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475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475
doc_type: "JUDGMENT"
filed_date: null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475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75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475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判决书 · ECF #47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7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案件编号：22-50073(JAM)
债务人。
Rui Ma（马蕊），
诉 原告，对抗性程序编号：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被告。
确认不可免责起诉书

原告 Rui Ma（马蕊）（以下简称“原告”），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为支持其起诉，特此指控并陈述如下：
当事人

1. 原告为一名中国籍女性，目前居住在中国。在与本案所涉主张相关的所有时间内，原告受雇担任被告的助理，主要工作地点位于纽约市。

2.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郭文贵，亦为中国公民，系本对抗性程序中的被告及上述抬头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被告”或“债务人”）。债务人声称目前居住在康涅狄格州；根据所得信息与合理确信，在与原告及其主张相关的所有时间内，债务人均居住在纽约市。
管辖权与审判地

3.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本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及本程序享有管辖权。

4. 依据 28 U.S.C. § 157(b)(2)(I)，本程序属于核心程序。

5. 依据 28 U.S.C. § 1409(a)，本诉讼由本司法管辖区管辖属于审判地适当。

6. 本起诉书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 11 U.S.C. § 523(a)(6) 以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第 4007 条和第 7001 条。

7. 原告就其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主张要求进行陪审团审理，且不同意在本法院进行审理。
相关背景

8. 2017 年，动议人向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的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以下简称“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卷号为 158140/2017（以下简称“州法院诉讼”），起诉债务人及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纽约金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针对债务人主张侵权恐吓（assault）、殴打（battery）、故意施加精神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过失施加精神痛苦（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过失（negligence）、歧视（discrimination）及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等诉求，并针对金泉公司主张过失以及违反适用的纽约州和纽约市工作场所法律法规的相关诉求。原告在州法院诉讼中总共提出了十一项诉由，均因债务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而引发（统称“原告诉讼主张”）。

9. 原告在州法院诉讼中陈述原告诉讼主张的修正起诉书（以下简称“州法院起诉书”）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 A 附于本起诉书后。如其中所指控，原告诉讼主张系因债务人长达一年多的可怕虐待所致，在 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原告屡次遭到债务人的侵权恐吓、殴打、恐吓威胁、拘禁及强奸。参见，例如，州法院起诉书第 19-76 段。

10. 州法院起诉书通过引用全文并入本起诉书。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州法院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如同该等指控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11. 2022 年 2 月 15 日，债务人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出了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了本破产案件。

12. 债务人的最大无担保债权人名单将动议人列为本案中第二大非内部人债权人。（ECF Nos. 4, 20）。

13. 2022 年 4 月 12 日，原告基于正当事由提出动议，请求解除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以便在尚未审结的州法院诉讼中继续清算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案件编号：22-50073，案卷编号：206]（以下简称“解除中止动议”）。提出解除中止动议的理由除其他各项外，还包括州法院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已完成且该案已列入审判日程。解除中止动议第 7、21 段。此外，原告诉讼主张属于人身伤害诉讼主张，被明确排除在破产法院可作出终局判决的事项之外，破产法院亦不得出于分配目的对该等主张进行估算，且破产法院对此类主张不享有审判管辖权。解除中止动议第 16 段（援引 28 U.S.C. §§ 157(b)(2)(B), (O), 28 U.S.C. §157(b)(5)）。此外，原告就其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主张要求进行陪审团审理，且原先未曾（目前亦不）同意在本法院进行审理。解除中止动议第 16 段。

14. 2022 年 5 月 27 日，本法院作出一项命令/裁定 [案件编号：22-50073，案卷编号：445]，批准了解除中止动议，并授权原告在州法院继续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清算原告诉讼主张。
诉名项 I – 确认之诉 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殴打诉求不可免责

15. 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如同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16. 根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对于“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17. 如上文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述，债务人屡次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多次对原告实施非法拘禁、身体暴力和性侵害行为。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殴打、抓扯并强行施暴强奸。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未经许可且具有严重冒犯性质的行为。债务人故意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及羞辱、被剥夺人身自由，并遭受其他损害和伤害。

