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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441-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1_5**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UCC-5
Sherry Netherlands 购置文件

22-50073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

UCC　5

5/25/2022 全部准许
P.E.

Susan Hennelly（苏珊·亨内利）

发件人：Susan Hennelly　发送时间：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3:31　收件人：董事会　主题：出售1801号公寓及2219号佣人房　附件：Kwok board package.pdf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6　NYSCEF 收件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登记日期 04/06/22 17:07:45　第61页，共104页　案件 22-50073　文件 406-5　提交日期 05/20/22　登记日期 05/20/22 12:13:10　第2页，共32页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我们已收到一份合同，内容为将分配给1801号公寓的2,950股股份及分配给2219号佣人房的50股股份，由 Sherry 1800s, LLC（哈罗什）出售给 Genever Holdings LLC（Miles Kwok〔郭文贵〕）。

随附销售合同、Kwok 先生的申请书及数封推荐信副本。

购买价格为 $67,500,000，另加家具款 $2,500,000。2015年每月维护费为 $55,214，另加佣人房每月 $936。该房产为住宅公寓，将由 Kwok 先生及其家人使用。

鉴于 Kwok 先生的外国人身份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他将被要求签署居住协议并亲自保证租约。他还将被要求提供保证金。

该公寓占据整层，约为7,300平方英尺，另有2,170平方英尺露台。随附平面图。

Kwok 先生还已订立购买1519号佣人房的合同；如获批准，他将同时购买该房间。

Michael Horvitz（迈克尔·霍维茨）和 Fred Seegal（弗雷德·西格尔）已面谈 Miles Kwok 及其儿子 Mileson Kwok（迈尔森·郭）。其妻 Hing Chi（邢琪）通过 Skype 在场。

谨上，

Michael J. Ullman（迈克尔·J·厄尔曼）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The Sherry Netherland Hotel（Sherry Netherland酒店）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电话：212-231-6811　传真：212-832-4845　如需预订及特别优惠，请访问
已签署的销售合同

案号：652077/2017　v 日本の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875973 8 1 3 120 3 3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5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7 3 9 104

NYSCEF 文件资本

联邦：纽约

由纽约州律师协会不动产部门合作公寓委员会编制的标准表格

书记官
签署本协议前请咨询您的律师
销售合同——合作公寓

本合同于2月＿＿＿＿＿＿＿＿＿＿＿＿＿＿＿＿＿＿＿＿＿＿＿＿＿＿＿＿＿＿＿＿＿＿＿＿＿＿＿＿＿＿＿＿＿＿＿＿＿＿＿＿＿＿＿＿＿＿＿＿＿＿＿＿＿＿＿＿＿＿＿＿＿＿＿＿＿＿＿＿＿＿＿＿＿＿＿＿＿＿＿＿＿＿＿＿＿＿＿＿＿＿＿＿＿＿＿＿＿＿＿＿＿＿＿＿＿＿＿＿＿＿＿＿＿＿＿＿＿＿＿＿＿＿＿＿＿＿＿＿＿＿＿＿＿＿＿＿＿＿＿＿＿＿＿＿＿＿＿＿＿＿＿＿＿＿＿＿＿＿＿＿＿＿＿＿＿＿＿＿＿＿＿＿＿＿＿＿＿＿＿＿＿＿＿＿＿＿＿＿＿＿＿＿＿＿＿＿＿＿＿＿＿＿＿＿＿＿＿＿＿＿＿＿＿＿＿＿＿＿＿＿＿＿＿＿＿＿＿＿＿＿＿＿＿＿＿＿＿＿＿＿＿＿＿＿＿＿＿＿＿＿＿＿＿＿＿＿＿＿＿＿＿＿＿＿＿＿＿＿＿＿＿＿＿＿＿＿＿＿＿＿＿＿＿＿＿＿＿＿＿＿＿＿＿＿＿＿＿＿＿＿＿＿＿＿＿＿＿＿＿＿＿＿＿＿＿＿＿＿＿＿＿＿＿＿＿＿＿＿＿＿＿＿＿＿＿＿＿＿＿＿＿＿＿＿＿＿＿＿＿＿＿＿＿＿＿＿＿＿＿＿＿＿＿＿＿＿＿＿＿＿＿＿＿＿＿＿＿＿＿＿＿＿＿＿＿＿＿＿＿＿＿＿＿＿＿＿＿＿＿＿＿＿＿＿＿＿＿＿＿＿＿＿＿＿＿＿＿＿＿＿＿＿＿＿＿＿＿＿＿＿＿＿＿＿＿＿＿＿＿＿＿＿＿＿＿＿＿＿＿＿＿＿＿＿＿＿＿＿＿＿＿＿＿＿＿＿＿＿＿＿＿＿＿＿＿＿＿＿＿＿＿＿＿＿＿＿＿＿＿＿＿＿＿＿＿＿＿＿＿＿＿＿＿＿＿＿＿＿＿＿＿＿＿＿＿＿＿＿＿＿＿＿＿＿＿＿＿＿＿＿＿＿＿＿＿＿＿＿＿＿＿＿＿＿＿＿＿＿＿＿＿＿＿＿＿＿＿＿＿＿＿＿＿＿＿＿＿＿＿＿＿＿＿＿＿＿＿＿＿＿＿＿＿＿＿＿＿＿＿＿＿＿＿＿＿＿＿＿＿＿＿＿＿＿＿＿＿＿＿＿＿＿＿＿＿＿＿＿＿＿＿＿＿＿＿＿＿＿＿＿＿＿＿＿＿＿＿＿＿＿＿＿＿＿＿＿＿＿＿＿＿＿＿＿＿＿＿＿＿＿＿＿＿＿＿＿＿＿＿＿＿＿＿＿＿＿＿＿＿＿＿＿＿＿＿＿＿＿＿＿＿＿＿＿＿＿＿＿＿＿＿＿＿＿＿＿＿＿＿＿＿＿＿＿＿＿＿＿＿＿＿＿＿＿＿＿＿＿＿＿＿＿＿＿＿＿＿＿＿＿＿＿＿＿＿＿＿＿＿＿＿＿＿＿＿＿＿＿＿＿＿＿＿＿＿＿＿＿＿＿＿＿＿＿＿＿＿＿＿＿＿＿＿＿＿＿＿＿＿＿＿＿＿＿＿＿＿＿＿＿＿＿＿＿＿＿＿＿＿＿＿＿＿＿＿＿＿＿＿＿＿＿＿＿＿＿＿＿＿＿＿＿＿＿＿＿＿＿＿＿＿＿＿＿＿＿＿＿＿＿＿＿＿＿＿＿＿＿＿＿＿＿＿＿＿＿＿＿＿＿＿＿＿＿＿＿＿＿＿＿＿＿＿＿＿＿＿＿＿＿＿＿＿日本assistant to=functions.exec code

除过户代理费外的费用和/或期权费豁免（“Plip Thx”），如有。

4-20-融资选项（删除以下不适用者）1.1.2017 或 420.37

4.201 买方可就本次出售申请融资，且买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义务以贷款承诺函于贷款承诺日期（118.42）前出具为条件。

1.20.2 买方可就本次出售申请融资，但买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义务不以贷款承诺函的出具为条件。4.20.2 买方不得就本次出售申请融资。

1.24 如 1.20.1 或 1.20.2 适用，则适用 Y-18 的“融资表格”。

不包括 1.12 中明确排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Brown Harris Stevens 交付的“DVD”中所载项目。

