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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350

**修改后和解协议及修改后拟定裁定通知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4350（2025-04-24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交通知，附上在与美国受托人协商后签署的与 Brown Rudnick LLP 的修改后和解协议文本及修改后拟定裁定，请求法院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予以批准。**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50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x
关于修订和解协议以及[修订后的拟议]命令的通知：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准许第11章受托人就与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所提出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现提交受托人与Brown Rudnick LLP（以下简称“Brown Rudnick”）之间的修订和解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以及《关于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准许第11章受托人就与Brown Rudnick LLP达成和解所提出的动议的[修订后的拟议]命令》（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拟议命令”）。受托人谨此请求，以修订后的拟议命令替代作为受托人《关于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就与Brown Rudnick LLP达成和解所提出的动议》[主案件案卷编号4298]（以下简称“9019动议”）一部分提交的原拟议命令（以下简称“原拟议命令”）；修订后的拟议命令仅经修订以规定批准修订协议。[1]

1 原拟议命令作为附件A附于9019动议。

2 原和解协议作为附件B附于9019动议。

受托人与Brown Rudnick在受托人就9019动议与美国受托人律师协商后签署了修订协议，该协议修订并取代双方的原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2]。修订协议分别以已签署版本及标明与原协议相比变更之版本作为附件1-A和1-B附于本文件。修订后的拟议命令分别以清洁版本及标明与原拟议命令相比变更之版本作为附件2-A和2-B附于本文件。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日期：April 24, 2025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律师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x
送达证明

上述文件及其所有附件已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CM/ECF”）系统在上述标题所示的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提交。CM/ECF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向第11章案件中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所有出庭当事人发送本次提交的通知。

于2025年4月24日，在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泰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附件1-A

修订和解协议（已签署）

修订和解协议

本修订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4月24日订立：(a)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以及(b)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RL”，并与受托人合称“双方”）。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鉴于条款

鉴于，债务人于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向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该案件以Case No. 22-50073管理（以下简称“破产案件”）；

鉴于，破产案件的提交根据《破产法》第541条设立了破产财产（以下简称“破产财产”或“财产”）；

鉴于，June 15, 2022，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及命令（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

鉴于，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且于July 8, 2022，法院作出命令，批准在破产案件中任命Luc A. Despins为受托人，并责成受托人履行其中所述的职责和义务；

鉴于，在申请日前后，BRL均曾就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事项代理Kwok；BRL声明，该代理约于February 11, 2022开始，并约于August 1, 2022结束，并称为“破产代理”；该术语明确不包括刑事辩护代理（定义见本协议）；

鉴于，在破产代理之后，BRL受聘就美国政府对债务人的刑事调查及起诉提供意见和法律服务；BRL声明，该受聘约于March 16, 2023开始，并约于July 12, 2023结束（以下简称“刑事辩护代理”）；双方已明确将其排除在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和解及免责之外；

鉴于，受托人主张破产财产持有因破产代理而对BRL提出的若干请求权，而BRL明确否认该等请求权；

鉴于，双方已就破产财产对BRL持有的任何请求权以及反之亦然订立中止时效协议；

鉴于，为避免诉讼的费用、负担和不便，受托人与BRL已达成一项和解，在遵守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解决被免责请求权（定义见下文）；以及

鉴于，双方希望并意图根据本协议条款就被免责请求权达成最终和解及解决。

鉴于，April 4, 2025，双方订立了本和解协议的先前版本（以下简称“原和解协议”）。

鉴于，双方现希望通过本协议修订并取代原和解协议。

协议条款

因此，鉴于上述鉴于条款及附于本协议的附件均纳入本协议，以及鉴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承诺和免责，并鉴于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双方特此确认该等对价的充分性及收讫，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和解金额。作为本协议所载免责及本协议提供的其他有价值对价的对价，并为完全清偿BRL被免责请求权，BRL同意向受托人支付$7,000,000，另加BRL目前以信托方式持有的$948,000，该款项为其在破产案件中代理Kwok所收取预付律师费的余额，合计$7,948,000（以下简称“和解金额”）。作为本协议解决针对BRL的被免责请求权的一部分，BRL放弃并进一步同意不就其在破产代理中所提供服务申请任何费用，亦不申请偿还BRL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2. 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须经破产案件中的法院批准。本协议应于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作出与本协议第3条一致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且该命令成为最终命令时生效（以下简称“生效日”）。为免疑义，生效日不得早于下列较晚发生者：(i)命令作出，以及自命令作出之日起经过三十五日，在此期间未对命令提起上诉，且未提交《破产程序规则》第8002(b)条所述的动议，亦未发生延长上诉期限的其他事件（例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中止执行）；及(ii)如已提起任何上诉、已提交《破产程序规则》第8002(b)条所述的动议，或发生延长提交上诉期限的其他事件（例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中止执行），则该等上诉已最终且完全解决，或在适用的提交期限届满前未提交该等上诉。受托人应依据受托人尚待裁决的关于批准原和解协议的动议[Case No. 22-50073 Docket No. 4298]（以下简称“9019动议”）请求批准本协议。

3. 命令形式。准许9019动议的命令应：(a)不受限制或增补地批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b)载明认定受托人持有BRL被免责请求权，并有权就该等请求权达成和解及予以免责；以及(c)不受任何中止执行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规定的中止执行。

