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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57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57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B1040（表格1040）（12/15）

对抗程序封面页
（
背面说明）　对抗程序编号
（仅供法院使用）

原告　被告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Wengui Guo，又名 Miles Guo，又名
Rong Zhang（张荣）、Xiaodan Wang（王小丹）及 Chong Shen Raphanella　Miles Kwok，又名 Nan Wu，又名 Haoyun Guo
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203)
777-5501；Thomas J. Sansone，Carmody Torrance　律师（如已知）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Seven Times Square，New York
Sandak & Hennessey LLP，P.O. Box 1950，New Haven，　NY 10036，以及 Zeisler & Zeisler PC，10 Middle
CT 06509-1950　Street，Bridgeport，CT 06604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当事人（仅勾选一个方框）
o
o 美国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　o 美国受托人/破产管理人
或债务人
o 其他
ra 债权人　o 其他
o 债权人
o
受托人　o 受托人
诉因（请简要说明诉因，包括所涉全部美国法条）
原告请求宣告债务人所欠债务不可免责，因为该债务源于债务人就向原告出售证券所作出的虚假借口、虚假陈述及/或实际欺诈。
诉讼性质
（最多为五（5）个方框编号，从主要诉因编号为1开始，
第一备选诉因为2，第二备选诉因为3，依此类推。）
•
FRBP 7001(1) — 追偿金钱/财产　•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续）
11—追偿金钱/财产 — §542 财产交付　— §523(a)(5)，家庭扶养
61—可免责性
•
12—追偿金钱/财产 — §547 优先受偿　3
•
— §523(a)(6)，故意且恶意造成的损害
68—可免责性
•
•
13—追偿金钱/财产 — §548 欺诈性转让　•
— §523(a)(8)，学生贷款
63—可免责性
14—追偿金钱/财产 — 其他　— §523(a)(15)，离婚或分居义务
64—可免责性
•
FRBP 7001(2) — 留置权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
家庭扶养以外）
（其他
65—可免责性
— 其他
21—留置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效力、优先顺位或范围
FRBP 7001(3) — 批准出售财产　•
FRBP 7001(7)
— 禁令救济
救济—施加中止
71—禁令
31—批准出售破产财产及共同所有人财产 — §363(h)　•
72—禁令
救济—其他
FRBP 7001(4)—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债权或权益从属
FRBP 7001(8)
ri 41—对免责提出异议/撤销免责 — §727(c),(d),(e)　•
债权或权益
81—从属
FRBP 7001(5)—撤销确认　确认判决
FRBP 7001(9)
•
51—撤销确认　ri 91—确认
判决
•
FRBP 7001(6) — 可免责性　已移送诉讼的裁定
FRBP 7001(10)
66—可免责性 — §523(a)(1),(14),(14A) 优先税款债权　•
已移送的债权或诉因

—裁定
El 62—可免责性 — §523(a)(2)，虚假借口、虚假陈述、
实际欺诈
3　其他

67—可免责性 — §523(a)(4)，受托人欺诈、侵占、盗窃　案件 — 15 U.S.C. §§78aaa et.seq.
SS—SIPA

（例如，如与破产案件无关，本应在州法院提起的其他诉讼
02—其他
（续见下一栏）　）
N 如本案涉及州法实体问题，请勾选　at 如本案主张依据 FRCP 23 提起集体诉讼，请勾选
o 如诉状中要求陪审团审判，请勾选　请求金额 \$ 114,000,000.00
请求的其他救济
确认判决，认定债务人对原告及集体成员所负债务不可免责
B1040（表格1040）（12/15）

本对抗程序所产生的破产案件

债务人姓名
HO WAN KWOK　破产案件编号
22-50073
案件审理地区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分院办公室
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法官姓名
JULIE A. MANNING
相关对抗程序（如有）
原告　被告　对抗
程序编号
对抗程序审理地区　分院办公室　法官姓名
律师（或原告）签名
/s/ Thomas J Sansone
日期
07/20/2022　律师（或原告）正楷姓名
Thomas J. Sansone
说明

提交破产案件将在破产法院管辖下设立“财产集合”，其中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无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由于破产财产集合范围广泛且法院管辖权宽泛，可能会就该财产集合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发生诉讼。也可能发生关于债务人免责的诉讼。此类诉讼如在破产法院提起，称为对抗程序。