1.12 本次出售明确排除以下项目：十三（13）幅油画和素描；客厅东墙的一张古董写字台（将由一件类似该写字台的家具替代）；小盒子、钟、相框、图片等个人“小摆件”（但如“小摆件”载于 DVD 中，则包括在内）；Gll 办公室内的文件柜及其内容物；卖方办公室内的所有衣物、装框照片（买方指定的特定相框除外）以及卖方私人游艇模型。

SN 0030

28/2018

买方申请或可接受的金额或较短期限的贷款，且 18 的“贷款承诺日期”为交付日期后的 --- 个日历日。

1.22 本合同的“交付日期”是指本合同已完整签署的副本按照 § 17.3 的规定被视为已交付给并由买方或买方律师收到之日。

1.23 该单元的所有“拟居住人”为：

1.23.1 人员及其与买方的关系：

1.23.2 宠物：

1.24 合同定金应存放于［非］IOLA 托管账户中。如该账户为非 IOLA 账户，则利息应支付给有权取得合同定金的一方。收取利息的一方应就该利息缴纳任何所得税。该托管账户应为设于以下存款机构的独立银行账户：BNY MELLON

地址：10 Mason Street, Greenwich, CT 06830（见 § 27）1.25 本合同由所附附加条款继续约束。

2 出售和购买协议；购买价；托管

2.1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的股份、租约、动产和任何包括在内的权益，以及本次出售中包括的所有其他项目，购买价及条款和条件均以本合同所载为准。

2.2 买方应按如下方式向卖方支付购买价：

2.2.1 买方签署本合同时，以买方开具、抬头为托管人的有效支票支付合同定金；以及

2.2.2 于交割时支付余额，但仅可通过买方开具、直接抬头为卖方的本票、正式银行支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该等支票应由与该单元位于同一市或县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或信托公司的一家分支机构签发并付款。卖方可在交割前，经合理通知（定义见 § 17），指示将全部或部分余额支付给卖方以外的人士（见 § 17.7）。

3 动产

3.1 在不影响公司或租约从属于其的任何抵押权持有人任何权利的前提下，本次出售包括卖方对动产和包括在内的权益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如有）。

3.2 动产或包括在内的权益不支付任何对价；如未发生交割，则不得向买方出售任何物品。

3.3 交割前，卖方应从该单元移走未包括在本次出售中的全部家具、陈设和其他财产，并修复因该等移除造成的任何损坏。

4 陈述与承诺

4.1 在不影响任何影响该不动产所有权的事项的前提下（就该等事项，卖方不作任何陈述或承诺），卖方陈述并承诺：

4.1.1 卖方目前为且在交割时仍将为股份、租约、动产和包括在内的权益的唯一所有人，并拥有出售和转让该等项目的完全权利、权力和授权。卖方应及时作出安排，以清偿股份和租约上现存的担保权益，并于交割时交付该等项目（见 ¶10.1）；

4.1.2 该等股份已获正式发行、已全额缴付且无需追加出资；

4.1.3 租约目前为且在交割时仍将完全有效，且目前或在交割时均不存在任何租约项下的违约通知；

4.1.4 截至本合同日期应付的维护费和特别摊派费如 1.17 和 1.18 所载；

4.1.5 截至本日期，卖方既无实际知悉，亦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表明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但未反映在 ¶¶ 1.17 和 1.18 所列金额中的任何维护费增加或任何特别摊派费；

4.1.6 卖方未在未取得公司所需同意的情况下，或在卖方实际知悉的范围内未遵守所有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对该单元作出任何重大改建或增建。本条款不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4.1.7 卖方未订立、不会订立，且并无实际知悉任何在交割后影响该单元所有权或其使用和/或占用的协议（租约除外），或任何将在交割后对买方具有约束力或对买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协议（例如转租协议或改建协议）；4.1.8 除 ¶ 1.1.1 所载外，卖方在过去 10 年内未使用任何其他名称。

4.1.9 在按照 ¶ 15.2 进行交割时：

4.1.9.1 不存在任何尚未通过针对该单元的收款担保而予以担保的、针对卖方未清偿判决（“判决”）；

4.1.9.2 股份、租约、动产和任何包括在内的权益均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就股份享有的一般留置权除外，且就该一般留置权不应欠付任何款项）、产权负担和不利权益（“留置权”）；

4.1.9.3 截至紧接交割日期之前的付款期间届满时，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均应由卖方全额支付；

4.1.9.4 卖方不得欠付可能导致就该单元或该不动产提交机械留置权通知的劳务费或材料费；以及

4.1.9.5 不得有任何记录在案的违规事项，股份和租约所有人依租约有义务予以补救。4.2 买方陈述并承诺：

4.2.1 买方取得股份和租约，仅供 ¶ 1.23 中所列拟居住人居住使用该单元；

4.2.2 买方目前不是且在过去 7 年内未曾是任何破产程序的对象；

4.2.3 如 ¶ 1.20.3 适用，买方不得就本次购买申请融资。

4.2.4 构成买方的每一自然人均已年满 18 周岁，并为买方自身账户购买（实益及登记所有权）；

4.2.5 买方不得向公司作出与上述内容相违背的任何陈述，并应提供公司就买方申请批准本项交易所要求的、支持上述内容的全部文件；以及

4.2.6 目前不存在且在交割时亦不存在针对买方的任何未付税收留置权或金钱判决。

4.3 各方承诺，其载于 ¶ 4 的陈述与承诺在交割时均应真实、完整，且除 ¶ 4.1.6 外，均在交割后继续有效；但基于该等陈述与承诺提起的任何诉讼必须在交割后一年内提起。

5 公司文件

买方已审阅并满意于，或者（除卖方在本合同中就任何事项作出的陈述外）接受并承担未审阅以下文件的风险：租约、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房屋规则、股东和董事会议记录、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216（或任何后继法规）向公司股东提供的最近一期税收扣除说明。

6 必要批准及推荐材料

6.1 本次出售须经公司无条件同意。

6.2 买方应本着诚信：

6.2.1 按公司要求的表格，向公司或管理代理人提交有关本次出售的申请，其中载有公司要求的数据并附具公司要求的文件，并支付公司向买方收取的适用费用和收费。上述全部材料应在交付日期后 10 个营业日内提交；或者，如 ¶ 1.20.1 或 1.20.2 适用且公司要求提供贷款承诺函，则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后 3 个营业日内提交：(i) 贷款承诺日期（定义见 ¶ 1.21）；或 (ii) 收到贷款承诺函（定义见 ¶ 18.1.2）之日；

6.2.2 按公司要求，参加（并促使任何拟居住人参加）一次或多次面谈；以及

6.2.3 及时向公司提交公司合理要求的进一步推荐材料、数据和文件。

6.3 任一方在获知公司的决定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公司在预定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尚未作出决定，则交割应延期 30 个营业日，以取得该等同意。如在该延期日期前未获得该等同意，任一方均可通过通知取消本合同，但前提是在发出该取消通知前公司尚未作出同意。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拒绝同意，任一方均可通过通知取消本合同。如根据本 § 6.3 取消合同，托管人应向买方退还合同定金。

6.4 如该等同意因买方的恶意行为而被拒绝或未获给予，买方即构成违约，且应适用 ¶ 13.1。

7 该单元和动产的状况；占有

7.1 卖方不就该单元、动产、包括在内的权益或该不动产的物理状况或维修状态作出任何陈述。买方已检查或放弃检查该单元、动产和包括在内的权益，并应按本合同日期的“现状”接受该等项目，但合理损耗除外。但是，在交割时，电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应安装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烟雾探测器。

