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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455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55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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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9 条就与若干实体达成和解提出的密封第二次综合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特此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9019(a) 条、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地方规则”）第 9019-1(a) 条，以及本院《关于命令当事人参加调解、任命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为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的命令》[Docket No. 3163]（以下简称“调解程序命令”）和本院《关于修订命令当事人参加调解、任命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 法官为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以促进诉前及应诉前合意调解的命令》[Docket No. 3465]（以下简称“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并与调解程序命令合称“程序命令”），[2] 提交本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作出与随附于本动议且在本文中更具体说明的命令形式基本一致的命令（以下简称“拟议命令”），批准受托人与下列实体达成的和解协议（合称“和解协议”）的条款：(i) McDermott Will & Schulte LLP（麦克德莫特·威尔与舒尔特律师事务所，原名 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MWE”）[3]，(ii) AlixPartners LLP（艾力克斯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Alix”），(iii) Hecker Fink LLP（赫克·芬克律师事务所，原名 Kaplan Hecker & Fink LLP）（“Hecker Fink”），(iv)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泽克纳·埃尔曼与克劳斯律师事务所）（“ZEK”），(v) Wachtel Missry LLP（瓦赫特尔·米斯里律师事务所）（“Wachtel Missry”），以及 (vi) Day Pitney LLP（戴·皮特尼律师事务所）（“Day Pitney”，并与前述实体合称“相对方”；相对方与受托人合称“当事方”）。[4]

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受托人已在依据程序命令进行的调解程序中，就解决受托人针对各相对方的请求达成协议，但须经本院批准。Tancredi 法官已就下列相对方的每项拟议和解出具调解员报告：(i) ZEK，(ii) Alix，(iii) Hecker Fink，(iv) MWE，以及 (v) Wachtel Missry（合称“调解员报告”[\)] 5），其中说明其相信各项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债务人第 11 章财产（以下简称“财产”）的最佳利益。

2 本文所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程序命令中规定的含义。

3 与 MWE 达成的拟议和解协议，于 MWE 为反映其与 Schulte Roth & Zabel LLP（舒尔特·罗斯与扎贝尔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而更名前签署。受托人与 MWE 同意，该相对方的名称变更不影响拟议解决方案。

4 本文中对“当事方”和“受托人”的提述，视适用情况包括当事方各自的律师、顾问及/或专业人士。

5 受托人与 Day Pitney 未参加调解程序即达成和解。

2. 具体而言，本动议涉及解决针对若干专业事务所的撤销权请求的和解；该等事务所收取了受托人主张属于债务人或财产之财产的转让。所有该等和解均在受托人针对任何相对方提起诉讼前达成，但须经本院批准。受托人预计将很快提交进一步动议，其中包括与受托人已提起诉讼的被告达成的拟议和解。

3. 通过本动议提出的和解，财产将为债权人取得资金利益，且无需承担诉讼的成本及不确定性，并解决撤销及追回合计 \$4,379,250 的申请日前及申请日后转让的请求。和解协议的条款将为债权人创造价值，且显然符合财产的最佳利益，因此应准许本动议。
管辖权及审判地

4. 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移送常设命令，对审理本动议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 28 U.S.C. § 157(b) 所指的核心程序。

5. 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地区为适格审判地。

6.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规则》第 9019(a) 条和《地方规则》第 9019-1(a) 条。

相关事实
A. 第 11 章案件

7. 2022 年 2 月 15 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交了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由此启动第 11 章案件。

8. 2022 年 3 月 21 日，美国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本第 11 章案件中未任命审查员。

9. 2022 年 6 月 15 日，本院作出判决理由备忘录及命令（以下简称“受托人命令”），指示美国受托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任命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命令，美国受托人选定 Luc A. Despins 为受托人；2022 年 7 月 8 日，本院作出命令，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 为本第 11 章案件的受托人。

10. 受托人获任命后，对债务人的财务事务展开调查，并认定债务人通过替身实体向相对方作出的转让，根据《破产法典》及/或适用州法可予撤销及/或追回。
B. 调解及和解程序

11. 2024 年 5 月 2 日，本院作出调解程序命令，将第 11 章案件中受托人撤销权诉讼的若干当事方移送至非约束性调解程序，并任命美国破产法官 James J. Tancredi（“Tancredi 法官”或“调解员”）担任调解员。

12. 2024 年 8 月 28 日，作出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对调解程序命令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在待决对抗程序中被告应诉前，对债务人第 11 章财产的请求进行合意调解。在可行且其他情形适当时（包括受让人已同意中止任何适用的诉讼时效时），受托人一直寻求在提起撤销权诉讼前协商解决撤销权请求；包括依照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进行协商。

13. 根据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受托人与众多实体及个人进行了善意协商；受托人认为该等实体及个人是债务人财产（申请日前）及/或财产本身的财产（申请日后）转让的受领人。本动议中的所有相对方均依据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与受托人协商各自的拟议和解（Day Pitney 除外，其拟议和解并非在调解程序中协商）。

