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4811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4811
doc_type: "NOTICE"
filed_date: null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4811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811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4811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NOTICE · ECF #481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81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
债务人。1　：
合并管理

---------------------------------------------------------------　x
第11章受托人关于与2025年11月3日续期听证会有关的撤销权诉讼对抗程序拟议审前程序及日程进一步修订提纲的通知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获任管理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特此提交其撤销权诉讼对抗程序拟议审前程序及日程的修订提纲（“修订提纲”），该提纲基于法院在2025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11章案件听证会上的意见，以及撤销权诉讼被告提出的进一步反馈。就上述事项，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自10月27日听证会以来，除其他事项外，受托人已与某些撤销权诉讼被告（“联合被告”）的代表律师进行了磋商，并审阅了联合被告于2025年10月29日提交的反提案提纲 [ECF No. 4791]（“联合被告提纲”）。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2. 鉴于2025年11月3日的续期听证会，受托人随附本修订提纲作为附件A（清洁版本）和附件B（与联合被告提纲相比的红线版本）。

3. 尽管与联合被告提纲相比，修订提纲反映了诸多措辞修改，但当事人之间尚存的实质性争议事项已大幅减少，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受托人的修订提纲规定，撤销权请求应于2025年6月15日前具备审判条件，而非于2025年8月17日前具备审判条件（如联合被告所提议）。

- 修订提纲立即解除：(a) 2024年5月2日撤销及调解程序命令 [ECF No. 3163]（“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e)(i)及(ii)款项下的全部及部分中止 [2]；以及 (b) 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j)(iii)款项下的调解中止 [3]；并为此前被完全中止的请求设定2025年12月15日的答辩截止日期。

- 修订提纲取消了被告“批次”之间的区分；鉴于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e)(i)及2(j)(iii)款项下的中止将被解除，且各方将遵循共同的证据开示日程，该等区分已无必要。

- 修订提纲纳入了对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的中止，[4] 而联合被告提案已将其删除。

- 受托人指出，联合被告删除了对依据 Fed. R. Civ. P. 12 和 56 提出动议的禁止。[5] 作为折中方案，修订提纲要求希望推进依据 Fed. R. Civ. P. 12 和 56 提出的动议的当事人，须先通过提交简短（最多四页）的动议前申请取得法院许可。

2 该等中止因其在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附件中的编号而被称为“3A”和“3B”中止。

3 根据修订提纲，撤销权请求的调解可在自愿基础上继续进行。受托人正在与获指派的调解员及参与调解的被告安排多场调解会议，并期待开展富有成效的讨论。

4 受托人基于法院在2025年10月21日听证会上的意见，在其原始提纲中纳入该项规定；在该次听证会上，法院指出，对受托人实际欺诈意图的欺诈性转让请求作出裁判，可能无需再对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仅在极少数诉讼中提出）进行诉讼。

5 同样，受托人基于法院在2025年10月21日听证会上的意见纳入该项规定。

4. 受托人准备与撤销权被告就有序、高效进行撤销权诉讼的程序开展进一步建设性讨论，并适当考虑各方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日期：October 30, 2025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 *(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690
aviluft@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
---------------------------------------------------------------　x
送达证明

上述文件，包括其全部附件和附随文件，已于本文件日期使用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系统（“CM/ECF”）在第11章案件中提交。CM/ECF 已自动通过电子邮件向第11章案件中所有有资格接收电子通知的出庭当事人发送上述文件的通知。

日期：October 30, 2025　New Haven, Connecticut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宝盛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附件A
（修订提纲——清洁版本）
第11章受托人对联合被告关于拟议审前程序反提案的进一步反提案

事项　一般说明

终止全部及部分中止和调解中止，并为被中止被告设定答辩截止日期　• 2024年5月2日撤销及调解程序命令 [ECF No. 3163]（“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e)(i)及(ii)款项下的任何全部及部分中止，以及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j)(iii)款项下的任何调解中止，应自 Nov. 10, 2024 起终止；但是，根据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进行的调解程序，经特定调解的当事人和调解员同意，仍可继续进行。

• 对于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e)(i)或2(j)(iii)款项下此前被完全中止、且该等中止已因上述规定而终止的请求，任何被告应于 Dec. 15, 2025 前提交答辩；但是，如受托人已提交待决的申请许可修改其撤销权起诉书的动议（“修改动议”），该被告应于 Dec. 15, 2025 前就修改动议作出回应（通过提出异议或通过同意修改的约定），并应在修改动议获得解决后（通过法院命令或约定）14日内，就适用起诉书提交答辩。