7.2 在交割时，卖方应按照 ¶ 7.1 所要求的状况交付该单元、动产和包括在内的权益的占有，且应已清扫干净、腾空并无任何居住人及占有权利。

8 损失风险

8.1 经本合同修订的《一般义务法》§ 5-1311 的规定应适用于本交易，如同本交易为不动产出售。就本段而言，“单元”一词包括固定装置动产。

8.2 如恢复该单元所合理估计的成本超过购买价的 5%，则该等毁损应根据 GOL § 5-1311 被视为“重大”。

8.3 如该单元或该不动产发生任何毁损，而该单元的法定所有权和占有均尚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不迟于交割日期或损失发生日期后 7 个营业日中较早者，向买方发出损失通知（“损失通知”）。

8.4 如非因买方过错导致该单元发生实质性毁损，则本合同应依照第16.3条视为取消，除非买方通过向卖方发出通知，选择以减免购买价款的方式完成购买；或

8.5 无论该单元是否发生任何毁损，如非因买方过错，房产内超过10%的单元变得不适于居住，或无法合理进入该单元，则买方有权通过向卖方发出通知，依照第16.3条取消本合同。

8.6 买方根据第8.4条或第8.5条发出的通知，应于发出损失通知后7个营业日内作出；但如卖方未发出损失通知，买方可于交割时或交割前任何时间发出通知。

8.7 如该单元发生任何毁损，买方无权获得以下购买价款减免：(i) 超过合理估计的修复及恢复成本；或(ii) 就公司有义务修复或恢复的任何损失获得减免；但卖方应向买方无追索权地转让卖方就该等损失对公司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9 交割地点

交割应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举行；如未作出该等指定，则在卖方律师的办公室举行。
10 交割

10.1 于交割时，卖方应交付或促使交付：

10.1.1 已适当背书转让给买方的股份凭证，或附有另行正式签署的转让给买方的股份转让书的卖方股份凭证；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附有公司要求的卖方签名保证；

10.1.2 卖方持有的租约正本、产权转让链中的所有转让及承继文件，以及按公司要求的格式正式签署的将该租约转让给买方的文件；

10.1.3 第25条要求的FIRPTA文件；

10.1.4 该单元、建筑物入口，以及如适用，车库、邮箱、储物单元和该单元内任何锁具的钥匙；

10.1.5 如被要求，将卖方在动产及所包括权益中的权益转让给买方的文件；

10.1.6 为遵守第15.2条所需的任何文件和付款；

10.1.7 如卖方无法交付第10.1.1条或第10.1.2条要求的文件，则卖方应交付或促使交付公司为签发新的股份凭证或新租约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付款。10.2 于交割时，买方应：

10.2.1 依照第12.2.2条支付余额；

10.2.2 按公司要求的格式签署并向卖方及公司交付承继租约的协议；以及

10.2.3 如公司要求，签署并交付与租约实质上相同、期限为租约剩余期限的新租约副本；在该情形下，租约应与卖方对其向买方作出的转让一并取消并交还公司。

10.3 于交割时，双方应完成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

10.3.1 用于美国国税局（“IRS”）1099-5表格或其他类似要求；

10.3.2 用于遵守烟雾探测器要求及任何适用的转让税申报要求；以及

10.3.3 用于转让卖方在动产及所包括权益中的任何权益。

10.4 除非于交割时公司交付以下文件，否则买方无义务完成交割：

10.4.1 以买方名义签发给买方的新的股份凭证；以及

10.4.2 公司高级职员或授权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同意将股份及租约转让给买方，并载明卖方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包括管理费及任何特别摊派费用的金额和付款状态，以及各项款项已支付至的日期。
11 交割费用、税款及分摊

11.1 于交割时或交割前，

11.1.1 卖方应支付，如适用：

11.1.1.1 股份转让印花税成本；以及

11.1.1.2 转让税，但第11.1.2.2条规定的除外。

11.2 买方应支付，如适用：

11.1.2.1 公司就买方融资征收的任何费用；以及

11.1.2.2 法律主要向买方征收的转让税（例如“豪宅税”）。

11.2 如有转手税，应由第1.19条指定的一方支付。

11.3 公司征收而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任何费用，应由公司明确指定承担该费用的一方支付；如公司未指定任何一方，则该费用应由卖方支付。

11.4 双方应以交割日前一日晚上11:59为时点，按照交割月份的天数，对管理费、应付公司的任何其他定期费用（特别摊派费用除外）及STAR税收减免（如该单元享有该减免）进行分摊。

11.5 特别摊派费用，无论以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均不予分摊，而应由公司指定付款日期当日的股份所有人支付。如卖方有权且选择分期支付特别摊派费用，买方应支付交割后到期的任何分期款项。

11.6 各方应通过银行本票、官方银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律师托管支票，及时支付其依法主要负担的任何转让税。本第11.6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1.7 任何计算错误或遗漏，应于交割后6个月内予以更正。本第11.7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2 经纪人

12.1 各方声明，其未就本交易与任何作为经纪人的人士（无论持牌与否）进行交易，但第1.5条所列经纪人除外。

12.2 卖方应依照单独协议支付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

12.3 本第12条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3 违约、救济及赔偿

13.1 如买方违约或作出不实陈述，卖方唯一且排他的救济为取消本合同、保留合同定金作为约定损害赔偿；如适用，卖方可就经纪人佣金执行第13.3条规定的赔偿，或根据第13.4条提起诉讼。买方希望将其对实际损害赔偿的责任限于合同定金金额，买方同意该金额在此等情况下构成对卖方损失的公平合理补偿，而非罚金。不动产法原则应适用于本约定损害赔偿条款。

13.2 如卖方违约或作出不实陈述，买方应享有其依法或依衡平法有权获得的救济，包括强制履行，因为该单元及其占有无法复制。

13.3 在遵守第4.3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就赔偿义务人违反其任何声明或承诺（该等声明或承诺规定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或费用，向另一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买方应就交割日起及之后产生的租约义务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或费用，向卖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每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抗辩任何索赔及执行或收取本赔偿项下判决而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及支出、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用，但受偿方须获得通知及抗辩该索赔的机会。本第13.3条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3.4 如任何用于支付合同定金的票据未能收款，卖方有权就未收回的票据提起诉讼。此外，该等未能收款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前提是卖方向买方发出该等未能收款的通知，且在发出通知后3个营业日内，托管人未从买方收到金额等同于未收回资金的、未经背书的有效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可立即使用的资金。未能补救该违约，应使卖方有权获得第13.1条规定的救济，并保留可能收取及/或追回的全部款项。
14 完整协议；修改

14.1 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标的以及与托管人就第27条所作出的一切口头或书面陈述、谅解及协议，均并入本合同；本合同单独且完整地表达双方及托管人的协议。14.2 律师可通过书面方式延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期限。对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修改或放弃，仅可通过由被追究责任的一方或托管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作出。
15 留置权及判决的解除

15.1 买方应于预定交割日前不少于10个日历日，向卖方或卖方律师交付或促使交付留置权及判决查询；但续查中首次披露的留置权或判决，应于收到后2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报告，但不得迟于交割时。卖方有权依照第16条延期交割，以解除任何该等留置权及判决。买方未及时交付该等查询或续查，不构成对卖方就留置权及判决所作第4条承诺的放弃。然而，如交割仅因未及时交付留置权及判决查询而延期，则第11.4条项下的分摊应以第1.15条所载预定交割日前一日晚上11:59为时点进行。

