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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36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6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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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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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请求批准和解协议的第一项综合动议中关于第 11 章受托人与 MCMANIMON, SCOTLAND & BAUMANN, LLC 之间和解的裁定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上述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动议」）2，请求（除其他救济外）批准受托人与 McManimon, Scotland & Baumann, LLC（「McManimon」）之间的和解协议（「McManimon 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动议中有更具体的描述并作为证据 2-A 附于动议；且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拥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含义内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关于限制就涉及调解/撤销权申索和解根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提出的动议之通知的动议的裁定》[Docket No.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合理行使其合理的商业判断，符合其职责，并符合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且受托人与 McManimon（合称「各方」）已参加调解程序，据此 Tancredi（坦克雷迪）法官已出具调解人报告，表示其认为 McManimon 和解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在审慎考量且有充分理由支持，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1. 动议中就 McManimon 及 McManimon 和解协议所请求的救济按本裁定规定予以批准。

2.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McManimon 和解协议予以批准。

3. 正如程序裁定所设想的，动议和 McManimon 和解协议的涂黑部分均已密封提交，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根据 11 U.S.C. § 107(b)(1) 和 Fed. R. Bankr. R. 9018 应继续保持密封。

4.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录入后 180 天内（除非该日期适逢周末或法定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六个月届满日」），在合并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及 McManimon 附带诉讼程序的案卷中提交一份通知（「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 (i) 引用动议和本裁定的案卷号及日期，(ii) 附上未涂黑的 McManimon 和解协议副本，并 (iii) 包含以下关于 McManimon 和解协议的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款项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款项的月度运营报告的案卷号，若该月度运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之前提交，可涂黑付款人的身份。和解通知提交后，法院书记官被指示在合并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及附带诉讼程序中对未涂黑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予以启封。

5. 根据 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依法享有完全查阅本案中案卷归档或提交给法院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的法定权利。美国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的义务。

6.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得授权在本裁定录入后立即签署、交付、执行并全面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法律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 McManimon 和解协议所体现的和解以及履行其中所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7. 根据 Fed. R. Bankr. P. 6004(h)，本裁定自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8.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决因本裁定及 McManimon 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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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6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