14. 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规定，受托人可通过以密封方式提交动议，请求批准拟议和解。（见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第 ¶ 2(v) 项）。

15. 在审理受托人提交的、请求批准受托人与 Wildes & Weinberg, P.C.（怀尔兹与温伯格专业公司）（“WW”）和解的动议时，本院批准了作为受托人与美国受托人之间妥协的一部分而达成的、规范受托人密封提交文件的若干程序。见《准许和解动议的判决理由备忘录及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4023]（以下简称“WW 判决”）；《提交经修订的〈根据《破产规则》第 9019 条批准第 11 章受托人就与 Wildes & Weinberg, P.C. 达成和解提出的密封动议的拟议命令〉的通知》[Main Case Docket No. 3865]。本动议及随附提交的拟议命令，规定了本院在 WW 判决中批准的相同密封及保密程序[6]。[7]
C. 相对方及拟议和解

16. 本动议所涉的相对方及拟议和解如下：
i. MWE 转让及拟议和解

17. 受托人已查明，债务人通过其替身实体向 MWE 作出的申请日前及申请日后转让，金额为

（合称“MWE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 条（及适用州法）、第 548 条、第 549 条和第 550 条予以撤销及追回。

18. MWE 否认就 MWE 转让承担任何潜在责任。

19. 受托人与 MWE 已就一份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MWE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但须经本院批准；其真实准确的副本作为附件 1-A 随附于本动议。[8]

20. MWE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a.

6 为免生疑问，下文所述及任何拟议和解协议所载的保密条款，均受本动议所规定并与 WW 判决一致的解封程序约束。

7 就 Day Pitney 而言，受托人已随附提交一项动议，请求本院按照 WW 判决中批准的相同密封及保密程序审议拟议和解。

8 受托人最近查明了向 MWE 作出的若干其他转让，该等转让不属于拟议 MWE 和解协议所解决的 MWE 转让，但可能取决于受托人与 MWE 之间的进一步讨论而得到解决。如在本动议听证会前达成该等解决方案，受托人可寻求补充与 MWE 达成的拟议和解。

21. 受托人和 MWE 根据诉前/应诉前调解命令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了 MWE 和解协议。

22. 2025 年 4 月 3 日，Tancredi 法官完成了关于与 MWE 达成拟议解决方案的调解员报告（以下简称“MWE 调解员报告”）。MWE 调解员报告作为附件 1-B 随附于本动议。

23. 如 MWE 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根据受托人提出的陈述，以及本第 11 章案件的历史和情况，审查了与 MWE 转让有关的请求、潜在抗辩以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并建议本院认定，按照 Iridium 标准衡量，MWE 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财产的最佳利益。

24. 关于受托人与 MWE（MWE）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1-C 随附于此。

ii. Alix（阿利克斯）转让及拟议和解

25. 受托人已确定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向 Alix 作出的、金额为 的破产申请前转让（统称“Alix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 条（及适用的州法）、第 548 条及第 550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26. Alix 否认其就 Alix 转让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27. 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已与 Alix 就一项日期为 March 12, 2025 的和解协议（“Alix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2-A 随附于此。

28. Alix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29. 受托人和 Alix 根据《诉前/出庭前调解命令》向 Tancredi 法官（Judge Tancredi）提交了 Alix 和解协议。

30. On June 9, 2025，Tancredi 法官完成了其关于与 Alix 拟议解决方案的调解员报告（“Alix 调解员报告”）。Alix 调解员报告作为附件 2-B 随附于此。

31. 如 Alix 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基于受托人作出的陈述，以及本 Chapter 11 案件的历史和情形，审查了与 Alix 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并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ridium（铱星）标准衡量，Alix 和解协议的经济考量和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32. 关于受托人与 Alix 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2-C 随附于此。

iii. Hecker Fink（赫克尔·芬克）转让及拟议和解

33. 受托人已确定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向 Hecker Fink 作出的、金额为 的破产申请后转让（统称“Hecker Fink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9 条及第 550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34. Hecker Fink 否认其就 Hecker Fink 转让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35. 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已与 Hecker Fink 就一项日期为 March 13, 2025 的和解协议（“Hecker Fink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3-A 随附于此。

36.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37. 受托人和 Hecker Fink 根据《诉前/出庭前调解命令》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了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

38. On April 3, 2025，Tancredi 法官完成了其关于与 Hecker Fink 拟议解决方案的调解员报告（“Hecker Fink 调解员报告”）。Hecker Fink 调解员报告作为附件 3-B 随附于此。

39. 如 Hecker Fink 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基于受托人作出的陈述，以及本 Chapter 11 案件的历史和情形，审查了与 Hecker Fink 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并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ridium 标准衡量，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经济考量和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40. 关于受托人与 Hecker Fink 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3-C 随附于此。

iv. ZEK（ZEK）转让及拟议和解

41. 受托人已确定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向 ZEK 作出的、金额为 的破产申请前转让（统称“ZEK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 条（及适用的州法）、第 548 条及第 550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42. ZEK 否认其就 ZEK 转让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43. 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已与 ZEK 就一项日期为 May 16, 2025 的和解协议（“ZEK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4-A 随附于此。