提交对抗程序的一方还必须填写并提交表格1040，即《对抗程序封面页》，除非该方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提交系统（CM/ECF）以电子方式提交对抗程序。（CM/ECF 将表格1040中的信息作为提交程序的一部分予以获取。）填写完成后，该封面页概述对抗程序的基本信息。法院书记员需要该信息以处理对抗程序并编制有关法院活动的必需统计报告。

该封面页及其中所载信息不替代或补充法律、《破产规则》或法院地方法规所要求的诉状或其他文书的提交和送达。该封面页大部分内容不言自明，必须由原告律师填写（如原告没有律师代理，则由原告填写）。每一份提交的诉状均须向书记员单独提交一份封面页。

原告和被告。请准确列明原告和被告在诉状中所载的姓名。

律师。如已知，请列明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当事人。在第一栏为原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并在第二栏为被告勾选最适当的方框。

请求金额。在诉状中填入所请求的美元金额。

签名。本封面页必须由登记在案的律师在表格第二页的方框中签署。如原告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必须由该事务所的一名成员签署。如原告自行诉讼，即未由律师代理，则必须由原告签署。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第11章案件编号

关于：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RONG ZHANG（张荣）、XIAODAN WANG（王小丹）及
CHONG SHEN RAPHANELLA，　对抗程序编号
原告，
诉　2022年7月20日
HQ WAN KWOK，又名 Wengui Guo，又名
Miles Guo，又名 Miles Kwok，又名 Nan Wu，
又名 Haoyun Guo，
被告。
集体诉讼诉状

根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11编第523条（以下简称“《破产法》”），Rong Zhang、Xiaodan Wang及 Chong Shen Raphanella（以下简称“原告”）以个人身份并代表所有其他处境相同的人士，提交本诉状，请求裁定原告及拟议集体（定义见下文）成员应收的某些债务不可免责（以下简称“本诉状”），并陈述如下：
当事人：

1. 原告 Rong Zhang 是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州）居民。

2. 原告 Xiaodan Wang 是 Canada（加拿大）居民。

3. 原告 Chong Shen Raphanella 是 Maryland（马里兰州）居民。

4. Ho Wan Kwok，又名 Wengui Guo，又名 Miles Guo，又名 Miles Kwok，又名 Nan Wu，又名 Haoyun Guo（以下简称“债务人”），系《破产法》第101(13)条所称的债务人。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本法院”）提交了自愿破产申请。债务人为个人，其称自己是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居民，地址为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onnecticut 06831。

5. 截至申请日，债务人因本文所述欺诈计划欠付原告及集体成员超过 \$114 million 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包括费用和利息。
管辖权与审判地

6. 本法院根据 28 U.S.C. §§157 and 1334 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7. 本案根据 28 U.S.C. §157(b)(2)(I) 属于核心程序。

8. 根据 28 U.S.C. §1409(a)，本案在本地区的审判地适当。
所有请求共通的事实主张

9. 2021年6月21日，原告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Arizona（美国亚利桑那州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集体诉讼法院”）提起题为 Rang Zhang, et al. v. Voice of Guo Media Inc, et al., No. CV-21-01079-PHX-SMB 的集体诉讼（以下简称“集体诉讼”），被告包括债务人、GTV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GTV”）、Saraca Media Group Inc.（以下简称“Saraca”）（GTV 和 Saraca 合称“媒体实体”）、Sara Wei（以下简称“Wei”）、Voice of Guo Media Inc.（以下简称“VOG”），以及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 和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以下简称“ROL 实体”）。集体诉讼主张，其中包括，债务人及其共同被告通过出售未经登记的 GTV 证券（以下简称“股票发行”）实施了一项欺诈包括原告在内投资者的计划。

10. 原告于 2021年11月5日提交了经修订的集体诉讼诉状（以下简称“FAC”）。FAC 对债务人提出以下请求：违反 ARS §44-1991（证券购买或出售中的欺诈）；违反 ARS §44-1998（要约和出售；责任）、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过失性失实陈述及不当得利。FAC 作为附件1附于本文件，并通过援引纳入本文。

11. 2021年12月17日，债务人（连同媒体实体）提出动议，请求驳回 FAC 中关于违反信义义务和过失性失实陈述的请求。该动议未请求驳回法定及普通法欺诈、民事共谋和不当得利请求。ROL 实体另行提出动议，请求基于实体和管辖权理由驳回对其提出的请求。

