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CF #477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477
- 类型
- UNKNOWN
全文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债务人。
Zheng Wu, a/k/a Bruno Wu(吴征,又名 Bruno Wu),以及 Yang Lan(杨澜),
被告。
Zheng Wu, a/k/a Bruno Wu(吴征,又名 Bruno Wu)以及 Yang Lan(杨澜)(统称“原告”),通过其下述签字律师,就针对 Ho Wan Kwok a/k/a Guo Wengui(郭浩云,又名郭文贵)(“被告”或“债务人”)的本诉状,特此指控并陈述如下:
1. 原告吴征是一位成功的美籍华裔投资人、媒体企业家和出版作家。他拥有 Culver-Stockton College of Missouri(密苏里州卡尔弗-斯托克顿学院)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国际关系硕士学位,以及 Fudan University(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哲学博士(Ph.D.)学位。吴先生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定义见下文)中提交的最大债权人名单上所列的债权人之一。
2. 原告杨澜是中国顶尖的电视节目主持人、记者和媒体企业家,以关注社会和文化议题而闻名。杨女士曾被 Forbes(福布斯)评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 100 位女性之一。她拥有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北京外国语大学)的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和 Columbia University(哥伦比亚大学)的国际事务硕士学位。杨女士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定义见下文)中提交的最大债权人名单上所列的债权人之一。
3. 原告两人已结婚逾二十五年,共同居住在中国北京。
4. 本对抗性程序的被告 Ho Wan Kwok a/k/a Guo Wengui(郭浩云,又名郭文贵)系中国公民,亦是上述破产案件(“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据知悉和相信,被告持有包括中国香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马耳他共和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并使用包括郭文贵、郭浩云和 Miles Kwok 等多个化名。被告声称目前居住在康涅狄格州,且据知悉和相信,在与原告及其诉求相关的所有关键时期内,被告均居住在纽约市。
5.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本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及本程序拥有管辖权。
6. 根据 28 U.S.C. § 157(b)(2)(I),本案属于核心程序。
7. 根据 28 U.S.C. § 1409(a),本案在这一司法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
8. 本诉状所请求救济的依据是 11 U.S.C. § 523(a)(6) 以及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4007 条和第 7001 条。
9. 原告要求就其针对债务人的诉求进行陪审团审判,且不同意在本法院进行审判。
I. 州法院诉讼与原告诉求。
10. 2018年,原告在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New York County(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县分院)(“州法院”)针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 Index No. 0152123/2018(“州法院诉讼”),主张诽谤、蓄意造成精神损害以及共谋蓄意造成精神损害等诉求。原告在州法院诉讼中总共提出了四项因债务人蓄意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诉由,其中两项诉由目前正在审理中(统称“原告诉求”)。另外两项诉由已被驳回。