4. 支付和解金额的期限。在生效日后五(5)个营业日内，BRL应促使以即时可用资金向受托人支付和解金额。BRL应通过发起电汇（或多笔电汇）促使支付和解金额。全部和解金额将支付给受托人。任何该等转账应按照受托人律师已向BRL律师提供、且BRL确认已收悉的电汇指示，汇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

受托人确认并同意，在构成全部和解金额的电汇已转给受托人后，BRL及其保险人对分配或支付和解金额的任何部分，或确保受托人向任何个人、账户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均绝对不承担任何角色或责任。双方明确理解，BRL的付款义务应在按照受托人通过双方律师以电子邮件向BRL提供的电汇指示转移和解金额、从而全额支付和解金额（以下简称“和解付款”）时立即得到完全履行，且BRL不对任何税款、抵销或任何其他扣减或其他事项以任何方式负责，且今后亦不负责。

5. 未及时支付和解金额。如BRL未能根据本协议第4条向受托人支付和解金额，则BRL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决定，通过向BRL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于本和解协议被终止后，受托人可选择并寻求其可获得的任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i)提起对抗程序以追究BRL被免责请求权；以及(ii)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本协议。

6. 相互免责。

a. “BRL 已解除索赔”系指由破产财产（Bankruptcy Estate）或代表破产财产，或任何目前或将来通过、根据或代表破产财产提出主张的其他个人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继承人或受让人所拥有、持有或能够向 BRL 免责方（定义见下文）提出的任何及所有性质或种类的索赔、反索赔、投诉、争议、要求、权利、诉讼、潜在诉讼、诉因、债权证明、责任、职责、义务、损害赔偿、损失、价值减损、义务、判决、裁决、律师费或费用请求、事项、问题、诉讼、程序及争议，无论已知或未知、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已主张或未主张、或有或绝对、已确定金额或未确定金额、已发生或未发生、已怀疑或未怀疑、已披露或未披露、已请求或未请求、明显或不明显、可预见或不可预见、已到期或未到期、有担保或无担保，且现时存在、或曾经或此前存在，并寻求以损害赔偿（实际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设定推定信托、交还财产、赔偿及与此有关或其他宣告性救济形式获得救济的主张（统称“索赔”），无论任何该等索赔是否于生效日（Effective Date）当日或之前已被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州或外国法律、普通法、破产法、制定法、衡平法、规则、条例或协议产生的任何索赔，无论属于个人、集体、直接、派生、代表性、代表他人、法律、衡平法或任何其他类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提出，并包括因或基于侵权、违约、欺诈性让与及转让、违反受信义务、违反忠实义务或服从义务、律师执业过失、追偿律师费、交还财产以及破产财产的撤销或追偿诉讼而产生的诉讼、根据《破产法》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以及可由财产代表根据《破产法》第 362 条或第 5 章提起的诉讼；但前提是，BRL 已解除索赔不包括任何刑事辩护除外索赔（定义见下文）。在遵守刑事辩护除外事项（定义见下文）的前提下，BRL 已解除索赔应包括于生效日存在且可根据适用法律由破产财产（包括由受托人（Trustee））专属主张或代表其主张的针对 BRL 免责方（定义见下文）的任何索赔。为免生疑，如受托人或破产财产现时拥有或持有此前由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针对 BRL 免责方（定义见下文）持有和/或控制的索赔的权益或控制权，例如但仅为举例而言，此前由 Kwok（郭文贵）或破产财产的投资者和/或债权人持有的索赔，则除非受刑事辩护除外事项（定义见下文）限制，任何该等索赔均包含于本 BRL 已解除索赔的定义中。

b.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系指针对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免责方（Estate and Trustee Releasees）（定义见下文）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无论任何该等索赔是否于生效日当日或之前已被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州或外国法律、普通法、破产法、制定法、衡平法、规则、条例或协议产生的任何索赔，无论属于个人、集体、直接、派生、代表性、代表他人、法律、衡平法或任何其他类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提出，并包括任何报酬和/或费用报销请求，和/或根据《破产法》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但前提是，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不包括任何刑事辩护除外索赔（定义见下文）。

c. “刑事辩护除外索赔”系指针对 BRL 免责方（定义见下文）或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免责方（定义见下文）的、与刑事辩护代理（Criminal Defense Representation）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刑事辩护代理有关的转让而产生的任何撤销或追偿诉讼；“刑事辩护除外事项”系指将刑事辩护除外索赔排除在 BRL 已解除索赔及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统称“已解除索赔”）之外。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BRL、受托人及破产财产保留对刑事辩护除外索赔的一切抗辩，且 BRL 保留在与刑事辩护除外索赔有关的情况下，破产财产依据 11 U.S.C. § 550 获得任何追偿的范围内向破产财产提出索赔的一切权利。

d.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免责方”系指：(i) 破产财产；(ii) 受托人；及 (iii) 以各自该等身份行事的受托人的任何及所有律师、会计师、顾问、代表或代理人。

e. “BRL 免责方”系指：(i) BRL；及 (ii) 以各自该等身份行事的 BRL 现任及前任合伙人、助理人员、雇员、律师（包括但不限于 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及其现任和前任合伙人、助理人员和雇员）、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再保险人、会计师、顾问、代表或代理人。

