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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PETITION · ECF #62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2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案件涉及：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债务人律师报酬披露书

1. 根据 11 U.S.C. § 329(a) 以及 Fed. R. Bankr. P. 2016(b)，本人证明本人及本人所在的 Zeisler & Zeisler, P.C.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为上述债务人的代理律师，且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下称「申请日」）前一年内已支付给本人及本所的、或约定支付给本人及本所的，用于在预期发生或涉及该破产案件中代表债务人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报酬如下：

本所已同意接受作为「常青」预付定金的金额：$100,000.00

在提交本声明之前，本所已收到：$100,000.00

「常青」预付定金尚欠余额：$0.00

2. 已支付给本所的报酬来源为：

债务人 x 其他（注明）：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

3. 将要支付给本所的报酬来源为：

x 债务人 x 其他（注明）：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

4. x 本所未同意与除本所雇员之外的任何人分享上述来自债务人的报酬。

 本所已同意与并非本律师事务所成员或受雇律师的一名或多名其他人员分享上述披露的报酬。协议副本连同分享报酬人员的名单附于后。

5. 本所及本人已同意就以下事项代表债务人（其已不再是占有中债务人）：(i) 上述标题项下的破产案件，以及 (ii) 在该案中提起的多个附随诉讼程序中，就针对债务人提起的各类不可免除债务之诉进行抗辩。

6. 经与债务人约定，上述披露的费用不包括以下服务：除第5段中明确指明服务之外的任何服务。

证明书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本人证明上述内容是一份关于为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代表债务人而支付给本人及本所的任何协议或付款协议的完整陈述。

日期：2022年7月27日 于 Bridgeport,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签署人：/s/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塞斯）  Stephen M. Kindseth（ct14640）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5 电话：203-368-4234 电子邮件：skindseth@zeislaw.com

送达证书

本人特此证明，于2022年7月27日，上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归档通知上的指示邮寄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归档的人员。各方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s/ Stephen M. Kindseth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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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627_0