11. 阐明原告诉求的州法院诉讼原告经修正之诉状(“州法院诉状”)的真实正确副本作为附件 A 附于本诉状后。如该诉状所指控,债务人认为原告对其政治庇护申请及其继续留在美国构成了威胁。自2017年起,债务人开始针对原告,并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一场霸凌和恐吓原告的活动。债务人故意且恶意地诽谤了每一位原告。他还与他人共谋,故意且恶意地导致每一位原告遭受严重诽谤,对其造成实质性伤害。参见例如州法院诉状第 29-108 段。
12. 州法院诉状通过援引全部并入本诉状。原告重复并再次指控州法院诉状中的每一项指控,如同该指控已在本文中完整陈述一样。如州法院诉状所述,债务人针对原告的蓄意恶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a) 对原告杨女士的诽谤(州法院诉状第 63-75 段)
13. 原告杨澜在中国家喻户晓,是致力于促进普遍平等和女性职业发展的顶尖电视节目主持人、记者及媒体企业家。
14. 债务人试图通过散布针对原告杨澜的以性为重点的诽谤性言论,玷污原告杨澜作为成功女性媒体企业家及中国女性榜样的声誉。这是债务人的惯用手法。
15. 例如,2017年9月15日,债务人向其名为“郭文贵”的 YouTube(油管)账号发布了一段自己的录像视频,债务人在视频中声称原告杨澜:(a) 拥有多名“情人”,并与其“新疆性伴侣男友”保持婚外情关系;(b) “用生殖器构建起这种强大的政法关系”,并与孟建柱和孙力军发生婚外情以换取“主持国家重大活动”的特权;(c) 与“性变态”的政府官员发生婚外情,“导致其罹患子宫癌”;以及 (d) “在北京协和医院秘密进行了子宫癌手术”。
16.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视频自债务人发布以来已被观看超过 296,220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17. 2017年9月16日,债务人在 YouTube 直播视频中声称:(a) “杨澜的阳光卫视是用来洗钱和进行金钱诈骗的”;以及 (b) “杨澜通过帮助搞大绿化来欺骗大众”。
18.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视频已被观看超过 380,499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19. 2017年9月19日,债务人在 YouTube 用户“明镜火拍”账号上与陈小平进行的 YouTube 直播访谈中声称原告杨澜:(a) 患有“严重的性传播疾病”;(b) “全身都是[性传播]疾病”;(c) “与患有皮肤病的男人睡觉”;(d) 与“孟建柱”有婚外情,且被录了像,“会让所有人震惊”;(e) “患有传染性及糜烂性子宫癌”;(f) 曾从事多起婚外情;以及 (g) “让[其丈夫]带着她去与国内外的男人睡觉”。
(脚注1:YouTube 用户“明镜火拍”拥有大约 130,545 名订阅者。)
20.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访谈视频已被观看至少 385,459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21. 这些言论纯属捏造且具有诽谤性。
22. 债务人在发表这些言论时知晓这些言论的不实性,且其发表此类言论旨在伤害原告。
(b) 对原告吴先生的诽谤(州法院诉状第 76-90 段)
23. 债务人主要通过诬指原告吴征犯有可怕罪行以及针对儿童的恶毒行径,试图通过玷污其声誉来伤害原告吴征。
24. 例如,2017年9月15日,债务人向其名为“郭文贵”的 YouTube 账号发布了一段自己的录像视频,债务人在视频中声称原告吴征:(a) “来到美国寻找所有可能接近[郭]的人以及认识[郭]的人”,随后“想出资雇人把[债务人]干掉”;(b) 绑架了傅政华;(c) “是一名典型的受过训练的中国间谍”;(d) 企图用“1000万美元与郭斗争”来贿赂债务人的律师;(e) 试图雇佣“黑手党杀手”杀害债务人;(f) 在纽约“继续雇凶杀人”;以及 (g) “参与了[杀害]雷洋”(一名在警方羁押期间死亡的29岁中国环保人士);(h) 雇佣李东“除掉所有知悉”债务人所称原告吴征“在海外作为维稳费”收受之资金的人;(i) “在海外育有私生子”;以及 (j) 是一名“黑社会分子”。
25.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视频自债务人发布以来已被观看超过 296,220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26. 2017年9月16日,债务人在 YouTube 直播视频中声称“吴征的学历是伪造的”。
27.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视频已被观看超过 380,499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28. 2017年9月19日,债务人在 YouTube 用户“明镜火拍”账号上与陈小平进行的 YouTube 直播访谈中声称原告吴征:(a) 参与谋杀雷洋;(b) 参与了涉及强奸儿童的犯罪共谋;(c) 让其妻子原告杨澜“与[一名英国]外国人睡觉,而他在门外把风”;(d) 将其妻子当作“性工具”,并“一次又一次”带其妻子与外国官员睡觉;以及 (e) “是受过训练的上海间谍”。