15.2 卖方应自费取得并向买方交付为确保解除、清偿、终止、免除或从记录中删除任何留置权及判决所必需的文件和付款。卖方可将购买价款的任何部分用于该等目的。

15.3 本第15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6 卖方无法履行

16.1 如卖方因卖方未能作出所需付款或其他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以外的任何原因，无法依照本合同转让第2.1条所列项目，则卖方有权延期交割，合计延期期间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但如第1.20.1条或第1.20.2条适用，延期不得超过买方贷款承诺函届满日期。

16.2 如卖方选择不延期交割，或（如已延期）在延期后的交割日卖方仍无法履行，则除非买方选择在不减免购买价款的情况下继续完成交割，任何一方均可在此后任何时间通过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

16.3 如发生该等取消，卖方唯一的责任应为促使合同定金退还给买方，并偿还买方为买方的留置权及产权查询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有。
17 通知及合同交付

17.1 任何通知或要求（“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递送、隔夜递送或要求回执的保付或挂号邮件，递送给一方；同时以相同方式递送给该方的律师（如有）及托管人，送达各自地址，或依照本第17条通过通知此后指定的其他地址。

17.1 或通过普通邮件。

17.3 本合同或每项通知应被视为已发出并已收到：

17.3.1 于专人递送当日；

17.3.2 在通过隔夜递送方式寄送之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17.3.3 在通过认证邮件或挂号邮件寄送之日后的第5个营业日；或

17.3.4 仅就本合同而言，在普通邮寄之日后的3个营业日。

17.4 向托管代理人发出的通知，仅在托管代理人实际收到时视为已送达。

17.5 律师获授权代表其各自的客户发出及接收任何通知。

17.6 未能或拒绝接受通知，不应使该通知无效。

17.7 根据第2.2.2条和第13.4条发出的通知，可通过经确认的传真发送至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并应在发送方的传真机确认传送时视为已送达。

18 融资条款

18.1 第18.1条和第18.2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第1.2.1条。

18.1.1 “机构贷款人”是指根据联邦或纽约州法律获授权发放以股份和租约作担保的贷款，并且目前正在该单元所在地县内提供类似贷款承诺的下列任何机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或政府实体。

18.1.2 A. “贷款承诺书”是指机构贷款人以融资条款（见第1.2.1条）所列的现行固定或浮动利率，以及机构贷款人通常就可比贷款提供的其他惯常条款，提出发放贷款的书面要约。向贷款申请人提出的、以取得令机构贷款人满意的评估为条件的要约，在该条件满足之前，不构成贷款承诺书。以任何有关买方的因素为条件的要约——例如出售现有住宅、偿付未清偿债务、买方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无论该条件是否满足，均构成贷款承诺书。买方承担任何有关买方的条件未获满足的风险，并可据此取消本合同。

18.2 买方应直接或通过依《银行法》第12-D条登记的抵押贷款经纪人，勤勉并善意地：

18.2.1 仅向机构贷款人申请按照融资条款（见第1.2.1条）提供的贷款，使用机构贷款人要求的表格，如实并完整地填写信息，连同机构贷款人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该申请，并支付机构贷款人适用的费用及收费；上述全部事项均应在交付日后5个营业日内完成；

18.2.2 及时向机构贷款人提交其要求的进一步证明材料、数据和文件；以及

18.2.3 接受符合融资条款的贷款承诺书，并遵守该贷款承诺书（或买方接受的任何其他贷款承诺要约）及机构贷款人为发放该贷款所规定的全部要求；以及

18.2.4 在买方收到贷款承诺书后，立即向卖方提供其副本。

18.2.5 买方无需向超过一家机构贷款人提出申请。

18.3 如适用第1.2.1条，则：

18.3.1 在买方已遵守第18.2条和本第18.3条所有适用规定的前提下，买方可按下述规定取消本合同，若：

18.3.1.1 任何机构贷款人在贷款承诺日（见第1.2条）之前以书面形式拒绝买方的申请；或

18.3.1.2 机构贷款人未在贷款承诺日当日或之前出具贷款承诺书；或

18.3.1.3 贷款承诺书中除有关买方的条件以外的任何要求未获满足，例如公司未接受并交付机构贷款人的认可协议或其他文件、公司的财务状况、业主自住比例等；或

18.3.1.4 (i) 卖方或公司将交割自预定交割日起延期超过30个营业日，且(ii)贷款承诺书在预定交割日后超过20个营业日、但在依本款设定的新交割日前的某日届满，并且(iii)买方无法善意地从机构贷款人取得贷款承诺书延期或按照融资条款出具的新贷款承诺书，且无需向机构贷款人支付额外费用；但如卖方在收到买方基于该理由提出取消通知后的5个营业日内，向买方发出通知同意支付该等额外费用，并在到期时支付该等费用，则不在此限。买方不得仅因贷款承诺书会在该延期交割日前届满，而反对卖方将交割延期不超过30个营业日。

18.3.2 如取消系根据第18.3.1.1条或第18.3.1.2条作出，买方应在贷款承诺日后5个营业日内向卖方交付取消通知；如取消系根据第18.3.1.3条或第18.3.1.4条作出，买方应在预定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向卖方交付取消通知。

18.3.3 如取消系根据第18.3.1.1条作出，则买方应连同买方的通知，向卖方交付机构贷款人对买方贷款申请作出的书面拒绝函副本。如取消系根据第18.3.1.3条作出，则买方应连同买方的通知，向卖方交付证明机构贷款人的某项要求未获满足的证据。

18.3.4 如买方届时尚未向卖方发送(i)买方的取消通知，或(ii)贷款承诺书副本，卖方可在贷款承诺日后5日内向买方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但如买方在贷款承诺日后10个营业日内向卖方交付该贷款承诺书副本，该取消不生效。

18.3.5 买方或卖方未按本第18.3条要求交付取消通知，应构成放弃其依本第18.3条取消本合同的权利。

18.3.6 如买方根据本第18.3条取消本合同，则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因本合同而对另一方享有任何进一步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合同定金应立即退还给买方；且如买方根据第18.3.1.4条取消本合同，则卖方应向买方偿还任何不可退还的融资费用、检验费用以及其他可予偿还的款项。

18.3.7 如买方未能取得贷款，买方不得根据第18.3.1.4条取消本合同，亦不得获得合同定金的退还。

18.3.7.2 如该未能取得贷款系由于贷款承诺书届满，而该贷款承诺书所载届满日期不晚于预定交割日后30个营业日。

19 单数/复数及连带/分别责任

在上下文要求时，单数应视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如构成卖方或买方的一方有一人以上，其作为该方当事人的义务应为连带责任。

20 不存续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合同所载的任何陈述和/或承诺均不在交割后继续有效。买方支付余额即构成买方对卖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解除和豁免，但明确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除外。

21 检验

买方及买方代表有权在交割前48小时内，以及在向卖方提出合理请求后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检验该单元。

22 准据法和审判地

本合同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在该单元所在地的县或联邦地区提起，双方当事人特此同意上述审判地。

23 买方不得转让；买方死亡

23.1 买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任何该等拟议转让均属无效。

23.2 构成买方的全体人员死亡时，本合同应终止，且合同定金应退还给买方。作出该等退款和偿还后，除第12条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对另一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对另一方提出任何请求。