f.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解除。于生效日并以受托人收到和解付款（Settlement Payment）为条件，作为对本协议所载约定及其他对价的交换，受托人就其本人并代表破产财产，特此无条件、绝对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并免除 BRL 免责方就所有 BRL 已解除索赔所负的一切责任；受托人的意图是在本协议项下对 BRL 已解除索赔不保留任何权利，并确保 BRL 免责方免受每一项无论任何性质和描述的 BRL 已解除索赔之扰，并享有不受该等索赔影响的自由；但前提是，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解除、放弃或免除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刑事辩护除外索赔。

g. BRL 解除。于生效日，作为对本协议所载约定及其他对价的交换，BRL 特此无条件、绝对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并免除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免责方就所有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所负的一切责任；BRL 的意图是对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不保留任何权利，并确保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免责方免受每一项无论任何性质和描述的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之扰，并享有不受该等索赔影响的自由；但前提是，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解除、放弃或免除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刑事辩护除外索赔。

h. 不解除第三方责任。为免生疑，本协议或命令（Order）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亦不得被解释为，导致解除由本协议非当事方专属持有或拥有的任何索赔的第三方责任。如该等非当事方可能对受托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免责方（Estate Releasees）、BRL、BRL 免责方或 Kwok 提出该等索赔，且具有提出该等索赔的资格，则该等索赔及该等资格不以任何方式受本协议或命令影响。

7. 不起诉承诺／解除范围／已解除索赔的保密性。各方承诺并同意，除为执行本协议规定外，其不会相互提出、主张或维持本协议项下已解除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或诉因。在就刑事辩护除外索赔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各方不得提及或描述据称导致已解除索赔的 BRL 行为（“已解除事项”），但可提及在该等日期期间存在破产代理（Bankruptcy Representation）这一事实，或 BRL 在公共案卷中提交文件这一事实，且不得提及其他任何事项。

8. 诉讼费用及成本。各方将自行承担其律师费、成本及费用，包括因以下事项所发生的费用：(a) 调查、诉讼、起诉或抗辩与已解除索赔有关的、已经或本可提出的所有索赔及抗辩；及 (b) 本协议的谈判和签署。但是，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在为执行本协议而提起的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或多方，除获判的任何其他救济外，还有权追偿为成功提起诉讼或抗辩该诉讼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成本及律师费。

9. 当事方不承认责任。本协议不构成各方承认其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违反任何联邦或州制定法或普通法权利，或任何其他可能或被主张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各方订立本协议仅为达成妥协和友好和解，且该和解不得被解释为任何人承认责任。各方坚决否认另一方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

10. 当事方的理解。各方声明并保证，其已在律师协助下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条款。

11. 陈述与保证。

a. BRL 声明并保证：

i. 其拥有起诉、和解及解除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解除索赔的专属权利；

ii. 破产代理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前后开始，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前后结束；

iii. 刑事辩护代理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前后开始，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前后结束；及

iv. BRL 从未就向受托人、破产财产或 Kwok 或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隐瞒或藏匿资产一事向 Kwok 提供建议。

b. 受托人声明并保证，据其所知，针对 BRL 免责方的、属于或原本将属于 BRL 已解除索赔的任何索赔，均未被出售、转让、让与、授予或以其他方式让渡给任何第三方。

c. 本协议各方声明并保证：

i. 各方均获授权代表或为该方作出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及约定；

ii. 代表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每一名个人，均拥有代表其所签署代表的一方签署及订立本协议的完全权力、授权及行为能力；

iii. 已解除索赔均未、且在生效日前不会被出售、让与、寄售、让渡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代位；

iv. 各方此前均未让与、出售、转让、让渡、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由本协议解除的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及

v. 各方不会让与、出售、让渡、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由本协议解除的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让与、出售、转让、让渡、抵押、质押或其他处分，自始无效且不具有任何效力。

d. 本协议载明的陈述与保证应在本协议签署及交付后继续有效。

12. 对继受人的约束力。本协议的义务和条款对各方及其各自的权益继受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保险人，以及可能通过各方在本协议所解除事项中取得任何权益的所有其他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遗产和受托人被解除方以及BRL被解除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述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遗产和受托人被解除方以及BRL被解除方，均为本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受本协议约束并可执行本协议。

13. 本协议的使用。本协议可作为对任何就任何被解除请求权而提起、追诉或试图提起的诉讼、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的完整且充分抗辩。各方同意，任何该等程序将对被提起该程序的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且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作出禁令，禁止对其进行追诉。各方进一步同意，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可在必要时援引本协议。本段任何内容均无意否定或减损各方执行本协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解付款的权利。

14. 合作／协助：双方明确同意，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及其重要对价，受托人不得反对任何符合本协议的后续动议或请求，要求和／或由法院作出任何命令，以：(a) 执行本协议中的解除；和／或 (b) 禁止针对BRL提出本协议已解除范围内的请求权或事项。

15. 同意管辖。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就任何执行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诉讼，接受法院的有限管辖，并明确放弃在任何其他法院或审理机构提起任何该等诉讼的任何权利。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段，均不得构成或被解释为BRL对破产法院就任何潜在对抗程序或任何其他事项所具有管辖权提出任何潜在异议的任何形式放弃，但本段明确规定的除外。

