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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37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7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关于：ECF No. 4265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9 条请求批准和解协议的第一项综合动议中关于第 11 章受托人与 COHN BIRNBAUM & SHEA P.C. 之间和解的裁定

经审理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上述标题所列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被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起的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该动议请求（其中包括）批准受托人与 Cohn Birnbaum & Shea P.C.（以下简称“Cohn Birnbaum”）之间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动议中有更具体的描述，并作为附件 9-A 附于动议之后；且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具有审理该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的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含义内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给予充分且适当的通知，并显示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载的含义。

通知，参见《准予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9 条限制关于调解/撤销权诉请和解动议通知的裁定》[Docket No.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合理行使了受托人符合其职责的健全商业判断，并符合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且受托人与 Cohn Birnbaum（合称“各方”）参与了调解程序，Tancredi 法官根据该调解程序出具了调解人报告，声明其认为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大利益；经审慎研议并显示有充分理由，且在 2025年4月29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

1. 本裁定中所规定的、就 Cohn Birnbaum 及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所请求救济而言的动议予以准予。

2. 依据 Fed. R. Bankr. P. 9019，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予以批准。

3. 按照程序裁定的预期，动议的删节部分及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已予封存，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应依据 11 U.S.C. § 107(b)(1) 及 Fed. R. Bankr. R. 9018 继续保持封存状态。

4.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录入后 180 天内（若该日为周末或法定假日，则顺延至随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六个月届满日”），在联合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的案卷中提交一份通知（以下简称“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 (i) 载明动议和本裁定的案卷号及日期，(ii) 随附一份未经删节的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副本，并 (iii) 包含以下关于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的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

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号，如果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之前提交，可以删节付款人的身份。和解通知提交后，法院书记官奉命在联合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及对抗制程序中解封未经删节的和解妥协动议及和解协议。

5. 依据 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依法享有对本案案卷中所归档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的完全查阅权。美国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的法定义务。

6. 受托人经授权，自本裁定录入之时起，依据 Fed. R. Bankr. P. 9019，签署、交付、执行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契约、文件及法律文书，并采取为完成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中体现的和解及履行其中预期的任何及所有义务所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7. 本裁定依据 Fed. R. Bankr. P. 6004(h)，一经录入即具有效力并可强制执行。

8.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决因本裁定及 Cohn Birnbaum 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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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7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