24 双方当事人的合作

24.1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与另一方、公司、买方的机构贷款人及产权公司（如有）合作，并取得、签署及交付为完成本次出售而合理必要的文件。24.2 双方当事人应及时提交法律要求的、与所有政府申报有关的全部必要文件。各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陈述，其在该等申报中的陈述应真实且完整。本第24.2条应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25 FIRPTA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IRC第897条、第1445条及其项下可能经修订的法规（“FIRPTA”）。如适用，卖方应在交割时向买方签署并交付《非外国身份认证书》（“CNS”），或交付IRS出具的预扣证明。如卖方未交付CNS或预扣证明，买方应从余额中预扣并向IRS缴付法律可能要求的款项。卖方特此放弃因该等预扣和缴付而对买方提起任何诉讼的权利。本第25条应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26 附加要求

26.1 除非在交割时满足下列全部要求，买方无义务完成交割：

26.1.1 公司处于良好存续状态；

26.1.2 公司拥有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或租赁权，不论该等权利是否适于交易或可投保；以及

26.1.3 不存在影响该房产的任何待决对物诉讼、税务留置权出售或任何基础抵押贷款的止赎诉讼。

26.2 如第26.1条中的任何要求在交割时未获满足，买方应向卖方发出通知；如其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获满足，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通知，依第16.3条取消本合同。

27 托管条款

27.1 合同保证金应由托管受托人按照§ 1.24的规定存入托管账户，并应依照本合同条款持有和支付其款项。在交割时，合同保证金应由托管受托人支付给卖方。如未发生交割，且任何一方向托管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支付合同保证金，托管受托人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该要求的通知。如托管受托人在发出其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未收到另一方就拟议付款提出异议的通知，兹授权并指示托管受托人向提出要求的一方作出该等付款。如托管受托人在上述期间内收到该等异议通知，或托管受托人因任何原因善意地选择不作出该等付款，托管受托人可继续持有合同保证金，直至双方共同通知另行指示，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终局性、不可上诉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为止。然而，托管受托人有权随时将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交存于§ 22所规定县内法院的书记官，并应就该等交存向各方发出通知。根据本¶ 27处置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后，托管受托人应解除并免除一切托管义务和责任。

27.2 其律师担任托管受托人的一方应对合同保证金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托管受托人为卖方的律师，则买方应在交割时就合同保证金金额获得抵扣。

27.3 托管受托人将无偿提供服务。托管受托人仅应双方请求并为双方便利而作为中立保管人行事。除非涉及恶意、故意无视本合同或重大过失，托管受托人不应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如发生任何争议，卖方和买方应连带（并享有追偿权）为托管受托人辩护（由托管受托人选定的律师进行），赔偿并使托管受托人免受因履行托管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和费用的损害，但该等作为或不作为不涉及恶意、故意无视本合同或重大过失。本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为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或托管受托人为其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合理价值，以及支出、诉讼费和诉讼费用。

27.4 托管受托人确认已收到以支票支付、待托收的合同保证金。

27.5 托管受托人同意本§ 27的规定。

27.6 如托管受托人系一方的律师，托管受托人可在任何争议或诉讼中代理该方。

27.7 本§ 27在交割、本合同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28 页边标题

页边标题不构成本合同文本的一部分。

29 杂项

除非且直至卖方根据§ 17.2和17.3向买方（或买方律师）交付本合同已完整签署的副本，否则本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产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权益继受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

30 铅漆

如适用，完整且经全面签署的《铅基涂料和/或铅基涂料危害信息披露》附于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

托管条款同意如下：
Michael J. Jones（迈克尔·J·琼斯）
托管受托人

卖方：
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652077/2017

作为附件并构成位于 New York, New York（纽约州纽约市）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81号、Sherry Netherland, Inc.（雪莉内瑟兰公司）内第18层、称为第1801单元的合作公寓买卖合同一部分的第一补充条款；该合同由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 与作为买方的 GENEVER HOLDINGS LLC 订立，日期为 FEBRUARY 21, 2015。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到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登记日期 04/06/22 17:07:45 第71页，共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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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 05/20/22 05/20/22 12:13:10 12 32

31. 如本补充条款或任何其他补充条款的规定与其所附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32. 除买方在本合同第4段中作出的陈述外，买方还连带向卖方陈述并保证，买方知悉不存在任何未清偿判决或税收留置权，且知悉不存在任何受威胁的诉讼或索赔（包括刑事和/或税务程序）。

33. 对第20段作补充：买方接受股份并承接租约，以及卖方交付该单元的占有和钥匙，应视为卖方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交割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除外；买方作出的该等接受和承接，应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须履行的一切条款、条件、陈述和协议，但交割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除外。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卖方的任何责任均不得在交割后继续存在。

34. 如存在可归属于卖方拥有该单元期间的不动产税退税，该等退税应完全归卖方所有。就此而言，买方应配合卖方取得该等退税，且买方同意签署任何合理文件，以协助卖方取得该等退税。如该等退税交付给买方（或由公司计入买方每月维护费），买方应立即将该等退税汇付给卖方。双方确认，本第34段的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35. 本合同日期后维护费的增加或征收特别评估费，不应被视为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失实陈述或违约。就此而言，如公司在本合同日期后征收任何特别评估费，而该特别评估费于交割日或之后应付，则该特别评估费应完全由买方承担。卖方将向买方发送公司关于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实的任何通知副本，包括任何维护费增加通知。

36. 题为《铅基涂料和/或铅基涂料危害信息披露》的文件作为附件A附于本合同。该文件可签署多份副本。尽管尚未取得经纪人对该附件A的签字，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即视为已签署。买方确认，买方已收到《保护您的家免受家中铅危害》手册，且买方特此放弃对该单元和/或该不动产内是否存在铅基涂料和/或铅基涂料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的机会。买方确认，除在该单元内且仅限于所附披露表中明确列明的范围外，卖方未就该不动产内是否存在铅漆向买方作出任何陈述。尽管任何地方法律有任何要求，买方接受该不动产和单元目前就铅漆的存在及与其相关的任何危害而言的“按现状”状态。

37. 卖方在合同或其任何补充条款中作出的一切陈述，均是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尽卖方所知和所信作出，且不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兹证明，本合同双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卖方：

买方：

GENEVER HOLDINGS LLC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到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登记日期 04/06/22 17:07:45 第73页，共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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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 FEBRUARY 21, 2015、由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 与作为买方的 GENEVER HOLDINGS LLC 订立的买卖合同第二补充条款，涉及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第五大道781号第18层的不动产（第1801、1804、1807、1809、1811单元及佣人房1519）。

SR1. 如本合同印刷部分或第一补充条款与本第二补充条款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应以本第二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SR2. 卖方应在收到后立即向买方交付卖方在交付日期后收到的、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公司书面通知副本：(1) 第1.17段所列每月维护费金额的任何增加；(2) 除该特别评估费以外任何拟议或拟征收的特别评估费；(3) 公司或其管理代理人拟议或拟变更的“转售税”或其他转让费；(4) 对租约、公司公司章程或公司附则的任何拟议修订或变更；(5) 拟由公司、其保险人或其股东承担费用的任何拟议施工或维修工程；(6) 对影响该不动产的任何抵押贷款进行的任何再融资或其他重大变更；或(7) 该单元或该不动产遭受的任何损害或事故。