29. 在州法院诉讼提起之时,该访谈视频已被观看至少 385,459 次,且仍可在 YouTube 上观看。
30. 这些言论纯属捏造且具有诽谤性。
31. 债务人在发表这些言论时知晓这些言论的不实性,且其发表此类言论旨在伤害原告吴征。
32. 例如,在2017年9月19日的 YouTube 直播访谈进行到大约三分之一时,陈小平提醒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继续发表关于原告吴征的诽谤性言论,原告吴征“将会起诉[郭]”。债务人回应道:“[别]担心,我特别欢迎他起诉我”,随后继续发表针对原告的诽谤性言论。
33. 此后,于2018年5月9日,债务人在 Guomedia.com 上发布了以下帖子:“尊敬的战友们:吴征在纽约呆了一周了!又在讲他爷爷救了几万犹太人的故事!并继续发展他的间谍网!继续向美国进行蓝金黄!并参加家人的毕业典礼!在伦敦见过他的情人娜娜小姐后……他又来到了纽约!开这个俱乐部的目的是什么……我将把视频截图照片发给杨澜女士!一切才刚刚开始”。
34. “蓝金黄”是债务人用来描述中国针对个人——通过贿赂、敲诈勒索和其他恶劣手段——并强迫其为中国政府效力的策略的术语。
35. 这些言论,包括多次声称原告吴先生是间谍以及原告吴先生有通奸行为的言论,纯属捏造且具有诽谤性。
36. 债务人在发表这些言论时知晓这些言论的不实性,且其发表此类言论旨在伤害原告吴征。
37. 此外,该贴文还表明,债务人无论是其本人还是与其他第三方串通,均在秘密跟踪和监视原告在纽约的活动,包括具体提及原告的个人家庭事务。
(c) 债务人的其他不当行为,包括对原告进行暴力威胁和恐吓(《州法院起诉书》第91-108段)
38. 债务人已开始对原告进行含蓄威胁或直接鼓励暴力。例如,在2017年9月19日与 Chen Xiaoping(陈小平)进行的 YouTube 直播访谈中,债务人声称原告 Yang Lan(杨澜)将“活不长”,且她可能“随时消失”。
39. 与此同时,债务人还声称原告 Zheng Wu(吴征)“坏事做绝,随时可能被杀,随时可能出车祸或得病死掉,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
40. 至于两名原告何时可能遭遇此类伤害,债务人接着表示:“现在,[我]不能透露任何具体细节。”
41. 在其恐吓行动升级的过程中,债务人纠集了包括其子 Guo Mileson(郭美森,下称“Mileson”)在内的第三方,参与其对原告进行人身恐吓并使其噤声的阴谋。
42. 具体而言,2018年4月6日或前后,原告及其家人正在英国伦敦一家名为 Estiatorio Milos 的餐厅用餐。为了蓄意恐吓原告,Mileson 和一伙带有威胁性的人身保镖在债务人的要求和指示下,包围并占领了原告、其家人及同行就餐人员周围的四张餐桌。
43. 随后,在原告及其家人用餐期间,Mileson 拍摄了原告吴征、其家人及其同行就餐人员的照片。此后,债务人发布了原告及其家人和同行就餐人员吃晚饭的这些照片。
44. Mileson 及其同伙包围原告并拍摄这些照片的情形表明,债务人或代表其利益的第三方曾以某种方式对原告进行了监视和/或窃听。
45. 具体而言,原告在 Estiatorio Milos 的订位使用的是第三方的名字,而非两名原告中的任何一人。此外,订位者的身份仅为原告及其其他同行就餐人员所知悉。事实上,直到原告入座前约3小时,餐馆本身甚至都不知道订位者的身份。
46. 因此,该信息必定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窃听或对原告进行其他具有侵犯性和威胁性的实地或电子监视而获取的。
47. 除在伦敦的上述行为外,如前所述,债务人2018年5月9日的贴文表明,债务人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通过他人,均在原告赴纽约行程期间对原告实施了监视。
48. 债务人对原告进行人身恐吓的这种恶劣行径,与其企图对原告造成伤害的图谋是一致的。
II. 破产案件的启动。
49.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典》)第11章提出自愿救济申请,启动了本破产案件。
50. 债务人的最大无担保债权人名单将两名原告均列为本案中最大的非内部人债权人。(ECF 编号 4、20)。
51. 原告的债权属于人身伤害债权,该类债权被明确排除在破产法院可作出终局判决或破产法院可为分配目的进行估算的事项之外,破产法院亦无审判此类债权的管辖权。参见 28 U.S.C. §§ 157(b)(2)(B), (O), 28 U.S.C. § 157(b)(5)。原告要求就其针对债务人的诉求由陪审团进行审判,且不同意在本法院进行审判。
罪名项一 – 宣告性判决: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本身诽谤之诉不可免责
52. 原告重申并援引上文各段内容,如同在此处完整陈述一样。
