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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RESPONSE · ECF #44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案件涉及：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浩云），　:　案号 22-50073 (JAM)

:　日期：
债务人。1　:　时间：

债务人对委员会及个人债权人提交的补充辩论请求及逾期简短陈词的答辩书

上述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浩云）先生（“郭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述签字律师，特此对题为《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根据 11 U.S.C. § 105(d) 召开案情通报会议的请求》（“委员会重新辩论请求”，案卷号 444）以及《债权人 Rui Ma（马锐）、Zheng Wu（吴征）及 Weican Meng（孟维参）根据 11 U.S.C. § 105(d) 召开案情通报会议的请求》（“个人债权人重新辩论请求”，案卷号 443，与委员会重新辩论请求合称为“重新辩论请求”）的提交文件提出本答辩。
答辩

1. 在已充分提交简短陈词的驳回动议经口头辩论、提交证据并交由法院审阅两天后，委员会与个人债权人提交了协同一致的文件，声称请求召开“案情通报会议”，但实际上是请求对驳回动议进行重新辩论、提交未经许可的补充辩论意见，并且

1 债务人还使用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歪曲记录。重新辩论请求应予驳回，委员会和个人债权人采取新立场、引入新辩论意见及歪曲记录的企图应予剔除。

2. 在驳回动议听证会结束时，本法院已终结记录并将该事项交由法院审阅。见 2022 年 5 月 25 日听证会笔录 116:12-15（“今天的听证会结束，不再提交进一步证据或进行辩论，因此，就本驳回动议作出决定的倒计时开始计算。”）；117:8-9（“我将对驳回动议进行审议，并将据此作出裁定。”）

3. 委员会和个人债权人似乎抓住了本法院所作的“如果你们对驳回动议有任何其他顾虑或问题，我通常可以安排会议”[2] 这一表述，将其视为对其案件进行重新辩论的邀请。他们在提交的文件中并未指明他们有任何新的“顾虑”或“问题”。相反，他们请求召开会议据称是为了“澄清”其立场。见委员会重新辩论请求第 1 页（寻求“召开案情通报会议，以便法院了解、各方有机会处理对委员会立场的澄清……”）（强调为后加）；个人债权人重新辩论请求第 2 页（寻求“在[法院]最早方便的时间召开案情通报会议，以澄清个人债权人的立场所需的程度为限。”）（强调为后加）。

4. 在各自的提交文件中，委员会和个人债权人未指出听证会日期与重新辩论请求日期之间发生了任何足以证明有必要“澄清”其立场的合理变化。他们也未指出任何未能按时提出辩论意见的合理疏忽，或

2 2022 年 5 月 25 日听证会笔录 114:2-4。

做出任何努力以符合重新开放记录的法定要求（下文第 6 段所述）。他们只是主张希望获得第二次机会（another bite at the apple），却未为此类请求提供任何依据。

5. 委员会所做的不仅是请求重新辩论。首先，委员会在其请求本身中，试图在证据终结和听证会终结后提交新的判例依据和辩论意见。见委员会重新辩论请求第 2 页（试图就委员会所请求的驳回条件提出新的法律辩论）。对于提交未经许可的庭后简短陈词，以及为何此类判例依据若具相关性（实则不然）却未能在庭前文件中列入，委员会均未提供任何依据。其次，委员会明确歪曲记录，声称“没有任何一方对委员会提出的驳回条件提出异议”。同上。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明确反对附加驳回条件。见 2022 年 5 月 25 日听证会笔录 98:5-8（“如果法院今天认定驳回是最为适当的救济，那么本案应当立即予以驳回，而不应附带任何事件条件，驳回也不应与任何事件相关联。”）（强调为后加）。

6. 本法院不应仅仅为了给委员会和个人债权人提供第二次机会，并要求对他们逾期提交的文件和辩论意见作出实质性答辩而召开案情通报会议，尤其是对于为何未能在听证会上提出这些问题，他们未提供任何解释——更不用说合理的解释了。[3] 寻求重新开放记录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a) 重新开放记录的必要性并非由于该方自身缺乏应有的勤勉；(b) 重新开放记录将在何种程度上损害非

3 债务人未对重新辩论请求中提出的辩论意见作出实质性答辩，因为这些辩论意见若未在庭审中提出，则已被视为放弃。若本法院准许重新辩论请求，债务人保留基于任何理由反对这些辩论意见的一切权利。

动议方的利益；以及 (c) 司法的公正利益。见 John v. Sotheby's, Inc., 858 F. Supp. 1283, 1288 (S.D.N.Y. 1994), aff'd, 52 F.3d 312 (2d Cir. 1995)；另见 Softel, Inc. v. Dragon Med. & Sci. Commc'ns, Inc., 118 F.3d 955, 961 (2d Cir. 1997)（判决法院必须考虑当事人未能遵守日程安排令的解释，且不充分的理由不支持更改截止日期）。

7. 此外，鉴于重新辩论请求本身试图引入该新辩论意见、歪曲记录并增加新的法律判例依据（而非请求获得这样做的许可），法院应剔除重新辩论请求以维护记录的完整性。见 John v. Sotheby's, Inc., 858 F. Supp. 1283, 1288 (S.D.N.Y. 1994), aff'd, 52 F.3d 312 (2d Cir. 1995)（因动议方未能证明重新开放记录所需的各项要件而驳回重新开放记录的动议）；另见 Oliver v. New York State Police, No. 115CV00444BKSDJS, 2020 WL 8614640, at *3 (N.D.N.Y. Mar. 13, 2020)（维持治安法官拒绝准许当事人重新开放记录以提出新辩论意见并提交新文件的决定）；In re Simms-Wilson, 434 B.R. 452, 469 (Bankr. S.D. Tex. 2010)（剔除关于损害赔偿的庭后简短陈词，认定其系为引入新证据而获取“第二次机会”的不当企图，且超出了法院简短陈词命令的范围）。双方均未做出任何努力来证明重新开放记录的必要性，更未能履行其沉重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未能提交这些辩论意见并非由于自身缺乏勤勉、现在重新开放记录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以及司法利益确有此要求。
结论

据此，债务人谨请法院驳回

重新辩论请求，因其逾期提出，并剔除其中的任何辩论意见。

日期：2022 年 5 月 31 日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Jeffrey L. Jonas,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Kenneth J. Aulet, Esq.（特许出庭律师）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jjonas@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kaulet@brownrudnick.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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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浩云）， : 案号 22-50073
送达证明书

我，Kenneth J. Aulet，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通过法院电子立案系统的运作，《债务人对委员会及个人债权人提交的补充辩论请求及逾期简短陈词的答辩书》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所有出庭当事方。

日期：2022 年 5 月 31 日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Kenneth J. Aulet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Jeffrey L. Jonas,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特许出庭律师） 收件人：Kenneth J. Aulet, Esq.（特许出庭律师）

1 债务人还使用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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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4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