中止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　• 根据《破产法典》第548(a)(1)(A)条或《破产法典》第544(b)条及适用州法提出的任何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的诉讼，应中止至受托人的实际欺诈意图欺诈性转让请求获得解决或法院另行命令时为止。

初步披露　• 初步披露：Nov. 14, 2025；但是，对于2024年5月2日程序命令第2(e)(i)或2(j)(iii)款项下此前被完全中止的请求所涉被告，截止日期为 Dec. 15, 2025。

• 受托人根据 Rule 26(a)(1)(A)(ii) 所负义务，以及就 Rule 26(a)(1)(A)(iii) 项下文件和证据材料所负义务，将通过如下文规定填充资料库而履行。

证据开示日程　资料库1　• 受托人将在 Jan. 2, 2026 前以数据室（按来源组织文件夹）填充资料库，载入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文件：(i) 涉及被指称可撤销转让的所有另我实体，(ii) 任何出庭被告，以及 (iii) 其在撤销权起诉书中所主张的有关欺诈性转让请求的实际欺诈意图指控。

• 初步文件提交请求（仅由受托人发出）；书面质询（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以及承认请求（适用于所有当事人）的送达截止日期：Feb. 2, 2026 (+31)

答复/异议/提交文件3：March 4, 2026 (+61)

• 事实证据开示截止日期：June 1, 2026 (+150)

• 撤销权诉讼审判开始：Week of June 15, 2026 (+164)

调解规定　• 调解程序可继续进行；但是，任何一方或调解员均可通过向调解员及该特定调解的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该程序。

书面证据开示　• 被告书面质询／承认请求

○ 按相关另我实体联合提出：对于涉及被指称可撤销转让的另我实体的问题，所有与特定实体有关的被告应合作就每一实体发出不超过15项联合书面质询和联合承认请求。

○ 按被告个别提出：每一被告可就其特定撤销权诉讼中的所有其他问题，发出最多10项书面质询和10项承认请求。

○ 任何被告均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申请增加书面证据开示请求的数量。

1 本文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受托人第二次修订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命令：(I) 补充、修订并取代(A) 指示当事人参加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为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的命令；以及(B) 修订指示当事人参加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 法官为调解员，并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权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的命令，以促进双方同意的诉讼前及出庭前调解；以及(II) 批准适当撤销权被告介入综合另我诉讼，以处理针对特定另我被告的另我请求》中规定的含义；该文件可于 Docket No. 4749 的 Exhibit 1 及其附件中查阅。

2 +[number] 为自资料库填充之日起计算的天数。

3 开始提交文件的日期；提交可根据受托人与该特定被告同意的日程分批进行。

• 受托人的书面质询／承认请求：
受托人针对每名被告最多可提出25项书面质询和25项承认请求，但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增加。

• 如被告认为相关文件和信息在资料库中无法获取或无法轻易识别，其应送达一份载明该等文件和信息的文件出示请求草案（“Draft RFP”），并及时与受托人会商，以确定该等文件和信息是否存在于受托人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或是否可在资料库中识别。
如当事人无法解决该问题，该等被告可向法院寻求救济，请求命令将Draft RFP中确定的文件和信息出示并纳入资料库。

• 文件或信息的出示不得构成或证明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工作成果原则（即相互不放弃条款）。

受托人的文件资料库及特权清单

• 受托人拟通过资料库出示回应性文件，并按数据室整理（进一步按出示方分类）；但受托人保留以下立场：绝大多数文件由第三方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不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作出任何陈述，且将文件纳入资料库不构成承认，亦不得作为主张该等文件具有相关性／可采性的依据，或构成对任何事实的承认。

• 对资料库的访问仅限于已签署现行保护令／附录，且正根据本命令与受托人进行证据开示的律师和被告。
保护令／附录在其他方面亦适用于本命令项下的所有证据开示程序。

• 受托人将在初始阶段送达一份分类特权清单，就每一类被扣留文件载明：(a) 该等文件／通信的一般当事方（例如，债务人及其于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律师）；(b) 被扣留文件的一般事项（例如，与破产申请有关的法律意见）；(c) 该类别文件的日期范围；以及(d) 所主张特权的依据（例如，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等）。
如被告认为就受托人所主张的任何类别特权需要进一步信息，受托人将在提供分类清单后与被告会商。