16. 完整协议。本协议反映各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和谅解。所有先前的协议、承诺及谅解，无论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均明确由本协议取代，并就本协议标的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作用。本协议构成完整合并协议。尽管有前述规定，停止时效协议仍应依其条款继续完全有效。

17. 对协议的修改。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除非经全体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否则本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变更、修订、修改或作出其他更改。

18. 关于协议的弃权。各方在任何一次或多次情形中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规定，或未行使本协议所载任何选择权，不应被解释为对该等规定或选择权的弃权，或对其未来的放弃；该等规定或选择权仍应继续完全有效。

19. 和解讨论和保密。本协议构成对原本将成为各方之间诉讼标的事项的调解和解的一部分。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任何适用的州证据规则或调解特权，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国内或外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谈判均不得在除为执行其条款而进行的程序以外的任何程序中被发现或作为证据采纳。

20. 准据法。本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但不考虑其法律冲突程序。

21. 副本。本协议可签署若干份相同副本，每一份副本在所有目的上均应视为正本，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一份协议。以电子方式作出的签名在所有目的上均应视为原始签名。

22. 通知。本协议要求的所有通知或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通过全国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送达至下列地址的各方时（或送达至一方以同类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时）视为已送达，但地址变更通知仅自另一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其将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发送至下列各自地址）发送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信的礼节性副本：

如通知受托人：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和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如通知BRL：Joel S. Miliband（乔尔·S·米利班德）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2211 Michelson Drive, 7th Floor
Irvine, CA 92612
jmiliband@brownrudnick.com
抄送：
Kevin S. Rosen（凯文·S·罗森）
Michael Dore（迈克尔·多尔）
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吉布森·邓恩和克拉彻律师事务所）
333 South Grand Avenue
Los Angeles, CA 90071
krosen@gibsondunn.com
mdore@gibsondunn.com

23. 解释；解释规则；由律师代理。各方同意，其在本协议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均由法律顾问代理，因此放弃适用任何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应作不利于起草该协议或文件一方解释的法律、法规、判例或解释规则。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a) 凡使用“include”、“includes”或“including”一词，均应视为其后附有“without limitation”一词；(b) 本协议所载定义适用于该等术语的单数和复数形式；(c) 除非明确另有说明，使用“or”或“nor”并非意在排他或限制；以及 (d)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性别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

24. 各方的诚信；无胁迫或不当影响。各方明确声明并保证，本协议系出于诚信订立。各方均确认并声明，其签订本协议时未受到任何其他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施加的任何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胁迫、不当影响或压力，并且各方在有机会咨询法律顾问及其可能选择咨询的任何其他人士后，均以其自身自由意志和行为签订本协议。各方进一步声明，其已自行进行尽职调查，作为决定签订本协议的依据，且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其并未依赖任何其他当事人的陈述、诱导、行为或不作为。

25. 除非协议明确规定，否则不存在第三方受益人。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例如但仅作为示例，第12段），本协议仅为各方利益而订立，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均非第三方受益人。为免生疑问，根据本协议条款被解除的所有个人和实体，均为该等解除的第三方受益人。

26. 可分割性。各方同意不以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为由提出异议。除本协议所载解除外，如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规定或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定、确定或裁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无效力，则每一该等部分、规定或条款应与本协议其余部分、规定或条款相分割，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规定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各方明确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应以旨在使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有效且可执行的方式解释。

27. 标题的效力。本协议各段的标题仅为便于查阅而设，不应控制或影响本协议或任何该等段落的含义、意图、解释或效力。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后附签署页］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Luc A. Despins 职务：第11章受托人 /s/ Luc A. Despins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Joel S. Miliband 职务：合伙人兼总法律顾问
附件1-B

修订和解协议（红线版）
修订和解协议

本修订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5年4月24日订立：(a)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以及 (b)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RL”，与受托人合称“各方”）。各方特此同意如下：

鉴于

鉴于，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救济的自愿申请，该案件以Case No. 22-50073（以下简称“破产案件”）管理；

鉴于，提交破产案件根据《破产法》第541条设立了遗产（以下简称“破产遗产”或“遗产”）；

鉴于，2022年6月15日，法院作出决定备忘录和命令（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11章受托人；

鉴于，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担任受托人；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命令，批准在破产案件中任命Luc A. Despins为受托人，并授予受托人其中所述的职责和义务；

鉴于，无论在申请日前还是申请日后，BRL均曾就与破产案件有关的事项代理Kwok；BRL声明，该代理始于2022年2月11日前后，终于2022年8月1日前后，并应称为“破产代理”，该术语明确不包括刑事辩护代理（定义见本协议）；

鉴于，在破产代理之后，BRL受聘就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美国政府）对债务人进行的刑事调查和起诉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BRL声明，该受聘始于2023年3月16日前后，终于2023年7月12日前后（以下简称“刑事辩护代理”），且各方明确将其排除在本协议规定的和解及解除之外；

鉴于，受托人主张破产遗产对BRL享有因破产代理产生的某些请求权，而BRL明确否认该等请求权；

鉴于，各方已就破产财产针对 BRL 所持有的任何请求权及 BRL 针对破产财产所持有的任何请求权订立了时效中止协议；

鉴于，为避免诉讼的费用、负担和不便，受托人与 BRL 已达成和解，以解决经释请求权（定义见下文），但须遵守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以及

