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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37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7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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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涉及：ECF 编号 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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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提出的关于批准和解协议的第一份综合动议中有关第 11 章受托人与 TUCKER LEVIN, PLLC 之间和解部分的裁定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在上述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动议（以下简称“动议”）2，除其他救济外，请求批准受托人与 Tucker Levin, PLLC（以下简称“Tucker Levin”）之间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动议且作为附件 11-A 附于动议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含义内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况下已提供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并表明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参见《关于批准依据破产规则 9019 限制涉及调解/撤销权诉求和解动议通知的动议的裁定》[案卷号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系受托人合理行使其健全的商业判断力，符合其职责，并符合受托人、破产财团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受托人与 Tucker Levin（统称“双方当事人”）已参与调解程序，Tancredi（坦克雷迪）法官据此发布了《调解人报告》，表示他认为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团的最佳利益；经审慎研议且有充分理由支持，并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举行听证会后，现裁定如下：

1 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通讯目的）。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1. 就针对 Tucker Levin 及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所请求的救济而言，本动议依本裁定规定予以批准。

2. 依据 Fed. R. Bankr. P. 9019（《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9 条），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予以批准。

3. 按照程序裁定的设想，该动议及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的涂黑隐藏部分已作封存提交，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依据 11 U.S.C. § 107(b)(1) 及 Fed. R. Bankr. R. 9018（《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8 条），应继续予以封存。

4.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作出后 180 天内（若该日期适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六个月届满日”），在联合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案卷中提交一份通知（以下简称“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 (i) 提及该动议及本裁定的案卷号与日期，(ii) 随附一份未涂黑隐藏的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副本，并 (iii) 载有关于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的以下信息：(a) 和解当事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号，若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之前提交，则可对付款人的身份进行涂黑隐藏。在该和解通知提交后，法院书记官奉命对联合审理的第 11 章案件及对抗制程序中未涂黑隐藏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予以解封。

5. 依据 11 U.S.C. § 107(c)(3)，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享有法定权利，可完全查阅在本案案卷中归档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及/或文件。美国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规定的义务。

6. 依据 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签署、交付、执行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法律文书、文件和资料，并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以完成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中所体现的和解，并履行其中所预期的任何及所有义务。

7. 依据 Fed. R. Bankr. P. 6004(h)，本裁定自作出时起立即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

8. 本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决因本裁定及 Tucker Levin 和解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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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37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