证言录取证

• 证言录取证不得在March 16之前开始，

(+73)。

• 受托人和被告应合作安排证言录取，并确保受托人和所有出庭被告均收到任何证言录取的通知。

• 被告应共享时间，并合作向证人提问，且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提出重复问题。

•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当事人应仅对个人或公司代表录取一次证言；但如有正当理由，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延长Rule 30(d)(1)规定的期间。

专家证据开示

• 任何拟根据Rule 26(a)(2)(A)披露专家证人的当事人，应于事实证据开示结束前60天向另一方提供该通知。
当事人应就Rule 26(a)(2)(B)要求的披露以及任何与专家有关的证据开示，达成约定或请求法院命令确定时间表。

审判／介入综合“另我”诉讼

• 法院应在事实证据开示结束前约21天举行状态会议，以安排任何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

• 受托人将提出动议，请求批准在Omnibus Alter Ego Actions（综合“另我”诉讼）中适用类似程序，以便根据Rule 42对请求进行诉讼和审判，从而避免重复工作和冗余程序。

• 任何审判程序应酌情确定先后顺序和／或合并进行，包括根据Rule 42（依FRBP 7042而适用）；优先审理涉及申请后转让以及涉及已由现有判决认定为债务人另我的实体的转让的请求。

关于若干动议的动议前请求

• 在提出或裁判任何FRCP 12或56项下动议之前，应提交一份动议前请求（“Pre-Motion Request”）（不超过四页）。该动议前请求应载明拟议动议的依据，任何不利当事人可在十四（14）日内提交书面答复（“Pre-Motion Response”）（不超过四页）。为免疑义，该要求适用于任何根据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May 2, 2024程序命令）¶¶ 2(e)(i)或2(j)(iii)曾获完全中止的请求所涉被告，该被告在该中止之前或期间根据FRCP 12或56提出动议。

• 在提交Pre-Motion Request及任何Pre-Motion Response后，法院可根据书面材料裁定请求方是否可以提交拟议动议，或可安排状态会议讨论Pre-Motion Request。

