Mileson）系债务人之子。郭强此前曾声称其居所在伦敦以及瑞士。申请人不知悉其真实行踪……”1

4 郭强的答辩书（Defence）除其他外在第 11.3 段对此作出回应并声明：“涉及郭强的‘真实行踪’这一表述含义不清。在任何情况下，郭强的‘真实行踪’均与本案无关，此外被告亦无法就原告知道或不知道的事项进行答辩。”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11. 尽管如此，出于极度审慎起见，且由于我极其重视向 BVI Court（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供准确信息，我提供了本份宣誓书，以向 BVI 法院澄清我的立场如上所述。对于需要这样做，我向法庭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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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命名的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破产受托人身份）宣誓

Luc A. Despins（以郭文贵第11章受托人身份）

于 2025年4月3日

在

宣誓人面前：

监誓官/公证人

MICHAEL MAGZAMEN MICHAEL MAGZAMEN
编号：01MA60556692
编号：01MA60556692
编号：01MA60556692
在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取得资格 在纽约县取得资格 在纽约取得资格 03/05/2027

代表原告作出：L Despins 第五份宣誓书 证物：LD-5 宣誓日期：2025年4月3日

东加勒比最高法院（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维尔京群岛（VIRGIN ISLANDS）

索赔案号：BVIHCOM2024/0454
原被告双方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破产受托人身份）

原告

及

- (1) K LEGACY LTD
	- QIANG GUO（郭强）(2)
被告
LUC A DESPINS 的第五份宣誓书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 (BVI) LP

原告的法定代理律师 Craigmuir Chambers, PO Box 90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电话：(284) 494-2233 传真：(284) 494-3547
案号引用：058684.0001/AMT/JBP/JQS
HARN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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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38_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