鉴于，各方希望并拟根据本协议条款对经释请求权达成最终和解并予以解决。

鉴于，2025 年 4 月 4 日，各方订立了本和解协议的先前版本（“原和解协议”）。

鉴于，各方现希望通过本协议修订并取代原和解协议。

协议条款

因此，鉴于上述陈述（连同本协议所附附件一并纳入本协议），并鉴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承诺及豁免，以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各方特此确认其充分性及已收悉，各方同意如下：

1. 和解金额。作为对本协议所载豁免及本协议所提供其他有价值对价的对价，并为全面满足 BRL 经释请求权，BRL 同意向受托人支付 \$7,000,000，另加 BRL 目前以信托方式持有的 \$948,000，该款项为其为在破产案件中代理 Kwok（郭文贵）而收取的预付聘用费之余额，合计 \$7,948,000（“和解金额”）。作为本协议解决针对 BRL 的经释请求权的一部分，BRL 放弃并进一步同意不就其与破产代理有关已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已发生支出补偿提出任何申请。

2. 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须经破产案件中的法院批准。本协议应在破产案件中的法院作出与本协议第 3 款一致的命令（“命令”）且该命令成为最终命令时生效（“生效日”）。为免生疑，生效日不得早于下列事项中较晚发生者：(i) 命令录入后，命令录入之日起三十五日届满，在此期间未对命令提起上诉，亦未提交《规则》8002(b) 所指动议，或未发生延长上诉期限的其他事件（例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中止）；及 (ii) 如已提起任何上诉、已提交《规则》8002(b) 所指动议，或发生延长提交上诉期限的其他事件（例如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中止），则该等上诉已获最终且完全解决，或未在适用的提交期限届满前提交该等上诉。受托人应根据其尚待裁决的请求批准原和解协议的动议 [Case No. 22-50073 Docket No. 4298]（“9019 动议”）请求批准本协议。本协议应根据诉前调解命令[1]提交给作为调解员的 Honorable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阁下）（“调解员”），并附各方共同请求调解员出具诉前和解报告，建议法院批准本协议条款。

3. a. 根据诉前调解命令第 2.v. 段，并除下文第 2.b. 款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于诉前和解报告（定义见诉前调解命令）出具后三十 (30) 日内，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19 条提交动议，请求法院批准本协议，并将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作为附件附上（该动议连同其附件，称为“9019 动议”）；受托人可将该动议作为请求批准其他和解协议的综合动议的一部分提交。

4.2. b. 受托人应于其收到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的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将该报告发送给 BRL 的律师；各方同意，受托人不得早于向 BRL 律师交付作为本协议附件 A 附具的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后十 (10) 个营业日提交 9019 动议（除非 BRL 先行授权），但受托人可在提交前增加或变更该文件日期以符合提交日期，亦可按各方书面同意的任何方式变更该文件，该书面同意可通过各方律师之间的电子邮件予以记录。

5.3. 命令的形式。批准 9019 动议的命令应：(a) 不受限制或增补地批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b) 包含一项认定，即受托人持有 BRL 经释请求权，并有权就其达成和解及予以豁免；及 (c) 不受任何中止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规则》6004(h) 规定的中止。

6.4. 支付和解金额的期限。生效日后五 (5) 个营业日内，BRL 应促使以即时可用资金向受托人支付和解金额。BRL 应通过发起电汇（一次或多次）促使向受托人支付和解金额。全部和解金额将支付给受托人。任何该等转账应根据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及受托人律师已向 BRL 律师提供、且 BRL 确认已收悉的电汇指示作出。

受托人确认并同意，在构成全部和解金额的电汇已转给受托人后，BRL 及其保险人将绝对不会对和解金额任何部分的分配或支付承担任何角色或责任，亦不会对确保受托人向任何个人、账户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角色或责任。各方明确理解，BRL 的付款义务应在根据受托人通过各方律师以电子邮件向 BRL 提供的电汇指示转移和解金额，从而全额支付和解金额（“和解付款”）时立即完全履行；BRL 对任何税款、抵销或任何其他扣减或其他事项均不承担且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1 “诉前调解命令”系指《修订命令：指示各方进行调解，指定 Honorable James H. Tancredi（詹姆斯·H·坦克雷迪阁下）为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回避请求对抗程序、以促进协商一致的诉前调解及出庭前调解程序的命令》（Case No. 22-50073, Docket No. 3465）。

7.5. 未及时支付和解金额。如 BRL 未能依本协议第 4 款向受托人支付和解金额，则 BRL 同意并授权受托人自行决定，通过向 BRL 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任何终止本和解协议后，受托人可选择并寻求其可获得的任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i) 提起对抗程序以主张 BRL 经释请求权；及 (ii)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本协议。