命令和时间表的提交

• 受托人和被告应就每一适用的对抗程序向法院提交一份纳入本条款的拟议命令。

附件B

（修订大纲—红线版）

特定第11章受托人针对共同被告就拟议审前程序所提反建议的进一步反建议

主题　一般说明

适用于首轮证据开示诉讼时间表的被告
（“首批被告”）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ACASS Canada Limited（ACASS加拿大有限公司）；ACASS U.S.A. Inc.（ACASS美国公司）；Agora Lab, Inc.（Agora实验室公司）；Apple Inc.（苹果公司）；Appsflyer Inc.（Appsflyer公司）；Bering Yachts, LLC（白令游艇有限责任公司）；Berkeley Rowe Limited（伯克利·罗有限责任公司）；Boardwalk Motor Imports, LLC（博德沃克汽车进口有限责任公司）；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博伊斯·希勒·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Bourne in Time Inc.（伯恩及时公司）；Brune Law PC（布鲁恩律师事务所）；Debeche, Kamel（卡梅尔·德贝什）；FFP (BVI) Limited（FFP（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Frankfurt Kurnit Klein & Selz PC（法兰克福特·库尔尼特·克莱因及塞尔兹律师事务所）；G4S Security Systems (Hong Kong) Ltd.（G4S安保系统（香港）有限公司）；Ganfer Shore Leeds & Zauderer, LLP（甘弗·肖尔·利兹及扎德勒律师事务所）；Gunderson, Mark（马克·冈德森）；Guo, Mei（郭梅）；Kdebeche, Inc.（Kdebeche公司）；LaBarbiera Custom Homes, LLC（拉巴尔比耶拉定制住宅有限责任公司）；Law Office of Neil Sunkin（尼尔·桑金律师事务所）；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Li, Weihu（李维虎）；Meta Platforms, Inc.（元平台公司）；Miller Motorcars, Inc.（米勒汽车公司）；Miller, Jason（杰森·米勒）；ModSquad, Inc.（ModSquad公司）；Mountains of Spices, Inc.（香料山公司）；Ngok, Hing Chi（吴兴智）；Ogier（奥吉尔）；Petrillo Klein & Boxer LLP（彼得里洛·克莱因及博克瑟律师事务所）；Putnam's Landscaping, LLC（普特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Quinones Law PLLC（基诺内斯律师事务所）；Rovello Electric Inc.（罗韦洛电气公司）；Scarabaeus Wealth Management AG n/k/a Prime Fund Solutions AG（原名Scarabaeus财富管理股份公司，现名Prime Fund Solutions股份公司）；Shujuan Craven nka Milne（舒娟·克雷文，现名米尔恩）；The Clear Creek Group, LLC（清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The Vision Group dba Bang & Olufsen（维申集团，以Bang & Olufsen名义经营）；V.X. Cerda & Associates P.A.（V.X. Cerda及联合事务所）；WA HF LLC（WA HF有限责任公司）；Walden Macht Haran & Williams LLP（沃尔登·马赫特·哈兰及威廉姆斯律师事务所）；Warp & Weft Concepts Inc.（经纬概念公司）；Weddle Law PLLC（韦德尔律师事务所）；Wedlake Bell LLP（韦德莱克·贝尔律师事务所）；Yankwitt LLP（扬克维特律师事务所）；Yongbing Zhang（张永兵）；Zeisler & Zeisler, P.C.（蔡斯勒及蔡斯勒专业公司）；以及ZYB & Associates LLC（ZYB及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仍在调解程序中的被告
（“第二批被告”）1　3 Columbus Circle, LLC（哥伦布圆环3号有限责任公司）；Amazon Web Services, Inc.（亚马逊网络服务公司）；Amazon.com, Inc.（亚马逊公司）；American Express Company & affiliate co defendants（美国运通公司及关联公司共同被告）；Anthem Health Plans, Inc.（安森健康计划公司）；Anthem HealthChoice Assurance, Inc. dba 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安森健康选择保险公司，以Empire Blue Cross Blue Shield名义经营）；B&H Foto & Electronics, Corp.（B&H摄影及电子公司）；Cloudflare, Inc.（Cloudflare公司）；Cohen Howard LLP（科恩·霍华德律师事务所）；Direct Persuasion LLC（直接说服有限责任公司）；Eficens Systems LLC（Eficens系统有限责任公司）；Grocyber LLC（Grocyber有限责任公司）；Nardello & Co., LLC（纳尔德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Ohtzar Shlomo Solomon Treasure LLC（奥扎尔·什洛莫·所罗门宝藏有限责任公司）；On the Spot Home Improvement, Inc.（现场住宅改造公司）；Phillips Nizer LLP（菲利普斯·奈泽律师事务所）；Reach Manufacturing, LLC（瑞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Reichard & Escalera LLC（赖夏德及埃斯卡莱拉有限责任公司）；Sedgwick Realty Corp.（塞奇威克房地产公司）；Teris-Phoenix, LLC（泰里斯—菲尼克斯有限责任公司）；Triple2 Digital

1共同被告不反对将每一撤销权诉讼对抗程序的被告纳入首批或第二批被告，以使该等案件可按同一轨道推进，这将回应法院关于及时完成所有该等诉讼裁判的关切；但前提是，第二批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的任何调解应继续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时间表进行。共同被告进一步承认，某些撤销权诉讼可能已被完全中止，因此被告可能尚未有机会就针对其的请求进行调解。因此，该等被告可请求被纳入第二批，以便有机会根据所提议的时间表参与调解。

LLC（Triple2 Digital有限责任公司）；Troutman Pepper Hamilton Sanders LLP（特劳特曼·佩珀·汉密尔顿·桑德斯律师事务所）；Urban Legend Media, Inc.（都市传奇媒体公司）；以及Zeta Global Corp.（泽塔全球公司）。

答辩状／初步披露
完全和部分中止及调解中止的终止，以及为被中止被告确定答辩期限

• 修改起诉书的动议
  o 受托人针对被告（定义见下文）的撤销权诉讼所提任何待决修改起诉书动议，应由法院于[______ __, 2025]或之前审理（各称“Motion to Amend”）。

• 首批被告：
  o 初步披露：以下日期中较晚者：(i) Nov. 14, 2025，或(ii)准许Motion to Amend的任何命令作出后14日。
  o 答辩状到期日（如尚未提交，且取代先前约定所确定的任何答辩期限）：以下日期中较晚者：(i) Nov. 14, 2025，或(ii)准许Motion to Amend的任何命令作出后14日。