44. ZEK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45. 受托人和 ZEK 根据《诉前/出庭前调解命令》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了 ZEK 和解协议。

46. On June 9, 2025，Tancredi 法官完成了其关于与 ZEK 拟议解决方案的调解员报告（“ZEK 调解员报告”）。ZEK 调解员报告作为附件 4-B 随附于此。

47. 如 ZEK 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基于受托人作出的陈述，以及本 Chapter 11 案件的历史和情形，审查了与 ZEK 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并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ridium 标准衡量，ZEK 和解协议的经济考量和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48. 关于受托人与 ZEK 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4-C 随附于此。

v. Wachtel Missry（沃赫特尔·米斯里）转让及拟议和解

49. 受托人已确定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向 Wachtel Missry 作出的、金额为 的破产申请前转让（统称“Wachtel Missry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 条（及适用的州法）、第 548 条及第 550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50. Wachtel Missry 否认其就 Wachtel Missry 转让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51. 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已与 Wachtel Missry 就一项日期为 March 6, 2025 的和解协议（“Wachtel Missry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5-A 随附于此。

52. Wachtel Missry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53. 受托人和 Wachtel Missry 根据《诉前/出庭前调解命令》向 Tancredi 法官提交了 Wachtel Missry 和解协议。

54. On May 8, 2025，Tancredi 法官完成了其关于与 Wachtel Missry 拟议解决方案的调解员报告（“Wachtel Missry 调解员报告”）。Wachtel Missry 调解员报告作为附件 5-B 随附于此。

55. 如 Wachtel Missry 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基于受托人作出的陈述，以及本 Chapter 11 案件的历史和情形，审查了与 Wachtel Missry 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并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ridium 标准衡量，Wachtel Missry 和解协议的经济考量和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56. 关于受托人与 Wachtel Missry 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5-C 随附于此。

vi. Day Pitney（戴·皮特尼）转让及拟议和解

57. 受托人已确定债务人通过其另我实体向 Day Pitney 作出的、金额为 的破产申请前转让（统称“Day Pitney 转让”）；受托人认为，该等转让可根据《破产法典》第 544 条（及适用的州法）及第 548 条予以撤销和追回。

58. Day Pitney 否认其就 Day Pitney 转让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59. 经法院批准，受托人已与 Day Pitney 就一项日期为 January 7, 2025 的和解协议（“Day Pitney 和解协议”）进行协商；该协议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6-A 随附于此。

60. Day Pitney 和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61. 受托人在协商 Day Pitney 和解协议时，考虑了包括该相对方可能寻求提出的潜在抗辩在内的事项，例如根据《破产法典》第 548(c) 条提出的抗辩。拟议解决方案是根据与 Day Pitney 转让相关的事实和情形，并依照受托人协商本动议所提议的其他解决方案所依据的相同理由进行协商的。

62. 如上所述，受托人和 Day Pitney 在未利用调解程序的情况下达成了该拟议和解。受托人和 Day Pitney 希望避免任何潜在诉讼的费用、负担和不便，并请求法院认定，依照 Iridium 标准衡量，Day Pitney 和解协议的经济考量和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63. 关于受托人与 Day Pitney 拟议和解的本动议获准裁定草案作为附件 6-B 随附于此。

请求的救济

64. 受托人通过本动议请求法院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a) 作出裁定，整体批准各项和解协议，并授权各方按照各自条款订立和履行各项和解协议。

请求救济的依据

I. 批准和解协议的标准

65. 为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 批准和解与和解协议，破产法院应认定该和解与和解协议公平公正、合理，并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参见，例如，Air Line Pilots Ass'n, Int'l v. Am. Nat'l Bank & Tr. Co. of Chi. (In re Ionosphere Clubs, Inc.), 156 B.R. 414, 426 (S.D.N.Y. 1993.), aff'd, 17 F.3d 600 (2d Cir. 1994) (citations omitted); In re Enron Corp., No. 02 Civ. 8489(AKH), 2003 WL 230838, at \*2 (Bankr. S.D.N.Y. Jan. 31, 2003). 批准特定和解的决定属于法院的合理裁量范围。参见 Nellis v. Shugrue, 165 B.R. 115, 122-23 (S.D.N.Y. 1994)。

66. 重要的是，“和解不必是债务人本可获得的最佳和解。”In re Adelphia Commc'ns Corp., 327 B.R. 143, 159 (Bankr. S.D.N.Y. 2005) (citing In re Penn Cent. Transp. Co., 596 F.2d 1102, 1114 (3d Cir. 1979)). 相反，法院仅需“审视争点，并判断该和解是否低于合理性范围内的最低点。”Id. (citing In re W.T. Grant Co., 699 F.2d 599, 608 (2d Cir. 1983)). 在决定某项和解是否属于“合理性范围”时，法院考虑下列因素：