8.6. 相互豁免。

a. “BRL 经释请求权”是指破产财产，或目前或将来以破产财产名义、依据破产财产、通过破产财产或代表破产财产主张权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继受人或受让人所拥有、持有或可主张的任何及所有种类或性质的请求权、反请求、申诉、争议、要求、权利、诉讼、潜在诉讼、诉因、债权申报、责任、义务、职责、损害赔偿、损失、价值减损、债务、判决、法令、律师费或费用请求、事项、问题、诉讼、程序及争议，无论已知或未知、基于法律、衡平法或其他依据、已主张或未主张、或有或确定、已清算或未清算、已发生或未发生、已怀疑或未怀疑、已披露或未披露、已请求或未请求、明显或不明显、可预见或不可预见、已到期或未到期、有担保或无担保，现存、此前或先前存在，并就此或其他事项寻求损害赔偿（实际损害及惩罚性损害）、设立推定信托、返还财产、返还原状及确认性救济（统称“请求权”）；该等请求权由破产财产，或目前或将来以破产财产名义、依据破产财产、通过破产财产或代表破产财产主张权利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继受人或受让人拥有、持有或可主张，并针对 BRL 被豁免方（定义见下文），无论该等请求权是否已于生效日当日或之前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州或外国法律、普通法、破产法、法规、衡平法、规则、条例或协议产生的任何请求权，无论其为个人、集体、直接、派生、代表性、代表他人、法律性质、衡平性质、监管性质、政府性质或任何其他类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提出；并包括因侵权、违约、欺诈性让与及转让、违反信义义务、违反忠诚或服从义务、法律执业过失、追偿律师费、返还财产及破产财产的回避或追偿诉讼而产生或基于该等事由的诉讼、根据《破产法》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权，以及可由破产财产代表根据《破产法》第 362 条或第 5 章提起的诉讼；但 BRL 经释请求权不包括任何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定义见下文）。在遵守刑事辩护除外规定（定义见下文）的前提下，BRL 经释请求权应包括截至生效日已存在，且根据适用法律仅可由破产财产或代表破产财产（包括受托人及／或任何政府实体）针对 BRL 被豁免方（定义见下文）主张的任何请求权。为免生疑，如受托人或破产财产目前拥有或持有对 BRL 被豁免方（定义见下文）的任何请求权的利益或控制权，而该等请求权此前由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持有及／或控制，例如仅为举例，先前由 Kwok（郭文贵）或破产财产的投资者及／或债权人持有的请求权，则任何该等请求权均包含在 BRL 经释请求权的定义中，除非其受刑事辩护除外规定（定义见下文）约束。

- b.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是指针对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定义见下文）的任何及所有请求权，无论该等请求权是否已于生效日当日或之前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邦、州或外国法律、普通法、破产法、成文法、衡平法、规则或条例或协议产生的任何请求权，无论其为个人、集体、直接、派生、代表、代他人提出、法律、衡平、监管、政府性质或任何其他类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提出，并包括任何补偿和/或费用偿还请求，和/或根据《破产法典》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权；但前提是，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不包括任何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定义见下文）。
- c. 「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是指针对BRL被免责方（定义见下文）或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定义见下文）的、与刑事辩护代理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刑事辩护代理有关的转移而产生的任何撤销或追偿诉讼；「刑事辩护除外事项」是指将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从BRL已免责请求权及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统称「已免责请求权」）中排除。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BRL、受托人及破产财产保留对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提出一切抗辩的权利；并且，就破产财产根据11 U.S.C. § 550就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获得任何追偿的范围内，BRL将保留向破产财产主张请求权的一切权利。
- d.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是指：(i) 破产财产；(ii) 受托人；以及(iii) 以各自该等身份行事的受托人的任何及所有律师、会计师、顾问、代表或代理人。
- e. 「BRL被免责方」是指：(i) BRL；以及(ii) 以各自该等身份行事的BRL任何及所有现任和前任合伙人、律师助理、雇员、律师（包括但不限于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及其现任和前任合伙人、律师助理和雇员）、保险人、共同保险人、再保险人、会计师、顾问、代表或代理人。
- f. 破产财产及受托人的免责。于生效日，在受托人收到和解付款的前提下，并作为本协议所载约定及其他对价的交换，受托人以其本人名义并代表破产财产，特此无条件、绝对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并免除BRL被免责方就所有BRL已免责请求权所负的责任；受托人的意图是，不保留本协议项下BRL已免责请求权的任何部分，并确保BRL被免责方免受每一项不论性质或描述为何的BRL已免责请求权的干扰和约束；但前提是，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解除、放弃或免除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
- g. BRL的免责。于生效日，作为本协议所载约定及其他对价的交换，BRL特此无条件、绝对且不可撤销地解除并免除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就所有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所负的责任；BRL的意图是，不保留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的任何部分，并确保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免受每一项不论性质或描述为何的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的干扰和约束；但前提是，本款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解除、放弃或免除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
- h. 不对第三方免责。为免生疑问，本协议或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亦不得被解释为，对由非本协议当事人专属持有或拥有的任何请求权实施第三方免责。如该等非当事人可能对受托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被免责方、BRL、BRL被免责方或Kwok（郭文贵）享有该等请求权，且具备提出该等请求权的诉讼资格，则该等请求权及该等诉讼资格不以任何方式受本协议或命令影响。

9.7. 不起诉承诺／免责范围／已免责请求权的保密性。各方承诺并同意，除为执行本协议条款外，不会相互提出、主张或维持本协议项下已获免责的任何请求权、要求、诉讼或诉因。在就刑事辩护除外请求权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各方不得提及或描述BRL被指称引起已免责请求权的行为（「已免责事项」），但可提及在该等日期期间存在破产代理这一事实，或BRL在公开案卷上提交文件这一事实，除此之外不得作任何提及或描述。