18. 起诉书中的第一项诉由阐述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殴打故意侵权主张（以下简称“殴打诉求”）。起诉书第 77-88 段。债务人导致产生殴打诉求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殴打诉求承担责任，债务人就殴打诉求所负的责任即为不可免责。
诉名项 II – 确认之诉 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侵权恐吓诉求不可免责

19. 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如同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20. 根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对于“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21. 如上文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述，债务人屡次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多次对原告实施非法拘禁、身体暴力和性侵害行为。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殴打、抓扯并强行施暴强奸。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未经许可且具有严重冒犯性质的行为。债务人故意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及羞辱、被剥夺人身自由，并遭受其他损害和伤害。

22. 起诉书中的第二项诉由阐述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侵权恐吓故意侵权主张（以下简称“侵权恐吓诉求”）。起诉书第 89-100 段。债务人导致产生侵权恐吓诉求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侵权恐吓诉求承担责任，债务人就侵权恐吓诉求所负的责任即为不可免责。
诉名项 III – 确认之诉 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故意施加精神痛苦诉求不可免责

23. 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如同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24. 根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对于“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25. 如上文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述，债务人屡次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多次对原告实施非法拘禁、身体暴力和性侵害行为。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殴打、抓扯并强行施暴强奸。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未经许可且具有严重冒犯性质的行为。债务人故意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及羞辱、被剥夺人身自由，并遭受其他损害和伤害。

26. 起诉书中的第三项诉由阐述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故意施加精神痛苦主张（以下简称“IIED 诉求”）。起诉书第 101-108 段。债务人导致产生 IIED 诉求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 IIED 诉求承担责任，债务人就 IIED 诉求所负的责任即为不可免责。
诉名项 IV – 确认之诉 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过失施加精神痛苦诉求不可免责

27. 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如同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28. 根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对于“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29. 如上文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述，债务人屡次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多次对原告实施非法拘禁、身体暴力和性侵害行为。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殴打、抓扯并强行施暴强奸。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未经许可且具有严重冒犯性质的行为。债务人故意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及羞辱、被剥夺人身自由，并遭受其他损害和伤害。债务人虐待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健康构成了疏忽大意和过失。

30. 起诉书中的第四项诉由阐述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出的过失施加精神痛苦主张（以下简称“NIED 诉求”）。起诉书第 109-115 段。债务人导致产生 NIED 诉求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 NIED 诉求承担责任，债务人就 NIED 诉求所负的责任即为不可免责。
诉名项 V – 确认之诉 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过失诉求不可免责

31. 原告重申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如同已在本文中完全载明。

32. 根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对于“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33. 如上文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述，债务人屡次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多次对原告实施非法拘禁、身体暴力和性侵害行为。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殴打、抓扯并强行施暴强奸。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未经许可且具有严重冒犯性质的行为。债务人故意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及羞辱、被剥夺人身自由，并遭受其他损害和伤害。

34. 起诉书中的第五项诉由载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的主张，即债务人作为原告的雇主，疏忽违反了在原告履行其雇佣职责和责任期间保护其免受伤害的义务（以下简称“过失索赔”）。起诉书第 116-125 段。债务人导致过失索赔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Bankruptcy Code）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被判定对过失索赔承担责任，债务人对过失索赔的责任即为不可免除债务。
罪名项六 – 宣告性判决 根据 11 U.S.C. § 523(a)(6) 认定非法拘禁索赔具有不可免除性

35. 原告重述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内容，如同在此处完整载明一样。

36. 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法》无权免除“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11 U.S.C. § 523(a)(6)。

37. 如上所述以及在通过引用并入本诉状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载，债务人反复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对原告实施了反复的拘禁、人身暴力和性侵犯行为。债务人对原告实施身体约束、殴打她、抓拽她并强行强奸她。债务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故意的、未经授权的且极具冒犯性的。债务人故意造成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以及羞辱、被剥夺自由以及其他损害和伤害。