（1）诉讼成功的可能性与和解的未来利益之间的平衡；（2）复杂而旷日持久的诉讼的可能性，“以及其随之而来的费用、不便和延误”……；（3）“债权人的至高利益”，包括各受影响类别的相对利益，“以及债权人不反对或积极支持拟议和解的程度”；（4）其他利害关系方是否支持该和解；（5）支持该和解的“律师的胜任能力和经验”，以及审查该和解的“破产法院法官的经验和知识”；（6）“高级职员和董事将获得的豁免的性质和范围”；以及（7）“该和解在多大程度上是公平交易谈判的产物。”

Iridium, 478 F.3d at 462.

II. 应批准和解协议

67. 和解协议对破产财产以及进而对破产财产的债权人而言是积极的结果，并且在具体情形下，结合适用的 Iridium 因素考虑，构成公平合理的妥协。

68. 《和解协议》规定，遗产无需通过诉讼即可取得各协议所载明的相应和解金额；与受托人请求权所涉金额相比，诉讼成本可能相当高昂。受托人起诉的多名撤销被告已提出并继续对受托人的请求权提出抗辩。尽管受托人对其请求权的实体理由充满信心，且迄今已成功对其进行诉讼，[9] 但其认识到，任何诉讼均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拟议和解将使遗产无需等待因诉讼及可能的上诉而造成的延误即可获得资金。

69. 受托人在协商拟议和解时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对未来判决的执行回收能力，以及任何相对方在何种程度上配合了受托人的调查。受托人已

9 参见，例如，《裁决备忘录及命令：（I）驳回共同被告要求驳回或就诉状作出判决的动议；（II）部分驳回其他被告要求驳回的动议；以及（III）部分驳回 Zeisler & Zeisler P.C.（蔡斯勒与蔡斯勒专业公司）对受托人要求就诉状作出判决之动议提出的异议》[Docket No. 4189]

就每一项拟议和解逐案考虑了这些因素，以及诉讼风险和延误，并将准备在本动议的听证会上答复法院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70. 重要的是，Tancredi 法官已根据《调解程序》审查了 ZEK、Alix、Hecker Fink、MWE 和 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的条款。受托人及该等相对方确认并感谢 Tancredi 法官的服务。如《调解员报告》所述，Tancredi 法官已审查“与[各项和解中所涉相应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以及第 11 章案件“高度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并认为“依照”Iridium“的标准衡量，和解协议的经济安排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遗产]的最佳利益”。[10]

71. 因此，受托人认为拟议《和解协议》符合 Bankruptcy Rule 9019，应予批准。

通知及密封提交

72. 本动议及所附《和解协议》已根据《程序命令》在第 11 章案件中密封提交，并依照法院在其 WW Decision 中批准的密封程序进行密封，因为受托人认为：(a) 公开披露和解条款将损害遗产；且 (b) 和解条款构成商业敏感及其他保密信息。（参见 Mediation Procedures Order，第 ¶ 2(w) 款；Pre-Litigation/Pre-Appearance Mediation Order，第 ¶ 2(v) 款）。

10 基于上述所讨论的理由，Day Pitney《和解协议》亦然。参见上文 ¶¶ 61, 62。

73. 和解条款构成商业敏感信息，因为除其他事项外，披露该等条款将损害受托人与其他被告及潜在被告解决类似请求权的能力；且该等条款亦属保密，因为各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规定应维持其保密性。参见 WW Decision，第 15 页（“和解协议的条款属于保密商业信息，必须应受托人的请求予以密封。”）。

74. 提交后，受托人将向以下人士发送本动议密封版本及所附《和解协议》的副本：(a)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委员会”）的律师；以及 (b) 美国受托人。（参见 Mediation Procedures Order，第 ¶ 2(w) 款；Pre-Litigation/Pre-Appearance Mediation Order，第 ¶ 2(v) 款）。

75. 受托人还将向公共案卷提交本动议的删节版本，其中删去保密及商业敏感信息，并省略《和解协议》（“删节提交文件”）。（同上。）根据日期为 October 15, 2024 的《准许限制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 就经调解／撤销请求权和解所提动议通知范围之动议的命令》[Main Case Docket No. 3685]，删节提交文件及任何与其相关而安排的听证会通知，应送达以下人士：(i) 美国受托人；(ii) 债务人的律师；(iii) 委员会的律师；(iv) 和解的相对方（可通过律师向相对方送达）；(v) 通过 CM/ECF 向所有使用 CM/ECF 系统的已出庭当事人进行电子提交；及 (vi) 已请求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获得通知、但如《电子提交通知》所示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当事人。

76. 此外，受托人将向根据本动议请求批准的每项和解的每一相对方送达一份删节提交文件版本，该版本不删去与该相对方拟议和解有关的讨论内容。[11]