10.8. 诉讼费用和成本。各方应自行承担其律师费、成本和费用，包括与以下事项有关而发生的费用：(a) 调查、诉讼、追诉或抗辩所有已就或本可就已免责请求权提出的请求权和抗辩；以及(b) 本协议的谈判和签署。但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在为执行本协议而提起的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或多方，有权除获得任何其他救济外，追偿其为成功追诉或抗辩该诉讼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成本和律师费。

11.9. 各方不承认。本协议不构成各方承认任何不当行为，或违反任何联邦或州成文法或普通法权利，或任何其他可能或被主张的违法或侵犯权利行为。各方订立本协议仅为达成妥协及友好和解，且该和解不应被解释为任何人承认责任。各方坚决否认对方提出的任何及所有请求权。

12.10. 各方的理解。各方陈述并保证，其已在律师协助下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

13.11. 陈述与保证。

- a. BRL陈述并保证：
  - i. 其享有专属权利，可追诉、和解及放弃破产财产及受托人已免责请求权；
  - ii. 破产代理于2022年2月11日前后开始，并于2022年8月1日前后结束；
  - iii. 刑事辩护代理于2023年3月16日前后开始，并于2023年7月12日前后结束；以及
  - iv. BRL从未就向受托人、破产财产或Kwok或破产财产的债权人隐匿或藏匿资产一事向Kwok提供建议。
- b. 受托人陈述并保证，据受托人所知，针对BRL被免责方的、属于或原本将属于BRL已免责请求权的任何请求权，均未被出售、转让、让与、授予或以其他方式移转给任何第三方。
- c. 本协议各方陈述并保证：
  - i. 各方均获授权以该方名义或代表该方作出本协议所载陈述及约定；
  - ii. 每一名代表一方或多方签署的人士，均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能力，以其所代表签署的一方名义签署并订立本协议；
  - iii. 任何已免责请求权均未曾且在生效日前不会被出售、让与、寄售、移转，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代位；
  - iv. 各方此前未让与、出售、转让、移转、设定质押权、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协议所免责的任何权利、请求权或救济，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任何权益；以及
  - v. 各方不会让与、出售、移转、转让、设定质押权、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协议所免责的任何权利、请求权或救济，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任何权益。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让与、出售、转让、移转、设定质押权、质押或其他处分，自始无效且不具有任何效力。
- d. 本协议所载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及交付后继续有效。

14.12. 对继受人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义务及条款对各方及其各自的权益继受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保险人，以及可能通过各方就本协议项下获免责事项取得任何权益的所有其他人士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和BRL被免责方）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财产及受托人被免责方和BRL被免责方，均为本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受本协议约束并可执行本协议。

15.13. 本协议的使用。本协议可作为对任何可能就任何已免责请求权提起、追诉或试图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的完全且充分抗辩。各方同意，任何该等程序将对被提起该程序的一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且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作出禁令，禁止对该程序进行追诉。各方进一步同意，可在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范围内援引本协议。本款任何内容均无意否定或损害各方执行本协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解付款的权利。

16.14. 合作／促进：双方明确同意，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及重要对价，受托人不得反对任何符合本协议的后续动议或请求，要求和/或由法院作出任何命令：(a) 执行本协议中的免责；和/或(b) 禁止针对BRL提出本协议所免责范围内的请求权或事项。

17.15. 同意管辖。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法院就任何执行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的诉讼享有有限管辖权，并明确放弃在任何其他法院或审判机构提起任何该等诉讼的任何权利。各方同意，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段，均不构成或被解释为BRL放弃其对破产法院就任何潜在对抗程序或任何其他事项所享有管辖权的任何潜在异议，除非本段明确规定。

18.16. 完整协议。本协议反映各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和理解。所有先前协议、承诺和理解，无论为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均明确被本协议取代，并就本协议标的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本协议构成一份完整合并协议。尽管有上述规定，Tolling Agreement仍应根据其条款保持完全有效。

19.17. 协议修改。双方明确理解并同意，除非经全体当事人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不得在任何方面被更改、修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20.18. 关于协议的弃权。任何一方在任何一次或多次情形中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未行使本协议所载任何选择权，不得解释为对该等条款或选择权的弃权，或对其未来效力的放弃；该等条款或选择权仍应继续完全有效。

21.19. 和解讨论及保密性。本协议系就原本将成为各方之间诉讼标的之事项经调解达成的和解的一部分。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任何适用的州证据规则或调解特权，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国内或外国法律，凡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谈判，除为执行其条款而进行的程序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进行证据开示，亦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22.20. 准据法。本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依纽约州法律解释，但不适用其法律冲突程序。

23.21. 副本。本协议可签署若干份内容相同的副本，每份副本就一切目的而言均应视为正本，但所有副本合并构成一份协议。通过电子方式作出的签名，就一切目的而言均应视为原始签名。

24.22. 通知。本协议要求作出的所有通知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于通过全国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送达各方以下地址时（或送达以同样通知方式指定的某一方其他地址时）视为已送达；但变更地址的通知仅自另一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其将同时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按下列各自地址）发送一份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信的礼节性电子邮件副本：

