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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62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2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案号：22-50073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对第11章破产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申请作出裁定以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佣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第11章破产受托人之法律顾问的回应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特此针对第11章破产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申请作出裁定以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佣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第11章破产受托人之法律顾问的申请（以下简称“《普衡聘请申请》”）提交本回应，并恭敬陈述如下：

基于委员会的理解，即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衡”）将在不寻求诉讼资助的情况下提起并推进任何属于破产财产的索赔主张，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节约开支，包括通过使用当地律师，以及与委员会和PAX的法律顾问通力合作以利用各方所掌握的可能有助于诉讼或为债权人进行其他追偿的信息与案情历史，委员会对《普衡聘请申请》不持异议。

1 债务人亦使用以下姓名：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委员会保留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普衡在本案中向受托人提供服务而提交的中期及最终律师费申请进行审阅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委员会恭敬请求法院在附带上述保留条件的前提下批准《普衡聘请申请》，并请求法院给予其认为公正、公平且适当的其他或进一步救济。

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2022年7月27日
HO WAN KWOK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签署人：/s/ Irve J. Goldman
Irve J. Goldman
Jonathan A. Kaplan
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T 06601-7006
(203) 330-2213
igoldman@pullcom.com

其代理律师
送达证明

本人Irve J. Goldman特此证明，于2022年7月27日，上述针对第11章破产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以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申请作出裁定以授权并批准聘请及雇佣Paul Hastings LLP担任第11章破产受托人之法律顾问的回应之真实准确的副本，已向法院提交，并通过法院的CM/ECF电子归档系统以电子方式送达给所有已提交出庭通知及要求接收通知书的各方当事人。

签署人：/s/ Irve J. Gol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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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2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