• 第二批被告（定义见下文）：
  o 初步披露：以下日期中较晚者：(i) Jan. 14, 2026，或(ii)准许Motion to Amend的任何命令作出后14日。
  o 答辩状到期日（如尚未提交，且取代先前约定所确定的任何答辩期限）：以下日期中较晚者：(i) Jan. 14, 2026，或(ii)准许Motion to Amend的任何命令作出后14日。根据May 2, 2024 avoidance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 order [ECF No. 3163]（“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 2(e)(i)和(ii)作出的任何完全和部分中止，以及根据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 ¶ 2(j)(iii)作出的任何调解中止，均应自Nov. 10, 2024起终止；但前提是，经特定调解当事人及调解员同意，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项下的调解程序可继续进行。任何受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 ¶¶ 2(e)(i)或2(j)(iii)下曾被完全中止的请求所涉的被告，如其所涉中止已依前述规定终止，应于Dec. 15, 2025前提交答辩状；但前提是，如受托人已提交待决的修改其Avoidance Complaint（撤销权起诉书）的许可动议（“Motion to Amend”），该被告应于Dec. 15, 2025前就Motion to Amend作出回应（以提出异议或以约定同意修改的方式），并应于其后在Motion to Amend获得解决（通过法院命令或约定）后14日内，就适用起诉书提交答辩状。

• 受托人在Rule 26(a)(1)(A)(ii)项下的义务，将通过如下文所述填充资料库而得到履行。

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的中止

• 根据Bankruptcy Code（破产法）section 548(a)(1)(A)或Bankruptcy Code section 544(b)以及适用州法提出的任何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的诉讼，应中止至受托人关于实际欺诈意图的欺诈性转让请求获得解决，或法院另有命令为止。

初步披露

• 初步披露：Nov. 14, 2025；但就根据May 2, 2024 Procedures Order ¶¶ 2(e)(i)或2(j)(iii)曾被完全中止的请求所涉被告而言，为Dec. 15, 2025。

• 受托人在Rule 26(a)(1)(A)(ii)项下的义务，以及就Rule 26(a)(1)(A)(iii)项下文件和证据材料所负的义务，将通过如下文所述填充资料库而得到履行。

证据开示时间表

• 受托人将于Jan. 2, 2026前在资料库2中填充有关下列内容的数据室：(i) 所有转让人实体（文件夹按来源整理），该等数据室将包括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文件：(i) 涉及被指称可撤销转让的所有另我实体，(ii) 任何出庭被告，以及支持受托人根据11 U.S.C. § 549提出请求的信息，及(iii)其在Avoidance Complaints中就Bankruptcy Code和／或可比法律项下实际欺诈意图或推定欺诈性转让请求所作的指称。

州撤销法规：January 2, 2026。

请求。

2 本文中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受托人第二次修订的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提出的以下命令申请：（I）补充、修订并取代（A）指示各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为调解员，以及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的命令；及（B）修订指示各方进行调解、指定尊敬的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为调解员，以及修订批准适用于撤销请求对抗程序之程序的命令，以促进双方同意的诉前及出庭前调解；及（II）批准适当撤销被告介入综合替身实体诉讼，以处理针对特定替身实体被告的替身实体请求》所载的含义；该命令见案卷编号 4749 的附件 1，以及其附件。

3 受托人表示文件库最早可供使用的日期。

· 初始文件出示请求（仅由受托人发出）；书面询问（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以及承认请求（适用于所有当事人）的送达截止日期：Feb. 16, 2026（+45）

· 答复／异议／文件出示5：March 18, 2026（+75）

· 事实发现截止日期：July 1, 2026（+180）

· 撤销诉讼审判开始日期：Week of August 17, 2026（+227）

调解规定　· 就所有第一批被告而言，立即终止调解；但第一批被告和受托人可在共同提出请求并经法院批准后请求调解。

· 可继续与第二批被告进行进一步调解程序；但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该等程序，或该等程序应于 December 31, 2025 前结束。

· 于 Jan. 6, 2026，受托人应向调解员及当事人提交书面通知，说明受托人与哪些第二批被告已达成和解（以法院批准为条件），以及哪些请求仍存在争议。

对所有被告解除完全及部分中止　· 对所有撤销诉讼被告（与第一批被告和第二批被告合称“被告”）解除完全中止（3A）和部分中止（3B）。

书面发现　· 被告的书面询问／承认请求——实体：7

o 关于被指称替身实体的共同请求：就涉及无视参与被指称可撤销转移的被指称替身实体之公司形式的问题，所有与特定被指称替身实体有关的转移相关被告，应合作就每一被指称替身实体发出不超过 25 项共同书面询问和 15 项共同承认请求。

4 +[数字]系自文件库建立之日起的天数。

5 开始出示文件的日期；出示可根据受托人与该特定被告商定的时间表分批进行。

6 如有必要，被告希望与法院讨论一种机制，以便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调解可能延续至 December 31, 2025 之后。