77. 与 WW Decision 一致，在批准本动议所提任何和解的任何命令作出后 180 日内（或其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受托人应在第 11 章案件案卷中提交通知（“和解通知”）；该和解通知应提及本动议及该命令的案卷编号和日期，附上相应《和解协议》的未删节副本，以及与相应《和解协议》有关的以下信息：(i) 和解当事人；(ii) 和解金额；(iii)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以及 (iv)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提交和解通知后，法院书记官应解除对删节动议及相应《和解协议》的密封。

此前未提出请求

78. 受托人此前未曾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本文件所请求的救济。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11 例如，就 ZEK 而言，受托人将向其律师提供本动议的一个版本，其中第 A(i) 节未作删节，但其他部分保留向公共案卷提交时的删节内容。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准予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其他公正和适当的救济。

日期：August 8, 2025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pro hac vice）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690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的律师

附件 1-A

MWE 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 1-B

MWE 调解员报告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联合管理）

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

本人 James J. Tancredi 法官，谨根据《修订命令：指示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 法官为调解员，并修订命令：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权对抗程序以促进合意诉前及出庭前调解的程序》第 2.iv.段（MC-ECF No. 3465）提交本报告。本人知悉，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与 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麦克德莫特·威尔与埃默里律师事务所）已约定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指定调解员，本人欣然报告，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本人仅有极少参与），且据本人所知，当事人在达成和解时遵守了适用的《调解程序》。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在基于第 11 章受托人向本人所作陈述审查与标的转让有关的请求权、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时，并考虑到本破产案件高度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本人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 的标准衡量，和解协议的经济安排和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第 11 章遗产的最佳利益。

日期：April 3, 2025　Hartford, Connecticut

附件 1-C

批准 MWE 和解协议的拟议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人，　：　对抗程序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联合管理

x

［拟议］命令：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的第二次综合动议，该动议请求根据 BANKRUPTCY RULE 9019 批准和解协议，涉及第 11 章受托人与 MCDERMOTT WILL & SCHULTE LLP 之间的和解

鉴于，Luc A. Despins 以其作为上述标题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 Ho Wan Kwok（“债务人”）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动议”）2，请求除其他救济外，批准受托人与 McDermott Will & Schulte LLP（前称 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MWE”）之间的和解协议（“MWE 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动议中作出更具体说明并作为附件 4-C 附于动议；且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动议及其中所请求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所指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形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显然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准许限制动议通知范围之动议的命令》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2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根据《破产规则》9019就经调解/撤销请求和解事项作出裁定的动议[Docket No.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据其职责并为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之最佳利益而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且受托人与MWE（统称“各方”）已参与调解程序，据此Tancredi法官已出具调解员报告，表明其相信MWE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1. 就本命令规定的有关MWE及MWE和解协议的所请求救济而言，准许该动议。

2.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批准MWE和解协议。

3. 如程序命令所设想，该动议及MWE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密封提交，且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11 U.S.C. § 107(b)(1)及Fed. R. Bankr. R. 9018继续保持密封。

4. 受托人应在本命令录入后180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受托人可至其后第一个营业日提交（“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和解通知”）应提交至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案卷，并应当：(i) 注明该动议及本命令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具MWE和解协议的未删节副本；及(iii) 包含有关MWE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及(d) 显示受托人收到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如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删节付款人的身份。和解通知提交后，书记官奉命在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解除对未删节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的密封。

5. 根据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对本案案卷中提交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享有法定的完全查阅权。美国受托人应遵守11 U.S.C. § 107(c)(3)(B)规定的义务。

6.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在本命令录入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MWE和解协议所载和解及履行其中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7. 根据Fed. R. Bankr. P. 6004(h)，本命令自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8. 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及MWE和解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

附件2-A

AlixPartners LLP（艾利克斯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2-B

AlixPartners LLP调解员报告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债务人。

（合并管理）

案号22-50073 (JAM)

诉讼前/出庭前和解报告

本人James J. Tancredi法官（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谨根据《修订命令，责令各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James J. 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诉讼程序以促进双方自愿诉讼前及出庭前调解的程序之命令》第2.iv.段提交本报告（MC-ECF No. 3465）。本人知悉，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与AlixPartners, LLP已约定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指定调解员，本人欣然报告，各方已达成和解（本人仅有极少参与），且据本人所知，在此过程中遵守了适用的调解程序。

在审查有关涉案转让的请求、可能的抗辩以及其他事实和情况时，基于第11章受托人向本人作出的陈述，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Genever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连同本破产案件高度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本人建议法院认定，按照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的标准衡量，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第11章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日期：June 9, 2025　Connecticut州Hartford

附件2-C

批准Alix和解协议的拟议命令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　x

关于：　：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对抗诉讼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3　：
：　合并管理

x

[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第二项综合动议；该动议依据《破产规则》9019请求批准和解协议，涉及第11章受托人与ALIXPARTNERS LLP之间的和解

