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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47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7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案由：）　Case No. 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　Chapter 11（第11章）
Debtor.（债务人。）
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成水炎，曾用名成水炎），　Adv. Case No.（民事对抗诉讼案号：）
Plaintiff（原告），
v.（诉）
HO WAN KWOK a/k/a Wengui Guo（郭文贵，又名郭文贵），　COMPLAINT OBJECTING TO DISCHARGEABILITY PURSUANT TO 11 U.S.C. § 523(A)(6)（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523(a)(6)条反对免责之起诉状）
Defendant.（被告。）

原告兼债权人 Logan Cheng（成水炎），曾用名 Shuiyan Cheng（下称“原告”），由其代理律师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兰达扎法律集团有限责任专业合伙）代表，特此针对被告兼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Wengui Guo（下称“被告”），根据 11 U.S.C. § 523(a)(6) 提起以下反对债务免责的起诉状，并为支持其起诉状，主张并陈述如下：

THE PARTIES（当事人）

- 1. 原告兼债权人成水炎（曾用名成水炎）为加利福尼亚州公民。

- 2. 被告兼债务人郭文贵（又名郭文贵）（下称“债务人”、“郭”或“郭”）为个人，声称居住于康涅狄格州费尔菲尔德县，但在所有相关时间，据信并据所知，系一名外国国民且为纽约州居民，居住于 781 Fifth Avenue, Apartment 1801, New York, NY 10022。

JURISDICTION AND VENUE（管辖权与审理地）

3.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1 U.S.C. § 523，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救济请求产生于《美国法典》第11编，并与目前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下称“破产法院”）待决的一起案件相关。本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救济请求所涉及的待决破产案为 In re Ho Wan Kwok, Bk Case No. 22-50073（下称“郭案”）。

- 4. 免责资格的判定根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

- 5. 根据 28 U.S.C. § 1409，康涅狄格区为适当审理地，因为郭案正在本司法区及分院待决。

- 6. 被告郭文贵为郭案中的债务人。

FACTS COMMON TO ALL CLAIMS（适用于所有主张的共同事实）

- 7. 2018年8月9日，郭在 Eigh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for Clark County, Nevada（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司法区法院）对成先生提起诉讼，案由为：(1) 诽谤、(2) 本身诽谤（defamation per se）、以及 (3) 故意造成精神损害，案号为 A-18-779172-C（下称“滥诉”）。

- 8. 郭曾两次修改其起诉状，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二次修改后起诉状于 2019年4月18日 提交。郭的第二次修改后起诉状提出了与其第一份起诉状相同的主张。（见滥诉中的第二次修改后起诉状，作为附件 1 附后。）

- 9. 滥诉中的指控基于中国民主活动人士成先生在 Twitter（推特）上发表的数条言论，这些言论批评郭先生所谓的中国异见人士声誉名不副实，并指出郭先生实际上破坏了他声称支持的政治运动。

- 10. 2019年6月14日，成先生就债务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根据 NRS 41.660 提交了其反 SLAPP 特别驳回动议（下称“反 SLAPP 动议”）。（见反 SLAPP 动议，作为附件 2 附后。）

- 11. 2020年2月3日，成先生提交了裁定录入通知，告知地区法院准许了成先生的反 SLAPP 动议，并根据 NRS 41.660 驳回了郭先生针对债权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且不得再次起诉（dismissing with prejudice）。（见反 SLAPP 裁定，作为附件 3 附后。）

- 12. 2020年7月22日，债权人曾在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一直使用化名“郭文贵”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案号为 1:20-cv-05678（以下称“纽约南区案”）。

- 13. 上述纽约南区案主张的诉求为：1) 根据 NRS 41.670(1)(c) 提起的反 SLAPP 诉讼；2) 恶意起诉；以及 3) 基于外地判决的诉讼。诉求 3 于 2021年3月24日 经双方约定驳回，诉求 2 于 2021年11月12日 经双方约定驳回。

- 14. 债务人于 2022年2月15日 根据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

COUNT ONE
FOR DETERMINATION OF NON-DISCHARGEABILITY OF DEBT UNDER 11 U.S.C. § 523(A)(6) ARISING FROM N.R.S. 41.670(1)(c)（罪名项一：判定源于 N.R.S. 41.670(1)(c) 之债务根据 11 U.S.C. § 523(A)(6) 不可免责）

- 15. 前述各段均通过引用并入本项中。

- 16. NRS 41.670(1)(c) 项下诉求的构成要件很简单，即：(1) 原告是否在先前的诉讼中根据 NRS 41.660 提交了特别驳回动议？以及 (2) 该诉讼中的法院是否准许了该特别驳回动议？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均为“是”，则 NRS 41.670(1)(c) 项下的法律责任即告确立。

- 17. 成先生在滥诉中根据 NRS 41.660 提交了特别驳回动议。（见附件 2。）

- 18. 审理滥诉的地区法院准许了成先生的特别驳回动议，并裁定驳回滥诉中针对成先生的所有诉求，且不得再次起诉。（见附件 3。）

- 19. 成先生因郭提起并维持该滥诉而遭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该滥诉进行辩护所产生的律师费和开支。

- 20. 此外，由于郭不愿支付根据反 SLAPP 成文法判给成先生的款项，成先生不得不承担额外的开支和律师费。

- 21. 郭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是做出提起和维持该滥诉决定的主要责任人。

- 22. 如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提起该滥诉，系基于原告就公共关切事项行使所谓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且缺乏合理依据（without probable cause），构成了 N.R.S. 41.660 项下的 SLAPP 诉讼。

- 23. 被告提起 SLAPP 诉讼后，应根据 NRS 41.670(1)(c) 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4. 郭违反内华达州反 SLAPP 法律提起并维持滥诉的行为是故意的（willful）。

- 25. 郭违反内华达州反 SLAPP 法律提起并维持滥诉的行为是恶意的（malicious）。

- 26. 作为上述行为的直接和近因后果，原告遭受了目前尚未确定的损害，但据信至少为 \$5,000,000。

- 27.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因此根据 11 U.S.C. § 523(a)(6) 寻求一项裁定，判定：(1) 原告有权获得实际损害赔偿金、推定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将在审判中具体确定；以及 (2) 上述责任属于不可免责之债务。

PRAYER FOR RELIEF（判决请求）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作出针对被告的判决如下：

- 1. 判令支付实际损害赔偿金、推定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将在审判中具体确定；

- 2. 判令支付州和联邦法律及规则所授权的诉讼费用、垫付款项、规费和利息；

- 3. 下达裁判令，判定并宣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构成本诉讼标的的所有被确定的债务，根据 11 U.S.C. § 523(a)(6) 均属于不可免责；以及

- 4. 判令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额外救济。

22-50073

日期：2022年6月20日。谨此提交，

/s/ Jay M. Wolman_______________

Jay M. Wolman – ct29129，所属律所 Randazza Legal Group, PLLC，地址：100 Pearl Street, 14th Floor Hartford, CT 06103，电话：702-420-2001，传真：305-437-7662，电子邮箱：ecf@randazza.com

原告兼债权人 Logan Cheng（成水炎）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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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7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