SR3. 对第3.3段作补充：如卖方从该单元拆除任何灯具，该等灯具将以标准灯具替换，以使被拆除灯具的位置不留有裸露电线或灯泡。卖方应自费并于交割前从该单元搬离本交易未包括的全部家具、陈设和其他个人财产及/或固定装置，并应以良好且符合专业工艺的方式修复因该等搬离造成的任何重大损坏。卖方在本协议预期的出售中未包括、且未于交割前从该单元搬离的任何个人财产，均应视为遗弃财产。买方可（但无义务）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任何该等遗弃财产从该单元搬离。本段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SR4. 尽管第7段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有相反规定，卖方声明并保证，在交割时，在卖方根据租约承担责任的范围内，管道、供暖、电气及空调系统和固定装置，以及所有动产，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SR5. (a) 作为促使买方订立本合同的重要诱因，卖方特此声明，卖方已就其对该单元所作的任何工程，取得公司及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Buildings（纽约市建筑局）的一切必要批准、许可和证书。此外，卖方无义务根据其与公司订立的任何协议（租约及其他合作公寓文件除外）进行任何工程或支出任何款项（维护除外），且该等协议将在交割后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文件编号：US! 984 I I 54v4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6　NYSCEF 收到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4 页，共 406-5 页　05/20/22　05/20/22 12:13:10　15　32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b) 在交割前，卖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使针对该单元的任何及所有未结许可得以关闭、解除并以其他方式付清，并向买方提交令其满意的证明。纽约市建筑局出具的完工函应视为满意的证明。尽管有前述规定，卖方无须关闭纽约市建筑局列示为工作编号 101785169 和 101778836 的两项未结许可，其工作文件副本附于本合同。双方确认，前一句的原因在于公司已表示其将书面同意适当关闭该两项未结许可。如公司未提交该书面同意，则卖方可以选择关闭该等许可；但如其不予关闭，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c) 卖方应当：(a) 向买方交付纽约市建筑局出具的完工函，证明该单元已依法合并；或 (b) 于交割时，签署并与转让税申报表一并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该单元被适当且合法地视为拥有一个厨房的单一单元的理由，以及应按 1.425% 的税率向纽约市缴纳转让税。卖方还应向买方交付一份赔偿函，就因纽约市要求按更高税率缴税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罚金和利息）向买方作出赔偿。尽管有前述规定，如 (i) 卖方无法按上述规定交付完工函，且 (ii) 卖方选择按 1.425% 的税率（而非所谓的“批量税率”2.625%）缴纳纽约市转让税，则卖方律师应将代表该等税率差额的 \$840,000 存入托管。卖方律师应在以下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保管该款项：(i) 两 (2) 年（即纽约市财政局（“DOF”）对该税种目前的审计期间）；或 (ii) 直至公司提交令其满意的纽约市建筑局（及/或其他适当政府实体）书面证据，证明该单元已被适当且合法地合并。若确定 1.425% 为适当税率，卖方律师应将余额发还给卖方；若 DOF 确定 2.625% 为适当的转让税税率，则卖方律师应支付该款项，以及利息和罚金（如有）。

SR6. 对第4.1段的补充：“4.1.10. 据卖方所知，卖方未曾收到任何关于拟对该物业或该物业内建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供暖、管道及电气系统）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的书面通知，而该等修理或更换可能对该物业或该单元造成重大影响。

“4.1.11. 据卖方所知，目前不存在渗入该单元的漏水情况，且在紧接本合同日期之前的十二 (12) 个月期间内亦不存在该等漏水情况。此外，在上述十二 (12) 个月期间内，卖方未曾收到关于该物业其他地方任何据称源自该单元的漏水情况的通知。”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4.1.12. 在卖方拥有该单元期间，据卖方所知，卖方未曾知悉：(a) 该单元内存在任何有毒霉菌；或 (b) 该单元内存在任何臭虫侵扰。”

“4.1.13. 据卖方所知，目前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或受到书面威胁的、影响该单元、卖方对该单元的所有权，或可能导致对该单元或卖方施加任何形式留置权的任何性质的索赔、诉讼、案件或法律程序。”

“4.1.14. 据卖方所知，在过去十二 (12) 个月内，卖方或代表卖方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就噪音、令人不快的气味、令人不快的行为、缺乏供暖或热水，或影响该单元的任何其他干扰或不利状况，向公司、物业管理代理人、管理员或该物业内任何其他单元业主或租户股东提出任何投诉（以书面、电子通信或电话方式）。”

SR7. 本合同所载卖方的一切陈述、保证及承诺，在交割时均应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无误；买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为，其中不存在任何违约、不准确陈述或虚假陈述。

SR8. 如公司批准买方的申请，但以买方遵守本合同范围以外的要求作为其同意的条件，例如要求买方将资金存入托管，则买方可自行决定：(i) 遵守该等条件并继续进行购买；或 (ii) 拒绝遵守该等条件。如买方拒绝遵守，则买方应向卖方提交书面通知，本合同应视为取消，且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合同定金退还给买方。此外，卖方确认并同意，买方仅须向公司披露 \$420,000,000.00 的流动资产（超过购买价款的五倍），并按公司对上述金额可能要求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如银行对账单）。买方提交前述材料，即应视为已就公司作为其“标准转让要求”董事会申请一部分所要求的“财务报表”、“由买方或会计师签署的资产和负债报表”及支持性“资产核实”完成提交。买方可自行决定拒绝公司要求其提交任何显示流动资产超过上述金额的文件；因此，如公司因任何原因拒绝买方的申请（买方故意恶意行为除外），本合同应视为取消，且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合同定金退还给买方。

文件编号：US! 984 I I 54v4

SR9. 对第11.1.1.2段的补充：卖方就支付转让税所承担的义务，应适用于纽约市和纽约州征收的转让税。交割后十四 (14)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律师提供该等转让税已申报的证明。卖方应就因卖方未及时履行其有关该等转让税义务而使买方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成本、损失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对买方作出赔偿并使买方免受损害。本段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SR10. 对第13段的补充：“13.5 如任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其应对另一方为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费用承担责任。如任一方声称取消本合同，且卖方选择保留合同定金作为约定损害赔偿，则在任何后续诉讼中胜诉的一方应向未胜诉的一方追偿其合理律师费和费用。该等律师费和费用的裁定，可作为实际补偿性损害赔偿予以追偿，且不影响任一方根据本合同可能应支付的合同定金及/或约定损害赔偿金额。”

SR11. 对第15.1段的补充：如买方于较晚日期知悉该等留置权，买方亦可于较晚日期交付该等留置权的补充清单，但不得晚于交割。

SR12. 对第16段的补充：“16.4. 如卖方通过支付一笔不超过购买价款减去任何贷款清偿款、经纪佣金、转让税及惯常交割费用的款项即可克服其无法转让租约及股份的情形，则卖方不应被视为无法转让租约及股份。”

SR13. 卖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时或之前，在卖方实际占有的范围内，向买方交付该单元的所有图纸和设计图，包括原始平面图，以及其中任何拟议或已完成装修的所有效果图。此外，卖方同意，于交割时或之前，在卖方实际占有的范围内，向买方交付影响该单元或本次出售所包括的任何电器或其他动产的所有说明书、保证书及保修协议的原件；该等文件项下权利应于交割时在可转让范围内视为已转让给买方。

SR14. 本合同可签署任意数量的副本。每一该等副本在一切目的下均应视为正本，且所有该等副本共同构成且仅构成同一份文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签名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文件编号：US! 984 I I 54v4