经审理Luc A. Despins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Ho Wan Kwok（“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所提出的动议（“该动议”）4，其中请求的救济包括批准受托人与AlixPartners LLP（“Alix”）之间的和解协议（“Alix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动议中有更具体说明，并作为附件2-C附于该动议；且法院依据28 U.S.C. §§ 157和1334对审理该动议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28 U.S.C. § 157(b)(2)所称的核心程序；且鉴于具体情形已发出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准许限制根据《破产规则》9019就经调解/撤销请求和解事项作出裁定的动议通知之动议的命令》

3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末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及通信目的）。

4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该动议所载的含义。

[Docket No.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据其职责并为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之最佳利益而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且受托人与Alix（统称“各方”）已参与调解程序，据此Tancredi法官已出具调解员报告，表明其相信Alix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9. 就本命令规定的有关Alix及Alix和解协议的所请求救济而言，准许该动议。

10.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批准Alix和解协议。

11. 如程序命令所设想，该动议及Alix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密封提交，且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11 U.S.C. § 107(b)(1)及Fed. R. Bankr. R. 9018继续保持密封。

12. 受托人应在本命令录入后180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受托人可至其后第一个营业日提交（“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和解通知”）应提交至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案卷，并应当：(i) 注明该动议及本命令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具Alix和解协议的未删节副本；及(iii) 包含有关Alix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及(d) 显示受托人收到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如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删节付款人的身份。和解通知提交后，书记官奉命在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解除对未删节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的密封。

13. 根据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对本案案卷中提交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享有法定的完全查阅权。美国受托人应遵守11 U.S.C. § 107(c)(3)(B)规定的义务。

14.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在本命令录入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并完全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Alix和解协议所载和解及履行其中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15. 根据Fed. R. Bankr. P. 6004(h)，本命令自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6. 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及Alix和解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

附件3-A

Hecker Fink（赫克·芬克）拟议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3-B

Hecker Fink调解员报告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等人，1

债务人。

（合并管理）

案号22-50073 (JAM)

诉讼前/出庭前和解报告

本人James J. Tancredi法官谨根据《修订命令，责令各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James J. 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诉讼程序以促进双方自愿诉讼前及出庭前调解的程序之命令》第2.iv.段提交本报告（MC-ECF No. 3465）。本人知悉，第11章受托人Luc A. Despins与Hecker Fink LLP（赫克·芬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约定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指定调解员，本人欣然报告，各方已达成和解（本人仅有极少参与），且据本人所知，在此过程中遵守了适用的调解程序。

在审查有关涉案转让的请求、可能的抗辩以及其他事实和情况时，基于第11章受托人向本人作出的陈述，

1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第 11 章受托人，以及本破产案件高度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我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 所确立的标准衡量，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第 11 章遗产的最佳利益。

日期：April 3, 2025　Hartford, Connecticut

附件 3-C

批准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拟议命令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对抗诉讼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5　：
：　合并管理

x

[拟议] 命令：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9019 提出、请求批准和解协议的第二次综合动议，关于第 11 章受托人与 HECKER FINK LLP 之间的和解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下称“本动议”）6，请求包括批准受托人与 Hecker Fink LLP（原名 Kaplan Hecker & Fink LLP）（下称“Hecker Fink”）之间的和解协议（下称“Hecker Fink 和解协议”）在内的救济；该和解协议在本动议中有更具体描述，并作为附件 3-C 附于本动议；且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所称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形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关于准许依据《破产规则》9019 限制有关经调解／撤销权请求和解的动议通知的动议的命令》[案卷编号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作出的合理且审慎的商业判断，并符合受托人、遗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受托人与 Hecker Fink（合称“当事方”）已参与调解程序，Tancredi 法官据此出具调解员报告，表明其认为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遗产的最佳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5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6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17. 就 Hecker Fink 及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而言，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按本命令规定予以准许。

18.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批准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

19. 如《程序命令》所预期，本动议及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密封提交，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 11 U.S.C. § 107(b)(1) and Fed. R. Bankr. R. 9018 继续密封。

20. 受托人应于本命令登记后 180 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受托人应于其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提交（下称“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下称“和解通知”）应提交于合并管理的第 11 章案件案卷，并应：(i) 引述本动议及本命令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具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的未删节副本；以及 (iii) 包含有关 ZEK 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和解当事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如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以删节付款人的身份。提交和解通知后，法院书记员应解除合并管理的第 11 章案件中未删节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的密封。

21. 根据 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对本案案卷中提交或向法院呈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享有法定的完全查阅权。美国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规定的义务。

22.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授权受托人在本命令登记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并完全履行任何及全部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所反映的和解及履行其中预期的任何及全部义务所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一切行动。

23. 根据 Fed. R. Bankr. P. 6004(h)，本命令自登记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24. 法院保留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及 Hecker Fink 和解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附件 4-A