12. 2022年2月15日，在各项动议提交审理后，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启动破产案件，从而触发集体诉讼中针对其本人的自动中止。

13. 2022年6月2日，集体诉讼法院书记员对被告 Wei 和 VOG 作出缺席登记。

14. 2022年7月6日，集体诉讼法院部分准许、部分驳回驳回 FAC 的动议。在 2022年7月6日裁定（以下简称“该裁定”）中，该裁定副本作为附件2附于本文件，并通过援引纳入本文，集体诉讼法院驳回了债务人和媒体实体请求驳回违反信义义务请求的动议，但准许了过失性失实陈述请求中寻求就未来行为陈述获得追偿的部分。

然而，由于自动中止，该裁定仅裁决了媒体实体提出的驳回动议，且未对债务人作出任何裁定。

15. 该裁定还仅基于管辖权理由准许了 ROL 实体的驳回动议。
集体诉讼主张

16. 原告根据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7023条纳入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a)、(b)(2)及/或(b)(3)条，为其自身并以集体诉讼方式代表所有向 VOG 支付款项以购买 GTV 证券、但从未收到该等证券或所付款项退款并因此受损的人员（以下简称“集体”）提起本案。

17. 债务人、Wei 及其家属、继承人和受让人，Saraca、GTV、VOG 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法定代表人、雇员、代理人、继承人、子公司、受让人及关联方，均不属于该集体。原告保留根据随后获得的信息修改集体定义的权利。

18. 本类成员人数众多，无法将全体成员合并参加诉讼。据知悉和相信，本类成员超过4500人，其中许多人居住在美国。可通过经认可并经法院批准的通知发送方式，将本案待决情况通知本类成员，该等方式可包括美国邮件、电子邮件、互联网公告和/或公告通知。

19. 上述原告主张并在FAC中提出的请求，与本类的请求具有典型性。原告和本类成员均因债务人相同的行为过程，以实质相同的方式遭受损害。

20. 在法律和事实问题上存在明确界定的共同利益。优先于可能影响个别本类成员的问题、且为本类成员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a. 债务人是否违反Arizona Revised Statutes（亚利桑那州修订法典）而要约和出售未经登记的证券；

b. 债务人是否通过参与要约和出售未经登记证券的计划，采用欺骗原告和本类成员的手段、计划或诡计，或从事构成欺诈的交易、行为或业务过程；

c. 债务人是否违反其对原告和本类所负的信义义务；

d. 债务人是否通过参与要约和出售未经登记证券的计划，共谋欺诈和/或违反其对原告和本类所负的信义义务；

e. 债务人是否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得利；

f. 债务人是否未就要约和出售未经登记证券尽到合理注意或具备合理胜任能力，并就股票发行向原告和本类作出过失性事实虚假陈述；

g. 本类成员是否因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以及

h. 原告和本类是否有权获得宣告，确认上述在FAC中提出的请求不得免除。

21. 原告将充分保护本类的利益，并已聘请具有集体诉讼经验的律师。原告不存在与本类其他成员利益冲突的利益。

22. 根据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23(b)(2)及Bankruptcy Rule（破产程序规则）7023，本案亦符合以集体诉讼方式进行的条件，因为债务人基于普遍适用于本类的理由采取或拒绝采取行动，从而使得就本类整体作出最终禁令救济或相应宣告性救济具有适当性。

23. 根据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23(b)(3)及Bankruptcy Rule（破产程序规则）7023，本案亦符合以集体诉讼方式进行的条件，因为本类成员共同具有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优先于仅影响个别成员的任何问题，且集体诉讼是公平、高效裁决本争议的优于其他可用方法的方式。

第一罪名项：宣告判决
依据11 U.S.C. §523(a)(2)(A)的不得免除性

24. 原告重述并再次主张以上各段，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25. 上述在FAC中针对债务人提出的、通过援引并入本文的关于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过失性虚假陈述及不当得利的请求不得免除，因为该等请求源于“通过——……虚假借口、虚假陈述或实际欺诈（但不包括关于债务人或内部人财务状况的陈述）……取得的金钱”。

26. 如FAC所述，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源于包括原告和本类成员在内的投资者提供的资金，该等资金系基于债务人为欺骗该等投资者而作出的虚假陈述、原告和本类成员对该等陈述的正当信赖，以及原告和本类成员因该等陈述所遭受的损害。

