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55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554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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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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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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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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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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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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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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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c)(1) 条对第 11 章受托人申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佣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命令加快听证动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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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题破产案件(下称“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通过其署名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特此对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Luc A. Despins 于 2022年7月12日 提交的《依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c)(1) 条对第 11 章受托人申请作出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佣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命令加快听证的动议》(Doc. No. 541)(下称“加快动议”)提出异议。为支持其异议,债务人恭谨陈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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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书,从而启动了本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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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6月15日,本法院发布了一份判决备忘录,除其他事项外,在寻求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范围内,准许了《驳回动议,或在备位上,部分加入美国受托人关于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动议》(Doc. No. 183)。(Doc. No.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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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6月30日,第 2 区美国受托人(下称“UST”)提交了一份指定 Joe D. Whitley(下称“Whitley”)作为本案第 11 章受托人的通知(Doc. No. 498),并在同一天提交了一份《关于批准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书》(Doc. No. 499)(下称“Whitley 申请书”),寻求法院批准指定 Whitley 为第 11 章受托人。2022年7月5日,即该事项原定举行听证会的当天,UST 撤回了 Whitley 申请书。(Doc. No.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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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随后,在 2022年7月7日,UST 提交了一份指定本受托人为第 11 章受托人的通知(Doc. No. 514)(下称“指定通知”),以及一份《关于批准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申请书》(Doc. No. 515)(下称“指定申请书”),寻求法院批准对该受托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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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年7月8日,即 UST 提交《指定通知》和《指定申请书》的次日,本法院就《指定申请书》举行了听证会,随后作出裁定批准了对该受托人的指定。(Doc. No.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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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年7月12日,受托人提交了《关于雇佣 Paul Hastings LLP 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的申请书》(Doc. No. 539)(下称“雇佣申请书”),寻求聘请 Paul Hastings LLP(下称“Paul Hastings”)担任其法律顾问。同一天,受托人提交了《加快动议》,寻求作出加快《雇佣申请书》听证并定于 2022年7月19日 举行听证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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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c)(1) 条规定:“当某项行为依据本规则、或依据其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法院命令,被要求或允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时,法院在经陈述理由后,可依其自由裁量权,在有或无动议或通知的情况下裁定缩短该期间。”(强调为后加。)“在审理此类动议时,法院应当权衡对其他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提出缩短时间理由之间的关系。”《科利尔论破产》(10 Collier on Bankruptcy ¶ 9006.09[2],Richard Levin 及 Henry J. Sommer 编,第16版)。“写入《破产程序规则》第 9006 条中用于缩短通知时间的灵活性应当审慎援引,且只有在陈述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方可援引。”In re Sandra Cotton, Inc., 65 B.R. 153, 156 (W.D.N.Y.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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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受托人并未确立正当理由,以证明本法院及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加快审理《雇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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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声称的理由实质上是 Paul Hastings 需要立即开展工作以协助受托人履行职责。然而,这并不能构成准许受托人加快听证的正当理由。正如本法院深知的那样,《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b)(1) 条规定:“如果雇佣专业人士的申请是在该专业人士开始提供服务后三十(30)天内提交的,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该申请应视为同时提交。”因此,《雇佣申请书》的听证时间并不妨碍 Paul Hastings 开始提供服务。相关的时间节点是受托人提交《雇佣申请书》的日期,即法院指定受托人四(4)天后,而这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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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此外,如果准许《加快动议》,将对债务人及所有其他利害关系方造成重大损害,因为他们将无法充分调查、分析并在适当时向本法院呈报与 Paul Hastings 的无利害关系性相关的问题,包括其与 Pacific Alliance Group(太盟投资集团,即债权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的母公司)以及中国政府及其控制实体的关系,正如 Aaron A. Mitchell 在 2022年7月11日 给法院的信函(Doc. No. 531)(下称“Mitchell 信函”)中所解释的那样。此外,正如在向本法院提交的多份其他文件中所陈述的,本案以及此前广泛的相关诉讼和其他程序清楚表明,就聘请 Paul Hastings 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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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托人对 Mitchell 信函的回应是明显托辞的主张,称需要加快听证以清除关于聘请 Paul Hastings 的“任何‘债务人制造的’阴霾”。受托人的推理假定了争议的存在就构成准许加快救济的正当理由。相反,实际存在的争议要求进行充分且公正的程序。从受托人自己的话中可以清楚看出,受托人正试图强推尽快举行听证,以剥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调查 Paul Hastings 是否真正无利害关系以及是否适合担任受托人法律顾问所需的时间。此外,如上所述,由于《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b)(1) 条中的追溯力条款,如果按常规程序(而非加快程序)审理《雇佣申请书》,Paul Hastings 和受托人并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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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照惯例,尽管受托人的《雇佣申请书》仍在审理中,Paul Hastings 已经开始开展聘约工作,这在《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b)(1) 条下是明确允许的。事实上,Paul Hastings 已经向众多当事人送达了诉讼保全通知以及关于受托人对本案自动中止适用情况看法的其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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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比而言,本法院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在适当的时间段内仔细评估了本案中其他专业人士的聘请。例如,债务人于 2022年3月16日 提议聘请 Brown Rudnick, LLP(下称“Brown Rudnick”)作为其法律顾问。(Doc. No. 85)。法院审议了若干利害关系方对债务人提议聘请 Brown Rudnick 作为其法律顾问所提出的关切,并将该申请的听证会延期了两次。(Doc. Nos. 123, 212)。直到债务人解决了各方和法院关于聘请 Brown Rudnick 的关切——并在该事项的多次听证过程中受益于法院的指导之后——法院才于 2022年4月27日,即债务人提交聘请 Brown Rudnick 申请的六周之后,批准了一份修改后的拟议命令以准许聘请 Brown Rud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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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债务人恭谨提请注意,法院评估受托人雇佣 Paul Hastings(受托人持有该律所的股权权益)的《申请书》所适用的程序,其严格程度不应低于法院评估债务人聘请 Brown Rudnick 的申请以及本案中提交的所有其他专业人士申请的程序。不应允许受托人和 Paul Hastings 在尽可能少受审查的情况下强行通过《雇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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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于这些理由,债务人恭谨请求本法院驳回受托人的《加快动议》,并按常规程序安排《雇佣申请书》的听证会,以便所有利害关系方和本法院能够拥有充分且公正的机会来评估《雇佣申请书》的实体理由,包括通过对针对 Paul Hastings 声称的无利害关系所提出的多项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参见 Doc. No.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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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债务人请求法院驳回《加快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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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7月1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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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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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tephen M. Kindseth Eric Henzy (ct12849)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Aaron A. Romney (ct28144) John L. Cesaroni (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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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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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年7月14日,上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者如电子提交通知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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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tephen M. Kindseth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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