7 本提案以受托人提供所有撤销诉讼的清单为条件，该清单应列明被告、被指称的替身实体转让人实体，以及登记在案的代理律师（如有），以便利此类共同努力。

o 被告各自单独提出的请求：每名被告可就其特定撤销诉讼中的所有其他问题，发出最多 15 项书面询问和 10 项承认请求。

o 任何被告均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请求增加书面发现请求的数量。

· 受托人的书面询问／承认请求：受托人在针对每一待决撤销诉讼对抗程序被告的案件中，最多可提出 25 项书面询问和 25 项承认请求，但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增加。

· 如被告认为相关文件和信息无法在文件库中获得或不易识别，其应送达一份识别该等文件和信息的文件出示请求草案（“文件出示请求草案”），并及时与受托人会商，以确定该等文件和信息是否存在于受托人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中，或是否可在文件库中识别。如当事人无法解决该问题，该等被告可向法院请求救济，命令将文件出示请求草案中所列文件和信息出示至文件库。

· 出示文件或信息不得构成或证明放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或工作成果原则（即相互不放弃规定）。

受托人的文件库和特权日志　· 受托人拟通过文件库出示回应性文件，并将其整理为数据室（进一步按出示方组织）；但受托人保留如下立场：绝大多数文件系第三方向受托人出示，受托人不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作出任何陈述，且纳入文件不构成承认，亦不得作为主张文件具有关联性／可采性或构成承认任何事实的依据。

· 对文件库的访问仅限于已签署现行保护令／附录，并依本命令与受托人进行发现程序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保护令／附录亦应适用于本命令项下的所有发现程序。

· 受托人将在初步阶段送达分类特权日志，就每一类被扣留文件，列明：(a) 该等文件／通信的一般当事方（例如，债务人及其在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破产代理律师）；(b) 被扣留文件的一般主题事项（例如，与提交破产申请有关的法律意见）；(c) 该类别文件的日期范围；以及 (d) 所主张特权的依据（例如，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工作成果等）。

受托人在提供分类日志后，如被告认为就受托人主张的任何类别特权需要进一步信息，应与被告会商。

证言发现　· 证言发现不得早于 March 18, 2026（+75）开始。

· 受托人和被告应合作安排证言录取，并确保受托人和所有出庭被告均收到任何证言录取的通知。

· 被告应共享时间，并合作向证人提问，且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提出重复问题。

·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当事人应对个人或公司代表录取一次证言；但经证明有正当理由后，《规则》30(d)(1)规定的期限可经协议或法院命令延长。

专家发现　· 任何希望根据 Rule 26(a)(2)(A)披露专家的当事人，应在事实发现结束前 60 天向另一方提供该等通知。当事人应就 Rule 26(a)(2)(B)规定的披露以及任何与专家有关的发现程序，达成约定或请求法院命令确定时间表。

审判／介入综合替身实体诉讼　· 法院应在事实发现结束前约 21 天举行状态会议，以安排任何审前及审判程序。

· 希望在综合替身实体诉讼中寻求介入的被告，受托人将提出一项动议，请求批准类似程序，以便请求可根据 Rule 24 于 December 31, 2025 前进行诉讼和审判，从而避免重复努力和冗余程序。

· 破产法院进行的任何审判程序，应酌情按顺序进行和／或合并，包括根据 Rule 42（经 FRBP 7042 适用）；应优先首先裁决综合替身实体诉讼中涉及申请后转移，以及涉及已由现有判决确定为债务人替身实体的实体之转移的请求。

关于某些动议的动议前请求　· 在提交或裁决任何依据 FRCP 12 或 56 提出的动议前，应提交一项动议前请求（“动议前请求”）（不超过四页）。该动议前请求应载明拟议动议的依据，任何不利当事人可于十四（14）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动议前答复”）（不超过四页）。为免疑义，该要求适用于在 May 2, 2024 程序命令第 2(e)(i) 或 2(j)(iii) 段项下请求曾被完全中止，并在该等中止前或期间依据 FRCP 12 或 56 提出动议的任何被告。

· 在提交动议前请求和任何动议前答复后，法院可仅根据书面材料裁定请求方是否可提交拟议动议，或可安排状态会议讨论动议前请求。

提交命令及时间表　· 受托人和被告应就每一适用的对抗程序，向法院提交纳入这些条款的拟议命令。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481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