27. FAC中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源于《破产法》section 523(a)(2)(A)所指通过虚假陈述或实际欺诈取得的金钱。因此，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认定债务人应就该等请求承担责任，则应认定债务人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所负的责任，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2)(A)不得免除。

第二罪名项：宣告判决
依据11 U.S.C. §§523(a)(4)的不得免除性

28. 原告重述并再次主张以上各段，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29. 上述在FAC中针对债务人提出的、通过援引并入本文的关于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过失性虚假陈述及不当得利的请求不得免除，因为在所有相关期间，债务人对原告和本类成员负有信义义务。

30. 如FAC所述，债务人通过向原告和本类成员招揽出售未经登记的证券，对原告和本类成员负有信义义务，在履行该信义义务期间实施了欺诈，且原告和本类成员因该欺诈遭受了金钱损害。在亚利桑那州，公司发起人对股东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Johnson v. Nychyk, 517 P.2d 1079, 1081 (Ariz. Ct. App. 1974); see also Facciola v. Greenberg Traurig, LLP, 781 F. Supp. 2d 913, 924 (D. Ariz. 2011), aff'd, 593 F. App'x 723 (9th Cir. 2015). 该命令认定，FAC陈述的事实足以确立信义义务的存在。

31. FAC中针对债务人的请求，系指债务人在以信义身份行事期间实施的欺诈或侵占，属于《破产法》Section 523(a)(4)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认定债务人应就该等请求承担责任，则应认定债务人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所负的责任，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4)不得免除。

第三罪名项：宣告判决
依据11 U.S.C. §523(a)(6)的不得免除性

32. 原告重述并再次主张以上各段，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33. 上述在FAC中针对债务人提出的、通过援引并入本文的关于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及不当得利的请求不得免除，因为其源于以下行为：(a) 故意的行为，因为债务人意图对原告和本类成员造成损害；(b) 恶意的行为，因为该行为不当、故意实施，并必然造成损害；以及(c) 实际对原告和本类成员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

34. FAC中针对债务人的请求，系指《破产法》Section 523(a)(6)所指的故意及恶意行为。因此，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认定债务人应就该等请求承担责任，则应认定债务人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所负的责任，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6)不得免除。

第四罪名项：宣告判决
依据11 U.S.C. §523(a)(19)的不得免除性

35. 原告重述并再次主张以上各段，如同在此完整列明。

36. 上述在FAC中针对债务人提出的、通过援引并入本文的关于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及民事共谋的请求不得免除，因为Section 523(a)(19)明确排除下列债务：“(A) 属于(i) 违反任何联邦证券法……任何州证券法，或根据该等联邦或州证券法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或(ii) 与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有关的普通法欺诈、欺骗或操纵；以及(B) 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因(i) 在任何联邦或州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命令、同意命令或裁决；(ii) 债务人订立的任何和解协议；或(iii) 关于债务人应付的任何损害赔偿、罚金、处罚、罚款、赔偿性付款、追缴付款、律师费、费用或其他付款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命令而产生的债务。”

37. 因此，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认定债务人应就该等请求承担责任，则应认定债务人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所负的责任，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19)不得免除。

请求的救济

因此，原告恭请法院作出判决：

(a) 宣告债务人因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过失性虚假陈述及不当得利而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承担的责任，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确定，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2)不得免除；

(b) 宣告债务人因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过失性虚假陈述及不当得利而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承担的责任，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确定，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4)不得免除；

(c) 宣告债务人因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违反信义义务、民事共谋及不当得利而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承担的责任，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确定，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6)不得免除；

(d) 宣告债务人因违反ARS §§44-1991 and 44-1998、普通法欺诈及民事共谋而对原告和本类成员承担的责任，如在集体诉讼或任何其他程序中确定，根据《破产法》Section 523(a)(19)不得免除；以及

(e) 准予其他公正且适当的救济。

日期：July 20, 2022　New Haven（纽黑文）,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

/s/ Thomas J. Sansone

Thomas J. Sansone（托马斯·J·桑松）
Federal Bar No. ct00671
Carmody Torrance Sandak & Hennessey LLP（卡莫迪·托伦斯·桑达克和亨尼西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P.O. Box 1950
New Haven, CT 06509-1950
电话：(203) 777-5501
传真：(203) 784-3199
电子邮箱：tsansone@carmod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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