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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42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2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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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关于：ECF No. 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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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批准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之规定，请求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及任用 MARX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担任列支敦士登法律顾问之申请的裁定

鉴于上述标题所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宾斯）（“第11章受托人”）提出申请（“申请”）2，请求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第327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获准自2025年4月6日起聘用及任用 Marx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Marxer”）担任列支敦士登法律顾问，以上各项均已在申请中作出更详细载明；且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若干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且仅用于通知和联络目的）。

2 未经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申请或《Schreiber 声明》中所载之含义。

经审议申请和《Schreiber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具有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救济的管辖权；且依据 28 U.S.C. § 157(b)，审理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为适当的管辖地；且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Schreiber 声明》中载明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均构成了给予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Marxer 属于《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的“无利害关系人”，且 (iv) Marxer 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经审查本法院之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包括于2025年5月20日举行的听证会）；且经审慎考虑并基于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载予以批准。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a)条和第330条，自2025年4月6日起，按照申请和《Schreiber 声明》中所载的条款，聘用及任用 Marxer 担任其列支敦士登法律顾问。

3. 授权 Marxer 担任第11章受托人的列支敦士登法律顾问，并提供申请中所述之服务。

4. 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Marxer 就该聘用而言的报酬及垫付费用报销。

5. 支付给 Marxer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均应根据《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2016-1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关于报酬的任何争议应完全由本法院裁决。

6. 对 Marxer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顾问实际履行的服务范围，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11章受托人在无顾问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Marxer 还有权获得：(a) 金额相当于所收取总费用2%的固定支出费用，以及 (b) 与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合理且有凭证支持的费用报销，包括当地法律文书送达人、法院及其他登记费用、当地调查员、差旅费和快递费（如有）。

7. 授权 Marxer 以瑞士法郎 (CHF) 开具其费用和支出的账单，并以瑞士法郎 (CHF) 支付该等费用和支出，但须遵守《中期报酬裁定》的条款。以瑞士法郎 (CHF) 支付的款项应在付款之日按当日现行汇率由美元折算为瑞士法郎 (CHF)。

8. 为免生疑问，与 Marxer 费用及支出的支付和准许有关的所有事项，均应由破产法院依据《破产法典》作出裁决。因第11章受托人的聘用而可能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均应受列支敦士登实体法管辖（排除国际私法条款的适用），并应根据 Marxer 聘用函《通用条款和条件》第11条予以确定。

9. Marxer 在对其收取的费率实施任何上调前，应向第11章受托人、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应将该通知提交法院备案。

10. 授权并赋予第11章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权力。

11.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的要求。

12. 若申请、《Schreiber 声明》及聘用函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3.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4.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5年5月20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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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2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