ZEK 拟议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 4-B

ZEK 调解员报告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合并管理）

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

本人 James J. Tancredi 法官（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谨根据《修订命令：指示当事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 法官为调解员，以及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的程序以促进自愿诉前及出庭前调解的命令》第 2.iv. 段（MC-ECF No. 3465）提交本报告。本人知悉，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与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 已约定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指定调解员，本人欣然报告，当事方已达成和解（本人仅有极少参与），且据本人所知，在此过程中已遵守适用的《调解程序》。

在审查第 11 章受托人就相关转让向本人作出的陈述所依据的请求、潜在抗辩以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后，

1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与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第 11 章受托人，以及本破产案件高度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我建议法院认定，依照 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 所确立的标准衡量，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第 11 章遗产的最佳利益。

日期：June 9, 2025　Hartford, Connecticut

附件 4-C

批准 ZEK 和解协议的拟议命令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对抗诉讼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7　：
：
：　合并管理
-----------------------------------------------------------　x

[拟议] 命令：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9019 提出、请求批准和解协议的第二次综合动议，关于第 11 章受托人与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 之间的和解

鉴于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下称“第 11 章案件”）获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下称“本动议”）8，请求包括批准受托人与 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下称“ZEK”）之间的和解协议（下称“ZEK 和解协议”）在内的救济；该和解协议在本动议中有更具体描述，并作为附件 1-C 附于本动议；且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事项构成 28 U.S.C. § 157(b)(2) 所称的核心程序；且在具体情形下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并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关于准许依据《破产规则》9019 限制有关

7 本第 11 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Ho Wan Kwok 遗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8 本命令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规定的含义。

经调解／撤销权请求和解的动议通知的动议的命令》[案卷编号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作出的合理且审慎的商业判断，并符合受托人、遗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受托人与 ZEK（合称“当事方”）已参与调解程序，Tancredi 法官据此出具调解员报告，表明其认为 ZEK 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遗产的最佳利益；且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现命令如下：

25. 就 ZEK 及 ZEK 和解协议而言，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按本命令规定予以准许。

26.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批准 ZEK 和解协议。

27. 如《程序命令》所预期，本动议及 ZEK 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密封提交，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应根据 11 U.S.C. § 107(b)(1) and Fed. R. Bankr. R. 9018 继续密封。

28.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登记后180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则受托人可在其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提交该通知（“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和解通知”）应提交于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的案卷中，并应：(i) 注明本动议及本裁定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上ZEK和解协议的未经删节副本；以及(iii) 包含有关ZEK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达成和解的当事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及(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如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删节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解通知提交后，特此指示法院书记官对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未经删节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解除密封。

29. 根据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U.S. Trustee）对本案中提交至案卷或呈交法院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享有完全查阅的法定权利。美国受托人应遵守11 U.S.C. § 107(c)(3)(B)规定的义务。

30.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签署、交付、实施及完全履行任何及一切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在本裁定登记后立即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一切行动，以完成ZEK和解协议所载的和解，并履行其中设想的任何及一切义务。

31. 根据Fed. R. Bankr. P. 6004(h)，本裁定应于登记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32. 法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裁定及ZEK和解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

附件5-A

Wachtel Missry（瓦赫特尔·米斯里律师事务所）拟议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5-B

Wachtel Missry（瓦赫特尔·米斯里律师事务所）调解员报告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第11章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1

（合并管理）

诉前/出庭前和解报告

本人，James J. Tancredi法官（詹姆斯·J·坦克雷迪），谨根据《修订命令：命令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James J. Tancredi法官担任调解员，以及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的程序以促进协商一致的诉前及出庭前调解之命令》第2.iv段，提交本报告（MC-ECF No. 3465）。据本人了解，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和Wachtel Missry LLP（瓦赫特尔·米斯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已约定将其争议提交调解。作为指定调解员，本人欣然报告，当事方已达成和解（本人仅有极少参与），且据本人所知，其在此过程中遵守了适用的调解程序。

在审查第11章受托人向本人提出的陈述所依据的、与涉案转让有关的请求、潜在抗辩及其他事实和情形后，并考虑到本破产案件极其复杂且存在争议的性质，本人建议法院认定，按照In re Iridium Operating LLC, 478 F.3d 452, 462 (2d Cir. 2007)所确立的标准衡量，该和解协议的经济条件及条款是公平、合理且符合第11章破产财产最佳利益的。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及Genever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日期：May 8, 2025，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附件5-C

拟议裁定：批准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对抗程序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9　：
：　合并管理

x

[拟议] 裁定：准予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提出的第二项综合动议，请求批准和解协议，就第11章受托人与WACHTEL MISSRY LLP之间的和解而言

鉴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本动议”）10，请求包括批准受托人与Wachtel Missry LLP（瓦赫特尔·米斯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Wachtel Missry”）之间的和解协议（“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在内的救济；该和解协议在本动议中有更具体描述，并作为附件5-C附于本动议；并且，法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并且，本事项构成28 U.S.C. § 157(b)(2)所称的核心程序；并且，鉴于具体情形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关于准予限制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提出的有关调解/撤销权请求和解的动议之通知的动议的裁定》[Docket No. 3685]；并且，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作出的审慎商业判断的合理行使，且符合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并且，受托人与Wachtel Missry（合称“当事方”）已参与调解程序，Tancredi法官据此出具调解员报告，称其认为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最佳利益；并且，经适当审议且有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33. 就针对Wachtel Missry及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所请求的救济而言，本动议按本裁定规定获准。