SR15. 如买方选择就其购买该单元取得租赁权益产权保险或 Eagle 9 UCC Cooperative Interest Insurance Policy（Eagle 9《统一商法典合作公寓权益保险单》），卖方特此同意配合买方，包括但不限于按 Eagle 9 UCC Cooperative Interest Insurance Policy 的签发人要求的格式签署产权宣誓书。

SR16. 如公司因任何原因不允许买方购买该单元，则买方可将本合同转让给受本合同项下买方控制的另一实体。

SR 17. 本合同各方均希望本合同及其条款（以下简称“保密事项”）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予以保密。因此，本合同各方均应并应指示其代理人、代表和承包商对保密事项予以保密。但是，应理解保密事项可以披露：(a) 向各方的专业顾问（例如但不限于其律师和会计师）以及可能参与交易各方面或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拟议交易所必需的其他各种第三方（例如产权保险公司）披露；(b) 根据法院命令、传票或其他政府程序要求披露，或法律要求披露；(c) 经各方同意；或 (d) 如已属于公共领域。

SR 18. 尽管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各方特此同意，(a) $67,500,000应分配至该单元的购买价格，且额外的(b) $2,500,000应分配至该单元内包含的动产。因此，相应各方应以$67,500,000为基础缴纳适当的纽约州及纽约市转让税；此外，买方应就该动产缴纳纽约州销售税，该税款由卖方于交割时收取。

SR 19. 卖方声明，其将在本交易交割之前或同时促成将该大楼内另一间佣人房出售给买方。如买方无法在本交易实际交割之前或同时购买该额外佣人房，卖方确认买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迅速全额收回合同保证金及利息。是否行使或放弃该终止选择权，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另须注意，本合同所列经纪人应支付该佣人房的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成本和开支（包括转让税）。

文件编号：US1:9841154v4

1/1

SR 20. 如因任何原因各方无法于 March 6, 2015 前完成本交易交割，则买方可终止本合同并全额收回合同保证金。是否行使或放弃该终止选择权，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6　NYSCEF 收件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8 页，共 104 页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406-5　05/20/22　05/20/22　12:13:10　19　32

SR 21. 卖方应按买方就该单元和动产支付的全部对价（即合计$70,000,000.00）支付经纪佣金。

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姓名：

职务：

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授权签字人：Ira J. Gilbert（艾拉·J·吉尔伯特）

授权人员

文件编号：US1:9841154v4

铅漆披露——住宅出售，24 CFR Part 35，40 CFR Part 745，9-6-96。

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信息披露

销售

铅危害警示声明

任何购买建于1978年以前的住宅不动产权益的人，均被告知该不动产可能因含铅涂料而产生铅暴露风险，从而使幼儿面临铅中毒风险。幼儿铅中毒可能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包括学习障碍、智商降低、行为问题和记忆力受损。铅中毒亦对孕妇构成特别风险。任何出售住宅不动产权益的卖方，均须向买方提供卖方持有的风险评估或检查中有关含铅涂料危害的任何信息，并告知买方任何已知的含铅涂料危害。建议在购买前对可能存在的含铅涂料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

卖方披露

(a) 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的存在情况（勾选下列(i)或(ii)）：

(i) □ 住宅内存在已知的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说明）。

(ii) □ 卖方不知道住宅内存在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

(b) 卖方可取得的记录和报告（勾选下列(i)或(ii)）：

(i) □ 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所有关于住宅内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的可取得记录和报告（在下方列明文件）。

(ii) □ 卖方没有关于住宅内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的报告或记录。

买方确认（首字母缩写）

买方已收到上述列明全部信息的副本。

买方已收到《保护您的家庭免受家中铅危害》手册。

买方已（勾选下列(i)或(ii)）：

(i) □ 获得10日的机会（或双方同意的期限），以对是否存在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或

(ii) □ 放弃对是否存在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的机会。

代理人确认（首字母缩写）

(f) 代理人已告知卖方其确保合规的责任。

准确性证明

下列各方已审阅上述信息，并证明据其所知，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且准确。

卖方

日期　卖方

日期

买方

买方　日期　日期

代理人

购买申请书

购买申请书

已提交：纽约

纽约，February 26

申请人姓名：“Miles” Kwok Ho Wan（郭文贵）（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姓名必须以上述股票证书和其他文件所应载明的方式填写。）

申请人律师：Ira Gilbert, Esq.（艾拉·吉尔伯特律师）（igilbert@paulweiss.com）—电话：212-373-3529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保罗、韦斯、里夫金德、沃顿及加里森律师事务所），12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9-6064

卖方名称：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律师：Michael J. Jones, Esq.（迈克尔·J·琼斯律师）　电话：203-661-6000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170 Mason Street, Greenwich, CT 06830

交割日期和时间：不迟于 3/6/15 上午10时

占有日期：不迟于 3/6/15

下列签署人特此提出购买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内瑟兰公司）的股本，以及位于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大楼内 Apartment 1801* 的附属专有租约，并按下列条款和条件进行。

*及佣人房 1519

股票购买价格：$67,500,000

月费：$57,085.53

保证金：$2,000,000

特别条件（如有）：额外的$2,500,000分配至该单元内包含的个人财产。

融资：是　否　金额：无　银行：

（注：在有关各方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前，本提案不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下列签署人已填写下列信息表，并理解该信息对于审议本申请至关重要。另行理解，本申请经下列签署人签署后，须经卖方或授权代表批准，并受本页背面所列条款和条件约束。

卖方经纪人：John Burger（约翰·伯格），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以及 Serena Boardman（塞雷娜·博德曼），Sotheby's（苏富比）

买方经纪人：Kathy Sloane（凯西·斯隆），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

购买申请人签字

购买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信息

住址：16A, South Bay Road, Hong Kong

电话：+852 2160 0888

业务联系及职务：总裁兼所有人（证券及房地产投资）

营业地址：49/F, Bank of China Tower（中国银行大厦）, No.1

将居住于该公寓的所有人员姓名；如有儿童，请注明人数及其大致年龄：

(1) Kwok Ho Wan（郭文贵）；买方

(2) Ngok Hing Chi（昂兴奇）；买方之妻

(3) Guo Qiang（郭强）；买方之子

(4) Guo Mei（郭梅）；买方之女

(5) Yaz Qinghua（亚兹·清华）；买方之妻的姐妹

申请人所属的所有俱乐部及社团会员资格、兄弟会和荣誉社团：

Trump Golf Course（特朗普高尔夫球场），Palm Beach, FL

夫、妻及子女曾就读的学校和学院：

Kwok（郭）先生和夫人曾在中国接受教育。

Guo Qiang（郭强）（Kwok（郭）先生之子）曾就读于 Bard College（巴德学院）。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11/28/2012 12:28 PM　在线文件打印件　索引号 652017/01/10　11:00:2017/01/2018

申请人是否希望饲养宠物？如是，请说明：否

推荐人

房东：

现房东或代理人：拥有私人住宅

地址：16A South Bay Road, Hong Kong Kong Kong

大致居住期限：

前房东或代理人

前住所地址及大致居住期限：

财务：

A. （银行—个人账户）Steven Wong（王先生）
地址：UBS AG（瑞银集团） 52/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B. （业务）Hank Lo（卢先生），合伙人—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
地址：Central Tower, 28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股票经纪人、注册会计师、遗嘱执行人（如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有关收入来源的信息，请联系
行动 地址及及

城市 城市 控制 城市 控制 城市　个人：

姓名：The Rt. Hon.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阁下）
地址：PO Box 60519, London W27JU UK