53. 依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54. 《州法院起诉书》中的第一项诉由阐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起的本身诽谤(Defamation Per Se)故意侵权之诉(下称“本身诽谤之诉”)。《州法院起诉书》第109-121段。如上文及通过援引纳入此处的《州法院起诉书》所述,债务人蓄意且出于恶意反复诽谤原告,意图对其造成伤害。通过言论、在社交媒体账户和网站上的发帖以及其他各种书面材料,债务人发表了旨在传达以下内容的言论:(i) 原告过去和现在一直从事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和强奸儿童;(ii) 原告杨澜患有性传播疾病;以及 (iii) 原告杨澜通过婚外情来推进其职业生涯。
55. 这些言论损害了原告在广大公众中的声誉,并致使公众将原告与性堕落、滥交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
56. 债务人明知这些言论是不实的,发表这些言论的目的是恶意破坏原告及其声誉、损害其商业利益并诱使他人不与原告开展业务往来。债务人既无发表此类不实言论的授权,亦不享有特权。对于原告的本身诽谤之诉,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属于推定损害。
57. 债务人导致本身诽谤之诉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523(a)(6)条含义范围内的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本身诽谤之诉承担责任,债务人因本身诽谤之诉而承担的责任(包括实际损害赔偿、推定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以及利息、费用和诉讼开支)属于不可免责债务。
罪名项二 – 宣告性判决:依据 11 U.S.C. § 523(a)(6) 确认诽谤之诉不可免责
58. 原告重申并援引上文各段内容,如同在此处完整陈述一样。
59. 依据《破产法典》,个人债务人因“债务人对另一实体或另一实体的财产造成的蓄意和恶意伤害”而产生的任何债务,均无权获得免责。11 U.S.C. § 523(a)(6)。
60. 《州法院起诉书》中的第二项诉由阐明了原告针对债务人提起的诽谤(Defamation)故意侵权之诉(下称“诽谤之诉”)。《州法院起诉书》第115-121段。如上文及通过援引纳入此处的《州法院起诉书》所述,债务人蓄意且出于恶意反复诽谤原告,意图对其造成伤害。通过言论、在社交媒体账户和网站上的发帖以及其他各种书面材料,债务人发表了旨在传达以下内容的言论:(i) 原告过去和现在一直从事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和强奸儿童;(ii) 原告杨澜患有性传播疾病;以及 (iii) 原告杨澜通过婚外情来推进其职业生涯。
61. 这些言论损害了原告在广大公众中的声誉,并致使公众将原告与性堕落、滥交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
62. 债务人明知这些言论是不实的,发表这些言论的目的是恶意破坏原告及其声誉、损害其商业利益并诱使他人不与原告开展业务往来。债务人既无发表此类不实言论的授权,亦不享有特权。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原告遭受了损害,其金钱数额将在审判中予以确定。
63. 债务人导致诽谤之诉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523(a)(6)条含义范围内的对原告的蓄意和恶意伤害。因此,一旦在州法院诉讼中认定债务人对诽谤之诉承担责任,债务人因诽谤之诉而承担的责任(包括实际损害赔偿、推定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以及利息、费用和诉讼开支)属于不可免责债务。
据此,原告谨请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a) 依据 11 U.S.C. § 523(a)(6),宣告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经州法院判定的对原告本身诽谤之诉所承担的责任不可免责;
(b) 依据 11 U.S.C. § 523(a)(6),宣告债务人在州法院诉讼中经州法院判定的对原告诽谤之诉所承担的责任不可免责;以及
(c) 授予原告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MCELROY, DEUTSCH, MULVANEY & CARPENTER, LLP
Carollynn H.G. Callari(特别出庭代理 / pro hac vice) David S. Forsh(特别出庭代理 / pro hac 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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