如通知受托人：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及蒙泰斯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00 lucdespins@paulhastings.com

如通知 BRL：Joel S. Miliband（乔尔·S·米利班德）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2211 Michelson Drive, 7th Floor Irvine, CA 92612 jmiliband@brownrudnick.com

副本送达：Kevin S. Rosen（凯文·S·罗森） Michael Dore（迈克尔·多尔） 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吉布森、邓恩及克鲁彻律师事务所） 333 South Grand Avenue Los Angeles, CA 90071 krosen@gibsondunn.com mdore@gibsondunn.com

25.23. 解释；解释规则；由律师代理。各方同意，其在本协议的谈判及签署过程中均由法律顾问代理，因此放弃适用任何规定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应作不利于起草该等协议或文件一方解释的法律、法规、判例或解释规则。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或文义另有所指：(a) 凡使用“include”“includes”或“including”一词，均视为后接“without limitation”一词；(b) 本协议所载定义既适用于该等术语的单数形式，也适用于其复数形式；(c) 除非明确另有说明，使用“or”或“nor”并非意在排他或限制；以及 (d)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性别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

26.24. 各方的善意；不存在胁迫或不当影响。各方明确声明并保证，本协议系出于善意作出。各方均确认并声明，其在未受到任何其他方或任何其他人施加的任何经济性或其他胁迫、不当影响或压力的情况下订立本协议，并且各方在有机会咨询法律顾问及其可能选择咨询的任何其他人士后，系自主自愿订立本协议。

各方进一步声明，其已自行进行尽职调查，作为决定订立本协议的依据，且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其并未依赖任何其他方的声明、引诱、行为或不作为。

27.25. 除非协议明确规定，不存在第三方受益人。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例如但仅为示例，第12段），本协议仅为各方的利益而订立，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均非第三方受益人。为免生疑，根据本协议条款获得解除责任的所有个人及实体，均为该等解除责任的第三方受益人。

28.26. 可分割性。各方同意，不对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提出其属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质疑。除本协议所载的解除责任条款外，如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条项因任何原因被认定、确定或裁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无效力，则每一该等部分、条款或条项应与本协议其余部分、条款或条项分割，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部分、条款或条项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各方明确同意，本协议条款应以旨在使其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有效且可执行的方式解释。

29.27. 标题的效力。本协议各段的标题仅为便于查阅而设，不应控制或影响本协议或任何该等段落的含义、意图、解释或效力。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后附签字页］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Luc A. Despins 职务：第11章受托人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Joel S. Miliband 职务：合伙人兼总法律顾问
附件 A
附件 2-A

［修订拟议］命令（清洁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x
［修订拟议］命令：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就与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所提动议

鉴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1]，请求作出命令，批准受托人与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与受托人合称“各方”）之间的和解协议，详见该动议及于 April 24, 2025 提交的修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所指的核心程序；且鉴于具体情形已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无须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并为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最大利益而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且各方已参与调解程序，据此 Tancredi 法官（坦克雷迪法官）出具调解员报告，说明其认为原和解协议的经济条款

1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该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定义见和解协议）按照 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 的标准衡量，属公平、合理并符合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且在其他方面尊重本院对原和解协议的评估；且本院已认定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据此命令如下：

1. 该动议予以批准。

2. 对该动议提出的所有异议，如有，凡尚未撤回、放弃或和解者，以及其中所载的一切权利保留，均予驳回。

3.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和解协议。

4.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授权受托人于本命令作出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及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文书、文件和文档，并采取一切为完成和解协议所体现的和解及履行其中所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5. 本院认定，受托人持有并有权在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代表破产财产和解及解除所有潜在请求权，包括债务人针对 Brown Rudnick 持有的潜在请求权。

6.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6004(h)条，本命令应于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及和解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事项。

附件 2-B

［修订拟议］命令（修订痕迹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x
［修订拟议］命令：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第11章受托人就与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所提动议

鉴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1]，请求作出命令，批准受托人与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与受托人合称“各方”）之间的和解协议，详见该动议及作为附件B附于该动议并于 April 24, 2025 提交的修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且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所指的核心程序；且鉴于具体情形已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无须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并为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最大利益而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且各方已参与调解程序，据此 Tancredi 法官出具调解员报告，说明

1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该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其认为，《原和解协议》（定义见《和解协议》）的经济条款公平、合理，且依照 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 所确立的标准，符合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并在其他方面尊重本院对《原和解协议》的评估；且本院已认定《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经适当审议并认定具备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本动议获准。

2. 对本动议提出的所有异议（如有），凡未被撤回、放弃或和解者，以及其中所载的一切权利保留，均予驳回。

3. 依据《破产程序规则》9019批准《和解协议》。

4. 依据《破产程序规则》9019，授权受托人于本命令录入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和解协议》所反映的和解以及履行其中所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5. 本院认定，受托人持有并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就代表破产财产的所有潜在请求权进行和解及解除，包括债务人对 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享有的潜在请求权。

6. 根据《破产程序规则》6004(h)，本命令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本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及《和解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案件 22-50073 文书 4350 提交于 04/24/25 录入于 04/24/25 21:25:07 第 37 页，共 37 页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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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50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