34.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批准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

35. 如程序命令所设想，本动议及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密封提交，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应根据11 U.S.C. § 107(b)(1)及Fed. R. Bankr. R. 9018继续密封。

36.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登记后180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则受托人可在其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提交该通知（“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和解通知”）应提交于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的案卷中，并应：(i) 注明本动议及本裁定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上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的未经删节副本；以及(iii) 包含有关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达成和解的当事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资金的日期；及(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资金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如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删节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解通知提交后，特此指示法院书记官对合并管理的第11章案件中未经删节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解除密封。

37. 根据11 U.S.C. § 107(c)(3)，美国受托人对本案中提交至案卷或呈交法院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享有完全查阅的法定权利。美国受托人应遵守11 U.S.C. § 107(c)(3)(B)规定的义务。

38. 根据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签署、交付、实施及完全履行任何及一切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在本裁定登记后立即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一切行动，以完成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所载的和解，并履行其中设想的任何及一切义务。

39. 根据Fed. R. Bankr. P. 6004(h)，本裁定应于登记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40. 法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和裁定因本裁定及Wachtel Missry和解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事项。

附件6-A

Day Pitney LLP（戴·皮特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拟议和解协议

密封提交

附件6-B

拟议裁定：批准Day Pitney和解协议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对抗程序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x

[拟议] 裁定：准予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提出的第二项综合动议，请求批准和解协议，就第11章受托人与DAY PITNEY LLP之间的和解而言

鉴于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上述标题所列Ho Wan Kwok（郭文贵）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指定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提出动议（“本动议”）2，请求包括批准受托人与Day Pitney LLP（戴·皮特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Day Pitney”）之间的和解协议（“Day Pitney和解协议”）在内的救济；该和解协议在本动议中有更具体描述，并作为附件6-B附于本动议；并且，法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本动议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并且，本事项构成28 U.S.C. § 157(b)(2)所称的核心程序；并且，鉴于具体情形已给予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来无需提供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参见《关于准予限制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提出的有关调解/撤销权请求和解的动议之通知的动议的裁定》[Docket No. 3685]；并且，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作出的审慎商业判断的合理行使，且符合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并且，受托人与Day Pitney（合称“当事方”）已参与调解程序，Tancredi法官据此出具调解员报告，称其认为Day Pitney和解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破产财产最佳利益；并且，经适当审议且有充分理由，特此裁定：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破产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裁定中使用但未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所载的含义。

经调解/撤销权请求和解 [Docket No. 3685]；且所请求的救济是受托人依其职责并为受托人、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最大利益而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据此命令如下：

41. 就本裁定所规定的针对 Day Pitney（戴·皮特尼）及《Day Pitney 和解协议》所请求的救济而言，动议获准。

42.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批准《Day Pitney 和解协议》。

43. 如法院就该动议作出的准许密封动议的命令所规定，动议及《Day Pitney 和解协议》的删节部分已以密封方式提交，且除本裁定另有规定外，应根据 11 U.S.C. § 107(b)(1) 和 Fed. R. Bankr. R. 9018 继续保持密封。

44. 受托人应在本裁定录入后 180 日内提交通知；但如该日期适逢周末或节假日，受托人应在其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提交通知（“六个月届满日”）。该通知（“和解通知”）应提交至合并管理的 Chapter 11 案件案卷，并应：(i) 提及该动议及本裁定的案卷编号和日期；(ii) 附具《Day Pitney 和解协议》的未删节副本；以及 (iii) 包含关于《Day Pitney 和解协议》的下列信息：(a) 和解各方；(b) 和解金额；(c) 受托人收到和解款项的日期；以及 (d) 显示受托人收到该等款项的月度经营报告的案卷编号；如该等月度经营报告在六个月届满日前提交，可隐去付款人的身份。和解通知提交后，法院书记官应解除合并管理的 Chapter 11 案件中未删节的和解动议及和解协议的密封状态。

45. 根据 11 U.S.C. § 107(c)(3)，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依法有权完全查阅本案案卷中提交的或向法院提交的任何信息和/或文件。美国受托人应遵守 11 U.S.C. § 107(c)(3)(B) 规定的义务。

46. 根据 Fed. R. Bankr. P. 9019，受托人获授权在本裁定录入后立即签署、交付、实施并全面履行任何及所有义务、文书、文件和材料，并采取为完成《Day Pitney 和解协议》所体现的和解及履行其中所设想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而合理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

47. 根据 Fed. R. Bankr. P. 6004(h)，本裁定自录入之时起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48. 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定因本裁定及《Day Pitney 和解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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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55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