姓名
地址 ---------
3. 姓名 姓名
地址 ----
本籍

请提供任何可能相关或有帮助的补充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r. and Mrs. Kwok（郭先生和郭太太）对The Sherry-Netherland（雪莉-尼德兰）印象极佳，并期待将The Sherry-Netherland作为其家庭的主要住所

购买申请

ING SACIENZA (IK ŘIAND -

纽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KWOK Ho Wan（郭文贵）
（姓名必须以上述方式填写，以便开具股票证书及其他文件。）
申请人律师：J. Gilbert Ex2. 电话：(212) 373-352
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地址：Port, Riffind, Nifting, Nikartan & Garrisan Ul
1>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ur, N.Y. 10019
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割日期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列签署人特此要约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尼德兰公司）的股本及其附随的专有租赁权，用于
公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依照下列条款和条件。
股票购买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 to 000 特别条件（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是 否 否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在有关当事人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前，本提议不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下列签署人已填写以下信息表，并理解该
信息对于审议本申请至关重要。进一步理解，本
申请在下列签署人签字后，须经卖方或
授权代表批准，并受本页背面所载条款和条件约束。

经纪人　购买申请人签名

购买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相关信息
家庭住址：16A, South, Bay Rood, Hong Kome，电话：+822
业务联系及职务：
营业地址：471 Bank of China Trongs, No. 1 Gardege Contact, Albon，
将居住的所有人员姓名：(e) NGC (fr); ) approximalized (if (closed (if the market in the mines and their (3) GMO (biologi = (4) (GUL) Mei Che) (5) (VE ) (yee =

申请人所属的所有俱乐部及社团会员资格、兄弟会及荣誉社团：Mar -ce-large ( lub, the Trump Gistf loupse:

丈夫、妻子及子女曾就读的学校和大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推荐信

104 406-5 05/20/22 05/20/22 12:13:10 26 32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来自The Rt Hon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阁下）

February 2015

The Sherry Netherland（雪莉-尼德兰）董事会的女士们、先生们：

我非常高兴为Miles Kwok（郭文贵）致函推荐，支持其成为贵楼宇的潜在业主。我认识Miles已有七年，对其作为商人和朋友均抱持最高敬意。多年来，我与Miles密切合作，并始终钦佩他的诚实和忠诚。

Miles为人可靠、真诚且极具责任感；举止庄重而睿智。Miles诚实、坦率，且品味无可挑剔。

我强烈推荐他入住贵楼宇，因为我知道Miles将作为贵邻居，成为The Sherry Netherland的绝佳成员。Miles是一位极有成就的人，且我认为，他将成为The Sherry Netherland极具价值的资产。

PO Box 60619 London W27JU
业务推荐信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56　Case 22-50073　Doc 183-2
406-5
441-5　Filed 04/06/22
05/20/22
05/25/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05/20/22 12:13:10
05/26/22 15:59:53　第87页，共

RECEIVED NYSCEF: 11/28/2018
Stevenson Wong &Co.　104
32　Wi!ly Y.P. Cheng- 0
.Hank H.F Lo•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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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档案号　EYC/HLO(P)/75450/15　Lai 5, Lam•
Cornelia VV,C.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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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di H. C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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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方，' <et< th="">高级顾问：
Angus Forsyth1n</et<>　高级顾问：
Angus Forsyth1n
回复传真　顾问
Sher!ynn G. Chan
17 February 2015　香港公证人
~~,;,:-::m:~Rt
中国委任见证人
q:i:ffl~H.i;lifA
邮寄　• 婚礼监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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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erry-Netherland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尊敬的The Sherr/ Netherland董事会成员：

我谨致此推荐信，以支持Mr. Kwok Ho Wan（郭文贵先生，亦称Miles Kwok）申请成为贵合作公寓的住户股东。

约七年前，Miles在一项商业交易中聘请我的律师事务所时，我首次认识他。我当时并且现为本所合伙人。此后，我们建立了长期关系。多年来，我所曾在不同领域的多项商业交易中代理Miles，包括项目融资、募资、公司合并与收购，以及在香港、中国和世界各地收购飞机、游艇及房地产。

Miles是一位成功商人，也是一位礼貌、可靠、负责的人，举止庄重而睿智。除工作关系外，Miles也是我的好友。就个人而言，我认为Miles令人愉悦、体贴且尊重他人。我相信，他的个人品质必将使他成为贵楼宇的好邻居和负责任的管理者。

我认为，Miles将成为贵楼宇备受珍视的新成员。

如您希望亲自联系我，请随时致电+852 2533 2552，

q

[ Hank Lo（卢先生） 合伙人 STEVENSON, WONG & CO.

t1!~~, Tt.~!: i 852 2526 6.J 11 ·WJ,i 传真：~e52 2845 0638 l!lt(l [电子邮件：info(\llsv,;-hk.com 网站：\NWW. S\V~hk.corr,

g™ 1N .. dfJ it B i&, W itr\_;, t,U·ti ri;ii \* ;;,tt; i i.HH i-1,:Jf % it'. a~ Hong Kong Guangzhou Shanghai Nanjing Shenzhen Suzhou Interlaw 19/l.1

18 February 2015

邮寄

The Sherry-Netherland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尊敬的The Sherry Netherland董事会女士们、先生们：

我非常高兴推荐Kwok Ho Wan（郭文贵，亦称Miles Kwok）成为The Sherry-Netherland, Inc.的股东及贵楼宇的住户。我是UBS AG财富管理及瑞士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并随附我的名片供您参考。自Miles首次开始与UBS AG合作以来，我认识他约五年。此后，Miles一直与我们合作从事证券投资，并为其在飞机收购等领域的各项项目融资。

Miles是一位成功且成就卓著的企业家，曾在国内和国际上创立并管理多家公司。多年来，Miles在我行赢得了信誉。他非常可靠，并始终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我行很高兴拥有他作为长期客户。

从个人角度而言，Miles是一位真诚、谦逊且热心的绅士。他财务状况良好，但十分谦逊。他也是我所认识的最聪明、真挚且尊重他人的人士之一。

基于我与Miles的长期关系，我确实推荐Miles成为贵合作公寓的股东及贵楼宇的住户。我相信，贵社区将很高兴有他和他的家人加入The Sherry。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通过stephen-kc. wong@ubs.com联系我。

谨启，
财务推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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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41-5 05/25/22 05/26/22 15:59:53

Hong Kong Branch 52/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852-2971 8888 传真：+852-2971 8001 406-5 05/20/22 05/20/22 12:13:10 31 32

Feb. 23, 2015

The Sherry-Netherland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尊敬的先生们：
银行证明—[房地产投资申请]

我们受要求就房地产投资申请提供证明信。我们确认：
Kwok Ho Wan（郭文贵）

[客户身份证号：P746467(7)J

自July 2012起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成为我行客户，在此期间，Kwok Ho Wan先生与我行保持了令人满意的银行业务关系。截至18 Feb, 2015，该银行业务关系所涉资金不少于USD400, 000,000。

上述信息以截至当前日期我们对该银行业务关系的经验为基础，仅供您私人保密使用，UBS AG或其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信仅可用于本信开头所述的业务背景，不构成UBS AG的保证或任何其他义务。尤其是，我们没有义务通知您该银行业务关系情况随后发生的任何变化。

谨启，代表UBS AG Hong Kong Branch

~})/ rom4 Che6ng

董事总经理

Stephen ong
董事总经理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1_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