38. 起诉书中的第六项诉由载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的主张，即违背原告意愿对原告进行拘禁（以下简称“非法拘禁索赔”）。起诉书第 126-134 段。债务人导致非法拘禁索赔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被判定对非法拘禁索赔承担责任，债务人对非法拘禁索赔的责任即为不可免除债务。
罪名项七 – 宣告性判决 根据 11 U.S.C. § 523(a)(6) 认定纽约市歧视索赔具有不可免除性

39. 原告重述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内容，如同在此处完整载明一样。

40. 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法》无权免除“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11 U.S.C. § 523(a)(6)。

41. 如上所述以及在通过引用并入本诉状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载，债务人反复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对原告实施了反复的拘禁、人身暴力和性侵犯行为。债务人对原告实施身体约束、殴打她、抓拽她并强行强奸她。债务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故意的、未经授权的且极具冒犯性的。债务人故意造成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以及羞辱、被剥夺自由以及其他损害和伤害。

42. 起诉书中的第八项诉由载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的主张，即违反《纽约市行政法规》（New York City Administrative Code）对原告实施性骚扰以及性别和其他歧视（以下简称“纽约市歧视索赔”）。起诉书第 144-155 段。债务人导致纽约市歧视索赔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被判定对纽约市歧视索赔承担责任，债务人对纽约市歧视索赔的责任即为不可免除债务。
罪名项八 – 宣告性判决 根据 11 U.S.C. § 523(a)(6) 认定纽约州歧视索赔具有不可免除性

43. 原告重述并再次指控上述各段内容，如同在此处完整载明一样。

44. 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法》无权免除“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11 U.S.C. § 523(a)(6)。

45. 如上所述以及在通过引用并入本诉状的州法院起诉书中所载，债务人反复且故意虐待原告。债务人对原告实施了反复的拘禁、人身暴力和性侵犯行为。债务人对原告实施身体约束、殴打她、抓拽她并强行强奸她。债务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故意的、未经授权的且极具冒犯性的。债务人故意造成原告遭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以及羞辱、被剥夺自由以及其他损害和伤害。

46. 起诉书中的第十项诉由载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的主张，即违反《纽约行政法》（New York Executive Law）§ 296 对原告实施性骚扰以及性别和其他歧视（以下简称“纽约州歧视索赔”）。起诉书第 170-180 段。债务人导致纽约州歧视索赔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第 523(a)(6) 条含义内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被判定对纽约州歧视索赔承担责任，债务人对纽约州歧视索赔的责任即为不可免除债务。
诉讼请求

为此，原告谨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a)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殴打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b)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恐吓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c)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故意造成情绪困扰索赔（IIED Claim）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d)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过失造成情绪困扰索赔（NIED Claim）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e)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过失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f)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非法拘禁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g)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纽约市歧视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

(h) 根据 11 U.S.C § 523(a)(6)，宣告如起诉书中所详细载明且由州法院在州法院诉讼中所判定的、债务人因纽约州歧视索赔对原告承担的责任为不可免除债务；以及

(i) 判予原告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此等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日期：2022年6月20日 /签名/ Kristin B. Mayhew（克里斯汀·B·梅休）

Kristin Mayhew（克里斯汀·梅休）
MCELROY, DEUTSCH, MULVANEY & CARPENTER, LLP（麦克尔罗伊、多伊奇、马尔瓦尼与卡彭特有限责任合伙）
30 Jelliff Lane
Southport, CT 06890
(203) 319-4000
kmayhew@mdmc-law.com

- 以及 -

Carollynn H.G. Callari（卡罗琳·H·G·卡拉里）（特许代理）
David S. Forsh（大卫·S·福什）（特许代理）
CALLARI PARTNERS LLC（卡拉里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
One Rockefeller Plaza, 10th Floor
New York, NY 10020
(212) 202-3050
ccallari@callaripartners.com
dforsh@callaripartners.com

Rui Ma（马蕊）的代理律师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7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