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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53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53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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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第 11 章（CHAPTER 11）
HON WO KWOK（郭浩云/郭文贵）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关于准予 AVRAM EMMANUEL LUFT 特别出庭（PRO HAC VICE）的动议

根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 83.1(c) 和 (d) 条（经由破产诉讼地方规则第 1001-1 条和第 9083-3 条援引并入本案），本法院律师公会成员、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eubert Pepe”律师事务所）成员 Patrick R. Linsey 谨向本法院提出动议（下称“本动议”），请求作出裁定，准予 Avram Emmanuel Luft（“Luft 先生”）代表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受托人”）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下称“本案”）中特别出庭。为支持本动议，下署人声明如下：

1. 受托人拟聘请位于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邮编 10166）的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律师事务所）担任其律师，并拟聘请 Neubert Pepe 律师事务所担任其在本案中的当地律师。预计批准上述聘任的申请将于本周提交。

2. Luft 先生是 Paul Hastings 的特聘顾问律师（of counsel）。他是纽约州律师公会（执业登记号：3058047）、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信誉良好的执业成员。Luft 先生从未被任何法院拒绝执业许可或受到惩戒。

3. Luft 先生已就本动议签署了一份宣誓书，该宣誓书已作为附件 A 附于本动议。

4. 下署律师是康涅狄格州律师公会信誉良好的执业成员。下署人亦获准在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纽约南区和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执业。

5. 下署人谨请求，依据康涅狄格区民事地方规则第 83.1(d) 条，在本动议获得准许的情况下，免除其出席庭审诉讼程序。根据康涅狄格区民事地方规则第 83.1(c) 条，下署人同意代表 Luft 先生接受送达。

为此，Patrick R. Linsey 谨请求本法院作出裁定，准予 Avram Emmanuel Luft 特别出庭。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日期：2022年7月11日 谨此提交

/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附件 A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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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N WO KWOK

债务人。

)

案号：22-50073 (JAM)
支持准予 AVRAM EMMANUEL LUFT 特别出庭动议的宣誓书

纽约州 纽约县 )

) 宣誓认证证明（ss）: 纽约

成年人 Avram Emmanuel Luft 宣誓并陈述如下：

1. 我是一名律师，担任 Paul Hastings LLP（“Paul Hastings”）的特聘顾问律师，办公地址为纽约州纽约市公园大道200号（邮编 10166）。该律所的电话号码为 (212) 318-6079，传真号码为 (212) 303-7079，我的电子邮件地址为 aviluft@paulhastings.com。

2. Paul Hastings 是上述第 11 章案件（下称“本案”）中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受托人”）的拟任律师，负责就本案提供法律代理。预计受托人将于本周提交在本案中聘请 Paul Hastings 的申请。

3. 依据康涅狄格区民事地方规则第 83.1(c) 条，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律师事务所的 Patrick R. Linsey 将担任我的当地破产案件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的地址为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4. 依据康涅狄格区民事地方规则第 83.1(d) 条，我指定康涅狄格区作为解决因我的出庭许可引起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法庭。

5. 我是纽约州律师公会（执业登记号：3058047）、美国纽约南区和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美国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信誉良好的执业成员。我没有任何已被裁定应进入听证程序的未决纪律处分投诉。此外，在面临纪律处分投诉期间，我从未被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出庭执业许可、受到惩戒、辞去执业资格、交出执业执照或撤回出庭执业许可申请。

6. 我已阅读并熟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操守规则》，并将遵守并符合本法院地方规则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及行政命令。

Avram Emmanuel Luft

于2022年7月11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公证人 我的公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26日

ALEJANDRO ROJAS
纽约州公证人
登记号：01RO6360799
具有萨福克县任职资格
我的公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26日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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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关于： : 第 11 章

HON WO KWOK : 案号：22-50073 (JAM)
送达证明

下署人特此证明，2022年7月11日，上述动议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电子归档（CM/ECF）系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所有各方当事人，或根据电子归档通知，以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系统查阅本归档文件。

日期：2022年7月11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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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53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